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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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緩至加觔時并納。
以事關緊要。
複悉心籌酌條呈。
一、蓄水濟運以副辦理。
本年丁巳綱。
淮南應豫運鹽七十萬引。
正運鹽七十餘萬引。
又有丙辰綱。
應運殘鹽約四十萬引。
合計甚钜。
為期又近。
竈戶不免乘機擡價。
有礙商本。
更恐各場産鹽不敷。
并商艘轉運不及。
查運河東岸邵伯鎮。
迤南六閘。
請于挑河時。
在六閘南北。
各攔河築壩一道。
中留五六裡。
暫緩挑浚。
并将歸江尾闾暫閉。
免緻水涸。
俟興工三月後。
再行料理挑浚。
臣與河臣高斌面商。
據雲事屬可行。
一、量加鹵耗。
以免虧折。
查預運鹽觔堆貯儀所鹽垣。
閱夏經秋。
必多鹵耗。
今請量加鹵耗。
六月以前。
每引加鹽二十五斤。
八月十五以前。
加十五斤。
八月十五以後。
加十斤。
商人可無虧折之虞。
自必趕運恐後。
其正運引鹽。
原系随掣随運。
概不加增鹵耗等語。
并應如所奏行。
一、鹽課呈請二月奏銷。
查兩淮鹽課定例。
六月奏銷。
八月考核。
嗣經原任鹽臣噶爾泰題準、九月奏銷。
十一月考核。
現今挑挖運河。
誠恐鹽觔銷售維艱。
課饷難于完納。
況淮南丁已綱正運引鹽。
未築壩以前。
運到儀所過掣者。
其應納錢糧。
欽奉上谕。
緩至奏銷全完。
所有丁巳一綱鹽課。
相應暫準于戊午年二月奏銷。
四月考核。
後不為例。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準、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兼管總督事務嵇曾筠疏言、原設引河通判一員。
請移駐海甯。
分管柴塘。
調撥引河塘兵四百名。
一并徹回本汛。
以供力作。
從之。
○補行河南、山西、雲南、江南、山東、奉天、六省大計。
卓異官共二十七員。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因直隸、山東、雨澤稀少。
特降旨平粜。
以濟民食。
又遣侍衛等前往察勘地方情形。
據奏稱山東州縣。
雖有發賣官谷之舉。
不過設廠數處。
籴買人衆。
在本處居民。
尚有不能按日買者。
至路遠之民。
往返維艱。
守候終日。
曾不得升鬥而歸。
祗得仍向市集籴米糊口。
以此價值不得平減。
直隸辦理。
較山東稍為妥協等語。
夫平粜乃利濟貧民第一要務。
俾均沾實惠。
如離府縣城郭遙遠之鄉村。
亦當設法運至。
如腳價無出。
或動存公銀兩。
或開銷正項錢糧。
皆朕所不惜。
何至遠鄉之人。
艱于奔赴。
至于近地居民。
不能按日得買。
則明系胥吏為奸。
棍徒作弊之所緻。
該有司如何漫不經心。
草率從事。
而封疆大吏。
有牧民之責者。
置民瘼于不問也。
此旨到日。
該撫悉心查察。
選委幹員。
實心奉行。
毋蹈前轍。
直隸所辦。
雖較勝山東。
總督李衛、亦當加意料理。
毋使一夫失所。
朕仍不時遣人查察。
倘有疎忽之處。
惟該督撫是問。
着該督撫将朕此旨、曉谕百姓。
務使遠村僻壤。
均沾實惠。
○又谕、五城平粜米石。
原以周濟小民。
乃有奸民圖利。
串通胥役。
轉相販賣。
甚至運往通州。
售為燒鍋之用。
而離廠稍遠之貧民。
奔赴稍遲。
即不得升鬥。
且有守候終日。
忽然停止粜賣。
貧民含怨空回。
殊負朕轸念民食之意。
步軍統領鄂善、侍郎托時、即時将作弊之人查拏。
