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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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特賜旌異、以為平反勸。
诏所司确議。
○甲戌。
升太仆寺少卿張中元、為都察院右佥都禦史、巡撫江甯等處、提督軍務 ○諸王大臣議、大學士王永吉、為兵部尚書時、鞫問窩逃呂煌行賄一案。
審結稽遲。
又不題參知州誣解窩主。
且欲坐逃主以吓詐之罪。
應革去大學士。
降二級調用。
仍奪俸六月。
得上□日、王永吉破格超擢。
簡任機密。
當竭忠為國、以圖報稱。
昨諸王大臣會議呂煌一案、诘問情由。
辄張威忿怒。
全無小心敬慎之意。
豈非欲效陳名夏故态耶。
負恩殊甚。
宜加重處。
姑從寬革去大學士。
降一級調用。
罰俸六個月。
○諸王及滿洲漢軍部院大臣奏言、從前隐匿逃人之律、将窩主正法。
後特減等充軍。
後又将窩主并家口、俱給本主為奴。
今複免其為奴、仍充軍。
方窩主正法、家口為奴之時。
雖有逃人、尚多緝獲。
自定充軍之例。
一年間、逃人幾及三萬。
緝獲者不及十分之一。
惟其立法從輕、故緻窩逃愈衆。
仰請再行酌定。
得上 □日、着同漢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
○乙亥。
經略大學士洪承疇奏言、辰常總兵官徐勇、當黔寇披猖之時。
誓死固守。
曆有戰功。
逆賊遺書誘降。
斬其來使、以示無貳。
後因辰州孤城莫援、賊将白文選率衆圍攻、城遂陷。
勇督兵恭戰。
被槍堕馬、猶立斬數賊。
力竭不支、為賊所害。
既死、猶握刀不釋。
賊截其手而去。
阖門遇難者、三十九人。
請加優恤以勵臣節得上□日、徐勇屢着戰功忠節殉難。
阖門受害。
深可憫恻。
着所司從優察恤。
○洪承疇又奏、辰常道參議劉昇祚、辰州城陷被執。
賊逼授僞職辱罵不屈。
立遭慘磔。
阖門男婦、遭戮無遺。
辰州府知府王任杞、城陷後。
罵賊觸怒。
碎屍而死。
其祖母、及其母、俱自缢一門男婦遇害者、四十六人。
并請褒恤得上□日、劉昇祚等、應得恤典、該部察例具奏。
○丙子。
調刑部尚書張秉貞、為兵部尚書。
轉兵部督捕右侍郎李呈祥、為兵部左侍郎。
升太仆寺卿黃徽允、為兵部右侍郎。
○丁醜。
遣官祭曆代帝王 ○遣官祭城隍之神。
○遣房山縣知縣祭金帝陵。
○戊寅。
降順天巡撫王來用一級、調用。
以其咨奏稽遲也 ○己卯。
刑部議覆、吏科都給事中魏象樞奏、各省按察使司守巡各道、應将一切刑名大案、已結未結。
照布政司奏報錢糧例、□山戊不□終造冊進覽。
以便清厘。
以免拖累。
從之。
○庚辰。
以内翰林國史院學士傅以漸、為内翰林秘書院大學士。
○升總督倉場戶部左侍郎任浚、為刑部尚書。
大理寺卿梁清遠、為兵部督捕右侍郎。
降補原任都察院左都禦史趙開心、為太仆寺卿。
升吏部郎中梁羽明、為太常寺少卿。
戶科都給事中杜笃祜、掌河南道禦史潘朝選、為太仆寺少卿。
陝西商雒道佥事許宸、為通政使司左參議。
○壬午。
谕尚書車克、侍郎覺羅額爾德曰。
部中啟奏諸事。
每至積壅始奏。
省覽之際、殊覺繁多。
嗣後毋得壅積。
但有一二事、即便奏聞。
○命二等阿達哈哈番費揚古、郭邁、鄂莫克圖、俱為二等阿思哈尼哈番。
○故明樂安王朱議淜、及僧人文秀、道士張應和等、謀逆事覺。
伏誅。
○癸未。
谕吏部。
