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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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年丁巳。
五月。
癸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甲辰福州将軍張正興緣事降調。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隆昇、為福州将軍。
○乙巳。
調浙江定海鎮總兵官林君升、為福建汀州鎮總兵官。
以瑞安協副将黃有才、為定海鎮總兵官。
○丙午。
刑部尚書孫嘉淦奏、燒鍋之禁。
無益于蓋藏。
而有損于生計。
止宜于歉歲。
而不宜于豐年。
得旨。
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詳議具奏。
朕之所以命禁燒鍋者。
原為民食起見。
今觀孫嘉淦所奏。
是嚴禁亦有必不可行者。
王大臣不可曲從朕旨。
亦不可回護孫嘉淦。
其和衷定議以聞。
若果嚴禁燒鍋。
不但于民食無益。
而且有害。
朕旨可收回。
何難改正耶。
○以故喀爾喀紮薩克公噶爾桑薩旺之子靜準多爾濟襲職。
○丁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自幼齡。
仰蒙皇祖慈愛。
撫育宮中。
又命太妃皇貴妃。
太妃貴妃。
提攜看視。
兩太妃仰體皇祖聖心。
恩勤備極周至。
朕心感念不忘。
意欲為兩太妃千秋之後。
另建園寝。
令王大臣稽查舊例。
王大臣奏稱古有另建園寝之制。
今若舉行。
于典禮允協。
朕奏聞皇太後。
欽奉懿旨允行。
可傳谕該部、于景陵稍後附近之處。
敬謹相度。
擇地營造。
其規制稍加展拓。
以昭朕敬禮之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理藩院所報内紮薩克沿戈壁防兵。
及遊牧處備兵之數具奏。
奉旨。
觀内紮薩克王等所報沿戈壁防秋駐兵所需馬匹糗糧。
俱伊等自辦。
但此兵止令其務備。
用與不用。
尚介兩可。
若每年如此。
則蒙古等不勝其累。
倘必須遠駐。
人畜并困于往返。
宜如何加賞。
與其每年虛糜帑項。
與出兵無異。
不若令其在遊牧處豫備。
以候調遣。
遇有調遣之處。
倍加賞赉。
辦理啟行。
着詳議具奏。
并移咨詢問額驸策淩。
此兵在遊牧處豫備。
有益與否。
令據所見奏聞。
王大臣等覆奏。
臣等伏思内紮薩克兵沿戈壁駐防。
雖聲援稍近。
但六盟長下三千兵。
分駐六處。
相距數百裡。
力弱勢單。
即歲加恩賞。
未必得收其用。
不但虛糜帑項。
而蒙古等往返如織。
勞費殊甚。
若令三千兵亦在遊牧處豫備。
于聲援不緻遲誤。
而伊等亦不勞苦。
應行文紮薩克等。
令防秋兵暫停啟行。
與遊牧處豫備兵八千名。
同聽調遣。
即于本處駐劄。
其兵丁馬畜軍器。
整理儲備。
聞調即行。
無誤時刻。
又查前次調遣内紮薩克蒙古官兵。
賞王貝勒俸一年。
各台吉銀一百五十兩。
章京銀一百二十兩。
副都統銀一百兩。
參領銀八十兩。
佐領銀六十兩。
骁騎校銀四十兩。
兵丁銀二十兩。
其鹽茶口糧及仆從人役。
悉分等支給。
此兵若有調遣。
請如前例賞給。
移咨額驸策淩、令其具奏。
俟奏到再議。
得旨。
依議速行。
尋策淩等奏、遊牧處所撥防秋兵丁。
應令各遊牧所在豫備。
每年六月。
該管盟長紮薩克等。
各令兵丁整頓器械。
候京城遣賢能大員、七月初間往勘。
再令六盟長屬下撥兵分二隊。
每隊以大銜紮薩克一人統之。
以西林郭勒、烏蘭察布伊克招、三盟長兵為首隊。
招烏達、哲裡木、卓索圖、三盟長兵為次隊。
緩急有事。
一面具奏。
一面調遣。
令統領之人。
迅速率往。
其每隊由某路之處。
臣等臨時酌定而行。
王大臣等議覆。
應如所請。
其請遣大臣往勘。
每隊應遣大臣一員。
章京一員。
俟臨期令部臣開列侍郎副都統等職名奏請。
得旨。
内紮薩克等遊牧處豫備兵丁。
最為緊要。
着今年即派大臣官員等往勘。
餘依議。
尋命永興等前往查勘。
○戊申。
柰曼額驸敦多布之妻格格病故。
谕理藩院、着賞給銀五百兩。
派明白章京一員送往。
其應行辦理之事。
令其指示額驸敦多布辦理。
伊等可急速料理起程。
○山東巡撫法敏、條奏赈恤事宜。
得旨。
若果如所奏辦理。
而汝等又不時查察。
則饑民可以無流離溝壑之苦矣。
此事亦交總理事務王大臣速議。
尋議。
一、踏勘被災州縣。
宜分别方隅。
查東省春麥被旱。
原屬偏災。
若不查明歉收分數。
概行赈恤。
恐滋冒濫。
所奏派委郡守丞倅等官。
分路會同地方官履畝踏勘。
将被災幾分。
親注門牌。
