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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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官。
俱秉公細訊。
其弓勳等、輪奸屬虛。
令按察使勒緝正犯等語。
是九卿等所議案情。
既與孫嘉淦所審。
約略相符。
而孫嘉淦請将富德、吳應棻等、交部分别察議之處。
又竟不議及。
則九卿等之不無瞻顧。
亦屬顯然矣。
夫以九卿不能确定之案。
推與新任巡撫。
能保新任巡撫之果得實情乎。
九卿尚不能不瞻顧富德、吳應棻。
能必新任巡撫之不瞻顧富德、吳應棻乎。
書曰。
罪疑惟輕。
與其殺不辜。
甯失不經。
此案情節。
既經孫嘉淦、審得弓勳等、均非正犯。
應另行勒緝。
若如孫嘉淦所審結案。
即有錯誤。
不過失出。
亦屬罪疑惟輕之義。
着照孫嘉淦等所審完結。
富德、着交部嚴加議處。
吳應棻、伊爾敦、着交部議處。
李慎修、黃叔璥、着交部嚴加察議。
鄭州知州陳廷谟、着革職解京。
交九卿确審具奏。
○乙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額驸策淩奏請、明年東三省兵二千名。
牧廠兵五百名。
當代還者。
亦令于防秋後九月遣還。
從之。
○以内閣學士劉統勳、為刑部左侍郎。
仍留浙江海塘學習行走。
以兵部左侍郎孫國玺、署理刑部左侍郎事務。
○以護軍統領噶爾錫、補授右翼前鋒統領。
○以滿洲副都統金柱、補授正紅旗護軍統領。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桐城縣民婦、舒氏。
含山縣民婦、洪氏。
○丙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以雨澤愆期。
亢旱有象。
甚為憂灼。
不勝省惕。
因念刑獄一事。
自大赦之後。
囹圄所系無幾。
而直省通緝人犯。
在恩赦以前者。
向以該犯未獲。
懸案緝拏。
其中有不應赦者。
有應赦者。
其應赦之人。
雖拏獲到案。
仍免其罪。
而該犯已受拘攣之苦。
殊堪憫恻。
着該部立速通行各省。
除必不應赦者。
仍行通緝外。
其與赦款相符者。
一概免其通緝。
有在本案牽連待質之犯。
亦即予釋放。
至現今刑部羁禁之人。
有似此等牽連待質者。
無論赦前赦後。
或釋放。
或取保。
着該堂官、即行酌量辦理。
以示矜恤。
○兵部議覆、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事務、嵇曾筠疏請、定州縣城門門軍。
禁止雇倩。
臨安等十一縣。
地保承值、市民看守之處。
一概革除。
各拟民壯輪流看守。
其未設城垣處。
應依附民居。
設門為限。
亦撥民壯看守。
至杭州省會。
既有滿漢兵丁。
防守稽查。
其看守城門。
毋庸再派衛軍。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川陝總督查郎阿疏請、四川威茂營參将。
改為副将。
添兵六百名。
合舊額共一千二百名。
分為左右二營。
将參将中軍守備。
改該協左營都司。
随駐本城。
照汛分防。
右營官兵。
移駐威州二百名。
保縣四百名。
将該協右營添設都司。
移駐保縣。
仍于威保一帶。
酌地添汛。
其千把弁員。
即于新兵千把外委内撥補。
至小河營裁遊擊一員。
止留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兵二百名。
所餘兵二百五十名。
及督标應裁兵二百餘名。
均抽撥威茂協。
該協尚有未足兵、另行招募。
将抽撥招募兵丁年貌、并分防汛地。
造冊報部查核。
從之。
○加贈故副将管湖廣襄陽總兵事焦應林、一級。
○是日起。
上以孟夏享太廟。
齋戒三日。
○丁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時值亢旱。
雨澤未降。
凡所以弭災之道。
俱應籌畫。
已屢降谕旨矣。
今思婚姻以時。
王化所重。
怨女曠夫。
宜加優恤。
現在八旗内務府兵丁閑散人等内。
男女有年二十八歲以上。
或已經締姻。
力不能嫁娶。
或因家計貧乏。
并未及議姻者。
着每名賞銀十五兩。
以完其婚嫁之事。
其内務府壯丁。
有似此者。
着賞銀七兩。
其應用何項錢糧。
作何辦理之處。
着八旗大臣、會同内務府、速行詳議具奏。
○戊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八旗食錢糧之人。
所借公庫銀兩。
其四月分應坐扣者。
着暫行停扣。
全給一月錢糧。
至五月再行坐扣。
該部即遵谕行。
○加贈故廣東提督張溥、一級。
○下瞻對土目班滾。
準承襲父策冷衮布職銜。
換給号紙。
将伊父原領号紙繳銷。
雲多土目丹批。
儀蓋土目朗金。
麻林土目工布。
上臨卞石土目工布拉登。
下臨卞石土目納期。
岡裡土目布擢桑。
隆石土目喇無絨。
上蘇阿土目達結。
下蘇阿土目百瑪朗結。
郭布土目工布交等。
俱準給與土百戶職銜号紙。
從四川巡撫楊馝請也。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奏報、雨繹愆期。
年景可虞。
乞交部嚴加議處。
得旨。
卿此奏。
朕實不忍披閱。
雨澤愆期。
皆朕用人行政之間。
不能措施鹹宜。
以緻上幹天和。