甚屬可嘉。
至該城禦史、于粜米要務。
約束稽查。
是其專責。
乃不能督率司坊等官。
親加查察。
一任弊端疊出。
怠玩已極。
着将該城禦史、乃監粜各官、并該司坊官、交部嚴加議處。
都察院堂官。
見朕宵旰焦勞。
為民籌畫。
即每日親至米廠。
逐一厘剔。
亦分所宜然。
今既不能親往看視。
又不能覺察弊端。
伊等所司何事。
着明白回奏。
○又谕、朕前因禦史夏之芳等、陳奏毛城鋪之事。
惑于浮言。
複固執偏見。
王大臣等正在考訂間。
而禦史甄之璜、鐘衡、複為陳奏。
顯有指使附和。
阻撓公事之意。
是以将甄之璜、鐘衡、革職。
交部嚴審。
夏之芳等、交部嚴察議奏。
蓋國政所關。
不容紊亂。
若以私意阻撓。
則害理而傷治。
此風斷不可長。
并非以言官所言、稍有不當、而即加以處分也。
今朕思伊等固有應得之處分。
但恐識見卑鄙之人。
謂朕加罪言官。
或畏葸觀望。
即确有見聞。
亦緘默不言。
則大非朕求言之本意矣。
甄之璜、鐘衡、從寬免其治罪。
着降三級。
仍留禦史之任。
夏之芳等、以淮揚之人。
言河工之事。
雖所言失實。
而情尚可原。
着一并免其議處。
○又谕、上年滇省州縣。
有收成歉薄之處。
前已降旨。
将成災地方應徵地丁等項。
照例豁免。
應收秋米。
從乾隆二年為始。
分作三年帶徵。
今雖據雲南督撫奏報、今春雨旸時若。
可望豐收。
但朕思滇省百姓。
既有帶徵之秋米。
又有應納之正供。
昨歲歉收之後。
輸納未免艱難。
朕心深為轸念。
着将乾隆元年分雲南省所有分作三年帶徵之秋糧。
全行豁免。
該督撫等即通行曉谕。
仍嚴饬州縣實力奉行。
務使闾閻均沾實惠。
再滇省有将文職各官俸工銀兩。
捐抵康熙五十九年以前軍需案内、供應出師官兵人役盤費、及犒賞等項。
事已多年。
現在各官。
俱非向日之承辦者。
所有未完銀七萬餘兩。
着悉行豁免。
不必再行捐扣。
○又谕、允<?礻我>、允禵、前因獲罪、削爵圈禁。
論其獲罪原委。
并無屈抑之處。
但朕念伊等為天潢一派。
自加恩寬釋以來。
亦皆深知前非。
自悔自艾。
安分家居。
未嘗生事。
今複加恩、賜給伊等公爵空銜。
不必食俸。
仍令在家居住。
其各安靜守法、以副朕笃厚宗支之意。
該衙門即遵谕就第傳谕知之。
○又谕、王奕清為伊父大學士王掞、求請恤典。
情詞懇切。
王掞當日、不能深知皇祖默定儲位之聖心。
冒昧渎奏。
固屬不合。
但伊身居政府。
為國本起見。
尚屬分所應言。
今朕垂念舊臣。
加恩宥過。
其應得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王奕清準給假回籍。
○命嚴饬邊防。
谕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觀準噶爾潛行遣人至我蒙古地方。
作鎮壓之術。
賊之伎倆可知矣。
鎮壓之事。
雖不足信。
但恐此輩潛寓蒙古地方。
妄造浮言。
煽惑人心。
偵探信息。
大有關系。
賊匪所遣之人。
經過邊界。
何以未經察出。
任其偷過耶。
着嚴饬邊界卡倫人等。
務須留心、嚴密防察。
朕前降旨頒給喇嘛等度牒者。
原因此等匪徒。
混入僧流。
滋生事端。
是以分别善惡。
擇其真正出家者。
頒給度牒。
以為憑據。
所以衛持佛法。
而清理黃教也。
但恐喇嘛等不知此意。
轉疑為減少伊等徒衆。
着将此情節。
傳谕各喇嘛等知之。
○先是、雍正十三年分。
川東缺雨歉收。
巡撫楊馝、請借給籽糧以資民力。
至是複以歉收、請寬至二年秋成、徵收還項。
經戶部議。
應如所請。
從之。
○戊寅。
吏部議準、稽察盛京事務吏科給事中廣明奏稱、盛京禮部助教、升轉無期。
今請咨送吏部。
