卷之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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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總督乃通省表率。
何以知府大員内。
有此貪污敗檢之人。
在任多年。
平時漫無覺察。
着鄂彌達明白回奏。
其各款内、有應行查訊之案。
着鄂彌達會同署撫王謩秉公察審具奏。
○戶部議覆、兵部尚書甘汝來疏請、停徵各關米谷稅銀船料。
經臣部議。
應通行各關監督。
并該督撫。
确查妥議具題。
今據三江兩廣四川該督撫監督報稱、分晰查明。
俱系題定科則。
相沿日久。
未便更張。
但米谷為民食所資。
與他貨不同。
請嗣後舊徵米稅船料各關。
除豐登年歲。
照例徵收外。
倘偶遇水旱地方。
其附近省分各關口。
令該督撫将被災情形具奏。
請旨寬免。
凡米谷船一到。
即便放行。
俾米谷流通。
不緻增價。
有妨民食。
再廣東開建、恩平、二縣販運米谷。
每船稅銀一錢至三錢不等。
該撫既稱俱屬零星商販。
不同外省大商巨艦、題請豁免。
應将二縣米稅、永遠停徵。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郁學進妻曹氏。
○癸醜。
戶部奏報各廠粜米。
自本月初九日起。
計至六月初一日。
可賣米七八萬石。
監粜各官。
屢稱市價較減。
而京師現得雨澤。
各廠官米、似可暫停粜賣。
得旨。
附近京師一帶。
人煙湊集。
戶口繁多。
已經減價粜過之米。
不過七八萬石。
亦不為多。
況近日雖得雨澤。
尚未透足。
着照前平粜。
不必停止。
至策楞所奏市米無人問及。
不能流行之處。
應作何料理。
該部速行詳議具奏。
○戶部議覆、監粜沙河玉河米廠策楞條奏平粜事宜。
一、奏稱京倉運到米石。
與原奏粜賣本裕倉米石之處不符。
随令暫時收卸。
俟部覆到日開粜等語。
查先經臣部議令倉場先撥稄米一千石。
運廠發粜。
尋經臣部尚書海望條奏。
京北沙河二廠。
附近撥運清河本裕倉稄粟米各一萬石。
減價二成粜賣。
即于是日行文知照。
今倉場既将京米運到。
若仍令運回。
徒費腳價。
随行該監粜官收卸發粜。
嗣後行倉場、遵海望原奏。
于本裕倉撥運。
一、奏稱沙河玉河二廠。
相距僅八裡。
地僻廠多。
難以粜賣。
沙河之南二十裡。
有回龍觀。
堪設米廠。
請将玉河米廠。
移設彼處。
将玉河已到米石。
歸并沙河米廠等語。
查臣部原議、令順天府酌量地方情形。
勘定設廠處所報部。
今該監粜既稱玉河米廠。
宜移設回龍觀。
自應如所請行。
一、奏稱賣米錢文。
應交地方官照市價兌換銀兩。
解部等語。
查五城及通州各廠賣米。
向例銀錢兼收。
嗣因錢價昂貴。
每銀一兩。
折收制錢九百文解部。
今若以米賣錢。
複以錢易銀。
恐滋煩擾。
應令該監粜官仍遵舊例。
銀錢聽民自例。
一、奏稱五城粜賣米石。
每名許買一二鬥。
尚有奸販設法零買、囤積射利。
今戶部明張告示。
小販購買十數石以内者弗禁。
事屬矛盾。
難以辦理等語。
查官粜米石。
原系零賣。
嗣經給事中馬宏琦條奏王大臣議準。
肩挑背負、不過數石者聽。
如有奸商囤積至四五十石者。
嚴查治罪。
是以臣部出示曉谕。
原因居鄉窮民。
離廠遙遠。
必須小販轉賣。
方得流通。
旋籴旋粜。
非奸商囤積可比。
今該監粜官既稱不便。
應令體察民情。
酌量粜賣。
務使乏食窮民。
均沾實惠。
得旨、依議速行。
○兵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奏。
