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無所施其伎倆。
但彼既有來疏。
亦當回覆。
朕已降旨王大臣議奏矣。
爾軍營王大臣、亦會同拟作噶爾丹策零咨文一紙。
由驿速奏。
朕視爾等意見何如。
當此情形。
今秋防範最為緊要。
不過使爾王大臣知之。
設少有洩漏。
兵丁稍有戒心。
于事無益。
至喀爾喀晉巴、遣回與否。
尚在未定。
可将朕此旨大意。
曉谕兵丁。
軍心更覺堅定。
尋奏。
準噶爾既将來書令人赍到。
回文未便遣人直達噶爾丹策零。
臣請于此處出派賢能台吉一員。
帶同十餘人。
赍文交與伊地方齋桑。
令其轉緻。
所遣之人即回。
若伊齋桑、務令所遣台吉親身交噶爾丹策零。
即令所遣台吉面交。
臣等亦照所赍回文。
詳悉谕知。
得旨。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
○以故奉國将軍增盛之子永昌、襲奉恩将軍。
○庚寅。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禮部議準、四川巡撫楊馝疏稱、江為四渎之長。
在四川福國佑民。
其利尤溥。
請春秋緻祭。
從之。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上禦養心殿。
召讀卷官入、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谕曰。
卿等所拟第四卷。
策語字畫俱佳。
可置第一。
所拟第一卷。
改置第二。
所拟第十卷亦佳。
可置第三。
所拟第二卷。
改置第四。
所拟第八卷。
可置第五。
所拟第三卷。
改置第六。
其餘諸卷。
一一更定。
○谕大學士張廷玉、徐本、翰林乃文學侍從之臣。
所以備制诰文章之選。
朕看近日翰詹等官。
其中詞采可觀者。
固不乏人。
而淺陋荒疎者。
恐亦不少。
非朕親加考試。
無以鼓勵其讀書向學之心。
自少詹讀講學士以下。
編修檢讨以上。
滿漢各員。
着于本月初七日。
齊赴乾清宮。
候朕出題親試。
倘有稱病托詞者。
着另行具奏。
朕必加以處分。
考試之日。
着乾清門侍衛察看。
○又谕、潼關乃緊要關隘。
移駐滿洲兵一千名。
原為防守地方。
此兵駐防未久。
雖雲蹊徑險狹。
遇山水暴發。
城垣或緻沖塌。
該将軍及地方大臣。
理應設法辦理。
開浚引水溝渠。
以保固城垣奈何因此細故。
即将駐定之兵。
奏請徹回。
至于遣赴涼州莊浪駐防之兵。
即于西安滿洲兵内挑選。
所遺之缺。
又将餘丁頂補。
于省城滿洲人等生計。
大有裨益。
今秦布、查郎阿等。
反欲将潼關之兵、徹回西安。
彙總挑選。
殊屬悖缪。
駐防兵丁。
事關綦重。
照爾等所議。
行文總督查郎阿等。
着再行詳悉妥議具奏。
○壬辰。
賜一甲于敏中、林枝春、任端書三人進士及第。
二甲孫宗溥等、八十人進士出身。
三甲謝庭瑜等、二百四十一人。
同進士出身。
○癸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大學士等、昨據戶部奏、京城四鄉設立米廠。
以資平粜。
原議芒種以前得雨。
即可無庸設立等語。
今雖屢得雨澤。
尚欠沾足。
況二麥已無望矣。
大田雖可布種。
而尚待有秋。
設立米廠。
以資平粜。
乃亟應行者。
着該部即遵前議。
速行辦理。
○免湖北安陸、荊州、兩府屬各州縣衛水災。
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
○戶部議覆、廣西巡撫楊超曾疏報、粵西各屬、向出銀鉛銅礦。
今南甯府宣化縣屬之渌生嶺。
試采鉛礦有效。
并無礙民間田園廬墓。
及毗連交趾、逼近廣東之處。
題請開采。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刑部侍郎銜兼禮部右侍郎事、王蘭生祭一次。
○加贈故廣東廣州鎮總兵官張溥左都督。
尋予祭葬。
谥敦恪。
○甲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從前發遣各處之人。
其情罪尚輕者。
先于恩诏内、令該管官查奏請旨。
其情罪較重者。
原無赦回之例。
今朕思未經赦回之犯。
其中有年逾七十者。
雖原案較重。
而年已衰老。
且在外年久。
國法已伸。
仍留遣所。
情亦可憫。
着各該管官查明。
除強竊行兇等重罪外。
其餘各犯。
有年在七十以上者。
将所犯情罪。
具奏請旨。
再軍流人犯。
本身已故。
其妻子準其回籍。
從前已于恩诏内、着為定例。
今朕思從前發遣在外安置。
及當差之犯。
雖情罪較重。
然本身已故。
其妻子原系連坐之人。
各該管官查明報部奏聞。
準其回旗、回籍。
○兵部議覆、河南南陽鎮總兵官薛鳳翼奏、北路換班兵丁。
已奉文歸伍。
各營新募兵丁。
理宜裁汰。
但臣屬營汛。
情形不同。
如左營原額、兵八百十三名。
足敷差防。
請将新兵七十九名裁去。
至右營兼城守之責。
