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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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裡以内者。
俱至榇前吊奠。
并遣人護送。
俾長途安穩。
早抵故裡。
其柩榇準入城治喪。
○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議覆尚書銜徐元夢奏稱、江南貢生王文震、潛心經書。
于禮記講習尤深。
請将王文震、賞給國子監助教職銜。
遇缺題補。
令在三禮館纂修上行走。
專心編校日講禮記。
則日講五經俱全。
可以并垂永久。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仙。
居縣朱爾鴻妻張氏。
○丁巳。
原任通政使司右通政朱必階、恭進其父原任大學士朱轼、手注周禮二卷。
得旨。
着交三禮館。
○戊午。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金鉷疏稱。
懷集縣銀鉛并出之汶塘山礦廠。
各壟并無砂斤。
題請封禁。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奏、安州豬龍河兩岸淤出地畝。
民人王希賢等。
争墾不遂。
同諴親王府護衛庫克。
指稱王府名色。
兩次來州囑托。
除饬嚴審王希賢等定拟外。
先據實奏聞。
得旨。
卿此奏甚是。
如此執法秉公。
實是封疆大臣之度。
今特賜卿四團龍補褂。
以獎卿直。
此雖小事。
然小事不避情面。
可知大事益展嘉猷矣。
其棍徒生事。
須當重處以警其餘。
此皆庫克輩所為。
王年幼、不知也。
朕已另有處分。
卿不必用本題奏。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挑浚毛城鋪迤下河道。
原為蕭、宿、靈、虹、等州縣水患計安全。
與上下河湖宣洩機宜。
全無關礙。
臣奉到部文。
據晏斯盛、孫濩孫、王安國、等。
連章條奏。
極陳利害。
行令會勘确議。
是以奉準部覆。
不得不暫行停止。
俟督撫會勘定議後。
再奏請旨遵行。
并準臣于督撫會議後。
輕騎進京。
将身親目睹之上下河道情形。
閘壩蓄洩機宜。
詳細面陳。
恭請聖訓。
得旨。
覽。
督撫會勘。
責成在汝。
況督撫皆新任。
豈能悉曉河務機宜耶。
朕因人言紛紛。
恐汝一時見不到。
若少有差池。
擔過不起。
是以發汝等再議耳。
看此摺。
是汝見得透。
信得及。
不然。
汝亦何苦樂為此招過之舉耶。
來京之請。
可以不必。
徒勞往返。
何益。
汝既不為浮言所動。
為淮揚百姓計安全。
則可以酌量為之。
此後再有浮言。
朕亦付之不采矣。
但汝仍當慮及萬全。
無贻衆人事後之譏可耳。
○南河副總河、兼都察院副都禦史、德爾敏奏、請于清口以裡、湖水出口之處。
加以關鍵。
啟閉由人。
又逼近海口三十裡外地方。
應接舊堤兩岸築堤。
收束水勢。
又雲梯關下、馬家港水口。
應築堤堵閉。
又高堰大壩、至小黃莊、舊砌石工。
應拆修補葺。
得旨。
河工非經數年虛心平氣。
明體達用。
而且不用聰明。
不能知其源委也。
汝甫到任。
即為此奏。
具見汝留心河務。
而以為必可行。
則朕不敢保也。
當與高斌悉心妥議。
緩緩行之。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管理總督事務、兼管鹽政、嵇曾筠奏、鹽政務在便民。
整頓不能瞻顧。
将直隸督臣李衛、寄交陳奏浙鹽摺稿略節。
