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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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一年。
甲午。
九月。
丁亥朔。
○己醜。
上幸内院、召諸王、及九卿、科、道等漢官。
賜茶畢因語及巡撫宜永貴疏稱、滿洲逃人甚多。
捕獲甚少而漢官議隐匿逃人之罪。
必欲輕減一事。
谕諸漢臣曰。
朕荷天眷。
撫有鴻業。
無分滿漢。
概加恩遇。
于漢人尤所體恤。
乃爾等每與滿洲抵牾。
不克和衷是何意也。
當明末、北人南人、各為黨與。
緻傾國祚。
朕傥有偏念。
自當庇護滿洲。
今愛養爾等過于滿洲。
是朕以一體相視。
而爾等蓄有二心。
朕以故舊相遇。
而爾等猜如新識。
朕以同德相期。
而爾等多懷異念矣。
朕從來不念舊惡。
爾等自太祖太宗以來。
本為敵國。
朕荷天祐。
撫有大業海宇之内皆我臣庶自應捐除既往。
悉予恩鄬。
但爾等遭流賊之禍。
如蹈水火朕救援而安養之。
爾等誠念及此。
豈可不圖報效。
今爾等之意欲使滿洲家人、盡皆逃亡。
使滿洲失其所業可乎。
朕姑宥前罪。
嗣後其各改心易慮。
為國為君。
盡忠效力。
以圖報稱朕優念爾等。
故面谕及此。
若更持貳志。
行私自便爾時事發。
決不爾貸。
諸漢臣奏曰。
皇上谕及此。
臣等有何置辯。
從此以後。
惟改心易慮。
各盡職守耳。
○谕吏部少保兼太子太保内翰林秘書院大學士範文程、自太宗時、委用辦事二十餘年。
忠誠練達不避艱辛。
朕所倚賴乃近以積勞成病。
雖暫假調理。
心仍夙夜在公。
未得專事藥餌。
旦夕奏效深系朕懷。
可暫令解任謝事。
安心調攝特加升太傅兼太子太師。
昭朕眷體大臣至意。
伫俟病痊、以需召用。
○降補原任兵部尚書孟明輔、為苑馬寺卿。
兼陝西按察使司佥事兵部右侍郎張基遠、為江南按察使司副使、蘇松兵備道。
升山東青登萊道參政田起龍、為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
○免陝西西安、平涼、鳳翔等府屬、十年分雹災額賦。
○予假原任都察院右都禦史管戶部右侍郎事趙繼鼎、以年老乞休。
允之。
○庚寅。
以軍功。
封太子少保廣西提督總兵官線國安、為三等伯。
授三等阿思哈尼哈番右翼總兵官全節、為三等精奇尼哈番。
一等阿達哈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左翼總兵官馬雄、為二等阿思哈尼哈番、仍鎮守廣西。
○升學士白色純、為吏部右侍郎。
○以阿達哈哈番趙國英、為兵部理事官。
○以正藍旗漢軍三等伯佟六十、為本旗梅勒章京。
○降原任兵部侍郎杜立德一級調用。
以前審窩逃呂煌行賄一案。
不即完結。
又不糾參德州知州佟昌年徇庇之罪故也。
○辛卯。
以正白旗蒙古牛錄章京達雅、為甲喇章京。
○壬辰。
谕吏部、督撫責任封疆。
關系非輕。
員缺未可久懸。
王來用、奉上□日降調。
已經十三日。
何得至今尚未推補。
殊屬怠忽。
着即會推堪任者具奏。
以後似此等緊要員缺須于命下次日、即行會推。
毋得仍前遲延取罪。
○升詹事府詹事李奭棠、為内翰林國史院學士。
○降補原任大學士王永吉、為總督倉場戶部左侍郎升太常寺卿王爾祿、為大理寺卿。
○予故内翰林國史院學士魏天賞、廣西提督總兵官馬蛟麟、各祭葬如例。
○初、和碩鄭親王濟爾哈朗等、議窩逃罪。
即以窩逃之人、給與窩主為奴。
上以立法太重。
恐奸徒借端陷害無辜。
命改議。
會南贛巡撫宜永貴疏言、迩來滿洲家人。
逃者甚多獲者甚少。
乞仍照初定例。
章下王等并議。
至是、王等議隐匿逃人者正法。
家産入官其兩鄰各責四十。
流徙十家長責四十如窩主。
自行出首者免罪。
傍人出首者、将窩主家産、分為三分一分給與出首之人。
第二次逃者。
仍鞭一百、歸主。
第三次逃者。
本犯正法該管地方官、無論有無拏獲逃人。
一年兩次造冊。
呈報督捕如有逃人、隐匿不報事覺。
将前報部官革職凡拏獲逃人即當解送督捕。
若有監羁沉滞不行起解者将該管官革職仍罰銀一百兩。
給與出首之人。
如運船隐匿逃人。
該管官照民例治罪。
若軍船、商船、該管官将本船男婦數目。
造冊用印。
給與船主。
凡到閘口。
俱照數驗放。
如多于正數、即行拏解督捕。
若審系逃人、即将船家正法。
船内财物入官、見任文武官員、并有頂帶閑官、進士、舉人、貢生、監生、及休緻回籍閑住各官、隐匿逃人。
将本官并妻子流徙。
家産入官。
文武官員赴任之後。
有家人隐匿逃人者。
本官不知情、免罪其隐主、如系另戶者。
即将隐主正法。
家産入官。
如系同居者。
其妻子房地免議。
家産财物入官。
至于府屬州縣官内。
如有一官革職者。
知府、降一級。
直隸知州、照知府例議處。
