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
非坐台筆帖式等可比。
乃将此等罪人。
亦照筆帖式等例。
止令坐台。
不令贍養蒙古。
皆該管上司冒昧辦理之處。
着交與總管台站之五十四。
查明此等、發往效力罪人。
凡伊等台站所有蒙古應得錢糧。
動官項支給将數目咨行該部。
向伊等名下。
着追交官。
并自伊等到台日扣算。
行令該旗着追賠補。
○又谕、朕聞四川地方。
冬春以來。
雨澤稀少。
且有牛瘟之厄。
乃楊馝并未具摺奏聞。
不知伊如何籌畫料理以惠濟窮民。
爾等可即寄信詢問之。
○兵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請、于蒲州平垣潞澤澤州撫标。
共添撥兵七百七十五名。
以資操防。
并将太原營守兵一百名撥補撫标差操。
其太原營所遺一百名缺。
改為步兵。
即以新兵撥補。
并将額外營兵原建營房内除添撥撫标之裁兵原住營房。
仍令居住外其餘營房。
查明撫标太原營兵向系賃房居住者。
陸續撥給。
以為栖止。
其原建備弁房屋。
仍留為公署。
免其估變。
應如所請。
從之。
○庚午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蘇州巡撫邵基疏言江省各屬編徵歲貢坊儀旗扁等銀。
各就該處額編酌給偏枯不均請照舉人盤費之例。
将通省額編銀兩。
合計各府州縣學出貢名數勻派支給。
應如所請。
并通行直省督撫。
一體遵照辦理。
從之 ○世宗憲皇帝上谕告成。
議叙果親王允禮、紀錄二次。
都統公豐盛額散秩大臣伯馬哈達都統羅密加二級内閣侍讀學士德通、編修肇敏加一級。
餘加級有差。
○命兵部尚書公讷親、仍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事務。
○命内大臣都統公奇通阿、兼管火器營大臣事。
○以固山貝子弘普、為銮儀衛掌衛事。
○調浙江黃岩鎮總兵吳進義、為江南壽春鎮總兵。
○辛未。
遣官祭關帝廟。
○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奏、遵旨審訊李長泰、首告周琬等受賄一案。
周琬實無受賄聽囑情弊。
都察院前拟将周琬交部嚴加議處。
似覺過重。
再查都察院。
先将錢七用刑夾訊。
而看内未将刑訊緣由聲明。
周琬應照例開複。
李長泰及番役張棟、史二等原拟遣流。
均系按律定罪。
無庸再議。
都察院、應交部察議。
得旨。
周琬一案。
特交與總理事務王大臣、及九卿查議。
務得實情。
今覽所奏。
仍屬含糊。
不中肯綮。
朕念此案。
尚系細事。
無庸展轉稽延。
特降旨完結都察院不必交議。
周琬着革職。
餘依議。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請河間府經曆司、徵收河間等州縣屯米。
于乾隆元年為始。
改歸河間等各州縣。
就近徵收。
貯倉備用。
其殘廢兵丁、口糧二分。
歸于河間縣徵收屯米内支放。
原頒倉大使印信繳部銷毀應如所請。
從之。
○緩徵江蘇睢甯縣元年額賦十分之四。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長洲縣民高八妻潘氏。
山陽縣民朱永壽妻吳氏。
○壬申。
厄魯特貝子沙弼多爾濟故以其侄貢楚克降等襲封鎮國公。
○癸酉。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減浙江溫台。
二衛屯田科則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因外省軍田糧額輕重不等。
年來留心訪察聞浙江溫州衛現徵屯田三百一十二頃。
每畝額徵銀一錢七分零台州衛、現徵屯田二百二十頃。
每畝額徵銀一錢四分零比本地民田較重。
丁民輸納未免艱難。
查杭州前右二衛科則。
均系一錢二分八厘。
溫台二衛屯田。
着照此例畫一徵收。
永着為例。
俾沿海丁民。
受減賦之益該部即遵谕行。
○禮部議奏、朝鮮國王李昑恭進三節、及年貢禮物。
移準外餘剩禮物。
令于今年進貢禮物内移準。
又表賀上世宗憲皇帝尊谥孝敬憲皇後尊谥禮物、及頒恩诏謝恩禮物。
應照例停其收受。
交總管内務府存留。
準作年貢。
從之。
○兵部議覆、雲南總督尹繼善疏請尋沾營新兵二百名、永遠增添。
再招兵十名。
并原額兵七百九十名。
以足一千名之數。
東川營新兵三百名。
永遠增添。
并原額兵一千二百名。
以足一千五百名之數。
所添兵丁。
共五百一十名。
照例以馬一步九入伍應如所請。
從之 ○緩徵江蘇高淳縣水災新舊額賦。
兼赈饑民。
○準噶爾部人恭格來降賞給安插如例。
卷之三十六
