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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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州鎮總兵官嶽含奇等、應追軍需。
銀、二萬一千一百兩有奇。
糧、八千七百石有奇。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王大臣議覆、前據給事中馬宏琦、奏請通倉舊存稄米。
運至天津北倉。
赈濟平粜。
經臣等以天津北倉。
已令李衛酌量截留新漕備用。
其附近通州各州縣。
除存倉米谷麥石外。
有無再需米石接濟。
令李衛查明地方情形。
速行妥議。
今據李衛奏稱。
将來若需赈濟。
原拟京之西南。
各屬截漕。
于天津撥運。
京之東北。
附近通州者。
應于臨期、仍在通倉領運。
既有通倉米石接濟。
則截漕之數。
可以量減。
除天津北倉應留漕米。
現在酌核另疏題明辦理。
其通倉之米。
俟将來需放時。
酌量就近撥運應用。
查需用赈米。
原屬預為籌畫。
其動撥領運。
自應臨時酌辦。
應如李衛所奏。
通倉之米。
俟将來需放時。
約計除附海州縣撥運若幹。
即一面具題。
一面移咨倉場。
将七八成稄米。
令州縣就近承領。
再委大員督同盤收。
分運應用。
從之。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永濟縣瀕河地畝。
雍正十三年分。
被水淹沒。
共一百七十三頃八十五畝有奇。
又大慶關額外瀕河地畝。
被水淹沒。
二十八頃六十五畝。
又永濟縣諸馮等裡。
荒鹻沙地。
共三十七頃十一畝有奇。
均系勘明确實。
所有應徵銀米。
并請豁免。
俟水退鹻除。
再行勸墾升科。
從之。
○又議覆、廣東巡撫楊永斌疏報、遵旨裁革粵東冗稅。
一、海陽縣杉饷、廣州府通橋稅口、潮州府<?阝留>隍一口、高州府梅菉墟期等小稅口、肇慶府黃江廠、恩平縣牛河稅、揭陽縣雜稅内。
糞麥□甫、牛骨、皮碎、農具、棉條、等項。
請悉行裁革。
一、揭陽縣并肇慶等四府州比例加徵稅三百八十二條。
俱系額外加徵。
均請裁革。
一、潮州府廣濟橋稅。
例有帶徵大埔稅銀。
各則均有零尾。
吏胥易滋弊端。
請将各則零尾。
概行裁除。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報、遵旨革除冗稅。
查雲南、曲靖、元江、大理、楚雄、永昌、六府。
正稅新稅之外。
複有落地稅之名。
原屬重徵巧取。
而凡耰鋤箕帚薪炭魚蝦蔬果之屬。
所值無幾。
請全行裁革。
普洱、武定、麗江、三府。
系偏僻府分。
一切雜貨。
俱系落地土稅。
并貧民肩光背負。
土産零星細物。
概請停止抽收。
再查鹽觔一項。
業有正課。
而曲靖等府。
于商稅内複有報解鹽課一項。
又昭通、鎮雄、一帶地方。
系食川鹽。
而鎮雄則例。
開載稅鹽。
較永昌等處更重。
應一并裁革。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免江南徐州府屬蕭、砀、二縣、并徐州衛、水災。
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
○以大學士徐本、協辦大學士三泰、尚書甘汝來、左都禦史福敏、侍郎程元章、呂耀曾、内閣學士索柱、汪由敦、詹事覺羅吳拜、李绂、為殿試讀卷官。
○是月。
戶部奏覆、據山東巡撫法敏遵旨條奏。
确查春麥歉收之處。
豫備事宜。
一、粜三之法。
原以出陳易新。
今二麥既有旱形。
