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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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直隸大臣官員。
總督李衛等、各加級紀錄有差。
○丁酉。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太原等七州縣衛、從前開墾成熟。
首報未盡地畝。
共七十八頃八十二畝有奇。
應于雍正十三年起科。
照額徵解。
從之。
○調浙江定海鎮總兵林君升、為福建汀州鎮總兵。
○戊戌。
更定旗人命案律例。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滿洲殺死滿洲。
即行正法。
當日立法稍嚴。
使人不敢輕犯。
原屬保全之意。
今滿洲生齒日繁。
且知遵守法度。
相殘之事甚少。
舊定旗民條例。
未免輕重懸殊。
所當随時更定。
酌議畫一。
着九卿、會同八旗都統、詳确定議具奏。
尋議、嗣後旗人遇有命案。
仍依律分别鬥毆謀故。
定拟絞斬監候。
其有服制者。
照服制科斷。
永着為例。
從之。
○戶部議覆、署西安按察使魏定國疏稱、孤貧口糧一項。
請敕下直省督撫、嚴饬各州縣。
嗣後如有外來流丐。
察其聲音。
詢其住址。
即移送各本籍收養。
令各保甲務将實在孤苦無依者。
開明裡甲年貌。
取具鄰佑保結。
呈報州縣官。
除驗補足額外。
其有浮于額數者。
亦收養院内。
動支公項。
散給口糧。
仍将散過額外孤貧口糧名數。
按年另造清冊。
據實題銷。
仍申嚴奉行不力、及冒銷處分。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廣西巡撫金鉷疏請、革桂林廠雜稅項下食物。
草、蒜、灰面。
并牛隻等。
一十四條。
北流縣臨江廠地豆、西瓜、茭筍、菱角、冬瓜、筆、墨、硯、石灰等、九條。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河南河北鎮總兵高攀桂疏請、開封一營。
新募步兵六十一名。
照舊存留差防。
其标下左右二營。
河南營、衛輝營、彰德營、新募步兵四百五十二名。
俱裁汰。
應如所請。
從之。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先農之神。
○定孤貧口糧。
扣小建。
加閏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直省設立養濟院。
收養孤貧。
月給銀米。
計口授食。
俾官主其事。
吏胥毋得中飽。
法至周也。
但聞州縣舊例。
給發孤貧口糧。
逢小建不扣。
遇閏月不加。
試思鳏寡孤獨。
疾病殘廢之衆。
既無營生。
又非乞丐。
若年歲逢閏。
一月無糧。
其何以存活。
着該部通行直省督撫、嗣後孤貧口糧。
皆計日給發。
小建可扣。
閏月糧應加。
務使均沾實惠。
以副朕勤求民隐之至意。
○又谕、給與僧道度牒一事。
朕前後兩頒谕旨。
明切曉示。
冀督撫有司、辦理妥協。
昨問及安徽巡撫趙國麟、據伊奏稱。
有此一番澄汰。
嗣後便可不必再給度牒等語。
朕不知趙國麟之意。
将以度牒為多事滋擾。
而不必給耶。
抑謂釋道之教。
應行禁絕。
而嗣後無庸給發。
遂永不許人為僧道耶。
恐直省督撫。
未必能如是精明強固。
不動聲色。
遂使天下無一僧道也。
夫朕之酌複度牒。
本以僧道徒衆太繁。
賢愚溷雜。
其中多童稚孤貧。
父母親戚。
主張出家。
而非其所願者。
亦有托迹缁黃。
利其财産。
仍然蕩檢踰閑者。
甚至匪類作奸犯科。
不得已而薙發道妝。
以避盤诘。
藏垢納污。
無所不至。
是以發給度牒。
令有所稽考。
亦如民間之有保甲。
不緻藏奸。
貢監之有執照。
不容假冒。
果能奉行盡善。
則教律整饬。
而闾閻亦覺肅清。
