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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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潤恤典。
緻祭如例。
○甲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前因蕭永等處。
屢遭水患。
應作何辦理。
為乂安百姓之計。
令該督撫總河等、勘明妥議。
嗣據該督撫等奏請、疏浚毛城鋪迤下一帶河道。
經徐、蕭、睢、宿、靈、虹、等州縣。
下至泗州之安河陡門。
纡回曲折六百餘裡。
以達于洪澤湖。
複出清口。
仍與黃會。
已經該部議行。
随據淮揚京員夏之芳等。
連名陳奏。
以為未便。
朕以為該員等生長淮揚。
所奏毛城鋪引河不便開通之處。
果有所見。
亦未可定。
此事關系重大。
是以複降谕旨。
令總河會同該督撫、悉心籌畫。
不可固執己見。
亦不可曲徇人言。
務期于運道民生。
萬全無弊。
今據高斌趙宏恩來京。
進呈河圖。
面奏情事。
乃知夏之芳等所奏。
俱非現在情形。
據夏之芳等稱、毛城鋪減水壩。
原因徐州一帶兩岸山勢夾束。
河水屢屢為患。
是以前河臣靳輔。
于康熙十七年題明建設。
減下之水。
使歸洪湖。
以助清刷黃。
六十年來。
上下河道民生、均受其益等語。
是現今毛城鋪浚河。
乃因毛城鋪壩以下、舊有之河身淤阻。
量加挑浚。
使水有所歸。
并非開鑿毛城鋪之壩也。
乃夏之芳等、妄行添入開毛城鋪之一語。
使朕亦不能無疑。
曾屢次批示高斌、以不可固執已見。
而王大臣遂亦不能定此案。
淮揚百姓。
因夏之芳倡議于京。
遂浮論百出而莫可止遏。
今據高斌趙宏恩來京奏稱、乃舊有之河。
并非昔無而今始開通。
況減下之水。
纡回曲折六百餘裡。
經由揚疃等五湖、為之停蓄。
一入湖邊。
即已澄清。
從無挾沙入洪湖之患。
亦無洪湖不能容納之虞。
又豈如夏之芳等所言危高堰而妨淮揚之民生運道乎。
朕披閱河圖。
毛城鋪口門外。
近年以來。
刷深支河十餘道。
前經高斌奏明。
現将毛城鋪上遊洩黃近溜支河、全行堵閉。
惟留旁流之郭家口支河一道。
與下遊倒勾水之定國寺支河一道。
相機分洩。
不令過多。
則将來毛城鋪所洩之水。
較之從前。
尚為減去大半。
豈從前多洩之水、不為淮揚之害。
而此後少洩之水、轉為淮揚之患乎。
況今高斌等議于毛城鋪口門中間。
築亂石滾壩。
俾無沖深奪溜之虞。
則引河之水勢。
自不至奔湍迅疾。
從來洪湖之水。
蓄以濟運刷黃。
水少則淮弱黃強。
水多則高堰可慮。
數年以來。
湖水微弱。
黃水每緻倒灌入運。
今清口現議疏浚寬深。
則清水暢流無阻。
正慮清水暢洩、有傷全湖元氣。
今益以毛城鋪洩下之水。
則足以助清刷黃。
而清水不患其弱。
且高家堰一堤。
聖祖世宗屢發帑金。
修築堅固。
足為淮揚保障。
而天然一壩。
又經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定議。
非遇異漲。
不得輕開。
則淮揚州縣之水患。
自由此可免。
此現今毛城鋪引河之應行開浚情形也。
朕令高斌趙宏恩公同總理事務王大臣與夏之芳等悉心講論。
而夏之芳等。
身未親<?曆心>其地。
徒以惑于浮言。
複固執偏見。
及王大臣等略為辯論。
即多遁詞。
其原無定見可知矣。
今日忽據禦史甄之璜、鐘衡、抗疏陳奏。
甄之璜奏稱、毛城鋪開河。
淮揚百萬之衆。
憂慮惶恐。