糧價不免高昂。
應令地方官不拘粜三之例。
量為多粜、以平市價。
且嚴禁奸商囤積。
胥役轉賣。
一、應徵新舊丁地錢糧。
惟賴麥收。
今雨澤愆期。
如有歉收之處。
輸納維艱。
似應分别停徵。
以纾民力。
一、民間麥收。
多藉為種植秋禾之工本。
倘得雨再遲。
則秋種無資。
應令地方确查實在窮民。
量貸籽種工本銀兩。
俟秋收後還項。
一、小麥高粱。
并系民間食用之要。
查燒鍋踩麯。
久經嚴禁。
第恐兩省交界之區。
愚民希圖覓利。
違禁私開。
糜費糧米。
應咨會鄰省。
一體嚴禁。
一、東省民習。
每遇歉歲。
即挈眷遠出。
覓食他鄉。
現今民情雖俱安貼。
若得雨再遲。
麥禾無望。
窮民或萌離鄉之念。
除實在乏食戶口。
臨期斟酌。
或貸籽粒、以備補種。
或借社谷、以遂謀生。
若需赈濟。
一面開倉。
一面奏聞。
務使小民不緻仳離。
以上各條。
并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山東巡撫法敏、遵旨覆奏辦理旱荒事宜。
得旨。
凡地方水旱之事。
不能保其必無。
而一遇水旱。
所以赈恤之方。
不可不極力補救、以拯災黎。
汝既存諱災之心。
則汝之屬員更可問耶。
○川陝總督查郎阿、遵旨議奏運濟事宜。
得旨。
知道了。
于四月二十六日。
得邀天賜甘霖。
雖不十分沾足。
然可以播種大田矣。
至截漕等事。
早經籌畫矣。
○陝西巡撫碩色奏、陝省雨雪屢降。
禾苗暢茂。
惟漢中府屬。
于三月間、忽生似蠶似蛾之青黑蟲。
齧蝕麥苗。
遂緻黃萎。
幸得雨後。
率多化蛾飛去。
受傷之麥。
略減分數。
得旨。
知道了。
但此等害苗之蟲。
豈可不似蝗蟲之竭力捕滅。
而聽其飛去耶。
将此谕令查郎阿知之。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雨水稀少情形。
得旨。
知道了。
赈恤事宜。
務須先事籌畫。
随時補救。
方不緻有流離之餓殍。
若待成災。
始行查看。
其何以救吾民耶。
○署理河南布政使溫而遜、疏報得雨情形。
得旨。
知道了。
據奏、連得雨澤。
二麥滋長。
與朕所聞豫省望雨之言。
何相迳庭耶。
○刑部左侍郎劉統勳奏報、浙省海塘工程。
惟朱轼所建五百丈。
至今堅固。
其餘舊塘。
俱難經久。
至于堵築尖山。
開挖引河。
費用浩繁。
成功難必。
此督臣嵇曾筠所以專主建築魚鱗大石塘之議也。
我皇上不惜百萬帑金。
以衛浙民田廬。
今歲北岸海沙漸漲。
南岸江溜漸通。
可望成功。
海甯城南石塘五百丈。
現已完竣。
密簽長樁。
平鋪巨石。
灌以米汁灰漿。
扣以鐵釘鐵锔。
後來工程。
若始終如一。
可保永遠無虞。
查向來保固之法。
于塘外簽樁鋪石。
層累而上。
作為坡陀之形。
名為坦水。
此項工程。
在今日有不得不修築之勢。
竊計海塘與河工。
形勢迥不相侔。
河工有應築、應開、應浚、之不同。
即有不得不築、必不可築之異。
海塘之内。
皆屬守土寸金之地。
一有沖決。
民命攸關。
且鹵水一入。
數年之内。
必緻顆粒無收。
既議築塘捍衛。
自不容有兩歧之議。
此實在情形也。
得旨。
知道了。
久而悉其情形。
再久而識其作法。
原不可以欲速者也。
○廣西巡撫楊超曾、疏參署布政司楊錫绂、按察使黃士傑、不能砥砺操守。
才識亦屬平庸。
得旨。
知道了。
安民莫先于察吏。
此系汝之要務也。
但此二人者。
尚未陛見。
一經朕覽。
自可悉其人品梗概也。
○河南按察使隋人鵬、疏報查拏私鑄錢文、私造賭具、案件。
得旨。
覽。
一切刑名案件。
務須依限速結。
以免無辜拖累之苦。
然又不可疎忽。
緻有失出失入之咎也。
○定邊大将軍平郡王福彭、摺請聖安。
得旨。
朕安。
萬裡之遙。
