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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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諸臣。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從來國家廣開言路。
原期明目達聰。
集思廣益。
以有裨國是也。
無如人心不古。
率多觀望揣摹。
如不導之使言。
則緘默苟容、以保祿位。
若屢下求言之诏。
則又或剿襲膚詞、以博能攻君心之名。
甚且結黨植援。
欲阻撓公事、以遂其私。
若不加懲創。
則經理庶務。
每緻衆議紛纭。
群言淆亂。
鮮不至偾事而傷道者。
此明季之陋習。
不可不防其漸也。
比來如河南鄭州一案。
孫嘉淦、富德、吳應棻等、各持意見。
周琬一案。
都察院與鄂善互相攻讦。
今毛城鋪一事。
又複衆論參差若此。
踵此而行。
徒有妨于國體。
毫無益于公事。
且毛城鋪一案。
高斌趙宏恩來京、面陳情形。
甚為詳晰。
朕命總理事務王大臣等。
面詢夏之芳、俱系遁詞。
伊等見事不能行。
又有甄之璜鐘衡為之陳奏。
其指使朋比。
更屬顯然。
而雅爾哈善、援引漢文帝唐太宗故事。
欲寬其處分。
夫甄之璜鐘衡所奏。
并非規谏朕躬之失也。
國政所關。
不容擾亂。
是以治其阻撓之罪。
此乃進退賞罰之大要。
豈可避有妨言路之嫌。
而置是非于不問乎。
雅爾哈善所奏。
甚屬錯謬。
因伊尚系拘于識見。
而非由于請托。
故從寬免其議處。
王大臣等可嚴行申饬。
并将朕旨曉谕。
總之言路不可不開。
而公私不可不辨。
如果朕躬某事未當。
能直言其失。
朕必樂于聽受。
諸王大臣某事有誤。
能直指其非。
朕亦必為之獎許。
若無稽之言。
弗詢之謀。
既古聖人所不聽不庸。
而懷私挾詐。
希圖溷淆政務。
尤當懲一儆百。
此并非阻塞言路也。
科道諸臣中有誠心為國者。
必不因一二人所言不當。
緻罹處分。
遂阻其直言敢谏之氣。
自當更有嘉谟嘉猷。
以圖入告。
其觀望迎合之輩。
或因此有所悚惕、而不敢進言。
是本無忠愛之誠。
無非為身名之計。
即使進言。
其所進之言。
亦概可想見。
曾何足以匡君德而輔政務乎。
朕萬幾在握。
中有定見。
必不因拘墟之見。
而有所淆惑也。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二次。
○是日。
世宗憲皇帝齊妃薨。
上至五龍亭殡所奠酒。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戊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京師雨澤愆期。
朕心深為憂慮。
聞河南山東兩省。
與直隸接壤之地。
雨亦稀少。
該撫等作何預為籌畫。
及近日曾否得雨。
俱未詳悉奏聞。
實為輕視民瘼。
可着侍衛永興、前往河南。
松福前往山東。
再各派戶部司官一員。
馳驿同往。
面詢該撫。
将實在情形。
并如何料理之處。
一一陳奏。
永興等、亦着沿途留心。
從前得雨分數。
此時乾旱情形。
地畝曾否播種。
米價如何騰貴。
以及百姓情景若何之處。
着回時據實覆奏。
○又谕、前為八旗人等吉兇事故之恤賞銀兩一事。
經都統等議準、如有冒領者。
阖族人等、一概永不給賞。
是特因立法之初。
不得不嚴。
故如此定議。
今遵行已久。
理宜變通。
且一族之内。
有親疎之别。
不可一概而論。
因一人不肖。