又
但彼既有來疏。
亦當回覆。
朕已降旨王大臣議奏矣。
爾軍營王大臣、亦會同拟作噶爾丹策零咨文一紙。
由驿速奏。
朕視爾等意見何如。
當此情形。
今秋防範最為緊要。
不過使爾王大臣知之。
設少有洩漏。
兵丁稍有戒心。
于事無益。
至喀爾喀晉巴、遣回與否。
尚在未定。
可将朕此旨大意。
曉谕兵丁。
軍心更覺堅定。
尋奏。
準噶爾既将來書令人赍到。
回文未便遣人直達噶爾丹策零。
臣請于此處出派賢能台吉一員。
帶同十餘人。
赍文交與伊地方齋桑。
令其轉緻。
所遣之人即回。
若伊齋桑、務令所遣台吉親身交噶爾丹策零。
即令所遣台吉面交。
臣等亦照所赍回文。
詳悉谕知。
得旨。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
○以故奉國将軍增盛之子永昌、襲奉恩将軍。
○庚寅。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禮部議準、四川巡撫楊馝疏稱、江為四渎之長。
在四川福國佑民。
其利尤溥。
請春秋緻祭。
從之。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上禦養心殿。
召讀卷官入、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谕曰。
卿等所拟第四卷。
策語字畫俱佳。
可置第一。
所拟第一卷。
改置第二。
所拟第十卷亦佳。
可置第三。
所拟第二卷。
改置第四。
所拟第八卷。
可置第五。
所拟第三卷。
改置第六。
其餘諸卷。
一一更定。
○谕大學士張廷玉、徐本、翰林乃文學侍從之臣。
所以備制诰文章之選。
朕看近日翰詹等官。
其中詞采可觀者。
固不乏人。
而淺陋荒疎者。
恐亦不少。
非朕親加考試。
無以鼓勵其讀書向學之心。
自少詹讀講學士以下。
編修檢讨以上。
滿漢各員。
着于本月初七日。
齊赴乾清宮。
候朕出題親試。
倘有稱病托詞者。
着另行具奏。
朕必加以處分。
考試之日。
着乾清門侍衛察看。
○又谕、潼關乃緊要關隘。
移駐滿洲兵一千名。
原為防守地方。
此兵駐防未久。
雖雲蹊徑險狹。
遇山水暴發。
城垣或緻沖塌。
該将軍及地方大臣。
理應設法辦理。
開浚引水溝渠。
以保固城垣奈何因此細故。
即将駐定之兵。
奏請徹回。
至于遣赴涼州莊浪駐防之兵。
即于西安滿洲兵内挑選。
所遺之缺。
又将餘丁頂補。
于省城滿洲人等生計。
大有裨益。
今秦布、查郎阿等。
反欲将潼關之兵、徹回西安。
彙總挑選。
殊屬悖缪。
駐防兵丁。
事關綦重。
照爾等所議。
行文總督查郎阿等。
着再行詳悉妥議具奏。
○壬辰。
賜一甲于敏中、林枝春、任端書三人進士及第。
二甲孫宗溥等、八十人進士出身。
三甲謝庭瑜等、二百四十一人。
同進士出身。
○癸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大學士等、昨據戶部奏、京城四鄉設立米廠。
以資平粜。
原議芒種以前得雨。
即可無庸設立等語。
今雖屢得雨澤。
尚欠沾足。
況二麥已無望矣。
大田雖可布種。
而尚待有秋。
設立米廠。
以資平粜。
乃亟應行者。
着該部即遵前議。
速行辦理。
○免湖北安陸、荊州、兩府屬各州縣衛水災。
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
○戶部議覆、廣西巡撫楊超曾疏報、粵西各屬、向出銀鉛銅礦。
今南甯府宣化縣屬之渌生嶺。
試采鉛礦有效。
并無礙民間田園廬墓。
及毗連交趾、逼近廣東之處。
題請開采。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刑部侍郎銜兼禮部右侍郎事、王蘭生祭一次。
○加贈故廣東廣州鎮總兵官張溥左都督。
尋予祭葬。
谥敦恪。
○甲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從前發遣各處之人。
其情罪尚輕者。
先于恩诏内、令該管官查奏請旨。
其情罪較重者。
原無赦回之例。
今朕思未經赦回之犯。
其中有年逾七十者。
雖原案較重。
而年已衰老。
且在外年久。
國法已伸。
仍留遣所。
情亦可憫。
着各該管官查明。
除強竊行兇等重罪外。
其餘各犯。
有年在七十以上者。
将所犯情罪。
具奏請旨。
再軍流人犯。
本身已故。
其妻子準其回籍。
從前已于恩诏内、着為定例。
今朕思從前發遣在外安置。
及當差之犯。
雖情罪較重。
然本身已故。
其妻子原系連坐之人。
各該管官查明報部奏聞。
準其回旗、回籍。
○兵部議覆、河南南陽鎮總兵官薛鳳翼奏、北路換班兵丁。
已奉文歸伍。
各營新募兵丁。
理宜裁汰。
但臣屬營汛。
情形不同。
如左營原額、兵八百十三名。
足敷差防。
請将新兵七十九名裁去。
至右營兼城守之責。
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