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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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另行具奏等語。
所議甚是。
朕為八旗無業之人。
不得房屋居住。
時為籌畫。
但未知京城有空閑之地。
今既有空地。
爾等可查勘明白議奏。
但蓋造房屋。
若隻動用今年之租。
則所得房屋無幾。
若俟積年之租。
始行蓋造。
則又至遲延。
現在圓明園、原有優劣二營官兵居住之房。
爾等于查明空地。
議定蓋造房屋之時。
即将此二營房屋拆用。
其運京腳價。
及蓋造之費。
于今年租内動用。
賞給貧人居住之處。
詳悉籌畫議奏。
俟行之數年。
所有空地。
蓋造已遍之後。
再将續得地租。
作何賞給旗人。
或另用于旗人有益之地。
臨期再行議奏。
至于爾等八旗、選派前往查看之參領等。
着帶領引見。
并傳谕總督李衛、于伊所屬之同知等官内。
揀選八員。
派定旗分。
會同旗員。
與該地方官。
公同辦理。
餘依議。
○吏部議覆、國子監奏稱、各省在監肄業貢生。
三年期滿。
其中果有學優品卓者。
該監詳加考校。
照各省書院之例。
秉公薦舉。
帶領引見錄用。
應如所請。
至所稱肄業貢生、選用佐貳之處。
查乾隆元年七月内。
臣部議覆、監察禦史夏之芳條奏、恩拔歲副考職。
其直隸等近省。
以起貢年分。
計算已逾三科者。
準其以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吏目。
分别考取選用。
今肄業貢生。
既經三年期滿。
若又必待三科之後。
方準考職。
與未經肄業者無異。
嗣後期滿貢生内。
有情願考職者。
不論省分年限。
一體咨送。
又稱優貢一項。
既以優行保題肄業。
其期滿铨選。
尚無定例。
可否亦照恩拔副貢。
一體選用之處。
嗣後應照歲貢之例。
肄業期滿。
準其歸于各本年歲貢分内。
以複設訓導選用。
如遇考職之時。
亦準其一體咨送。
以主簿、吏目、分别考取铨選。
從之。
○禮部議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鵬疏稱、嗣後鄉飲酒禮。
酒席坐次。
悉依定式陳設。
并刊刻儀注。
臨期分給賓僎執事人等遵照。
其應讀律令。
即開載儀注之後。
照例講讀。
應如所請。
其在省會。
令督撫委大員監看。
各府州縣。
令該地方官。
實心奉行。
如有違條越禮者。
依律懲治。
再嗣後所舉賓僎。
務擇齒德兼優。
允協鄉評之人。
所舉冒濫。
題參議處。
如所舉得人。
而不法之徒。
借端訛詐。
嚴行究治。
從之。
○兵部議準、福州将軍阿爾賽疏請、駐防協領一官。
于每年停操之期。
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恭候欽定。
記名補用。
從之。
○工部議、江南總河高斌等覆奏、洪澤湖之清口。
現在深通。
毋庸另為開辟。
查洪澤湖口。
原以汕刷黃流。
前據禦史夏之芳、主事孫濩孫、俱以近來黃水倒灌。
漲入洪澤湖口。
堰外餘地。
俱淤成坦坡。
不但湖水出口無力。
并湖内受水之地。
亦漸狹隘。
雖據稱海口果系深通。
而上流壅滞。
下流未必疏暢。
其如何開辟深廣之處。
應會同督、撫、河、漕、諸臣、妥議。
又夏之芳奏、支河宜并疏、尾闾宜暢洩、二條。
應如所請。
俟大工告竣。
詳加确勘。
至天然等壩。
改低三尺。
系夏之芳得之訛傳。
應毋庸議。
又所稱夏之芳、孫濩孫、各稱海口淤高。
宜加疏浚。
亦系以訛傳訛。
前據安徽布政使晏斯盛所奏、将雲梯關海口、大開深浚之處。
又稱洪澤湖、非海可比。
淮河七十二溪之水。
壅遏其間。
又舉毛城鋪之水而終委之。
倘桃伏大汛。
奪而南趨。
則淮揚俱不可問。
交該督等酌議。
均未題覆。
夏之芳、孫濩孫、生長淮揚。
或有所見。
請旨令馳驿前往。
會同晏斯盛、與督撫河漕諸臣。
參酌會題、到日定議。
得旨。
依議速行。
夏之芳等、俱系微員。
河工事務。
既交該督撫辦理。
不必令其前往。
○湖北學政蔣蔚、丁憂。
以國子監司業開泰、提督湖北學政。
○以故安南國王黎維祜之弟黎維祎、襲封安南國王。
尋差翰林院侍讀、嵩壽、修撰陳倓、往封。
○己卯。
孝敬憲皇後梓宮将發引。
上詣田村。
行祖奠禮。
禮成。
進阜成門。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據禮部奏稱、向來點主。
有穿蟒服之例。
今世宗憲皇帝點主日期。
在二十七月服制之内。
除派出點主之大臣、穿朝服外。
朕與大臣官員等、俱穿素服。
不綴冠纓等語。
朕思服制之内。
以穿素服為是。
但點主乃系皇考萬年崇祀之吉禮。
朕與臣工。
在隆恩殿行禮時。
俱應從吉。
冠綴纓緯。
可傳谕禮部知之。
○又谕、此次随送梓宮。
穿長褂。
若逢齋戒日期。
仍帶齋戒牌。
回來時、穿短褂。
若逢齋戒日期。