因緻直隸地方雨澤愆期等語。
夫淮揚與直隸相隔數千裡。
直隸之亢旱。
與毛城鋪引河何涉。
而乃為此支離誕妄之語。
鐘衡條奏二摺皆系毫無禆益之事。
将毛城鋪一案牽引叙入。
尤屬巧詐。
河防重務。
必須明白指陳。
尤須詳細斟酌。
固不可偏執己見。
又豈可曲徇人言。
從前邵基晏、斯盛等所奏。
尚不過狃于衆論。
拘于識見。
而畢誼之奏。
亦止論衆議紛纭。
原未指陳可否。
今甄之璜、鐘衡、并未親<?曆心>河工。
确知河務。
且非淮揚本籍。
乃毅然奏請停止。
明系受人指使。
為先入之言。
挾黨營私。
豈為公論。
從來地方重務。
每妄生議論。
動有阻撓。
乃明季相沿之陋習。
此風斷不可長。
甄之璜鐘衡着革職。
交部嚴審定拟具奏。
夏之芳等、既以冒昧之識。
阻撓河務于前。
又以巧詐之私、希冀掩過于後。
此并非尋常奏對不實者比、着交部嚴察議奏。
毛城鋪斷自朕見。
事屬應行。
着照九卿原議。
令總督慶複、會同高斌、确估定議具奏。
并将現在辦理情形。
有利無害之處。
曉谕淮揚士民知之。
○又谕、雨澤愆期。
恐有滞獄。
前已降旨刑部。
将牽連待質人犯。
及枷責輕罪。
俱行核明省釋。
至于雍正十三年。
兩次恩诏後。
仍行監禁者。
原系不應赦免之人。
上年秋審時、已令九卿科道等、将康熙五十二年、至雍正三年以前不赦之案。
覆加分别減等。
其雍正四年以後、十三年以前。
所有不赦各案。
其中或有介于疑似。
及屢經秋審緩決之犯。
或尚有可矜。
亦未可定。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刑部、将秋審朝審招冊。
詳加覆勘。
如果有一線可原。
應行減等者。
即酌定請旨。
○又谕、天時亢旱。
已逾兼旬。
現在虔誠祈禱。
尚未得沛甘霖。
朕心深為憂惕。
天神、地祗壇。
應竭誠緻祭。
着禮部、太常寺、即查明典禮。
具奏舉行。
○命改減江南、浙江、白糧。
谕、聞得江浙兩省。
民間輸納白糧。
較漕糧費用繁重。
甚屬艱難。
朕心深為轸念。
谕令該部詳查。
據奏、兩省歲運白糧二十二萬餘石。
太常寺、光祿寺、各賓館。
需用二千餘石。
王公官員俸米、約需十五六萬石。
内務府禁城兵丁、及太監食用等項。
需一萬石。
尚餘五萬石存倉等語。
朕思光祿寺等處所支。
原以供祭祀及賓館之用。
在所必需。
其王公百官俸米。
應用白糧者、可酌量減半。
以粳米抵給。
至賞給禁城兵丁、及太監米石。
亦可将白糧裁減。
給以粳米。
如此、則每年所需白糧。
不過十萬石。
仍照常徵收起運。
其餘十二萬石。
着漕運總督、會同該督撫、酌行改徵漕糧。
其經費銀米。
俱照漕例徵收。
以纾民力。
至減除白糧數内。
應作何添放粳米之處。
戶部詳議具奏。
○總理事務和碩莊親王允祿議覆、太常寺少卿蔣炳奏稱、直隸地方雨澤愆期。
請将天津臨清等關、雜載米麥豆谷之船隻。
暫免其抽稅。
并免納船料。
從之。
○吏部議準、直隸總督李衛奏稱、現任屬員中、有籍隸本省。
水利營田效力。
題補委署。
兼辦河工地方事務者。
有從前分發近省試用人員。
以及學習進士、題補委署得缺者。
亦有欽奉特旨、補授本省、與原籍住址遠隔者。
其中居官年久。
可備緩急差委之用。
若一旦悉令回避。
盡行更換生手。
未免諸務生疎。
嗣後題補委署人員。
遵照分别回避外。
所有本籍與鄰省已經在直現任各官。
計其程途遠近。
如在五百裡之内。
照例令其回避。
酌量改用。
或赴部另補。
其在五百裡以外者。
仍應留任。
從之。
○調直隸天津鎮總兵孫士魁來京、署理銮儀衛銮儀使事。
以銮儀衛銮儀使黃廷桂、署理天津鎮總兵。
