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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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查東省春麥雖有無收之處。
而秋田多已播種。
現今該撫奏報、已得透雨。
可望有收。
其在六七月之間。
乏食貧民。
宜量加赈恤。
所奏委員查造戶口。
分别極次。
豫給印票。
交該戶收執。
以免移換添改等弊。
俱屬應行。
應照所奏辦理。
将極貧赈三個月口糧。
次貧兩個月口糧。
大口每月給谷三鬥。
小口谷一鬥五升。
統于六月為始。
動用存倉谷石。
文武生員。
有真正赤貧者。
亦一體赈恤。
其商賈吏役紳衿大戶之莊佃。
及家有儲蓄者。
不準入冊。
再、東省歉收。
已蒙聖恩。
蠲免本年正項錢糧一百萬兩。
此次赈給谷石。
原指極貧次貧。
應令該撫嚴饬委官确查。
不遺不濫。
該撫仍不時訪察奏聞。
一、散赈宜運谷四鄉。
先示赈期。
以免請領守候。
離城遼遠之鄉。
即遵照平粜例。
動用腳價運往。
酌定某某村莊貧民。
赴某廠請領。
先期出示。
某日赈某幾村。
于辰刻開赈。
申刻停赈。
男女分别。
先赈某村。
即将該村照票、先行查收。
唱名給發。
如老弱疾病。
不能親身赴領。
許親族鄰佑。
代為持票保領。
倘敢冒領扣克。
地保舉報着賠。
地保扶同分肥。
一體坐罪。
倉夫鬥級人等。
毋得抛撒克減。
赈官徇庇失察者參處。
所奏散赈之法。
頗屬詳悉。
均應如所奏行。
一、籽種工本。
宜照所種秋田畝數。
酌定借給。
查春麥歉收之後。
借給工本籽種。
俾得盡力南畝。
以冀秋收。
固屬應行之事。
但按照田數。
每畝借給銀一錢。
恐民人隻圖目前之便。
人人俱捏稱借領。
到手花銷。
轉瞬秋收。
即應照數徵還。
少或延緩。
勢必徵比。
且不肖官吏。
亦難保無侵扣冒濫情弊。
應令該撫饬行各州縣确查。
如果實系極貧。
方準借給。
緩至十月間。
照數徵還。
如有侵扣冒濫情弊。
即照溺職例參處。
其不願借者聽。
一、查造赈濟之冊票。
監查役員之盤費。
宜行議給。
查赈濟攢造冊票。
官役應用盤費。
俱屬必需。
今酌定數目。
于存公項内支給。
事竣歸赈案報。
應如所奏行。
一、司赈各官。
宜委道員。
督率稽察。
查赈濟為格外聖恩。
地方各官。
自應實心實力辦理。
但不定以勸懲。
恐不肖有司。
草率從事。
有名無實。
所奏實心辦事之員。
保題優叙。
辦理不能妥協之員。
嚴參治罪。
派委各道稽查督率之處。
均應如所奏行。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己酉。
以湖北巡撫鐘保署理工部左侍郎。
○庚戌。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滿洲進士選授庶常。
向例俱學習漢書。
去年因徐元夢條奏。
滿庶吉士。
複令分習清書。
朕思滿語系滿洲自幼所習。
隻須漢文通順人人皆能繙譯。
且授職之後。
自可令辦繙譯之事。
清文亦不緻荒廢。
何必于選館之時。
專令學習乎。
嗣後滿洲庶吉士習清書之例、着停止。
○又谕、昨據山東巡撫法敏。
因雨澤愆期。
将豫為籌畫赈濟事宜、一一陳奏。
朕已交總理王大臣酌議。
令其相機辦理。
朕思山東之得雨。
較直隸為早。
直隸之缺雨。
較山東為甚。
今法敏已将備赈事宜豫行陳奏。
而李衛尚未奏到。
