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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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副都統瞻岱疏稱、歸化城建城。
周一千九百六十丈。
高二丈四尺。
底寬三丈五尺。
頂寬二丈三尺。
将軍副都統官員等、瓦房三千八十三間。
土房一千六百五十三間。
兵丁土房一萬二千間。
鋪面房一千五百三十間。
共估銀一百二十四萬一千九百兩有奇。
請敕戶部解發。
再歸化城都統衙門。
現存償還商人在軍營交納銀兩。
又買馬餘剩銀共一十一萬五千一百兩有奇。
請就近移作城工之用。
從之。
○厄魯特貝勒職銜貝子多爾濟色布騰故、以其子叁都普襲爵。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外省藩臬。
所以佐督撫理一省錢糧刑名之事。
責至重也。
必得才守均優之人。
方克勝任。
其中尚有未曾引見者居多。
着吏部通行傳谕。
除由京補授、及已經召見者。
無庸赴京外。
其未經來京之員。
着該督撫酌量。
何時令其陛見。
藩臬不必同來。
以緻曠廢政務。
○安南國王黎維祜故。
嗣子黎維祎、遣陪臣阮仲常、武晖、武惟宰等、進本告哀。
附貢方物。
下部知之。
○丁卯。
祭先師孔子。
遣諴親王允秘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軍營撥給兵丁官駝馬匹。
值寒冬風雪之時。
不無倒斃。
兵丁賠補。
未免苦累。
今特加恩。
凡在軍營兵丁拴養馬駝。
每年每百匹。
準倒四匹。
遇有行走之處。
每百匹内。
準倒八匹。
其倒斃駝馬。
着動公項補給開銷。
仍交該管将軍、大臣等。
饬令兵丁。
加謹牧放。
毋得恃有此恩。
以緻駝馬過于傷損。
○吏部奏、外官因親老改近地者。
到任後、停其升轉保題。
俟伊丁憂服阕。
坐補原缺。
再論俸升轉。
得旨。
铨選官員。
呈稱親老、請改近。
省者漸多。
爾部不得不定例。
以杜借名規避之弊。
但奏稱俟将來坐補原缺後。
再行論俸升轉。
似覺稍偏。
朕意請改近省人員。
将來坐補原缺後。
若在任三年無過。
準其通算前俸升轉。
爾部照此辦理。
○戶部議準、陝西巡撫碩色、遵旨議覆、侍講學士楊椿條奏、陝省匠價一項。
曆年已久。
有子孫改業。
仍輸舊課。
有丁倒戶絕。
裡甲代賠。
請将每年額徵匠價銀二千九百兩有奇。
在于額徵民糧内均攤。
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嶽浚疏報、蒲台縣清丈地畝。
丈明成熟各則大糧等頃田地。
共五千三百六十四頃五十三畝有奇。
應徵銀二萬七千三百兩有奇。
米三千二百三十一石三鬥七升零。
其丈明瘠薄并荒田地。
共四百四十二頃四十畝有奇。
内除下下則内。
增出地畝糧額扣算折抵外。
所有實在缺額銀一千九百兩有奇。
米二百一十六石二鬥五升零。
均請豁免從之。
○禮部議覆、河南學政張考疏稱、南召另立學宮。
儒童進學十二名。
廪增各二十名。
南陽縣儒童應照原額裁去六名。
存十五名。
廪增、各裁去十名。
各存二十名。
應如所請從之。
○是日、吏部帶領營田效力事竣之革職原署戶部員外郎秦峤引見。
得旨。
秦峤、系鑽營奔競革職發往營田效力之人。
且現有應追核減銀二千餘兩未完。
乃陳時夏先于上年二月内題請開複部議以工程未銷、不準今又以工程完竣。
奏請開複。
甚屬不合。
秦峤、不準開複。
仍發往直隸營田。
效力贖罪。
陳時夏着交部察議。
○戊辰。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己巳。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日果親王奏請随往泰陵。
已降谕旨。
臨期酌量。
今見王氣體尚弱。
途間往返。
未免勞頓。
且此番留京王大臣甚少。
果親王、着仍留總理事務處。
提督鄂善、現在京城。
着協同大學士徐本、辦理稽查事務。
○又谕、朕登極诏書内。
赦罪各款。
本以昭法外之仁。
所冀有司實力奉行。
查明案件。
即予奏聞省釋。
俾得早沐殊恩。
及今已屆二年。
又屢經申饬。
乃外省尚有未經歸結之案。
更或關提待質。
究诘不已株連淹系。
奉行諸多未善若非有心羅織。
即屬任意遲延。
殊有收眚災肆赦之旨。
該部即行申饬各督撫。
令其作速查明。
通行省釋。
毋得仍前怠緩。