自愧無地。
遑恤其他。
朕今日尚谕王謩、以為我君臣于吏治民生之間。
即無一不當。
未必能仰邀風雨時若之賜。
而
俱秉公細訊。
其弓勳等、輪奸屬虛。
令按察使勒緝正犯等語。
是九卿等所議案情。
既與孫嘉淦所審。
約略相符。
而孫嘉淦請将富德、吳應棻等、交部分别察議之處。
又竟不議及。
則九卿等之不無瞻顧。
亦屬顯然矣。
夫以九卿不能确定之案。
推與新任巡撫。
能保新任巡撫之果得實情乎。
九卿尚不能不瞻顧富德、吳應棻。
能必新任巡撫之不瞻顧富德、吳應棻乎。
書曰。
罪疑惟輕。
與其殺不辜。
甯失不經。
此案情節。
既經孫嘉淦、審得弓勳等、均非正犯。
應另行勒緝。
若如孫嘉淦所審結案。
即有錯誤。
不過失出。
亦屬罪疑惟輕之義。
着照孫嘉淦等所審完結。
富德、着交部嚴加議處。
吳應棻、伊爾敦、着交部議處。
李慎修、黃叔璥、着交部嚴加察議。
鄭州知州陳廷谟、着革職解京。
交九卿确審具奏。
○乙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額驸策淩奏請、明年東三省兵二千名。
牧廠兵五百名。
當代還者。
亦令于防秋後九月遣還。
從之。
○以内閣學士劉統勳、為刑部左侍郎。
仍留浙江海塘學習行走。
以兵部左侍郎孫國玺、署理刑部左侍郎事務。
○以護軍統領噶爾錫、補授右翼前鋒統領。
○以滿洲副都統金柱、補授正紅旗護軍統領。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桐城縣民婦、舒氏。
含山縣民婦、洪氏。
○丙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以雨澤愆期。
亢旱有象。
甚為憂灼。
不勝省惕。
因念刑獄一事。
自大赦之後。
囹圄所系無幾。
而直省通緝人犯。
在恩赦以前者。
向以該犯未獲。
懸案緝拏。
其中有不應赦者。
有應赦者。
其應赦之人。
雖拏獲到案。
仍免其罪。
而該犯已受拘攣之苦。
殊堪憫恻。
着該部立速通行各省。
除必不應赦者。
仍行通緝外。
其與赦款相符者。
一概免其通緝。
有在本案牽連待質之犯。
亦即予釋放。
至現今刑部羁禁之人。
有似此等牽連待質者。
無論赦前赦後。
或釋放。
或取保。
着該堂官、即行酌量辦理。
以示矜恤。
○兵部議覆、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事務、嵇曾筠疏請、定州縣城門門軍。
禁止雇倩。
臨安等十一縣。
地保承值、市民看守之處。
一概革除。
各拟民壯輪流看守。
其未設城垣處。
應依附民居。
設門為限。
亦撥民壯看守。
至杭州省會。
既有滿漢兵丁。
防守稽查。
其看守城門。
毋庸再派衛軍。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川陝總督查郎阿疏請、四川威茂營參将。
改為副将。
添兵六百名。
合舊額共一千二百名。
分為左右二營。
将參将中軍守備。
改該協左營都司。
随駐本城。
照汛分防。
右營官兵。
移駐威州二百名。
保縣四百名。
将該協右營添設都司。
移駐保縣。
仍于威保一帶。
酌地添汛。
其千把弁員。
即于新兵千把外委内撥補。
至小河營裁遊擊一員。
止留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兵二百名。
所餘兵二百五十名。
及督标應裁兵二百餘名。
均抽撥威茂協。
該協尚有未足兵、另行招募。
将抽撥招募兵丁年貌、并分防汛地。
造冊報部查核。
從之。
○加贈故副将管湖廣襄陽總兵事焦應林、一級。
○是日起。
上以孟夏享太廟。
齋戒三日。
○丁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時值亢旱。
雨澤未降。
凡所以弭災之道。
俱應籌畫。
已屢降谕旨矣。
今思婚姻以時。
王化所重。
怨女曠夫。
宜加優恤。
現在八旗内務府兵丁閑散人等内。
男女有年二十八歲以上。
或已經締姻。
力不能嫁娶。
或因家計貧乏。
并未及議姻者。
着每名賞銀十五兩。
以完其婚嫁之事。
其内務府壯丁。
有似此者。
着賞銀七兩。
其應用何項錢糧。
作何辦理之處。
着八旗大臣、會同内務府、速行詳議具奏。
○戊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八旗食錢糧之人。
所借公庫銀兩。
其四月分應坐扣者。
着暫行停扣。
全給一月錢糧。
至五月再行坐扣。
該部即遵谕行。
○加贈故廣東提督張溥、一級。
○下瞻對土目班滾。
準承襲父策冷衮布職銜。
換給号紙。
将伊父原領号紙繳銷。
雲多土目丹批。
儀蓋土目朗金。
麻林土目工布。
上臨卞石土目工布拉登。
下臨卞石土目納期。
岡裡土目布擢桑。
隆石土目喇無絨。
上蘇阿土目達結。
下蘇阿土目百瑪朗結。
郭布土目工布交等。
俱準給與土百戶職銜号紙。
從四川巡撫楊馝請也。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奏報、雨繹愆期。
年景可虞。
乞交部嚴加議處。
得旨。
卿此奏。
朕實不忍披閱。
雨澤愆期。
皆朕用人行政之間。
不能措施鹹宜。
以緻上幹天和。
自愧無地。
遑恤其他。
朕今日尚谕王謩、以為我君臣于吏治民生之間。
即無一不當。
未必能仰邀風雨時若之賜。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