逐一剖悉。
得旨。
知道了。
李衛系向管之督臣。
自不若卿今任其事之因時制宜也。
總之期于恤商便民而已耳。
○閩浙總督銜、管理福建事務、郝玉麟奏、閩省奏給鹽商生息銀兩。
伊等趁息數倍。
應照舊一分六厘起息。
以資兵丁賞給。
得旨。
此摺甚是。
原應因地制宜者。
着照卿所奏行。
○管理杭州南北兩關稅務蘇赫讷、具摺謝恩。
得旨。
知道了。
管理關稅。
莫過于恤商便民。
國課其次耳。
若不能潔己。
則實為架禍之尤。
○湖北巡撫鐘保奏、湖南常德府知府李元英。
素性貪殘。
居心奸險。
得旨。
知道了。
有旨谕部。
将李元英調補湖北。
汝試看。
若果有劣迹。
具本題參。
○河南巡撫富德奏報、豫省得雪一二寸。
惟光州所屬四縣。
尚未據報到。
得旨。
覽。
聞光州已有逃饑者。
今又複無雪。
汝何以料理耶。
各屬得雪。
不過一二寸。
即謂上召天和。
朕實不敢居。
至于汝職任封圻。
更不當自滿。
益勉于吏治民生可耳。
○山東巡撫法敏奏、登州府知府員缺。
懇将現任刑部滿郎中富爾遜補授。
得旨。
此奏大非矣。
豈有一省之大。
不能得一好知府。
而以滿郎中外補之理。
若出于無心。
則識見庸陋之極。
若出于有意。
則朋比為私之漸。
将自此起矣。
殊失朕望。
○兩廣總督鄂彌達、廣東巡撫楊永斌、奏報、廣東提督張溥身故。
懇簡員補授。
得旨。
已據題到。
有旨命張天駿署理。
并令大學士等。
傳旨與卿。
令留心試看。
卿看其人若稱職。
密奏以聞。
○鄂彌達又奏、福建台灣北路中港生番滋擾。
閩粵接壤。
除密饬南澳、潮州、兩鎮。
密為探聽。
臣仍于沿海一帶。
小心防範。
得旨。
如此、方是封疆大臣之見。
但此事已據報。
盡行平複矣。
○又奏報、撥運廣西柳、慶、二府之倉谷。
交廣東三水縣接收。
以補撥運瓊州之數。
得旨。
此事朕早已聞知。
已頒谕旨。
此奏略覺遲緩矣。
○又遵旨議奏、廣西右江鎮總兵潘紹周。
請禁土苗祭賽宰牛一摺。
實屬紛更。
無庸置議。
得旨。
是。
彼奏原屬不經之談。
卷之三十五
俱至榇前吊奠。
并遣人護送。
俾長途安穩。
早抵故裡。
其柩榇準入城治喪。
○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議覆尚書銜徐元夢奏稱、江南貢生王文震、潛心經書。
于禮記講習尤深。
請将王文震、賞給國子監助教職銜。
遇缺題補。
令在三禮館纂修上行走。
專心編校日講禮記。
則日講五經俱全。
可以并垂永久。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仙。
居縣朱爾鴻妻張氏。
○丁巳。
原任通政使司右通政朱必階、恭進其父原任大學士朱轼、手注周禮二卷。
得旨。
着交三禮館。
○戊午。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金鉷疏稱。
懷集縣銀鉛并出之汶塘山礦廠。
各壟并無砂斤。
題請封禁。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奏、安州豬龍河兩岸淤出地畝。
民人王希賢等。
争墾不遂。
同諴親王府護衛庫克。
指稱王府名色。
兩次來州囑托。
除饬嚴審王希賢等定拟外。
先據實奏聞。
得旨。
卿此奏甚是。
如此執法秉公。
實是封疆大臣之度。
今特賜卿四團龍補褂。
以獎卿直。
此雖小事。
然小事不避情面。
可知大事益展嘉猷矣。
其棍徒生事。
須當重處以警其餘。
此皆庫克輩所為。
王年幼、不知也。
朕已另有處分。
卿不必用本題奏。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挑浚毛城鋪迤下河道。
原為蕭、宿、靈、虹、等州縣水患計安全。