阖族人等。
俱被牽連。
永遠不得沾恩。
情殊可憫。
嗣後如有冒領賞銀。
将該佐領、骁騎校、領催、族長等、治罪。
及冒領銀兩人等之子孫承辦者。
永不給賞之處。
仍照例遵行外。
其同居之伯叔兄弟。
及伯叔兄弟之子孫。
亦着永不給賞。
毋得牽連阖族。
○刑部遵旨審覆、廣西巡撫金鉷、用印票借支蒼梧道庫銅務充公銀一案。
應請照例枷責。
得旨。
前因楊超曾參奏金鉷、借用存公銀兩一摺。
内稱金鉷在廣西巡撫任内。
各項錢糧、收支不清者甚多。
容臣陸續查參等語。
朕意其必有貪劣實迹。
是以交部嚴察議奏。
後楊超曾查參到來。
皆系瑣屑無關重輕之事。
則金鉷尚無劣迹可知。
今覽刑部所審此案。
原非正項錢糧。
且金鉷用印文支借。
而黃嶽牧用印冊申報。
亦非暗相侵蝕可比。
部議金鉷枷責之處着寬免。
所借銀兩、亦不必着追。
黃嶽牧俟到京後。
該部帶領引見。
另降谕旨。
○王大臣議覆、直隸古北口提督瞻岱疏稱、歸化城應徵粟米。
不敷支放之用。
查察哈爾右翼、撥于晉省衛所之地畝錢糧。
距歸化城較近。
若于該衛所撥解采買。
可以充補兵食。
少減内地挽運。
再開墾地畝。
徵收米石草束。
赴城輸納。
未免累民。
請離城五十裡以内者。
聽民自納。
五十裡以外者。
酌給運價。
并屬應行。
奏入。
報聞。
○故歸化城都統丹津、遺本上聞。
得旨。
歸化城都統丹津。
勤于公事。
效力年久。
今聞溘逝。
深為憫恻。
據伊奏稱所賞物件。
俱各收貯。
伊又無子嗣。
所有房地人口馬匹。
俱願恭進等語。
伊之物件。
豈有收受之理。
将此交與将軍旺昌、将所賞之物件。
查明送來。
其房産等項。
或餋伊家口。
或辦伊喪事之處。
酌量辦理。
再丹津骨榇。
若欲進京。
令其進京。
該部知道。
尋與祭葬。
谥壯敏。
○己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王大臣遵旨會議、一議清口、前據夏之芳等奏稱。
疏浚清口。
臣等以清口狹隘。
湖流勢緩。
難以敵黃。
議令總河高斌、會同該督撫、詳加相度。
悉心妥議。
嗣據巡撫邵基奏稱、河臣籌議清口之處。
與臣竟見相同。
今據趙宏恩高斌奏稱、清口會黃東注入海。
全資洪澤湖蓄洩得宜。
其尾闾之山盱、天然、南北二壩。
非遇異漲。
斷不輕開。
俾全湖之水。
蓄聚有力。
暢出清口。
至冬春湖水微弱。
每遇東北大風。
則黃水灌入。
應籌抵禦之策。
查寓赈于工案内。
開挑七道引河之三汊河。
原約估銀三萬餘兩。
今議再加寬深。
續估增一萬餘兩。
俾水道通利。
雖遇冱寒水微之候。
亦得引溜暢出。
抵禦黃流。
但清口固宜暢流。
而亦不可遇洩。
應于霜降水落之後。
将清口西壩增長一二十丈。
以資收蓄。
至伏秋清水盛漲。
将清口東壩。
酌量開寬一二十丈。
則清黃足以相抵。
而蓄洩俱為得宜。
查清口之水。
所以刷黃濟運。
河臣與督撫諸臣、籌議挑浚清口引河。
俾暢流無阻。
并蓄洩機宜。
所見既屬相同。
應悉照河臣所奏行。
一議運河、前據禦史常祿奏、淮揚運河。
日久淤淺。
請大加挑浚。
嗣經河臣議、于天妃正越兩閘之下。
各建草壩三座。
再建正石閘二座。
越河石閘二座。
又于閘尾各建草壩三座。
重重關鎖。
層層收蓄。
将運河淤淺之處。
一律估挑。
幫築堤岸。
經九卿議準、請俟運河大工。
告竣之後。
再令總河、會同督撫、相度。
次第酌辦。
亦應照原議行。
以上各條。
臣等公同總河高斌、尚書趙宏恩、悉心籌議。
事關重大。
仰祈聖鑒訓示。
再請敕下九卿。
公同覆議施行。
得旨。
此事朕已洞悉原委。
王大臣與高斌趙宏恩所議。
俱屬合宜。
不必再交九卿。
着依議速行。