朕心深為懸切。
此時正當熟籌。
以為先事之備。
爾等可寄信詢問之。
○辛亥、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恭奉世宗憲皇帝配享。
儀與配天同。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得廣東瓊州府知府袁安煜。
不恤民間疾苦。
貪黩不堪。
聲名狼藉。
即如上年平粜一事。
袁安煜移至海口發賣。
民已不便。
蓋海口逼處海濱之地。
其鄉民之由東西南三處而來者。
巳多十裡之路。
枵腹奔馳。
而出粜又無定期。
且衙役又複擇人而賣。
竟有忍饑終日、不得升鬥者。
而地棍奸販。
乘機作弊。
轉得其利。
袁安煜又将粜米之錢。
收入府署。
不令民間兌換。
以緻錢米俱貴。
民有怨言。
傳播道路。
十月初三日散發米票時。
民人群相推擠。
以緻踏斃老幼婦女孩童十二口。
袁安煜又将賣米之錢。
運至海北發賣、以圖重利。
私入已囊。
袁安煜又發本銀三百兩。
給與書辦張鳳翼。
同私販硝磺人林光美、販賣谷石。
前赴安南發賣。
私販硝磺運回。
被營兵拏獲。
又袁安煜在省。
買有家人陳洪。
并母妻數口。
來瓊服役。
因其妻少艾。
欲行奸污。
屢次差洪遠出。
洪商之同夥家人王瑸。
欲赴上司告理。
安煜聞知。
于上省時途次相遇。
将洪毒打。
關壓船艙。
不與飲食。
斃其性命。
洪之母妻。
與王瑸之妻。
出署聲冤。
又有馮姓王姓家人、一齊出署。
至同知衙門聲冤。
訴稱伊等妻子悉被本主玷辱等語。
此朕得之訪聞者。
查今春楊永斌參奏袁安煜本内。
止載該員罔恤民瘼。
平粜不善。
及縱令書役私販硝磺二事。
請将袁安煜革職。
将賣米之錢。
不令民間兌換。
竟自運至海北發賣。
以圖重利。
及平日居官貪污。
聲名狼藉。
奸淫仆婦。
輕斃人命等情。
本内俱未參出。
至督臣鄂彌達。
雖有會同
查東省春麥雖有無收之處。
而秋田多已播種。
現今該撫奏報、已得透雨。
可望有收。
其在六七月之間。
乏食貧民。
宜量加赈恤。
所奏委員查造戶口。
分别極次。
豫給印票。
交該戶收執。
以免移換添改等弊。
俱屬應行。
應照所奏辦理。
将極貧赈三個月口糧。
次貧兩個月口糧。
大口每月給谷三鬥。
小口谷一鬥五升。
統于六月為始。
動用存倉谷石。
文武生員。
有真正赤貧者。
亦一體赈恤。
其商賈吏役紳衿大戶之莊佃。
及家有儲蓄者。
不準入冊。
再、東省歉收。
已蒙聖恩。
蠲免本年正項錢糧一百萬兩。
此次赈給谷石。
原指極貧次貧。
應令該撫嚴饬委官确查。
不遺不濫。
該撫仍不時訪察奏聞。
一、散赈宜運谷四鄉。
先示赈期。
以免請領守候。
離城遼遠之鄉。
即遵照平粜例。
動用腳價運往。
酌定某某村莊貧民。
赴某廠請領。
先期出示。
某日赈某幾村。
于辰刻開赈。
申刻停赈。
男女分别。
先赈某村。
即将該村照票、先行查收。
唱名給發。
如老弱疾病。
不能親身赴領。
許親族鄰佑。
代為持票保領。
倘敢冒領扣克。
地保舉報着賠。
地保扶同分肥。
一體坐罪。
倉夫鬥級人等。
毋得抛撒克減。
赈官徇庇失察者參處。
所奏散赈之法。
頗屬詳悉。
均應如所奏行。
一、籽種工本。
宜照所種秋田畝數。
酌定借給。
查春麥歉收之後。
借給工本籽種。
俾得盡力南畝。
以冀秋收。
固屬應行之事。
但按照田數。
每畝借給銀一錢。
恐民人隻圖目前之便。
人人俱捏稱借領。
到手花銷。
轉瞬秋收。
即應照數徵還。
少或延緩。
勢必徵比。
且不肖官吏。
亦難保無侵扣冒濫情弊。
應令該撫饬行各州縣确查。