铨選調換。
應如所奏。
嗣後盛京禮部助教四員。
定以六年期滿。
該堂官出具考語。
送部注冊。
仍在原任行走。
俱緩至加觔時并納。
以事關緊要。
複悉心籌酌條呈。
一、蓄水濟運以副辦理。
本年丁巳綱。
淮南應豫運鹽七十萬引。
正運鹽七十餘萬引。
又有丙辰綱。
應運殘鹽約四十萬引。
合計甚钜。
為期又近。
竈戶不免乘機擡價。
有礙商本。
更恐各場産鹽不敷。
并商艘轉運不及。
查運河東岸邵伯鎮。
迤南六閘。
請于挑河時。
在六閘南北。
各攔河築壩一道。
中留五六裡。
暫緩挑浚。
并将歸江尾闾暫閉。
免緻水涸。
俟興工三月後。
再行料理挑浚。
臣與河臣高斌面商。
據雲事屬可行。
一、量加鹵耗。
以免虧折。
查預運鹽觔堆貯儀所鹽垣。
閱夏經秋。
必多鹵耗。
今請量加鹵耗。
六月以前。
每引加鹽二十五斤。
八月十五以前。
加十五斤。
八月十五以後。
加十斤。
商人可無虧折之虞。
自必趕運恐後。
其正運引鹽。
原系随掣随運。
概不加增鹵耗等語。
并應如所奏行。
一、鹽課呈請二月奏銷。
查兩淮鹽課定例。
六月奏銷。
八月考核。
嗣經原任鹽臣噶爾泰題準、九月奏銷。
十一月考核。
現今挑挖運河。
誠恐鹽觔銷售維艱。
課饷難于完納。
況淮南丁已綱正運引鹽。
未築壩以前。
運到儀所過掣者。
其應納錢糧。
欽奉上谕。
緩至奏銷全完。
所有丁巳一綱鹽課。
相應暫準于戊午年二月奏銷。
四月考核。
後不為例。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準、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兼管總督事務嵇曾筠疏言、原設引河通判一員。
請移駐海甯。
分管柴塘。
調撥引河塘兵四百名。
一并徹回本汛。
以供力作。
從之。
○補行河南、山西、雲南、江南、山東、奉天、六省大計。
卓異官共二十七員。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因直隸、山東、雨澤稀少。
特降旨平粜。
以濟民食。
又遣侍衛等前往察勘地方情形。
據奏稱山東州縣。
雖有發賣官谷之舉。
不過設廠數處。
籴買人衆。
在本處居民。
尚有不能按日買者。
至路遠之民。
往返維艱。
守候終日。
曾不得升鬥而歸。
祗得仍向市集籴米糊口。
以此價值不得平減。
直隸辦理。
較山東稍為妥協等語。
夫平粜乃利濟貧民第一要務。
俾均沾實惠。
如離府縣城郭遙遠之鄉村。
亦當設法運至。
如腳價無出。
或動存公銀兩。
或開銷正項錢糧。
皆朕所不惜。
何至遠鄉之人。
艱于奔赴。
至于近地居民。
不能按日得買。
則明系胥吏為奸。
棍徒作弊之所緻。
該有司如何漫不經心。
草率從事。
而封疆大吏。
有牧民之責者。
置民瘼于不問也。
此旨到日。
該撫悉心查察。
選委幹員。
實心奉行。
毋蹈前轍。
直隸所辦。
雖較勝山東。
總督李衛、亦當加意料理。
毋使一夫失所。
朕仍不時遣人查察。
倘有疎忽之處。
惟該督撫是問。
着該督撫将朕此旨、曉谕百姓。
務使遠村僻壤。
均沾實惠。
○又谕、五城平粜米石。
原以周濟小民。
乃有奸民圖利。
串通胥役。
轉相販賣。
甚至運往通州。
售為燒鍋之用。
而離廠稍遠之貧民。
奔赴稍遲。
即不得升鬥。
且有守候終日。
忽然停止粜賣。
貧民含怨空回。
殊負朕轸念民食之意。
步軍統領鄂善、侍郎托時、即時将作弊之人查拏。
甚屬可嘉。
至該城禦史、于粜米要務。
約束稽查。
是其專責。
乃不能督率司坊等官。
親加查察。
一任弊端疊出。
怠玩已極。
着将該城禦史、乃監粜各官、并該司坊官、交部嚴加議處。