朕惟旌賢勸能、國有常典。
大學士範文程、額色黑、甯完我、尚書郎球、巴哈納、車克、侍郎祝世允、向在太宗時、素效忠勤。
曆今始終不渝。
或匡贊政機、勞深啟沃。
或經理部務、力殚猷為。
成績已彰。
宜加恩晉秩。
範文程、着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額色黑、車克、甯完我、郎球、巴哈納、祝世允、俱着加太子太保。
各照舊辦事。
議政大臣巴哈、篇古、曩在太宗時、宣勞有素。
近複左右朕躬、勤慎罔替。
益罄忠誠。
并宜加秩示勸。
巴哈、篇古、俱着加太子太保。
爾部即遵谕行。
○甲申。
諸王大臣議覆、隐匿逃人例、奏入。
得上□日、王等議隐匿逃人之家、給與逃主為奴。
朕思傥有奸惡之徒。
圖财設局。
以害無辜。
如從前正法之小羽子等、亦不可測。
宜詳慎定議。
其地方兩鄰解子流徙之例。
因一罪犯。
牽連衆人。
蕩家廢産。
遠徙他方。
朕心不忍。
且所議大小官員等罪、亦屬太過。
着一并另議具奏。
○贈太子太保都察院左都禦史房可壯少保。
蔭一子入監讀書。
○以陣亡二等阿達哈哈番李世貴子文先、襲職。
○以故拜他喇布勒哈番項朝輔子天允、襲職。
○乙酉。
通密道副使劉餘王□彗、以查覆職名稽遲。
降一級調用。
○丙戌。
宗人府禮部、議覆國子監祭酒姑爾瑪洪疏言、覺羅蔭生、應與官員蔭生、一例送監讀書。
俟月分滿日。
亦與官員蔭生、一例照等铨授。
從之。
○裁湖廣随州所、歸并安陸衛。
枝江、遠安、彜陵、長甯所、歸并荊州衛。
桂陽所、歸并郴州所。
常甯所、歸并衡州衛。
東安所、歸并永州衛。
○予故二等阿思哈尼哈番荊古爾達、祭葬立如例。
○升浙江定海鎮标遊擊常進功、為杭州府城守副将。
陝西慶陽府署副将馬骧、為江西南贛右協副将。
副将管福建汀州城守右營遊擊事賀國相、為福州府水師副将。
○增設兵部督捕漢軍副理事官八員。
滿洲漢軍筆帖式八員。
诏所司确議。
○甲戌。
升太仆寺少卿張中元、為都察院右佥都禦史、巡撫江甯等處、提督軍務 ○諸王大臣議、大學士王永吉、為兵部尚書時、鞫問窩逃呂煌行賄一案。
審結稽遲。
又不題參知州誣解窩主。
且欲坐逃主以吓詐之罪。
應革去大學士。
降二級調用。
仍奪俸六月。
得上□日、王永吉破格超擢。
簡任機密。
當竭忠為國、以圖報稱。
昨諸王大臣會議呂煌一案、诘問情由。
辄張威忿怒。
全無小心敬慎之意。
豈非欲效陳名夏故态耶。
負恩殊甚。
宜加重處。
姑從寬革去大學士。
降一級調用。
罰俸六個月。
○諸王及滿洲漢軍部院大臣奏言、從前隐匿逃人之律、将窩主正法。
後特減等充軍。
後又将窩主并家口、俱給本主為奴。
今複免其為奴、仍充軍。
方窩主正法、家口為奴之時。
雖有逃人、尚多緝獲。
自定充軍之例。
一年間、逃人幾及三萬。
緝獲者不及十分之一。
惟其立法從輕、故緻窩逃愈衆。
仰請再行酌定。
得上 □日、着同漢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
○乙亥。
經略大學士洪承疇奏言、辰常總兵官徐勇、當黔寇披猖之時。
誓死固守。
曆有戰功。
逆賊遺書誘降。
斬其來使、以示無貳。
後因辰州孤城莫援、賊将白文選率衆圍攻、城遂陷。
勇督兵恭戰。
被槍堕馬、猶立斬數賊。
力竭不支、為賊所害。
既死、猶握刀不釋。
賊截其手而去。
阖門遇難者、三十九人。
請加優恤以勵臣節得上□日、徐勇屢着戰功忠節殉難。
阖門受害。
深可憫恻。
着所司從優察恤。
○洪承疇又奏、辰常道參議劉昇祚、辰州城陷被執。