○乙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訓饬建
緻祭如例。
○甲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前因蕭永等處。
屢遭水患。
應作何辦理。
為乂安百姓之計。
令該督撫總河等、勘明妥議。
嗣據該督撫等奏請、疏浚毛城鋪迤下一帶河道。
經徐、蕭、睢、宿、靈、虹、等州縣。
下至泗州之安河陡門。
纡回曲折六百餘裡。
以達于洪澤湖。
複出清口。
仍與黃會。
已經該部議行。
随據淮揚京員夏之芳等。
連名陳奏。
以為未便。
朕以為該員等生長淮揚。
所奏毛城鋪引河不便開通之處。
果有所見。
亦未可定。
此事關系重大。
是以複降谕旨。
令總河會同該督撫、悉心籌畫。
不可固執己見。
亦不可曲徇人言。
務期于運道民生。
萬全無弊。
今據高斌趙宏恩來京。
進呈河圖。
面奏情事。
乃知夏之芳等所奏。
俱非現在情形。
據夏之芳等稱、毛城鋪減水壩。
原因徐州一帶兩岸山勢夾束。
河水屢屢為患。
是以前河臣靳輔。
于康熙十七年題明建設。
減下之水。
使歸洪湖。
以助清刷黃。
六十年來。
上下河道民生、均受其益等語。
是現今毛城鋪浚河。
乃因毛城鋪壩以下、舊有之河身淤阻。
量加挑浚。
使水有所歸。
并非開鑿毛城鋪之壩也。
乃夏之芳等、妄行添入開毛城鋪之一語。
使朕亦不能無疑。
曾屢次批示高斌、以不可固執已見。
而王大臣遂亦不能定此案。
淮揚百姓。
因夏之芳倡議于京。
遂浮論百出而莫可止遏。
今據高斌趙宏恩來京奏稱、乃舊有之河。
并非昔無而今始開通。
況減下之水。
纡回曲折六百餘裡。
經由揚疃等五湖、為之停蓄。
一入湖邊。
即已澄清。
從無挾沙入洪湖之患。
亦無洪湖不能容納之虞。
又豈如夏之芳等所言危高堰而妨淮揚之民生運道乎。
朕披閱河圖。
毛城鋪口門外。
近年以來。
刷深支河十餘道。
前經高斌奏明。
現将毛城鋪上遊洩黃近溜支河、全行堵閉。
惟留旁流之郭家口支河一道。
與下遊倒勾水之定國寺支河一道。
相機分洩。
不令過多。
則将來毛城鋪所洩之水。
較之從前。
尚為減去大半。
豈從前多洩之水、不為淮揚之害。
而此後少洩之水、轉為淮揚之患乎。
況今高斌等議于毛城鋪口門中間。
築亂石滾壩。
俾無沖深奪溜之虞。
則引河之水勢。
自不至奔湍迅疾。
從來洪湖之水。
蓄以濟運刷黃。
水少則淮弱黃強。
水多則高堰可慮。
數年以來。
湖水微弱。
黃水每緻倒灌入運。
今清口現議疏浚寬深。
則清水暢流無阻。
正慮清水暢洩、有傷全湖元氣。
今益以毛城鋪洩下之水。
則足以助清刷黃。
而清水不患其弱。
且高家堰一堤。
聖祖世宗屢發帑金。
修築堅固。
足為淮揚保障。
而天然一壩。
又經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定議。
非遇異漲。
不得輕開。
則淮揚州縣之水患。
自由此可免。
此現今毛城鋪引河之應行開浚情形也。
朕令高斌趙宏恩公同總理事務王大臣與夏之芳等悉心講論。
而夏之芳等。
身未親<?曆心>其地。
徒以惑于浮言。
複固執偏見。
及王大臣等略為辯論。
即多遁詞。
其原無定見可知矣。
今日忽據禦史甄之璜、鐘衡、抗疏陳奏。
甄之璜奏稱、毛城鋪開河。
淮揚百萬之衆。
憂慮惶恐。
因緻直隸地方雨澤愆期等語。
夫淮揚與直隸相隔數千裡。
直隸之亢旱。
與毛城鋪引河何涉。
而乃為此支離誕妄之語。
鐘衡條奏二摺皆系毫無禆益之事。
将毛城鋪一案牽引叙入。
尤屬巧詐。
河防重務。
必須明白指陳。
尤須詳細斟酌。
