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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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外移。
即議定地界。
卡倫豈可不立。
今欲令我内徹。
是強以難行之事也。
又謂毋近阿爾台遊牧。
或緻生事。
台吉果遵大皇帝谕旨。
止議定界。
于理甚合。
于爾亦無甚難行。
今反言生事。
是猶意在興兵也。
惟末雲當告知部院大臣。
奏聞大皇帝。
以廣黃教。
以安衆生。
知台吉雖多飾辭。
仍意在求和耳。
我已舉大略奏聞。
欽奉大皇帝谕旨。
噶爾丹策零遣吹納木喀來時。
諸事俱經降旨曉谕。
何彼尚未深悉朕意。
彼既行文于爾。
爾可再以朕意曉谕之。
書至。
台吉其詳審是非利害。
遣使達誠。
如爾難于遣使。
我當代奏。
令爾使赴京。
共成和好。
若仍牽率借端。
于事何益。
○戶部奏、京師雨澤愆期。
五城設立十廠。
已經減價平粜。
若于京師四鄉添設八廠。
廣行粜賣。
民食可無匮乏。
如芒種前得沛甘霖。
即無庸再行設廠。
一切事宜。
應豫行料理。
得旨。
所奏是。
依議。
芒種前如不得雨。
即照此辦理。
其監粜侍衛。
着于乾清門侍衛内派往。
○鑲白旗漢軍都統奏、祖尚德世襲佐領員缺應襲。
祖學文、祖學乾、年俱幼小。
難以補放。
得旨。
應襲祖尚德世管佐領之人。
年俱幼小。
世管佐領。
非世職可比。
若将伊等補放。
不能辦理事務。
仍須另行着人署理。
如伊族中止有佐領一缺。
自必将伊等補放。
另行着人署理。
今譜内蘇巴裡、祖尚志、現俱管理佐領。
此佐領員缺。
即着祖尚志署理。
俟伊等長成。
可以辦事之時。
再行補放。
爾等可傳谕八旗。
有似此世管佐領缺出。
而應襲之人俱幼小者。
即照此辦理。
○鎮國将軍釋迦保緣事革退。
以其子忠福照例襲為三等輔國将軍。
○江西巡撫嶽浚疏報、雍正十三年開墾江西南昌、新建、豐城、進賢、甯州、等三十州縣田地山塘一百九十九頃六十三畝有奇。
每年應徵銀、一千兩有奇。
米、六百五十九石有奇。
又墾過貴溪縣鉛山所老荒屯田三頃九畝有奇。
每年應徵銀、三十兩有奇。
○癸未。
除澎湖漁艇陋規。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查閩省澎湖地方。
系海中孤島。
并無田地可耕。
附島居民。
鹹置小艇。
捕魚以糊其口。
昔年提臣施烺倚勢霸占。
立為獨行。
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
及許良彬到任後。
遂将此項奏請歸公。
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
每年交納。
率以為常。
行家任意苛求。
漁人多受剝削。
頗為沿海窮民之累。
着總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
其現在捕魚船隻。
饬令該地方官照例編号。
稽查辦理。
此項陋規。
既經裁除。
若水師提督衙門。
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
着郝玉麟将他項銀兩酌撥數百金補之。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遵旨訊問禦史薛馧。
據供、皇上常在宮中騎射。
實系偶然傳聞。
所奏誠屬冒渎。
薛馧身為言官。
乃以傳聞荒誕之言。
冒渎陳奏。
謬妄已極。
應交部嚴加察議。
得旨。
朕在二十七月服制之内。
不行騎射之事。
此廷臣所共知者。
