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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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酌量優升。
其解到逃人。
督捕即當收拘認主。
如有主認者。
交與本主。
無主認者。
給與官米食用。
查系某旗者。
即交與該旗固山額真、梅勒章京一月之後無主認者、即行入官。
其送到逃人、或窩主、如攀引他人。
應暫羁候提到彼人再行質審。
如滿洲家人隐匿逃人鞭一百、罰銀五兩其本主不論官民、罰銀十兩。
或另戶人隐匿逃人、鞭一百、罰銀十兩。
宗室公以上、家下莊頭等人。
窩隐逃人鞭一百、罰銀五兩。
其管莊撥什庫、罰銀十兩。
逃走二次、或三次如本主不行報明被旁人出首者。
平人鞭一百有頂帶官員鞭一百、折贖仍将前入官家産、分作三分一分給與出首之人。
生員隐匿逃人。
與平民一例正法。
其逃人拐帶物件。
即于入官物件内賠補。
窩主不行舉首。
或被十家長、鄰佑、百長出首者。
亦将窩主家産三分之一、給與出首之人。
或有逃人在營伍中食糧。
不行盤查。
事覺管隊責四十百總責三十五。
把總責三十。
外委千總責二十五。
衛千總、守備、都司各官。
俱照知州知縣例參将、遊擊、各計所轄營伍。
照知府例。
副将、照道員例。
掌印都司、總兵官、照巡撫例。
提督總兵官、照總督例議處。
凡拏獲逃人者。
給銀二兩。
如投充滿洲人之兄弟、子侄、親戚、戶部檔内無名。
假稱逃人吓詐良民者。
舊人鞭一百。
民責四十。
在盛京時、出征所獲之人。
如系出邊逃者。
照例鞭責。
歸給原主。
其窩家免議。
如系未出邊逃者。
釋放為民。
未到京逃者。
照例鞭責歸主。
其窩主責四十。
釋放為民。
或滿漢雇覓逃人做工或賃房與住。
如有人作保者、其保人不分滿漢。
即坐以隐匿之罪其雇覓賃房之人免罪。
該管官該地方、十家長鄰佑、俱免罪若無保人、留住過十日者正法。
家産入官十日之内者免。
究逃人夫婦、父子、逃出複回者。
窩主免究若同逃内有一半仍在原窩家居住。
部文行提該管官即行查解者、紀錄隐匿之家、并地方、鄰佑十家長、照例治罪。
凡逃人無論男女七十以上、十三□山戊不□以下者。
俱免責逃三次者、亦免死。
窩主并地方、十家長、鄰佑、俱照例治罪凡窩主。
無論男婦。
七十以上十三□山戊不□以下者。
俱免死。
入官。
其窩主父子兄弟分居者。
取地方官印結。
免入官。
其應入官家産。
亦取地方官印結。
追入官。
如不系分居、假稱分居、或隐留家産一半者。
即将該管地方官革職。
凡隐匿逃人。
将末家斷作窩主。
其保賣逃人者。
若系逃人自行賣身。
将保人斷作窩主。
逃人逃出、自娶之妻。
仍應将給逃人。
若強娶霸占者。
釋放還家。
凡各處解送逃人窩主。
如解役故意緻死。
及受賄縱逃者。
責四十。
流徙。
如系無主認識逃人。
中途逃死者。
除窩主正法外。
家産入官。
僧道隐匿者。
照民例治罪。
該管僧道官、照知縣例治罪。
如部文行提窩主并逃人、不行解送者、指名題參。
從之。
○癸巳。
未刻。
日生半暈。
旁生左右珥。
申刻、日上生背氣一道。
赤黃色。
○免宣府萬全右衛所屬暖店堡、梁家、渠家、吳家、沙家等莊、盆兒窰、西紅廟、本年分雹災額賦。
○甲午。
補服阕工科都給事中朱之弼、為戶科都給事中。
○乙未。
賞從征喀喇沁土默特部落将士銀兩有差。
○總督倉場戶部左侍郎王永吉、具疏謝恩。