固不可偏執己見。
又豈可曲徇人言。
從前邵基晏、斯盛等所奏。
尚不過狃于衆論。
拘于識見。
而畢誼之奏。
亦止論衆議紛纭。
原未指陳可否。
今甄之璜、鐘衡、并未親<?曆心>河工。
确知河務。
且非淮揚本籍。
乃毅然奏請停止。
明系受人指使。
為先入之言。
挾黨營私。
豈為公論。
從來地方重務。
每妄生議論。
動有阻撓。
乃明季相沿之陋習。
此風斷不可長。
甄之璜鐘衡着革職。
交部嚴審定拟具奏。
夏之芳等、既以冒昧之識。
阻撓河務于前。
又以巧詐之私、希冀掩過于後。
此并非尋常奏對不實者比、着交部嚴察議奏。
毛城鋪斷自朕見。
事屬應行。
着照九卿原議。
令總督慶複、會同高斌、确估定議具奏。
并将現在辦理情形。
有利無害之處。
曉谕淮揚士民知之。
○又谕、雨澤愆期。
恐有滞獄。
前已降旨刑部。
将牽連待質人犯。
及枷責輕罪。
俱行核明省釋。
至于雍正十三年。
兩次恩诏後。
仍行監禁者。
原系不應赦免之人。
上年秋審時、已令九卿科道等、将康熙五十二年、至雍正三年以前不赦之案。
覆加分别減等。
其雍正四年以後、十三年以前。
所有不赦各案。
其中或有介于疑似。
及屢經秋審緩決之犯。
或尚有可矜。
亦未可定。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刑部、将秋審朝審招冊。
詳加覆勘。
如果有一線可原。
應行減等者。
即酌定請旨。
○又谕、天時亢旱。
已逾兼旬。
現在虔誠祈禱。
尚未得沛甘霖。
朕心深為憂惕。
天神、地祗壇。
應竭誠緻祭。
着禮部、太常寺、即查明典禮。
具奏舉行。
○命改減江南、浙江、白糧。
谕、聞得江浙兩省。
民間輸納白糧。
較漕糧費用繁重。
甚屬艱難。
朕心深為轸念。
谕令該部詳查。
據奏、兩省歲運白糧二十二萬餘石。
太常寺、光祿寺、各賓館。
需用二千餘石。
王公官員俸米、約需十五六萬石。
内務府禁城兵丁、及太監食用等項。
需一萬石。
尚餘五萬石存倉等語。
朕思光祿寺等處所支。
原以供祭祀及賓館之用。
在所必需。
其王公百官俸米。
應用白糧者、可酌量減半。
以粳米抵給。
至賞給禁城兵丁、及太監米石。
亦可将白糧裁減。
給以粳米。
如此、則每年所需白糧。
不過十萬石。
仍照常徵收起運。
其餘十二萬石。
着漕運總督、會同該督撫、酌行改徵漕糧。
其經費銀米。
俱照漕例徵收。
以纾民力。
至減除白糧數内。
應作何添放粳米之處。
戶部詳議具奏。
○總理事務和碩莊親王允祿議覆、太常寺少卿蔣炳奏稱、直隸地方雨澤愆期。
請将天津臨清等關、雜載米麥豆谷之船隻。
暫免其抽稅。
并免納船料。
從之。
○吏部議準、直隸總督李衛奏稱、現任屬員中、有籍隸本省。
水利營田效力。
題補委署。
兼辦河工地方事務者。
有從前分發近省試用人員。
以及學習進士、題補委署得缺者。
亦有欽奉特旨、補授本省、與原籍住址遠隔者。
其中居官年久。
可備緩急差委之用。
若一旦悉令回避。
盡行更換生手。
未免諸務生疎。
嗣後題補委署人員。
遵照分别回避外。
所有本籍與鄰省已經在直現任各官。
計其程途遠近。
如在五百裡之内。
照例令其回避。
酌量改用。
或赴部另補。
其在五百裡以外者。
仍應留任。
從之。
○調直隸天津鎮總兵孫士魁來京、署理銮儀衛銮儀使事。
以銮儀衛銮儀使黃廷桂、署理天津鎮總兵。
○乙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訓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