若當服除之後較獵講武之時言官或如此陳奏。
則其言雖迂。
而意尚可取。
今薛馧于此時、以毫無影響之語。
妄行摺奏。
明系誣謗。
本應照議交部嚴加議處。
姑念伊昏愦無知。
不足深責。
着從寬免其交部。
○署理都統事務和碩恒親王弘晊等議覆、總理事務王大臣奏、徵收地租。
分給貧乏旗人。
以為恒産。
奉上谕、朕以八旗無業貧人。
居無定宅。
終日萦懷。
并不知京畿有空閑地面。
今既有可修蓋之處。
爾等查明、即行修造。
但僅以本年租銀充用。
其能有幾。
若俟來年之租。
亦覺遲緩。
現在圓明園舊有英秀、懦弱、二營。
即将此二營空房、拆毀運京。
其修造之需。
動用本年租銀之處。
爾等悉心詳議具奏。
俟數年後。
空地蓋成房屋時。
所得租銀。
如何賞給旗人。
或另有裨益之處。
臨時再行議奏。
欽此。
現在查明空地。
共四百八十二塊。
約計可容房四千五百餘間。
此次修造。
若待全行查明空地且俟冬月得租。
再行興工。
則迫于嚴寒。
礙難修造。
況一年之租。
亦不能修造若幹。
臣等将現在空地、查明數目。
移咨工部、量定地面尺丈。
情願售賣者。
照官價給與外。
其圓明園舊有之英秀、懦弱、二營空房。
派員拆毀。
運京備用。
尚餘空地可蓋房屋者。
亦即豫備應用之物。
入秋興工。
再查得八旗所有空地。
多寡不同。
若本旗蓋成房屋。
即令本旗人居住。
則房數不均。
請交部查看已成之房屋。
于臣等八旗就近之處。
陸續分給居住。
此項房間。
除開檔人等外。
其無房屋之護軍校、骁騎校、另戶護軍、領催、馬甲、及孤寡人等。
量戶口之多寡。
賞給居住。
其未查明之空地。
俟查明時。
亦咨行該部一。
體修蓋。
奏入、報聞。
○鑄給雲南開化廣羅廣南鎮标中軍遊擊關防。
從總督尹繼善請也。
○甲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原任翰林院侍講學士戚麟祥、于雍正五年犯罪。
發遣甯古塔。
計在配所。
已經十載。
聞伊年逾七旬。
衰邁龍鐘。
着宥其前愆。
赦回原籍。
○吏部議覆、河南鄭州郭元曾控告一案。
巡撫富德、濫刑羅織于前。
怙過渎奏于後。
應革職。
南汝道李慎修、開歸道黃叔璥、草率定案。
均應革職。
兵部侍郎吳應棻、内閣學士伊爾敦、不能審出實情。
均應降一級調用。
查吳應棻、伊爾敦、俱有加級抵銷。
應免其降調。
得旨。
富德、着革職。
吳應棻、伊爾敦、俱着銷去加一級、抵降一級。
免其降調。
其草率拟罪之李慎修、黃叔璥、乃順承富德之意。
雖經具議。
案尚未結。
着革職從寬留任。
餘依議。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額驸策淩奏、發遣鄂爾昆屯田人犯。
納谷有限。
費用繁多。
偶遇歉收之年。
每多犯竊之案。
久留軍營無益。
應如所奏。
所遣人犯。
五年内應交谷石。
如數納完。
并無過犯、以及病廢者。
送部各令回籍。
交地方官管束。
如有拖欠谷數。
别犯科條者。
即交額驸策淩照例治罪。
奏入報聞。
○免湖北漢川、江陵、二縣。
及武左、荊州、荊左、三衛水災、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
○鑄給浙江處州府清軍總捕鹽驿同知關防。
從大學士兼管總督嵇曾筠請也。
○乙酉。
王大臣議覆、前因京師缺雨平粜。
給事中馬宏琦奏、請弛零星小販之禁。
臣等酌議。
嗣後五城發粜官米。
如串買囤積。
至四五十石。
及買作燒鍋之用者。
俱行查禁。
其肩挑背負。
不過數石者聽。
則赴廠窮民免盤诘守候之苦。
即碓坊小販。
亦收買賣流通之益。
米價不緻騰貴。
從之。
○南掌國王島孫遣使進貢、筵宴賞赉如例。
○宗人府奏、吏部咨呈恒親王弘晊辦理泰陵工程穩固。
奉旨從優議叙。
查王公議叙。
俱于王公本銜、紀錄一次。
