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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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年。
丁巳。
二月。
甲戌。
月食。
○遣官祭昭忠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率土商民。
均吾赤子。
朕加恩惠養。
務令力量寬餘。
得以從容辦課。
其狡猾頑劣。
虧欠近年國課者。
自有國法。
不容寬貸。
若系遠年帶徵之項。
責令新舊并完。
則商力未免竭蹷。
所當酌量變通者。
查長蘆衆商。
有舊欠未完銀十六萬有零。
又商人王至德、有舊欠内務府帑銀十萬兩有零。
俱系從前積累。
現在帶徵之項。
非現年額課可比。
着将衆商所欠之數。
從乾隆元年為始。
分作十二年徵收。
王至德所欠内務府之數。
從乾隆元年七月為始。
分限十三年完交。
以昭朕優恤商民之至意。
○乙亥。
大計河南、山西、安慶、雲南、江南河員、河南、山東河員、奉天、不謹官十員。
罷軟官六員。
年老官二十六員。
才力不及官十一員。
浮躁官五員。
有疾官十八員。
分别處分如例。
○丙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方今農事将興。
正百姓力田耕作時也。
茲二月二十二日。
恭送孝敬憲皇後梓宮往泰陵。
所過州縣。
應納錢糧。
雖已蠲免。
但恐應役多人。
緻妨南畝。
其令地方有司。
毋許先期派民灑道清塵。
種種滋擾。
扈從人員。
有蹂躏麥苗。
途中滋事者。
許直隸總督、即時劾奏。
以副朕惠愛農民之意。
○戶部議覆、廣東巡撫楊永斌疏請、合浦縣、欽州、并各屬未複額内難墾稅畝。
照合浦縣下則稅額減半。
每畝編徵銀一分二厘。
額外難墾稅畝。
照香山等縣斥鹵田稅。
每畝科米四合二勺八抄。
徵銀四厘六毫四絲。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直隸河道總督劉勷疏稱、北運河筐兒港南壩台。
出水雁翅堤工葦朽。
應改建草壩一百二十四丈。
又西岸楊村北頭廟前。
東岸卧佛寺後身。
應改建草壩一百四十二丈七尺五寸。
又北頭廟前排樁迤南一帶老岸塌卸。
應接建草工一百七十七丈九尺五寸。
估銀一萬一千六百兩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以福建南澳鎮總兵張天駿、署理廣東提督。
以廣東惠州協副将馬成林、署理南澳鎮總兵。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安南國王嗣子黎維祎、遣陪臣阮仲常、武晖、武維宰、等。
表進雍正十年、十三年。
歲貢方物。
賞赉如例。
停止筵宴。
○吏部議覆、陝西學政周<?雨澍>疏請、本年恩科會試榜後。
遵照雍正五年之例。
将未經中式舉人。
揀選文理明順。
年力富強者。
帶領引見。
分發本省。
以大學學正、教谕、遇缺即用。
六年内、着有成效。
亦準督撫保薦。
應如所請。
揀選大省四十員。
中省三十員。
小省二十員。
恭候欽定。
從之。
○戊寅。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諴親王允秘行禮。
○上禦乾清門聽政。
○巳刻。
上禦養心殿。
召入八旗都統等、谕曰。
從前入官旗人之地。
理應賞還旗人。
俾得資生之計。
但旗地與民地不同。
不便交部。
是以特交爾等八旗大臣辦理。
今爾等議稱、入官地畝。
從前所定租額本輕。
徒緻州縣吏胥中飽。
請派員前往。
另行秉公更定等語。
現在入官地畝之租。
較之民人佃種旗地之租。
為數實少。
而此項入官之地。
原屬旗地。
與民人交納錢糧之地不同。
雖經官定租額。
而百姓不知。
仍納重租。
以緻吏胥中飽。
今因地定租。
固為允協。
但愚民不明事理。
或妄生疑意。
謂添增租額。
亦未可定。
夫旗人民人。
均吾赤子。
朕一視同仁并無歧待。
着交與直督、出示曉谕。
若無從前弊端。
即令該督保題。
停止增添。
又議稱、似此一定之後。
交與地方官。
按年照數收租解部等語。
夫年歲之豐歉不齊。
如遇歉收之歲。
仍照定數徵租。
則百姓未免受累。
其旱澇之年。
作何減收。
豐稔之年。
作何補納之處。
着各該州縣官。
随年歲之豐歉。
酌量辦理。
報明該旗。
仍報部存案。
以備稽察。
倘有藉端朦混。
不據實辦理者。
即着該旗、該督、查參。