豈欲繁為法禁。
苦累方外之民耶。
夫釋道原為異端。
然誦讀經書。
而罔顧行檢者。
其得罪聖賢。
視異端尤甚焉。
且如星相雜流。
及回回天主等教。
國家功令。
原未嘗概行禁絕。
彼為僧為道。
亦不過營生之一術耳。
窮老孤獨。
多賴以存活。
其勸善戒惡。
化導愚頑。
亦不無小補。
帝王法天立道。
博愛無私。
将使天下含生之類。
無一不得其所。
僧道果能閉戶焚修。
亦如隐逸之士。
遁迹山林。
于世教非有大害。
豈忍盡驅還俗。
使失業無依。
或緻颠連以終世哉。
至于少年為尼。
常恐心志未定。
别生事端。
故待年已老成。
始許披鬀。
亦非盡絕其教也。
若雲僧道多一人。
則盡力南畝者少一人。
恐目今為僧道者。
未必皆肯盡力南畝者也。
朕令直省督撫、年終彙題。
即欲徐徐辦理之意。
而并非謂目下盡行禁絕人之為僧道也。
據趙國麟此奏。
誤會朕意。
恐他省督撫、尚有似此者。
故再行申谕。
務體朕撫育群生。
物各得所之意。
詳悉妥議。
徐徐辦理。
又前年以民間喜建寺廟。
而舊時寺廟、傾圯者多。
特谕止許修葺舊寺舊廟。
近聞舊址重修者絕少。
間有新建寺廟者。
地方官并不将朕谕旨。
宣布開導。
此亦奉行不謹。
怠忽從事之一端。
并谕令直省督撫知之。
○又谕、原任甘肅巡撫許容、着該部帶領引見。
○予故雲南楚姚鎮總兵南天培、祭葬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江西廬陵縣民歐陽愚卿妻、旌氏。
貴溪縣民傅護妻、薛氏。
徐敬典妻、蔣氏。
○辛醜。
禮部奏、世宗憲皇帝、孝敬憲皇後、升祔太廟。
應頒發朝鮮國诏書。
請點正副使各一員。
得旨。
着散秩大臣保德、為正使。
頭等侍衛多爾濟、為副使。
今世宗憲皇帝、配天在即。
所有兩次诏書。
并作一次頒發。
以省外藩供應。
其直隸各省。
及蒙古地方。
所頒诏書。
亦着并為一次。
以免疲勞驿站。
○調河南巡撫富德、來京。
以山西布政使王謩、署理河南巡撫。
以原任甘肅巡撫許容、署理山西布政使。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卷之三十八
總督李衛等、各加級紀錄有差。
○丁酉。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太原等七州縣衛、從前開墾成熟。
首報未盡地畝。
共七十八頃八十二畝有奇。
應于雍正十三年起科。
照額徵解。
從之。
○調浙江定海鎮總兵林君升、為福建汀州鎮總兵。
○戊戌。
更定旗人命案律例。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滿洲殺死滿洲。
即行正法。
當日立法稍嚴。
使人不敢輕犯。
原屬保全之意。
今滿洲生齒日繁。
且知遵守法度。
相殘之事甚少。
舊定旗民條例。
未免輕重懸殊。
所當随時更定。
酌議畫一。
着九卿、會同八旗都統、詳确定議具奏。
尋議、嗣後旗人遇有命案。
仍依律分别鬥毆謀故。
定拟絞斬監候。
其有服制者。
照服制科斷。
永着為例。
從之。
○戶部議覆、署西安按察使魏定國疏稱、孤貧口糧一項。
請敕下直省督撫、嚴饬各州縣。
嗣後如有外來流丐。
察其聲音。
詢其住址。
即移送各本籍收養。
令各保甲務将實在孤苦無依者。
開明裡甲年貌。
取具鄰佑保結。
呈報州縣官。
除驗補足額外。
其有浮于額數者。
亦收養院内。
動支公項。
散給口糧。
仍将散過額外孤貧口糧名數。
按年另造清冊。
據實題銷。
仍申嚴奉行不力、及冒銷處分。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廣西巡撫金鉷疏請、革桂林廠雜稅項下食物。
草、蒜、灰面。
并牛隻等。
一十四條。
北流縣臨江廠地豆、西瓜、茭筍、菱角、冬瓜、筆、墨、硯、石灰等、九條。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河南河北鎮總兵高攀桂疏請、開封一營。
新募步兵六十一名。