若從優議叙。
則紀錄二次。
今恒親王弘晊應紀錄二次。
得旨。
弘晊着紀錄二次。
○丙戌。
豁免原任山東
即議定地界。
卡倫豈可不立。
今欲令我内徹。
是強以難行之事也。
又謂毋近阿爾台遊牧。
或緻生事。
台吉果遵大皇帝谕旨。
止議定界。
于理甚合。
于爾亦無甚難行。
今反言生事。
是猶意在興兵也。
惟末雲當告知部院大臣。
奏聞大皇帝。
以廣黃教。
以安衆生。
知台吉雖多飾辭。
仍意在求和耳。
我已舉大略奏聞。
欽奉大皇帝谕旨。
噶爾丹策零遣吹納木喀來時。
諸事俱經降旨曉谕。
何彼尚未深悉朕意。
彼既行文于爾。
爾可再以朕意曉谕之。
書至。
台吉其詳審是非利害。
遣使達誠。
如爾難于遣使。
我當代奏。
令爾使赴京。
共成和好。
若仍牽率借端。
于事何益。
○戶部奏、京師雨澤愆期。
五城設立十廠。
已經減價平粜。
若于京師四鄉添設八廠。
廣行粜賣。
民食可無匮乏。
如芒種前得沛甘霖。
即無庸再行設廠。
一切事宜。
應豫行料理。
得旨。
所奏是。
依議。
芒種前如不得雨。
即照此辦理。
其監粜侍衛。
着于乾清門侍衛内派往。
○鑲白旗漢軍都統奏、祖尚德世襲佐領員缺應襲。
祖學文、祖學乾、年俱幼小。
難以補放。
得旨。
應襲祖尚德世管佐領之人。
年俱幼小。
世管佐領。
非世職可比。
若将伊等補放。
不能辦理事務。
仍須另行着人署理。
如伊族中止有佐領一缺。
自必将伊等補放。
另行着人署理。
今譜内蘇巴裡、祖尚志、現俱管理佐領。
此佐領員缺。
即着祖尚志署理。
俟伊等長成。
可以辦事之時。
再行補放。
爾等可傳谕八旗。
有似此世管佐領缺出。
而應襲之人俱幼小者。
即照此辦理。
○鎮國将軍釋迦保緣事革退。
以其子忠福照例襲為三等輔國将軍。
○江西巡撫嶽浚疏報、雍正十三年開墾江西南昌、新建、豐城、進賢、甯州、等三十州縣田地山塘一百九十九頃六十三畝有奇。
每年應徵銀、一千兩有奇。
米、六百五十九石有奇。
又墾過貴溪縣鉛山所老荒屯田三頃九畝有奇。
每年應徵銀、三十兩有奇。
○癸未。
除澎湖漁艇陋規。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查閩省澎湖地方。
系海中孤島。
并無田地可耕。
附島居民。
鹹置小艇。
捕魚以糊其口。
昔年提臣施烺倚勢霸占。
立為獨行。
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
及許良彬到任後。
遂将此項奏請歸公。
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
每年交納。
率以為常。
行家任意苛求。
漁人多受剝削。
頗為沿海窮民之累。
着總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
其現在捕魚船隻。
饬令該地方官照例編号。
稽查辦理。
此項陋規。
既經裁除。
若水師提督衙門。
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
着郝玉麟将他項銀兩酌撥數百金補之。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遵旨訊問禦史薛馧。
據供、皇上常在宮中騎射。
實系偶然傳聞。
所奏誠屬冒渎。
薛馧身為言官。
乃以傳聞荒誕之言。
冒渎陳奏。
謬妄已極。
應交部嚴加察議。
得旨。
朕在二十七月服制之内。
不行騎射之事。
此廷臣所共知者。
若當服除之後較獵講武之時言官或如此陳奏。
則其言雖迂。
而意尚可取。
今薛馧于此時、以毫無影響之語。
妄行摺奏。
明系誣謗。
本應照議交部嚴加議處。
姑念伊昏愦無知。
不足深責。
着從寬免其交部。