不必帶齋戒牌。
再随神牌大臣官員。
既穿長褂。
逢齋戒日期。
仍帶齋戒牌。
嗣後朕若外出。
逢齋戒日期。
另行具奏等語。
所議甚是。
朕為八旗無業之人。
不得房屋居住。
時為籌畫。
但未知京城有空閑之地。
今既有空地。
爾等可查勘明白議奏。
但蓋造房屋。
若隻動用今年之租。
則所得房屋無幾。
若俟積年之租。
始行蓋造。
則又至遲延。
現在圓明園、原有優劣二營官兵居住之房。
爾等于查明空地。
議定蓋造房屋之時。
即将此二營房屋拆用。
其運京腳價。
及蓋造之費。
于今年租内動用。
賞給貧人居住之處。
詳悉籌畫議奏。
俟行之數年。
所有空地。
蓋造已遍之後。
再将續得地租。
作何賞給旗人。
或另用于旗人有益之地。
臨期再行議奏。
至于爾等八旗、選派前往查看之參領等。
着帶領引見。
并傳谕總督李衛、于伊所屬之同知等官内。
揀選八員。
派定旗分。
會同旗員。
與該地方官。
公同辦理。
餘依議。
○吏部議覆、國子監奏稱、各省在監肄業貢生。
三年期滿。
其中果有學優品卓者。
該監詳加考校。
照各省書院之例。
秉公薦舉。
帶領引見錄用。
應如所請。
至所稱肄業貢生、選用佐貳之處。
查乾隆元年七月内。
臣部議覆、監察禦史夏之芳條奏、恩拔歲副考職。
其直隸等近省。
以起貢年分。
計算已逾三科者。
準其以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吏目。
分别考取選用。
今肄業貢生。
既經三年期滿。
若又必待三科之後。
方準考職。
與未經肄業者無異。
嗣後期滿貢生内。
有情願考職者。
不論省分年限。
一體咨送。
又稱優貢一項。
既以優行保題肄業。
其期滿铨選。
尚無定例。
可否亦照恩拔副貢。
一體選用之處。
嗣後應照歲貢之例。
肄業期滿。
準其歸于各本年歲貢分内。
以複設訓導選用。
如遇考職之時。
亦準其一體咨送。
以主簿、吏目、分别考取铨選。
從之。
○禮部議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鵬疏稱、嗣後鄉飲酒禮。
酒席坐次。
悉依定式陳設。
并刊刻儀注。
臨期分給賓僎執事人等遵照。
其應讀律令。
即開載儀注之後。
照例講讀。
應如所請。
其在省會。
令督撫委大員監看。
各府州縣。
令該地方官。
實心奉行。
如有違條越禮者。
依律懲治。
再嗣後所舉賓僎。
務擇齒德兼優。
允協鄉評之人。
所舉冒濫。
題參議處。
如所舉得人。
而不法之徒。
借端訛詐。
嚴行究治。
從之。
○兵部議準、福州将軍阿爾賽疏請、駐防協領一官。
于每年停操之期。
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恭候欽定。
記名補用。
從之。
○工部議、江南總河高斌等覆奏、洪澤湖之清口。
現在深通。
毋庸另為開辟。
查洪澤湖口。
原以汕刷黃流。
前據禦史夏之芳、主事孫濩孫、俱以近來黃水倒灌。
漲入洪澤湖口。
堰外餘地。
俱淤成坦坡。
不但湖水出口無力。
并湖内受水之地。
亦漸狹隘。
雖據稱海口果系深通。
而上流壅滞。
下流未必疏暢。
其如何開辟深廣之處。
應會同督、撫、河、漕、諸臣、妥議。
又夏之芳奏、支河宜并疏、尾闾宜暢洩、二條。
應如所請。
俟大工告竣。
詳加确勘。
至天然等壩。
改低三尺。
系夏之芳得之訛傳。
應毋庸議。
又所稱夏之芳、孫濩孫、各稱海口淤高。
宜加疏浚。
亦系以訛傳訛。
前據安徽布政使晏斯盛所奏、将雲梯關海口、大開深浚之處。
又稱洪澤湖、非海可比。
淮河七十二溪之水。
壅遏其間。
又舉毛城鋪之水而終委之。
倘桃伏大汛。
奪而南趨。
則淮揚俱不可問。
交該督等酌議。
均未題覆。
夏之芳、孫濩孫、生長淮揚。
或有所見。
請旨令馳驿前往。
會同晏斯盛、與督撫河漕諸臣。
參酌會題、到日定議。
得旨。
依議速行。
夏之芳等、俱系微員。
河工事務。
既交該督撫辦理。
不必令其前往。
○湖北學政蔣蔚、丁憂。
以國子監司業開泰、提督湖北學政。
○以故安南國王黎維祜之弟黎維祎、襲封安南國王。
尋差翰林院侍讀、嵩壽、修撰陳倓、往封。
○己卯。
孝敬憲皇後梓宮将發引。
上詣田村。
行祖奠禮。
禮成。
進阜成門。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據禮部奏稱、向來點主。
有穿蟒服之例。
今世宗憲皇帝點主日期。
在二十七月服制之内。
除派出點主之大臣、穿朝服外。
朕與大臣官員等、俱穿素服。
不綴冠纓等語。
朕思服制之内。
以穿素服為是。
但點主乃系皇考萬年崇祀之吉禮。
朕與臣工。
在隆恩殿行禮時。
俱應從吉。
冠綴纓緯。
可傳谕禮部知之。
○又谕、此次随送梓宮。
穿長褂。
若逢齋戒日期。
仍帶齋戒牌。
回來時、穿短褂。
若逢齋戒日期。
不必帶齋戒牌。
再随神牌大臣官員。
既穿長褂。
逢齋戒日期。
仍帶齋戒牌。
嗣後朕若外出。
逢齋戒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