道員、罰俸九個月。
巡撫、罰俸六個月。
總督、罰俸三個月。
拏送逃人數多者。
該管地方官紀錄。
俟考核
甲午。
九月。
丁亥朔。
○己醜。
上幸内院、召諸王、及九卿、科、道等漢官。
賜茶畢因語及巡撫宜永貴疏稱、滿洲逃人甚多。
捕獲甚少而漢官議隐匿逃人之罪。
必欲輕減一事。
谕諸漢臣曰。
朕荷天眷。
撫有鴻業。
無分滿漢。
概加恩遇。
于漢人尤所體恤。
乃爾等每與滿洲抵牾。
不克和衷是何意也。
當明末、北人南人、各為黨與。
緻傾國祚。
朕傥有偏念。
自當庇護滿洲。
今愛養爾等過于滿洲。
是朕以一體相視。
而爾等蓄有二心。
朕以故舊相遇。
而爾等猜如新識。
朕以同德相期。
而爾等多懷異念矣。
朕從來不念舊惡。
爾等自太祖太宗以來。
本為敵國。
朕荷天祐。
撫有大業海宇之内皆我臣庶自應捐除既往。
悉予恩鄬。
但爾等遭流賊之禍。
如蹈水火朕救援而安養之。
爾等誠念及此。
豈可不圖報效。
今爾等之意欲使滿洲家人、盡皆逃亡。
使滿洲失其所業可乎。
朕姑宥前罪。
嗣後其各改心易慮。
為國為君。
盡忠效力。
以圖報稱朕優念爾等。
故面谕及此。
若更持貳志。
行私自便爾時事發。
決不爾貸。
諸漢臣奏曰。
皇上谕及此。
臣等有何置辯。
從此以後。
惟改心易慮。
各盡職守耳。
○谕吏部少保兼太子太保内翰林秘書院大學士範文程、自太宗時、委用辦事二十餘年。
忠誠練達不避艱辛。
朕所倚賴乃近以積勞成病。
雖暫假調理。
心仍夙夜在公。
未得專事藥餌。
旦夕奏效深系朕懷。
可暫令解任謝事。
安心調攝特加升太傅兼太子太師。
昭朕眷體大臣至意。
伫俟病痊、以需召用。
○降補原任兵部尚書孟明輔、為苑馬寺卿。
兼陝西按察使司佥事兵部右侍郎張基遠、為江南按察使司副使、蘇松兵備道。
升山東青登萊道參政田起龍、為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
○免陝西西安、平涼、鳳翔等府屬、十年分雹災額賦。
○予假原任都察院右都禦史管戶部右侍郎事趙繼鼎、以年老乞休。
允之。
○庚寅。
以軍功。
封太子少保廣西提督總兵官線國安、為三等伯。
授三等阿思哈尼哈番右翼總兵官全節、為三等精奇尼哈番。
一等阿達哈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左翼總兵官馬雄、為二等阿思哈尼哈番、仍鎮守廣西。
○升學士白色純、為吏部右侍郎。
○以阿達哈哈番趙國英、為兵部理事官。
○以正藍旗漢軍三等伯佟六十、為本旗梅勒章京。
○降原任兵部侍郎杜立德一級調用。
以前審窩逃呂煌行賄一案。
不即完結。
又不糾參德州知州佟昌年徇庇之罪故也。
○辛卯。
以正白旗蒙古牛錄章京達雅、為甲喇章京。
○壬辰。
谕吏部、督撫責任封疆。
關系非輕。
員缺未可久懸。
王來用、奉上□日降調。
已經十三日。
何得至今尚未推補。
殊屬怠忽。
着即會推堪任者具奏。
以後似此等緊要員缺須于命下次日、即行會推。
毋得仍前遲延取罪。
○升詹事府詹事李奭棠、為内翰林國史院學士。
○降補原任大學士王永吉、為總督倉場戶部左侍郎升太常寺卿王爾祿、為大理寺卿。
○予故内翰林國史院學士魏天賞、廣西提督總兵官馬蛟麟、各祭葬如例。
○初、和碩鄭親王濟爾哈朗等、議窩逃罪。
即以窩逃之人、給與窩主為奴。
上以立法太重。
恐奸徒借端陷害無辜。
命改議。
會南贛巡撫宜永貴疏言、迩來滿洲家人。
逃者甚多獲者甚少。
乞仍照初定例。
章下王等并議。
至是、王等議隐匿逃人者正法。
家産入官其兩鄰各責四十。
流徙十家長責四十如窩主。
自行出首者免罪。
傍人出首者、将窩主家産、分為三分一分給與出首之人。
第二次逃者。
仍鞭一百、歸主。
第三次逃者。
本犯正法該管地方官、無論有無拏獲逃人。
一年兩次造冊。
呈報督捕如有逃人、隐匿不報事覺。
将前報部官革職凡拏獲逃人即當解送督捕。
若有監羁沉滞不行起解者将該管官革職仍罰銀一百兩。
給與出首之人。
如運船隐匿逃人。
該管官照民例治罪。
若軍船、商船、該管官将本船男婦數目。
造冊用印。
給與船主。
凡到閘口。
俱照數驗放。
如多于正數、即行拏解督捕。
若審系逃人、即将船家正法。
船内财物入官、見任文武官員、并有頂帶閑官、進士、舉人、貢生、監生、及休緻回籍閑住各官、隐匿逃人。
将本官并妻子流徙。
家産入官。
文武官員赴任之後。
有家人隐匿逃人者。
本官不知情、免罪其隐主、如系另戶者。
即将隐主正法。
家産入官。
如系同居者。
其妻子房地免議。
家産财物入官。
至于府屬州縣官内。
如有一官革職者。
知府、降一級。
直隸知州、照知府例議處。
道員、罰俸九個月。
巡撫、罰俸六個月。
總督、罰俸三個月。
拏送逃人數多者。
該管地方官紀錄。
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