○署理都統事務和碩恒親王弘晊等議覆、總理事務王大臣奏、徵收地租。
分給貧乏旗人。
以為恒産。
奉上谕、朕以八旗無業貧人。
居無定宅。
終日萦懷。
并不知京畿有空閑地面。
今既有可修蓋之處。
爾等查明、即行修造。
但僅以本年租銀充用。
其能有幾。
若俟來年之租。
亦覺遲緩。
現在圓明園舊有英秀、懦弱、二營。
即将此二營空房、拆毀運京。
其修造之需。
動用本年租銀之處。
爾等悉心詳議具奏。
俟數年後。
空地蓋成房屋時。
所得租銀。
如何賞給旗人。
或另有裨益之處。
臨時再行議奏。
欽此。
現在查明空地。
共四百八十二塊。
約計可容房四千五百餘間。
此次修造。
若待全行查明空地且俟冬月得租。
再行興工。
則迫于嚴寒。
礙難修造。
況一年之租。
亦不能修造若幹。
臣等将現在空地、查明數目。
移咨工部、量定地面尺丈。
情願售賣者。
照官價給與外。
其圓明園舊有之英秀、懦弱、二營空房。
派員拆毀。
運京備用。
尚餘空地可蓋房屋者。
亦即豫備應用之物。
入秋興工。
再查得八旗所有空地。
多寡不同。
若本旗蓋成房屋。
即令本旗人居住。
則房數不均。
請交部查看已成之房屋。
于臣等八旗就近之處。
陸續分給居住。
此項房間。
除開檔人等外。
其無房屋之護軍校、骁騎校、另戶護軍、領催、馬甲、及孤寡人等。
量戶口之多寡。
賞給居住。
其未查明之空地。
俟查明時。
亦咨行該部一。
體修蓋。
奏入、報聞。
○鑄給雲南開化廣羅廣南鎮标中軍遊擊關防。
從總督尹繼善請也。
○甲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原任翰林院侍講學士戚麟祥、于雍正五年犯罪。
發遣甯古塔。
計在配所。
已經十載。
聞伊年逾七旬。
衰邁龍鐘。
着宥其前愆。
赦回原籍。
○吏部議覆、河南鄭州郭元曾控告一案。
巡撫富德、濫刑羅織于前。
怙過渎奏于後。
應革職。
南汝道李慎修、開歸道黃叔璥、草率定案。
均應革職。
兵部侍郎吳應棻、内閣學士伊爾敦、不能審出實情。
均應降一級調用。
查吳應棻、伊爾敦、俱有加級抵銷。
應免其降調。
得旨。
富德、着革職。
吳應棻、伊爾敦、俱着銷去加一級、抵降一級。
免其降調。
其草率拟罪之李慎修、黃叔璥、乃順承富德之意。
雖經具議。
案尚未結。
着革職從寬留任。
餘依議。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額驸策淩奏、發遣鄂爾昆屯田人犯。
納谷有限。
費用繁多。
偶遇歉收之年。
每多犯竊之案。
久留軍營無益。
應如所奏。
所遣人犯。
五年内應交谷石。
如數納完。
并無過犯、以及病廢者。
送部各令回籍。
交地方官管束。
如有拖欠谷數。
别犯科條者。
即交額驸策淩照例治罪。
奏入報聞。
○免湖北漢川、江陵、二縣。
及武左、荊州、荊左、三衛水災、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
○鑄給浙江處州府清軍總捕鹽驿同知關防。
從大學士兼管總督嵇曾筠請也。
○乙酉。
王大臣議覆、前因京師缺雨平粜。
給事中馬宏琦奏、請弛零星小販之禁。
臣等酌議。
嗣後五城發粜官米。
如串買囤積。
至四五十石。
及買作燒鍋之用者。
俱行查禁。
其肩挑背負。
不過數石者聽。
則赴廠窮民免盤诘守候之苦。
即碓坊小販。
亦收買賣流通之益。
米價不緻騰貴。
從之。
○南掌國王島孫遣使進貢、筵宴賞赉如例。
○宗人府奏、吏部咨呈恒親王弘晊辦理泰陵工程穩固。
奉旨從優議叙。
查王公議叙。
俱于王公本銜、紀錄一次。
若從優議叙。
則紀錄二次。
今恒親王弘晊應紀錄二次。
得旨。
弘晊着紀錄二次。
○丙戌。
豁免原任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