照舊存留差防。
其标下左右二營。
河南營、衛輝營、彰德營、新募步兵四百五十二名。
俱裁汰。
應如所請。
從之。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先農之神。
○定孤貧口糧。
扣小建。
加閏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直省設立養濟院。
收養孤貧。
月給銀米。
計口授食。
俾官主其事。
吏胥毋得中飽。
法至周也。
但聞州縣舊例。
給發孤貧口糧。
逢小建不扣。
遇閏月不加。
試思鳏寡孤獨。
疾病殘廢之衆。
既無營生。
又非乞丐。
若年歲逢閏。
一月無糧。
其何以存活。
着該部通行直省督撫、嗣後孤貧口糧。
皆計日給發。
小建可扣。
閏月糧應加。
務使均沾實惠。
以副朕勤求民隐之至意。
○又谕、給與僧道度牒一事。
朕前後兩頒谕旨。
明切曉示。
冀督撫有司、辦理妥協。
昨問及安徽巡撫趙國麟、據伊奏稱。
有此一番澄汰。
嗣後便可不必再給度牒等語。
朕不知趙國麟之意。
将以度牒為多事滋擾。
而不必給耶。
抑謂釋道之教。
應行禁絕。
而嗣後無庸給發。
遂永不許人為僧道耶。
恐直省督撫。
未必能如是精明強固。
不動聲色。
遂使天下無一僧道也。
夫朕之酌複度牒。
本以僧道徒衆太繁。
賢愚溷雜。
其中多童稚孤貧。
父母親戚。
主張出家。
而非其所願者。
亦有托迹缁黃。
利其财産。
仍然蕩檢踰閑者。
甚至匪類作奸犯科。
不得已而薙發道妝。
以避盤诘。
藏垢納污。
無所不至。
是以發給度牒。
令有所稽考。
亦如民間之有保甲。
不緻藏奸。
貢監之有執照。
不容假冒。
果能奉行盡善。
則教律整饬。
而闾閻亦覺肅清。
豈欲繁為法禁。
苦累方外之民耶。
夫釋道原為異端。
然誦讀經書。
而罔顧行檢者。
其得罪聖賢。
視異端尤甚焉。
且如星相雜流。
及回回天主等教。
國家功令。
原未嘗概行禁絕。
彼為僧為道。
亦不過營生之一術耳。
窮老孤獨。
多賴以存活。
其勸善戒惡。
化導愚頑。
亦不無小補。
帝王法天立道。
博愛無私。
将使天下含生之類。
無一不得其所。
僧道果能閉戶焚修。
亦如隐逸之士。
遁迹山林。
于世教非有大害。
豈忍盡驅還俗。
使失業無依。
或緻颠連以終世哉。
至于少年為尼。
常恐心志未定。
别生事端。
故待年已老成。
始許披鬀。
亦非盡絕其教也。
若雲僧道多一人。
則盡力南畝者少一人。
恐目今為僧道者。
未必皆肯盡力南畝者也。
朕令直省督撫、年終彙題。
即欲徐徐辦理之意。
而并非謂目下盡行禁絕人之為僧道也。
據趙國麟此奏。
誤會朕意。
恐他省督撫、尚有似此者。
故再行申谕。
務體朕撫育群生。
物各得所之意。
詳悉妥議。
徐徐辦理。
又前年以民間喜建寺廟。
而舊時寺廟、傾圯者多。
特谕止許修葺舊寺舊廟。
近聞舊址重修者絕少。
間有新建寺廟者。
地方官并不将朕谕旨。
宣布開導。
此亦奉行不謹。
怠忽從事之一端。
并谕令直省督撫知之。
○又谕、原任甘肅巡撫許容、着該部帶領引見。
○予故雲南楚姚鎮總兵南天培、祭葬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江西廬陵縣民歐陽愚卿妻、旌氏。
貴溪縣民傅護妻、薛氏。
徐敬典妻、蔣氏。
○辛醜。
禮部奏、世宗憲皇帝、孝敬憲皇後、升祔太廟。
應頒發朝鮮國诏書。
請點正副使各一員。
得旨。
着散秩大臣保德、為正使。
頭等侍衛多爾濟、為副使。
今世宗憲皇帝、配天在即。
所有兩次诏書。
并作一次頒發。
以省外藩供應。
其直隸各省。
及蒙古地方。
所頒诏書。
亦着并為一次。
以免疲勞驿站。
○調河南巡撫富德、來京。
以山西布政使王謩、署理河南巡撫。
以原任甘肅巡撫許容、署理山西布政使。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卷之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