○廣西遷隆峒土官黃震中緣事革職。
以其弟黃在中替襲。
○裁貴州楊老、清平、重安、等二十三處驿站。
從巡撫張廣泗之請也。
○戶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從來國家廣開言路。
原期明目達聰。
集思廣益。
以有裨國是也。
無如人心不古。
率多觀望揣摹。
如不導之使言。
則緘默苟容、以保祿位。
若屢下求言之诏。
則又或剿襲膚詞、以博能攻君心之名。
甚且結黨植援。
欲阻撓公事、以遂其私。
若不加懲創。
則經理庶務。
每緻衆議紛纭。
群言淆亂。
鮮不至偾事而傷道者。
此明季之陋習。
不可不防其漸也。
比來如河南鄭州一案。
孫嘉淦、富德、吳應棻等、各持意見。
周琬一案。
都察院與鄂善互相攻讦。
今毛城鋪一事。
又複衆論參差若此。
踵此而行。
徒有妨于國體。
毫無益于公事。
且毛城鋪一案。
高斌趙宏恩來京、面陳情形。
甚為詳晰。
朕命總理事務王大臣等。
面詢夏之芳、俱系遁詞。
伊等見事不能行。
又有甄之璜鐘衡為之陳奏。
其指使朋比。
更屬顯然。
而雅爾哈善、援引漢文帝唐太宗故事。
欲寬其處分。
夫甄之璜鐘衡所奏。
并非規谏朕躬之失也。
國政所關。
不容擾亂。
是以治其阻撓之罪。
此乃進退賞罰之大要。
豈可避有妨言路之嫌。
而置是非于不問乎。
雅爾哈善所奏。
甚屬錯謬。
因伊尚系拘于識見。
而非由于請托。
故從寬免其議處。
王大臣等可嚴行申饬。
并将朕旨曉谕。
總之言路不可不開。
而公私不可不辨。
如果朕躬某事未當。
能直言其失。
朕必樂于聽受。
諸王大臣某事有誤。
能直指其非。
朕亦必為之獎許。
若無稽之言。
弗詢之謀。
既古聖人所不聽不庸。
而懷私挾詐。
希圖溷淆政務。
尤當懲一儆百。
此并非阻塞言路也。
科道諸臣中有誠心為國者。
必不因一二人所言不當。
緻罹處分。
遂阻其直言敢谏之氣。
自當更有嘉谟嘉猷。
以圖入告。
其觀望迎合之輩。
或因此有所悚惕、而不敢進言。
是本無忠愛之誠。
無非為身名之計。
即使進言。
其所進之言。
亦概可想見。
曾何足以匡君德而輔政務乎。
朕萬幾在握。
中有定見。
必不因拘墟之見。
而有所淆惑也。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二次。
○是日。
世宗憲皇帝齊妃薨。
上至五龍亭殡所奠酒。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戊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京師雨澤愆期。
朕心深為憂慮。
聞河南山東兩省。
與直隸接壤之地。
雨亦稀少。
該撫等作何預為籌畫。
及近日曾否得雨。
俱未詳悉奏聞。
實為輕視民瘼。
可着侍衛永興、前往河南。
松福前往山東。
再各派戶部司官一員。
馳驿同往。
面詢該撫。
将實在情形。
并如何料理之處。
一一陳奏。
永興等、亦着沿途留心。
從前得雨分數。
此時乾旱情形。
地畝曾否播種。
米價如何騰貴。
以及百姓情景若何之處。
着回時據實覆奏。
○又谕、前為八旗人等吉兇事故之恤賞銀兩一事。
經都統等議準、如有冒領者。
阖族人等、一概永不給賞。
是特因立法之初。
不得不嚴。
故如此定議。
今遵行已久。
理宜變通。
且一族之内。
有親疎之别。
不可一概而論。
因一人不肖。
阖族人等。
俱被牽連。
永遠不得沾恩。
情殊可憫。
嗣後如有冒領賞銀。
将該佐領、骁騎校、領催、族長等、治罪。
及冒領銀兩人等之子孫承辦者。
永不給賞之處。
仍照例遵行外。
其同居之伯叔兄弟。
及伯叔兄弟之子孫。