雍正十三年。
總督鄂爾泰奏準。
于大定府亥仲水城添兵五百名。
令遊擊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駐防、查水城地方。
移駐官兵。
應建城一座。
炮台三座。
遊擊衙署一所。
千把衙署三所。
分汛兵丁有家口者、每名營房二間。
無家口者、營房間半。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兼管總督事務嵇曾筠奏海塘事宜。
一、取用土方。
宜遠隔塘身。
豫行簽售也。
查河工定例。
凡離堤三十丈之内、不許取土。
浙省舊塘。
多因就近取土。
塘根窪下。
竟成河渠。
易于坍矬。
應請将通塘歲修搶修。
及幫築土石各工。
俱委員相視地形。
定于離塘三十丈以外。
擇不礙室廬墳墓之處。
按工簽定。
照畝價買。
挑挖應用。
給與工價。
如不法員役貪便。
仍于附近塘身取土。
及将民間室廬墳墓。
并未經簽買田地。
混行挑挖。
藉端索詐者。
立即查明參處。
一、塘工取土田地。
應随時給價豁糧也。
查沿塘取土地畝。
遵奉恩旨。
給價豁糧。
惟是海濱地狹民稠。
尺土寸田。
皆小民生業。
今既簽買挑挖。
冀即領受價銀。
别謀生計。
尤望豁除糧額。
以免追呼。
從前造冊彙題。
每遲至數年之後。
請将塘工取土田地。
履畝簽定。
即給價值。
其應納錢糧。
令地方官照依弓口分數。
查丈明白。
随時詳請開除豁免。
仍俟歲底造冊彙題。
至于簽買時。
胥役如有減改弓口。
給價之時。
官吏如有絲毫扣克。
查出嚴治。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甲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
遣内閣學士雙喜、緻祭太昊伏羲氏等陵。
内閣學士吳金、祭炎帝神農氏等陵。
内閣學士吳家骐、祭女
而總督乃通省表率。
何以知府大員内。
有此貪污敗檢之人。
在任多年。
平時漫無覺察。
着鄂彌達明白回奏。
其各款内、有應行查訊之案。
着鄂彌達會同署撫王謩秉公察審具奏。
○戶部議覆、兵部尚書甘汝來疏請、停徵各關米谷稅銀船料。
經臣部議。
應通行各關監督。
并該督撫。
确查妥議具題。
今據三江兩廣四川該督撫監督報稱、分晰查明。
俱系題定科則。
相沿日久。
未便更張。
但米谷為民食所資。
與他貨不同。
請嗣後舊徵米稅船料各關。
除豐登年歲。
照例徵收外。
倘偶遇水旱地方。
其附近省分各關口。
令該督撫将被災情形具奏。
請旨寬免。
凡米谷船一到。
即便放行。
俾米谷流通。
不緻增價。
有妨民食。
再廣東開建、恩平、二縣販運米谷。
每船稅銀一錢至三錢不等。
該撫既稱俱屬零星商販。
不同外省大商巨艦、題請豁免。
應将二縣米稅、永遠停徵。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郁學進妻曹氏。
○癸醜。
戶部奏報各廠粜米。
自本月初九日起。
計至六月初一日。
可賣米七八萬石。
監粜各官。
屢稱市價較減。
而京師現得雨澤。
各廠官米、似可暫停粜賣。
得旨。
附近京師一帶。
人煙湊集。
戶口繁多。
已經減價粜過之米。
不過七八萬石。
亦不為多。
況近日雖得雨澤。
尚未透足。
着照前平粜。
不必停止。
至策楞所奏市米無人問及。
不能流行之處。
應作何料理。
該部速行詳議具奏。
○戶部議覆、監粜沙河玉河米廠策楞條奏平粜事宜。
一、奏稱京倉運到米石。
與原奏粜賣本裕倉米石之處不符。
随令暫時收卸。
俟部覆到日開粜等語。
查先經臣部議令倉場先撥稄米一千石。