與上下河湖宣洩機宜。
全無關礙。
臣奉到部文。
據晏斯盛、孫濩孫、王安國、等。
連章條奏。
極陳利害。
行令會勘确議。
是以奉準部覆。
不得不暫行停止。
俟督撫會勘定議後。
再奏請旨遵行。
并準臣于督撫會議後。
輕騎進京。
将身親目睹之上下河道情形。
閘壩蓄洩機宜。
詳細面陳。
恭請聖訓。
得旨。
覽。
督撫會勘。
責成在汝。
況督撫皆新任。
豈能悉曉河務機宜耶。
朕因人言紛紛。
恐汝一時見不到。
若少有差池。
擔過不起。
是以發汝等再議耳。
看此摺。
是汝見得透。
信得及。
不然。
汝亦何苦樂為此招過之舉耶。
來京之請。
可以不必。
徒勞往返。
何益。
汝既不為浮言所動。
為淮揚百姓計安全。
則可以酌量為之。
此後再有浮言。
朕亦付之不采矣。
但汝仍當慮及萬全。
無贻衆人事後之譏可耳。
○南河副總河、兼都察院副都禦史、德爾敏奏、請于清口以裡、湖水出口之處。
加以關鍵。
啟閉由人。
又逼近海口三十裡外地方。
應接舊堤兩岸築堤。
收束水勢。
又雲梯關下、馬家港水口。
應築堤堵閉。
又高堰大壩、至小黃莊、舊砌石工。
應拆修補葺。
得旨。
河工非經數年虛心平氣。
明體達用。
而且不用聰明。
不能知其源委也。
汝甫到任。
即為此奏。
具見汝留心河務。
而以為必可行。
則朕不敢保也。
當與高斌悉心妥議。
緩緩行之。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管理總督事務、兼管鹽政、嵇曾筠奏、鹽政務在便民。
整頓不能瞻顧。
将直隸督臣李衛、寄交陳奏浙鹽摺稿略節。
逐一剖悉。
得旨。
知道了。
李衛系向管之督臣。
自不若卿今任其事之因時制宜也。
總之期于恤商便民而已耳。
○閩浙總督銜、管理福建事務、郝玉麟奏、閩省奏給鹽商生息銀兩。
伊等趁息數倍。
應照舊一分六厘起息。
以資兵丁賞給。
得旨。
此摺甚是。
原應因地制宜者。
着照卿所奏行。
○管理杭州南北兩關稅務蘇赫讷、具摺謝恩。
得旨。
知道了。
管理關稅。
莫過于恤商便民。
國課其次耳。
若不能潔己。
則實為架禍之尤。
○湖北巡撫鐘保奏、湖南常德府知府李元英。
素性貪殘。
居心奸險。
得旨。
知道了。
有旨谕部。
将李元英調補湖北。
汝試看。
若果有劣迹。
具本題參。
○河南巡撫富德奏報、豫省得雪一二寸。
惟光州所屬四縣。
尚未據報到。
得旨。
覽。
聞光州已有逃饑者。
今又複無雪。
汝何以料理耶。
各屬得雪。
不過一二寸。
即謂上召天和。
朕實不敢居。
至于汝職任封圻。
更不當自滿。
益勉于吏治民生可耳。
○山東巡撫法敏奏、登州府知府員缺。
懇将現任刑部滿郎中富爾遜補授。
得旨。
此奏大非矣。
豈有一省之大。
不能得一好知府。
而以滿郎中外補之理。
若出于無心。
則識見庸陋之極。
若出于有意。
則朋比為私之漸。
将自此起矣。
殊失朕望。
○兩廣總督鄂彌達、廣東巡撫楊永斌、奏報、廣東提督張溥身故。
懇簡員補授。
得旨。
已據題到。
有旨命張天駿署理。
并令大學士等。
傳旨與卿。
令留心試看。
卿看其人若稱職。
密奏以聞。
○鄂彌達又奏、福建台灣北路中港生番滋擾。
閩粵接壤。
除密饬南澳、潮州、兩鎮。
密為探聽。
臣仍于沿海一帶。
小心防範。
得旨。
如此、方是封疆大臣之見。
但此事已據報。
盡行平複矣。
○又奏報、撥運廣西柳、慶、二府之倉谷。
交廣東三水縣接收。
以補撥運瓊州之數。
得旨。
此事朕早已聞知。
已頒谕旨。
此奏略覺遲緩矣。
○又遵旨議奏、廣西右江鎮總兵潘紹周。
請禁土苗祭賽宰牛一摺。
實屬紛更。
無庸置議。
得旨。
是。
彼奏原屬不經之談。
卷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