亦着永不給賞。
毋得牽連阖族。
○刑部遵旨審覆、廣西巡撫金鉷、用印票借支蒼梧道庫銅務充公銀一案。
應請照例枷責。
得旨。
前因楊超曾參奏金鉷、借用存公銀兩一摺。
内稱金鉷在廣西巡撫任内。
各項錢糧、收支不清者甚多。
容臣陸續查參等語。
朕意其必有貪劣實迹。
是以交部嚴察議奏。
後楊超曾查參到來。
皆系瑣屑無關重輕之事。
則金鉷尚無劣迹可知。
今覽刑部所審此案。
原非正項錢糧。
且金鉷用印文支借。
而黃嶽牧用印冊申報。
亦非暗相侵蝕可比。
部議金鉷枷責之處着寬免。
所借銀兩、亦不必着追。
黃嶽牧俟到京後。
該部帶領引見。
另降谕旨。
○王大臣議覆、直隸古北口提督瞻岱疏稱、歸化城應徵粟米。
不敷支放之用。
查察哈爾右翼、撥于晉省衛所之地畝錢糧。
距歸化城較近。
若于該衛所撥解采買。
可以充補兵食。
少減内地挽運。
再開墾地畝。
徵收米石草束。
赴城輸納。
未免累民。
請離城五十裡以内者。
聽民自納。
五十裡以外者。
酌給運價。
并屬應行。
奏入。
報聞。
○故歸化城都統丹津、遺本上聞。
得旨。
歸化城都統丹津。
勤于公事。
效力年久。
今聞溘逝。
深為憫恻。
據伊奏稱所賞物件。
俱各收貯。
伊又無子嗣。
所有房地人口馬匹。
俱願恭進等語。
伊之物件。
豈有收受之理。
将此交與将軍旺昌、将所賞之物件。
查明送來。
其房産等項。
或餋伊家口。
或辦伊喪事之處。
酌量辦理。
再丹津骨榇。
若欲進京。
令其進京。
該部知道。
尋與祭葬。
谥壯敏。
○己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王大臣遵旨會議、一議清口、前據夏之芳等奏稱。
疏浚清口。
臣等以清口狹隘。
湖流勢緩。
難以敵黃。
議令總河高斌、會同該督撫、詳加相度。
悉心妥議。
嗣據巡撫邵基奏稱、河臣籌議清口之處。
與臣竟見相同。
今據趙宏恩高斌奏稱、清口會黃東注入海。
全資洪澤湖蓄洩得宜。
其尾闾之山盱、天然、南北二壩。
非遇異漲。
斷不輕開。
俾全湖之水。
蓄聚有力。
暢出清口。
至冬春湖水微弱。
每遇東北大風。
則黃水灌入。
應籌抵禦之策。
查寓赈于工案内。
開挑七道引河之三汊河。
原約估銀三萬餘兩。
今議再加寬深。
續估增一萬餘兩。
俾水道通利。
雖遇冱寒水微之候。
亦得引溜暢出。
抵禦黃流。
但清口固宜暢流。
而亦不可遇洩。
應于霜降水落之後。
将清口西壩增長一二十丈。
以資收蓄。
至伏秋清水盛漲。
将清口東壩。
酌量開寬一二十丈。
則清黃足以相抵。
而蓄洩俱為得宜。
查清口之水。
所以刷黃濟運。
河臣與督撫諸臣、籌議挑浚清口引河。
俾暢流無阻。
并蓄洩機宜。
所見既屬相同。
應悉照河臣所奏行。
一議運河、前據禦史常祿奏、淮揚運河。
日久淤淺。
請大加挑浚。
嗣經河臣議、于天妃正越兩閘之下。
各建草壩三座。
再建正石閘二座。
越河石閘二座。
又于閘尾各建草壩三座。
重重關鎖。
層層收蓄。
将運河淤淺之處。
一律估挑。
幫築堤岸。
經九卿議準、請俟運河大工。
告竣之後。
再令總河、會同督撫、相度。
次第酌辦。
亦應照原議行。
以上各條。
臣等公同總河高斌、尚書趙宏恩、悉心籌議。
事關重大。
仰祈聖鑒訓示。
再請敕下九卿。
公同覆議施行。
得旨。
此事朕已洞悉原委。
王大臣與高斌趙宏恩所議。
俱屬合宜。
不必再交九卿。
着依議速行。
○廣西遷隆峒土官黃震中緣事革職。
以其弟黃在中替襲。
○裁貴州楊老、清平、重安、等二十三處驿站。
從巡撫張廣泗之請也。
○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