如果實系極貧。
方準借給。
緩至十月間。
照數徵還。
如有侵扣冒濫情弊。
即照溺職例參處。
其不願借者聽。
一、查造赈濟之冊票。
監查役員之盤費。
宜行議給。
查赈濟攢造冊票。
官役應用盤費。
俱屬必需。
今酌定數目。
于存公項内支給。
事竣歸赈案報。
應如所奏行。
一、司赈各官。
宜委道員。
督率稽察。
查赈濟為格外聖恩。
地方各官。
自應實心實力辦理。
但不定以勸懲。
恐不肖有司。
草率從事。
有名無實。
所奏實心辦事之員。
保題優叙。
辦理不能妥協之員。
嚴參治罪。
派委各道稽查督率之處。
均應如所奏行。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己酉。
以湖北巡撫鐘保署理工部左侍郎。
○庚戌。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滿洲進士選授庶常。
向例俱學習漢書。
去年因徐元夢條奏。
滿庶吉士。
複令分習清書。
朕思滿語系滿洲自幼所習。
隻須漢文通順人人皆能繙譯。
且授職之後。
自可令辦繙譯之事。
清文亦不緻荒廢。
何必于選館之時。
專令學習乎。
嗣後滿洲庶吉士習清書之例、着停止。
○又谕、昨據山東巡撫法敏。
因雨澤愆期。
将豫為籌畫赈濟事宜、一一陳奏。
朕已交總理王大臣酌議。
令其相機辦理。
朕思山東之得雨。
較直隸為早。
直隸之缺雨。
較山東為甚。
今法敏已将備赈事宜豫行陳奏。
而李衛尚未奏到。
朕心深為懸切。
此時正當熟籌。
以為先事之備。
爾等可寄信詢問之。
○辛亥、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恭奉世宗憲皇帝配享。
儀與配天同。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得廣東瓊州府知府袁安煜。
不恤民間疾苦。
貪黩不堪。
聲名狼藉。
即如上年平粜一事。
袁安煜移至海口發賣。
民已不便。
蓋海口逼處海濱之地。
其鄉民之由東西南三處而來者。
巳多十裡之路。
枵腹奔馳。
而出粜又無定期。
且衙役又複擇人而賣。
竟有忍饑終日、不得升鬥者。
而地棍奸販。
乘機作弊。
轉得其利。
袁安煜又将粜米之錢。
收入府署。
不令民間兌換。
以緻錢米俱貴。
民有怨言。
傳播道路。
十月初三日散發米票時。
民人群相推擠。
以緻踏斃老幼婦女孩童十二口。
袁安煜又将賣米之錢。
運至海北發賣、以圖重利。
私入已囊。
袁安煜又發本銀三百兩。
給與書辦張鳳翼。
同私販硝磺人林光美、販賣谷石。
前赴安南發賣。
私販硝磺運回。
被營兵拏獲。
又袁安煜在省。
買有家人陳洪。
并母妻數口。
來瓊服役。
因其妻少艾。
欲行奸污。
屢次差洪遠出。
洪商之同夥家人王瑸。
欲赴上司告理。
安煜聞知。
于上省時途次相遇。
将洪毒打。
關壓船艙。
不與飲食。
斃其性命。
洪之母妻。
與王瑸之妻。
出署聲冤。
又有馮姓王姓家人、一齊出署。
至同知衙門聲冤。
訴稱伊等妻子悉被本主玷辱等語。
此朕得之訪聞者。
查今春楊永斌參奏袁安煜本内。
止載該員罔恤民瘼。
平粜不善。
及縱令書役私販硝磺二事。
請将袁安煜革職。
将賣米之錢。
不令民間兌換。
竟自運至海北發賣。
以圖重利。
及平日居官貪污。
聲名狼藉。
奸淫仆婦。
輕斃人命等情。
本内俱未參出。
至督臣鄂彌達。
雖有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