以便分别赈恤。
倘假手鄉保吏胥。
即行參處。
應如所奏行。
一、查造戶口。
宜分别極貧次貧。
豫給印票。
以定赈
五月。
癸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甲辰福州将軍張正興緣事降調。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隆昇、為福州将軍。
○乙巳。
調浙江定海鎮總兵官林君升、為福建汀州鎮總兵官。
以瑞安協副将黃有才、為定海鎮總兵官。
○丙午。
刑部尚書孫嘉淦奏、燒鍋之禁。
無益于蓋藏。
而有損于生計。
止宜于歉歲。
而不宜于豐年。
得旨。
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詳議具奏。
朕之所以命禁燒鍋者。
原為民食起見。
今觀孫嘉淦所奏。
是嚴禁亦有必不可行者。
王大臣不可曲從朕旨。
亦不可回護孫嘉淦。
其和衷定議以聞。
若果嚴禁燒鍋。
不但于民食無益。
而且有害。
朕旨可收回。
何難改正耶。
○以故喀爾喀紮薩克公噶爾桑薩旺之子靜準多爾濟襲職。
○丁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自幼齡。
仰蒙皇祖慈愛。
撫育宮中。
又命太妃皇貴妃。
太妃貴妃。
提攜看視。
兩太妃仰體皇祖聖心。
恩勤備極周至。
朕心感念不忘。
意欲為兩太妃千秋之後。
另建園寝。
令王大臣稽查舊例。
王大臣奏稱古有另建園寝之制。
今若舉行。
于典禮允協。
朕奏聞皇太後。
欽奉懿旨允行。
可傳谕該部、于景陵稍後附近之處。
敬謹相度。
擇地營造。
其規制稍加展拓。
以昭朕敬禮之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理藩院所報内紮薩克沿戈壁防兵。
及遊牧處備兵之數具奏。
奉旨。
觀内紮薩克王等所報沿戈壁防秋駐兵所需馬匹糗糧。
俱伊等自辦。
但此兵止令其務備。
用與不用。
尚介兩可。
若每年如此。
則蒙古等不勝其累。
倘必須遠駐。
人畜并困于往返。
宜如何加賞。
與其每年虛糜帑項。
與出兵無異。
不若令其在遊牧處豫備。
以候調遣。
遇有調遣之處。
倍加賞赉。
辦理啟行。
着詳議具奏。
并移咨詢問額驸策淩。
此兵在遊牧處豫備。
有益與否。
令據所見奏聞。
王大臣等覆奏。
臣等伏思内紮薩克兵沿戈壁駐防。
雖聲援稍近。
但六盟長下三千兵。
分駐六處。
相距數百裡。
力弱勢單。
即歲加恩賞。
未必得收其用。
不但虛糜帑項。
而蒙古等往返如織。
勞費殊甚。
若令三千兵亦在遊牧處豫備。
于聲援不緻遲誤。
而伊等亦不勞苦。
應行文紮薩克等。
令防秋兵暫停啟行。
與遊牧處豫備兵八千名。
同聽調遣。
即于本處駐劄。
其兵丁馬畜軍器。
整理儲備。
聞調即行。
無誤時刻。
又查前次調遣内紮薩克蒙古官兵。
賞王貝勒俸一年。
各台吉銀一百五十兩。
章京銀一百二十兩。
副都統銀一百兩。
參領銀八十兩。
佐領銀六十兩。
骁騎校銀四十兩。
兵丁銀二十兩。
其鹽茶口糧及仆從人役。
悉分等支給。
此兵若有調遣。
請如前例賞給。
移咨額驸策淩、令其具奏。
俟奏到再議。
得旨。
依議速行。
尋策淩等奏、遊牧處所撥防秋兵丁。
應令各遊牧所在豫備。
每年六月。
該管盟長紮薩克等。
各令兵丁整頓器械。
候京城遣賢能大員、七月初間往勘。
再令六盟長屬下撥兵分二隊。
每隊以大銜紮薩克一人統之。
以西林郭勒、烏蘭察布伊克招、三盟長兵為首隊。
招烏達、哲裡木、卓索圖、三盟長兵為次隊。
緩急有事。
一面具奏。
一面調遣。
令統領之人。
迅速率往。
其每隊由某路之處。
臣等臨時酌定而行。
王大臣等議覆。
應如所請。
其請遣大臣往勘。
每隊應遣大臣一員。
章京一員。
俟臨期令部臣開列侍郎副都統等職名奏請。
得旨。
内紮薩克等遊牧處豫備兵丁。
最為緊要。
着今年即派大臣官員等往勘。
餘依議。
尋命永興等前往查勘。
○戊申。
柰曼額驸敦多布之妻格格病故。
谕理藩院、着賞給銀五百兩。
派明白章京一員送往。
其應行辦理之事。
令其指示額驸敦多布辦理。
伊等可急速料理起程。
○山東巡撫法敏、條奏赈恤事宜。
得旨。
若果如所奏辦理。
而汝等又不時查察。
則饑民可以無流離溝壑之苦矣。
此事亦交總理事務王大臣速議。
尋議。
一、踏勘被災州縣。
宜分别方隅。
查東省春麥被旱。
原屬偏災。
若不查明歉收分數。
概行赈恤。
恐滋冒濫。
所奏派委郡守丞倅等官。
分路會同地方官履畝踏勘。
将被災幾分。
親注門牌。
以便分别赈恤。
倘假手鄉保吏胥。
即行參處。
應如所奏行。
一、查造戶口。
宜分别極貧次貧。
豫給印票。
以定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