如尚有波累等弊。
定将奉行不力之該有司嚴加議處。
○又谕、近日發往台站之高起李禧等。
皆系身獲重罪。
特發往台站效力贖罪之人
周一千九百六十丈。
高二丈四尺。
底寬三丈五尺。
頂寬二丈三尺。
将軍副都統官員等、瓦房三千八十三間。
土房一千六百五十三間。
兵丁土房一萬二千間。
鋪面房一千五百三十間。
共估銀一百二十四萬一千九百兩有奇。
請敕戶部解發。
再歸化城都統衙門。
現存償還商人在軍營交納銀兩。
又買馬餘剩銀共一十一萬五千一百兩有奇。
請就近移作城工之用。
從之。
○厄魯特貝勒職銜貝子多爾濟色布騰故、以其子叁都普襲爵。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外省藩臬。
所以佐督撫理一省錢糧刑名之事。
責至重也。
必得才守均優之人。
方克勝任。
其中尚有未曾引見者居多。
着吏部通行傳谕。
除由京補授、及已經召見者。
無庸赴京外。
其未經來京之員。
着該督撫酌量。
何時令其陛見。
藩臬不必同來。
以緻曠廢政務。
○安南國王黎維祜故。
嗣子黎維祎、遣陪臣阮仲常、武晖、武惟宰等、進本告哀。
附貢方物。
下部知之。
○丁卯。
祭先師孔子。
遣諴親王允秘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軍營撥給兵丁官駝馬匹。
值寒冬風雪之時。
不無倒斃。
兵丁賠補。
未免苦累。
今特加恩。
凡在軍營兵丁拴養馬駝。
每年每百匹。
準倒四匹。
遇有行走之處。
每百匹内。
準倒八匹。
其倒斃駝馬。
着動公項補給開銷。
仍交該管将軍、大臣等。
饬令兵丁。
加謹牧放。
毋得恃有此恩。
以緻駝馬過于傷損。
○吏部奏、外官因親老改近地者。
到任後、停其升轉保題。
俟伊丁憂服阕。
坐補原缺。
再論俸升轉。
得旨。
铨選官員。
呈稱親老、請改近。
省者漸多。
爾部不得不定例。
以杜借名規避之弊。
但奏稱俟将來坐補原缺後。
再行論俸升轉。
似覺稍偏。
朕意請改近省人員。
将來坐補原缺後。
若在任三年無過。
準其通算前俸升轉。
爾部照此辦理。
○戶部議準、陝西巡撫碩色、遵旨議覆、侍講學士楊椿條奏、陝省匠價一項。
曆年已久。
有子孫改業。
仍輸舊課。
有丁倒戶絕。
裡甲代賠。
請将每年額徵匠價銀二千九百兩有奇。
在于額徵民糧内均攤。
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嶽浚疏報、蒲台縣清丈地畝。
丈明成熟各則大糧等頃田地。
共五千三百六十四頃五十三畝有奇。
應徵銀二萬七千三百兩有奇。
米三千二百三十一石三鬥七升零。
其丈明瘠薄并荒田地。
共四百四十二頃四十畝有奇。
内除下下則内。
增出地畝糧額扣算折抵外。
所有實在缺額銀一千九百兩有奇。
米二百一十六石二鬥五升零。
均請豁免從之。
○禮部議覆、河南學政張考疏稱、南召另立學宮。
儒童進學十二名。
廪增各二十名。
南陽縣儒童應照原額裁去六名。
存十五名。
廪增、各裁去十名。
各存二十名。
應如所請從之。
○是日、吏部帶領營田效力事竣之革職原署戶部員外郎秦峤引見。
得旨。
秦峤、系鑽營奔競革職發往營田效力之人。
且現有應追核減銀二千餘兩未完。
乃陳時夏先于上年二月内題請開複部議以工程未銷、不準今又以工程完竣。
奏請開複。
甚屬不合。
秦峤、不準開複。
仍發往直隸營田。
效力贖罪。
陳時夏着交部察議。
○戊辰。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己巳。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日果親王奏請随往泰陵。
已降谕旨。
臨期酌量。
今見王氣體尚弱。
途間往返。
未免勞頓。
且此番留京王大臣甚少。
果親王、着仍留總理事務處。
提督鄂善、現在京城。
着協同大學士徐本、辦理稽查事務。
○又谕、朕登極诏書内。
赦罪各款。
本以昭法外之仁。
所冀有司實力奉行。
查明案件。
即予奏聞省釋。
俾得早沐殊恩。
及今已屆二年。
又屢經申饬。
乃外省尚有未經歸結之案。
更或關提待質。
究诘不已株連淹系。
奉行諸多未善若非有心羅織。
即屬任意遲延。
殊有收眚災肆赦之旨。
該部即行申饬各督撫。
令其作速查明。
通行省釋。
毋得仍前怠緩。
如尚有波累等弊。
定将奉行不力之該有司嚴加議處。
○又谕、近日發往台站之高起李禧等。
皆系身獲重罪。
特發往台站效力贖罪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