運廠發粜。
尋經臣部尚書海望條奏。
京北沙河二廠。
附近撥運清河本裕倉稄粟米各一萬石。
減價二成粜賣。
即于是日行文知照。
今倉場既将京米運到。
若仍令運回。
徒費腳價。
随行該監粜官收卸發粜。
嗣後行倉場、遵海望原奏。
于本裕倉撥運。
一、奏稱沙河玉河二廠。
相距僅八裡。
地僻廠多。
難以粜賣。
沙河之南二十裡。
有回龍觀。
堪設米廠。
請将玉河米廠。
移設彼處。
将玉河已到米石。
歸并沙河米廠等語。
查臣部原議、令順天府酌量地方情形。
勘定設廠處所報部。
今該監粜既稱玉河米廠。
宜移設回龍觀。
自應如所請行。
一、奏稱賣米錢文。
應交地方官照市價兌換銀兩。
解部等語。
查五城及通州各廠賣米。
向例銀錢兼收。
嗣因錢價昂貴。
每銀一兩。
折收制錢九百文解部。
今若以米賣錢。
複以錢易銀。
恐滋煩擾。
應令該監粜官仍遵舊例。
銀錢聽民自例。
一、奏稱五城粜賣米石。
每名許買一二鬥。
尚有奸販設法零買、囤積射利。
今戶部明張告示。
小販購買十數石以内者弗禁。
事屬矛盾。
難以辦理等語。
查官粜米石。
原系零賣。
嗣經給事中馬宏琦條奏王大臣議準。
肩挑背負、不過數石者聽。
如有奸商囤積至四五十石者。
嚴查治罪。
是以臣部出示曉谕。
原因居鄉窮民。
離廠遙遠。
必須小販轉賣。
方得流通。
旋籴旋粜。
非奸商囤積可比。
今該監粜官既稱不便。
應令體察民情。
酌量粜賣。
務使乏食窮民。
均沾實惠。
得旨、依議速行。
○兵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奏。
雍正十三年。
總督鄂爾泰奏準。
于大定府亥仲水城添兵五百名。
令遊擊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駐防、查水城地方。
移駐官兵。
應建城一座。
炮台三座。
遊擊衙署一所。
千把衙署三所。
分汛兵丁有家口者、每名營房二間。
無家口者、營房間半。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兼管總督事務嵇曾筠奏海塘事宜。
一、取用土方。
宜遠隔塘身。
豫行簽售也。
查河工定例。
凡離堤三十丈之内、不許取土。
浙省舊塘。
多因就近取土。
塘根窪下。
竟成河渠。
易于坍矬。
應請将通塘歲修搶修。
及幫築土石各工。
俱委員相視地形。
定于離塘三十丈以外。
擇不礙室廬墳墓之處。
按工簽定。
照畝價買。
挑挖應用。
給與工價。
如不法員役貪便。
仍于附近塘身取土。
及将民間室廬墳墓。
并未經簽買田地。
混行挑挖。
藉端索詐者。
立即查明參處。
一、塘工取土田地。
應随時給價豁糧也。
查沿塘取土地畝。
遵奉恩旨。
給價豁糧。
惟是海濱地狹民稠。
尺土寸田。
皆小民生業。
今既簽買挑挖。
冀即領受價銀。
别謀生計。
尤望豁除糧額。
以免追呼。
從前造冊彙題。
每遲至數年之後。
請将塘工取土田地。
履畝簽定。
即給價值。
其應納錢糧。
令地方官照依弓口分數。
查丈明白。
随時詳請開除豁免。
仍俟歲底造冊彙題。
至于簽買時。
胥役如有減改弓口。
給價之時。
官吏如有絲毫扣克。
查出嚴治。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甲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
遣内閣學士雙喜、緻祭太昊伏羲氏等陵。
内閣學士吳金、祭炎帝神農氏等陵。
内閣學士吳家骐、祭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