都察院堂官。
見朕宵旰焦勞。
為民籌畫。
即每日親至米廠。
逐一厘剔。
亦分所宜然。
今既不能親往看視。
又不能覺察弊端。
伊等所司何事。
着明白回奏。
○又谕、朕前因禦史夏之芳等、陳奏毛城鋪之事。
惑于浮言。
複固執偏見。
王大臣等正在考訂間。
而禦史甄之璜、鐘衡、複為陳奏。
顯有指使附和。
阻撓公事之意。
是以将甄之璜、鐘衡、革職。
交部嚴審。
夏之芳等、交部嚴察議奏。
蓋國政所關。
不容紊亂。
若以私意阻撓。
則害理而傷治。
此風斷不可長。
并非以言官所言、稍有不當、而即加以處分也。
今朕思伊等固有應得之處分。
但恐識見卑鄙之人。
謂朕加罪言官。
或畏葸觀望。
即确有見聞。
亦緘默不言。
則大非朕求言之本意矣。
甄之璜、鐘衡、從寬免其治罪。
着降三級。
仍留禦史之任。
夏之芳等、以淮揚之人。
言河工之事。
雖所言失實。
而情尚可原。
着一并免其議處。
○又谕、上年滇省州縣。
有收成歉薄之處。
前已降旨。
将成災地方應徵地丁等項。
照例豁免。
應收秋米。
從乾隆二年為始。
分作三年帶徵。
今雖據雲南督撫奏報、今春雨旸時若。
可望豐收。
但朕思滇省百姓。
既有帶徵之秋米。
又有應納之正供。
昨歲歉收之後。
輸納未免艱難。
朕心深為轸念。
着将乾隆元年分雲南省所有分作三年帶徵之秋糧。
全行豁免。
該督撫等即通行曉谕。
仍嚴饬州縣實力奉行。
務使闾閻均沾實惠。
再滇省有将文職各官俸工銀兩。
捐抵康熙五十九年以前軍需案内、供應出師官兵人役盤費、及犒賞等項。
事已多年。
現在各官。
俱非向日之承辦者。
所有未完銀七萬餘兩。
着悉行豁免。
不必再行捐扣。
○又谕、允<?礻我>、允禵、前因獲罪、削爵圈禁。
論其獲罪原委。
并無屈抑之處。
但朕念伊等為天潢一派。
自加恩寬釋以來。
亦皆深知前非。
自悔自艾。
安分家居。
未嘗生事。
今複加恩、賜給伊等公爵空銜。
不必食俸。
仍令在家居住。
其各安靜守法、以副朕笃厚宗支之意。
該衙門即遵谕就第傳谕知之。
○又谕、王奕清為伊父大學士王掞、求請恤典。
情詞懇切。
王掞當日、不能深知皇祖默定儲位之聖心。
冒昧渎奏。
固屬不合。
但伊身居政府。
為國本起見。
尚屬分所應言。
今朕垂念舊臣。
加恩宥過。
其應得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王奕清準給假回籍。
○命嚴饬邊防。
谕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觀準噶爾潛行遣人至我蒙古地方。
作鎮壓之術。
賊之伎倆可知矣。
鎮壓之事。
雖不足信。
但恐此輩潛寓蒙古地方。
妄造浮言。
煽惑人心。
偵探信息。
大有關系。
賊匪所遣之人。
經過邊界。
何以未經察出。
任其偷過耶。
着嚴饬邊界卡倫人等。
務須留心、嚴密防察。
朕前降旨頒給喇嘛等度牒者。
原因此等匪徒。
混入僧流。
滋生事端。
是以分别善惡。
擇其真正出家者。
頒給度牒。
以為憑據。
所以衛持佛法。
而清理黃教也。
但恐喇嘛等不知此意。
轉疑為減少伊等徒衆。
着将此情節。
傳谕各喇嘛等知之。
○先是、雍正十三年分。
川東缺雨歉收。
巡撫楊馝、請借給籽糧以資民力。
至是複以歉收、請寬至二年秋成、徵收還項。
經戶部議。
應如所請。
從之。
○戊寅。
吏部議準、稽察盛京事務吏科給事中廣明奏稱、盛京禮部助教、升轉無期。
今請咨送吏部。
铨選調換。
應如所奏。
嗣後盛京禮部助教四員。
定以六年期滿。
該堂官出具考語。
送部注冊。
仍在原任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