軍營之要。
特動驿站。
祗為請安一摺之奏。
想見王挂念朕躬之切。
而未知朕心之以天下為重也。
面見後自知之。
卷之四十一
銀、二萬一千一百兩有奇。
糧、八千七百石有奇。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王大臣議覆、前據給事中馬宏琦、奏請通倉舊存稄米。
運至天津北倉。
赈濟平粜。
經臣等以天津北倉。
已令李衛酌量截留新漕備用。
其附近通州各州縣。
除存倉米谷麥石外。
有無再需米石接濟。
令李衛查明地方情形。
速行妥議。
今據李衛奏稱。
将來若需赈濟。
原拟京之西南。
各屬截漕。
于天津撥運。
京之東北。
附近通州者。
應于臨期、仍在通倉領運。
既有通倉米石接濟。
則截漕之數。
可以量減。
除天津北倉應留漕米。
現在酌核另疏題明辦理。
其通倉之米。
俟将來需放時。
酌量就近撥運應用。
查需用赈米。
原屬預為籌畫。
其動撥領運。
自應臨時酌辦。
應如李衛所奏。
通倉之米。
俟将來需放時。
約計除附海州縣撥運若幹。
即一面具題。
一面移咨倉場。
将七八成稄米。
令州縣就近承領。
再委大員督同盤收。
分運應用。
從之。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永濟縣瀕河地畝。
雍正十三年分。
被水淹沒。
共一百七十三頃八十五畝有奇。
又大慶關額外瀕河地畝。
被水淹沒。
二十八頃六十五畝。
又永濟縣諸馮等裡。
荒鹻沙地。
共三十七頃十一畝有奇。
均系勘明确實。
所有應徵銀米。
并請豁免。
俟水退鹻除。
再行勸墾升科。
從之。
○又議覆、廣東巡撫楊永斌疏報、遵旨裁革粵東冗稅。
一、海陽縣杉饷、廣州府通橋稅口、潮州府<?阝留>隍一口、高州府梅菉墟期等小稅口、肇慶府黃江廠、恩平縣牛河稅、揭陽縣雜稅内。
糞麥□甫、牛骨、皮碎、農具、棉條、等項。
請悉行裁革。
一、揭陽縣并肇慶等四府州比例加徵稅三百八十二條。
俱系額外加徵。
均請裁革。
一、潮州府廣濟橋稅。
例有帶徵大埔稅銀。
各則均有零尾。
吏胥易滋弊端。
請将各則零尾。
概行裁除。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報、遵旨革除冗稅。
查雲南、曲靖、元江、大理、楚雄、永昌、六府。
正稅新稅之外。
複有落地稅之名。
原屬重徵巧取。
而凡耰鋤箕帚薪炭魚蝦蔬果之屬。
所值無幾。
請全行裁革。
普洱、武定、麗江、三府。
系偏僻府分。
一切雜貨。
俱系落地土稅。
并貧民肩光背負。
土産零星細物。
概請停止抽收。
再查鹽觔一項。
業有正課。
而曲靖等府。
于商稅内複有報解鹽課一項。
又昭通、鎮雄、一帶地方。
系食川鹽。
而鎮雄則例。
開載稅鹽。
較永昌等處更重。
應一并裁革。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免江南徐州府屬蕭、砀、二縣、并徐州衛、水災。
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
○以大學士徐本、協辦大學士三泰、尚書甘汝來、左都禦史福敏、侍郎程元章、呂耀曾、内閣學士索柱、汪由敦、詹事覺羅吳拜、李绂、為殿試讀卷官。
○是月。
戶部奏覆、據山東巡撫法敏遵旨條奏。
确查春麥歉收之處。
豫備事宜。
一、粜三之法。
原以出陳易新。
今二麥既有旱形。
糧價不免高昂。
應令地方官不拘粜三之例。
量為多粜、以平市價。
且嚴禁奸商囤積。
胥役轉賣。
一、應徵新舊丁地錢糧。
惟賴麥收。
今雨澤愆期。
如有歉收之處。
輸納維艱。
似應分别停徵。
以纾民力。
一、民間麥收。