非坐台筆帖式等可比。
乃将此等罪人。
亦照筆帖式等例。
止令坐台。
不令贍養蒙古。
皆該管上司冒昧辦理之處。
着交與總管台站之五十四。
查明此等、發往效力罪人。
凡伊等台站所有蒙古應得錢糧。
動官項支給将數目咨行該部。
向伊等名下。
着追交官。
并自伊等到台日扣算。
行令該旗着追賠補。
○又谕、朕聞四川地方。
冬春以來。
雨澤稀少。
且有牛瘟之厄。
乃楊馝并未具摺奏聞。
不知伊如何籌畫料理以惠濟窮民。
爾等可即寄信詢問之。
○兵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請、于蒲州平垣潞澤澤州撫标。
共添撥兵七百七十五名。
以資操防。
并将太原營守兵一百名撥補撫标差操。
其太原營所遺一百名缺。
改為步兵。
即以新兵撥補。
并将額外營兵原建營房内除添撥撫标之裁兵原住營房。
仍令居住外其餘營房。
查明撫标太原營兵向系賃房居住者。
陸續撥給。
以為栖止。
其原建備弁房屋。
仍留為公署。
免其估變。
應如所請。
從之。
○庚午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蘇州巡撫邵基疏言江省各屬編徵歲貢坊儀旗扁等銀。
各就該處額編酌給偏枯不均請照舉人盤費之例。
将通省額編銀兩。
合計各府州縣學出貢名數勻派支給。
應如所請。
并通行直省督撫。
一體遵照辦理。
從之 ○世宗憲皇帝上谕告成。
議叙果親王允禮、紀錄二次。
都統公豐盛額散秩大臣伯馬哈達都統羅密加二級内閣侍讀學士德通、編修肇敏加一級。
餘加級有差。
○命兵部尚書公讷親、仍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事務。
○命内大臣都統公奇通阿、兼管火器營大臣事。
○以固山貝子弘普、為銮儀衛掌衛事。
○調浙江黃岩鎮總兵吳進義、為江南壽春鎮總兵。
○辛未。
遣官祭關帝廟。
○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奏、遵旨審訊李長泰、首告周琬等受賄一案。
周琬實無受賄聽囑情弊。
都察院前拟将周琬交部嚴加議處。
似覺過重。
再查都察院。
先将錢七用刑夾訊。
而看内未将刑訊緣由聲明。
周琬應照例開複。
李長泰及番役張棟、史二等原拟遣流。
均系按律定罪。
無庸再議。
都察院、應交部察議。
得旨。
周琬一案。
特交與總理事務王大臣、及九卿查議。
務得實情。
今覽所奏。
仍屬含糊。
不中肯綮。
朕念此案。
尚系細事。
無庸展轉稽延。
特降旨完結都察院不必交議。
周琬着革職。
餘依議。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請河間府經曆司、徵收河間等州縣屯米。
于乾隆元年為始。
改歸河間等各州縣。
就近徵收。
貯倉備用。
其殘廢兵丁、口糧二分。
歸于河間縣徵收屯米内支放。
原頒倉大使印信繳部銷毀應如所請。
從之。
○緩徵江蘇睢甯縣元年額賦十分之四。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長洲縣民高八妻潘氏。
山陽縣民朱永壽妻吳氏。
○壬申。
厄魯特貝子沙弼多爾濟故以其侄貢楚克降等襲封鎮國公。
○癸酉。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減浙江溫台。
二衛屯田科則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因外省軍田糧額輕重不等。
年來留心訪察聞浙江溫州衛現徵屯田三百一十二頃。
每畝額徵銀一錢七分零台州衛、現徵屯田二百二十頃。
每畝額徵銀一錢四分零比本地民田較重。
丁民輸納未免艱難。
查杭州前右二衛科則。
均系一錢二分八厘。
溫台二衛屯田。
着照此例畫一徵收。
永着為例。
俾沿海丁民。
受減賦之益該部即遵谕行。
○禮部議奏、朝鮮國王李昑恭進三節、及年貢禮物。
移準外餘剩禮物。
令于今年進貢禮物内移準。
又表賀上世宗憲皇帝尊谥孝敬憲皇後尊谥禮物、及頒恩诏謝恩禮物。
應照例停其收受。
交總管内務府存留。
準作年貢。
從之。
○兵部議覆、雲南總督尹繼善疏請尋沾營新兵二百名、永遠增添。
再招兵十名。
并原額兵七百九十名。
以足一千名之數。
東川營新兵三百名。
永遠增添。
并原額兵一千二百名。
以足一千五百名之數。
所添兵丁。
共五百一十名。
照例以馬一步九入伍應如所請。
從之 ○緩徵江蘇高淳縣水災新舊額賦。
兼赈饑民。
○準噶爾部人恭格來降賞給安插如例。
卷之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