又爾等議覆内稱、查明京城空閑之地。
若可以蓋造房屋。
即将所得租息蓋造。
賞給無業貧人居住之處。
臣等詳加查
丁巳。
二月。
甲戌。
月食。
○遣官祭昭忠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率土商民。
均吾赤子。
朕加恩惠養。
務令力量寬餘。
得以從容辦課。
其狡猾頑劣。
虧欠近年國課者。
自有國法。
不容寬貸。
若系遠年帶徵之項。
責令新舊并完。
則商力未免竭蹷。
所當酌量變通者。
查長蘆衆商。
有舊欠未完銀十六萬有零。
又商人王至德、有舊欠内務府帑銀十萬兩有零。
俱系從前積累。
現在帶徵之項。
非現年額課可比。
着将衆商所欠之數。
從乾隆元年為始。
分作十二年徵收。
王至德所欠内務府之數。
從乾隆元年七月為始。
分限十三年完交。
以昭朕優恤商民之至意。
○乙亥。
大計河南、山西、安慶、雲南、江南河員、河南、山東河員、奉天、不謹官十員。
罷軟官六員。
年老官二十六員。
才力不及官十一員。
浮躁官五員。
有疾官十八員。
分别處分如例。
○丙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方今農事将興。
正百姓力田耕作時也。
茲二月二十二日。
恭送孝敬憲皇後梓宮往泰陵。
所過州縣。
應納錢糧。
雖已蠲免。
但恐應役多人。
緻妨南畝。
其令地方有司。
毋許先期派民灑道清塵。
種種滋擾。
扈從人員。
有蹂躏麥苗。
途中滋事者。
許直隸總督、即時劾奏。
以副朕惠愛農民之意。
○戶部議覆、廣東巡撫楊永斌疏請、合浦縣、欽州、并各屬未複額内難墾稅畝。
照合浦縣下則稅額減半。
每畝編徵銀一分二厘。
額外難墾稅畝。
照香山等縣斥鹵田稅。
每畝科米四合二勺八抄。
徵銀四厘六毫四絲。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直隸河道總督劉勷疏稱、北運河筐兒港南壩台。
出水雁翅堤工葦朽。
應改建草壩一百二十四丈。
又西岸楊村北頭廟前。
東岸卧佛寺後身。
應改建草壩一百四十二丈七尺五寸。
又北頭廟前排樁迤南一帶老岸塌卸。
應接建草工一百七十七丈九尺五寸。
估銀一萬一千六百兩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以福建南澳鎮總兵張天駿、署理廣東提督。
以廣東惠州協副将馬成林、署理南澳鎮總兵。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安南國王嗣子黎維祎、遣陪臣阮仲常、武晖、武維宰、等。
表進雍正十年、十三年。
歲貢方物。
賞赉如例。
停止筵宴。
○吏部議覆、陝西學政周<?雨澍>疏請、本年恩科會試榜後。
遵照雍正五年之例。
将未經中式舉人。
揀選文理明順。
年力富強者。
帶領引見。
分發本省。
以大學學正、教谕、遇缺即用。
六年内、着有成效。
亦準督撫保薦。
應如所請。
揀選大省四十員。
中省三十員。
小省二十員。
恭候欽定。
從之。
○戊寅。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諴親王允秘行禮。
○上禦乾清門聽政。
○巳刻。
上禦養心殿。
召入八旗都統等、谕曰。
從前入官旗人之地。
理應賞還旗人。
俾得資生之計。
但旗地與民地不同。
不便交部。
是以特交爾等八旗大臣辦理。
今爾等議稱、入官地畝。
從前所定租額本輕。
徒緻州縣吏胥中飽。
請派員前往。
另行秉公更定等語。
現在入官地畝之租。
較之民人佃種旗地之租。
為數實少。
而此項入官之地。
原屬旗地。
與民人交納錢糧之地不同。
雖經官定租額。
而百姓不知。
仍納重租。
以緻吏胥中飽。
今因地定租。
固為允協。
但愚民不明事理。
或妄生疑意。
謂添增租額。
亦未可定。
夫旗人民人。
均吾赤子。
朕一視同仁并無歧待。
着交與直督、出示曉谕。
若無從前弊端。
即令該督保題。
停止增添。
又議稱、似此一定之後。
交與地方官。
按年照數收租解部等語。
夫年歲之豐歉不齊。
如遇歉收之歲。
仍照定數徵租。
則百姓未免受累。
其旱澇之年。
作何減收。
豐稔之年。
作何補納之處。
着各該州縣官。
随年歲之豐歉。
酌量辦理。
報明該旗。
仍報部存案。
以備稽察。
倘有藉端朦混。
不據實辦理者。
即着該旗、該督、查參。
又爾等議覆内稱、查明京城空閑之地。
若可以蓋造房屋。
即将所得租息蓋造。
賞給無業貧人居住之處。
臣等詳加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