賊逼授僞職辱罵不屈。
立遭慘磔。
阖門男婦、遭戮無遺。
辰州府知府王任杞、城陷後。
罵賊觸怒。
碎屍而死。
其祖母、及其母、俱自缢一門男婦遇害者、四十六人。
并請褒恤得上□日、劉昇祚等、應得恤典、該部察例具奏。
○丙子。
調刑部尚書張秉貞、為兵部尚書。
轉兵部督捕右侍郎李呈祥、為兵部左侍郎。
升太仆寺卿黃徽允、為兵部右侍郎。
○丁醜。
遣官祭曆代帝王 ○遣官祭城隍之神。
○遣房山縣知縣祭金帝陵。
○戊寅。
降順天巡撫王來用一級、調用。
以其咨奏稽遲也 ○己卯。
刑部議覆、吏科都給事中魏象樞奏、各省按察使司守巡各道、應将一切刑名大案、已結未結。
照布政司奏報錢糧例、□山戊不□終造冊進覽。
以便清厘。
以免拖累。
從之。
○庚辰。
以内翰林國史院學士傅以漸、為内翰林秘書院大學士。
○升總督倉場戶部左侍郎任浚、為刑部尚書。
大理寺卿梁清遠、為兵部督捕右侍郎。
降補原任都察院左都禦史趙開心、為太仆寺卿。
升吏部郎中梁羽明、為太常寺少卿。
戶科都給事中杜笃祜、掌河南道禦史潘朝選、為太仆寺少卿。
陝西商雒道佥事許宸、為通政使司左參議。
○壬午。
谕尚書車克、侍郎覺羅額爾德曰。
部中啟奏諸事。
每至積壅始奏。
省覽之際、殊覺繁多。
嗣後毋得壅積。
但有一二事、即便奏聞。
○命二等阿達哈哈番費揚古、郭邁、鄂莫克圖、俱為二等阿思哈尼哈番。
○故明樂安王朱議淜、及僧人文秀、道士張應和等、謀逆事覺。
伏誅。
○癸未。
谕吏部。
朕惟旌賢勸能、國有常典。
大學士範文程、額色黑、甯完我、尚書郎球、巴哈納、車克、侍郎祝世允、向在太宗時、素效忠勤。
曆今始終不渝。
或匡贊政機、勞深啟沃。
或經理部務、力殚猷為。
成績已彰。
宜加恩晉秩。
範文程、着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額色黑、車克、甯完我、郎球、巴哈納、祝世允、俱着加太子太保。
各照舊辦事。
議政大臣巴哈、篇古、曩在太宗時、宣勞有素。
近複左右朕躬、勤慎罔替。
益罄忠誠。
并宜加秩示勸。
巴哈、篇古、俱着加太子太保。
爾部即遵谕行。
○甲申。
諸王大臣議覆、隐匿逃人例、奏入。
得上□日、王等議隐匿逃人之家、給與逃主為奴。
朕思傥有奸惡之徒。
圖财設局。
以害無辜。
如從前正法之小羽子等、亦不可測。
宜詳慎定議。
其地方兩鄰解子流徙之例。
因一罪犯。
牽連衆人。
蕩家廢産。
遠徙他方。
朕心不忍。
且所議大小官員等罪、亦屬太過。
着一并另議具奏。
○贈太子太保都察院左都禦史房可壯少保。
蔭一子入監讀書。
○以陣亡二等阿達哈哈番李世貴子文先、襲職。
○以故拜他喇布勒哈番項朝輔子天允、襲職。
○乙酉。
通密道副使劉餘王□彗、以查覆職名稽遲。
降一級調用。
○丙戌。
宗人府禮部、議覆國子監祭酒姑爾瑪洪疏言、覺羅蔭生、應與官員蔭生、一例送監讀書。
俟月分滿日。
亦與官員蔭生、一例照等铨授。
從之。
○裁湖廣随州所、歸并安陸衛。
枝江、遠安、彜陵、長甯所、歸并荊州衛。
桂陽所、歸并郴州所。
常甯所、歸并衡州衛。
東安所、歸并永州衛。
○予故二等阿思哈尼哈番荊古爾達、祭葬立如例。
○升浙江定海鎮标遊擊常進功、為杭州府城守副将。
陝西慶陽府署副将馬骧、為江西南贛右協副将。
副将管福建汀州城守右營遊擊事賀國相、為福州府水師副将。
○增設兵部督捕漢軍副理事官八員。
滿洲漢軍筆帖式八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