多藉為種植秋禾之工本。
倘得雨再遲。
則秋種無資。
應令地方确查實在窮民。
量貸籽種工本銀兩。
俟秋收後還項。
一、小麥高粱。
并系民間食用之要。
查燒鍋踩麯。
久經嚴禁。
第恐兩省交界之區。
愚民希圖覓利。
違禁私開。
糜費糧米。
應咨會鄰省。
一體嚴禁。
一、東省民習。
每遇歉歲。
即挈眷遠出。
覓食他鄉。
現今民情雖俱安貼。
若得雨再遲。
麥禾無望。
窮民或萌離鄉之念。
除實在乏食戶口。
臨期斟酌。
或貸籽粒、以備補種。
或借社谷、以遂謀生。
若需赈濟。
一面開倉。
一面奏聞。
務使小民不緻仳離。
以上各條。
并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山東巡撫法敏、遵旨覆奏辦理旱荒事宜。
得旨。
凡地方水旱之事。
不能保其必無。
而一遇水旱。
所以赈恤之方。
不可不極力補救、以拯災黎。
汝既存諱災之心。
則汝之屬員更可問耶。
○川陝總督查郎阿、遵旨議奏運濟事宜。
得旨。
知道了。
于四月二十六日。
得邀天賜甘霖。
雖不十分沾足。
然可以播種大田矣。
至截漕等事。
早經籌畫矣。
○陝西巡撫碩色奏、陝省雨雪屢降。
禾苗暢茂。
惟漢中府屬。
于三月間、忽生似蠶似蛾之青黑蟲。
齧蝕麥苗。
遂緻黃萎。
幸得雨後。
率多化蛾飛去。
受傷之麥。
略減分數。
得旨。
知道了。
但此等害苗之蟲。
豈可不似蝗蟲之竭力捕滅。
而聽其飛去耶。
将此谕令查郎阿知之。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雨水稀少情形。
得旨。
知道了。
赈恤事宜。
務須先事籌畫。
随時補救。
方不緻有流離之餓殍。
若待成災。
始行查看。
其何以救吾民耶。
○署理河南布政使溫而遜、疏報得雨情形。
得旨。
知道了。
據奏、連得雨澤。
二麥滋長。
與朕所聞豫省望雨之言。
何相迳庭耶。
○刑部左侍郎劉統勳奏報、浙省海塘工程。
惟朱轼所建五百丈。
至今堅固。
其餘舊塘。
俱難經久。
至于堵築尖山。
開挖引河。
費用浩繁。
成功難必。
此督臣嵇曾筠所以專主建築魚鱗大石塘之議也。
我皇上不惜百萬帑金。
以衛浙民田廬。
今歲北岸海沙漸漲。
南岸江溜漸通。
可望成功。
海甯城南石塘五百丈。
現已完竣。
密簽長樁。
平鋪巨石。
灌以米汁灰漿。
扣以鐵釘鐵锔。
後來工程。
若始終如一。
可保永遠無虞。
查向來保固之法。
于塘外簽樁鋪石。
層累而上。
作為坡陀之形。
名為坦水。
此項工程。
在今日有不得不修築之勢。
竊計海塘與河工。
形勢迥不相侔。
河工有應築、應開、應浚、之不同。
即有不得不築、必不可築之異。
海塘之内。
皆屬守土寸金之地。
一有沖決。
民命攸關。
且鹵水一入。
數年之内。
必緻顆粒無收。
既議築塘捍衛。
自不容有兩歧之議。
此實在情形也。
得旨。
知道了。
久而悉其情形。
再久而識其作法。
原不可以欲速者也。
○廣西巡撫楊超曾、疏參署布政司楊錫绂、按察使黃士傑、不能砥砺操守。
才識亦屬平庸。
得旨。
知道了。
安民莫先于察吏。
此系汝之要務也。
但此二人者。
尚未陛見。
一經朕覽。
自可悉其人品梗概也。
○河南按察使隋人鵬、疏報查拏私鑄錢文、私造賭具、案件。
得旨。
覽。
一切刑名案件。
務須依限速結。
以免無辜拖累之苦。
然又不可疎忽。
緻有失出失入之咎也。
○定邊大将軍平郡王福彭、摺請聖安。
得旨。
朕安。
萬裡之遙。
軍營之要。
特動驿站。
祗為請安一摺之奏。
想見王挂念朕躬之切。
而未知朕心之以天下為重也。
面見後自知之。
卷之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