谕曰。
王永吉、初擢内院時曾有感恩圖報等語。
乃行不顧言。
以緻獲罪。
人臣果有為君為國實心。
當見諸實事。
似此空言何用。
仍命通行申饬。
○丙申。
升河南布政使董天機、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直隸等處、贊理軍務。
○己亥。
補服阕内翰林秘書院編修王無咎、檢讨楊運昌、原官 ○庚子。
升通政使司左通政朱鼎延、為太常寺卿。
○升山西驿傳道副使周召南、為山東布政使司參政、登萊道。
山東東兖道參議劉應錫、為河南按察使司副使、通密道。
湖廣下荊南道參議張道湜、為陝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商雒道。
○丙午。
革浙江督糧道參議李廷樞職。
以撫臣秦世祯劾其貪穢故也。
○丁未。
江南江西總督馬國柱、以衰老休緻。
○遣官存問達賴喇嘛、顧實汗、班禅胡土克圖、賜以嵌綠松石珊瑚金茶筒、及玉瓶、緞疋等物。
○授庶吉士汪煉南、曹爾堪、陳彩、金鋐、俱為内翰林秘書院編修。
楊紹先、為内翰林國史院編修。
範承谟、張應桂、俱為内翰林弘文院編修。
丁思孔、葉先登、郭棻、耿介、盧高、俱為内翰林秘書院檢讨。
張瑞徵、薛澐、方猷、餘恂、湯斌、俱為内翰林國史院檢讨。
陳子達、王勰、錢開宗、崔之英、楊永甯、白乃貞、李昌祚、俱為内翰林弘文院檢讨。
饒宇栻、韓廷芑、史彪
其解到逃人。
督捕即當收拘認主。
如有主認者。
交與本主。
無主認者。
給與官米食用。
查系某旗者。
即交與該旗固山額真、梅勒章京一月之後無主認者、即行入官。
其送到逃人、或窩主、如攀引他人。
應暫羁候提到彼人再行質審。
如滿洲家人隐匿逃人鞭一百、罰銀五兩其本主不論官民、罰銀十兩。
或另戶人隐匿逃人、鞭一百、罰銀十兩。
宗室公以上、家下莊頭等人。
窩隐逃人鞭一百、罰銀五兩。
其管莊撥什庫、罰銀十兩。
逃走二次、或三次如本主不行報明被旁人出首者。
平人鞭一百有頂帶官員鞭一百、折贖仍将前入官家産、分作三分一分給與出首之人。
生員隐匿逃人。
與平民一例正法。
其逃人拐帶物件。
即于入官物件内賠補。
窩主不行舉首。
或被十家長、鄰佑、百長出首者。
亦将窩主家産三分之一、給與出首之人。
或有逃人在營伍中食糧。
不行盤查。
事覺管隊責四十百總責三十五。
把總責三十。
外委千總責二十五。
衛千總、守備、都司各官。
俱照知州知縣例參将、遊擊、各計所轄營伍。
照知府例。
副将、照道員例。
掌印都司、總兵官、照巡撫例。
提督總兵官、照總督例議處。
凡拏獲逃人者。
給銀二兩。
如投充滿洲人之兄弟、子侄、親戚、戶部檔内無名。
假稱逃人吓詐良民者。
舊人鞭一百。
民責四十。
在盛京時、出征所獲之人。
如系出邊逃者。
照例鞭責。
歸給原主。
其窩家免議。
如系未出邊逃者。
釋放為民。
未到京逃者。
照例鞭責歸主。
其窩主責四十。
釋放為民。
或滿漢雇覓逃人做工或賃房與住。
如有人作保者、其保人不分滿漢。
即坐以隐匿之罪其雇覓賃房之人免罪。
該管官該地方、十家長鄰佑、俱免罪若無保人、留住過十日者正法。
家産入官十日之内者免。
究逃人夫婦、父子、逃出複回者。
窩主免究若同逃内有一半仍在原窩家居住。
部文行提該管官即行查解者、紀錄隐匿之家、并地方、鄰佑十家長、照例治罪。
凡逃人無論男女七十以上、十三□山戊不□以下者。
俱免責逃三次者、亦免死。
窩主并地方、十家長、鄰佑、俱照例治罪凡窩主。
無論男婦。
七十以上十三□山戊不□以下者。
俱免死。
入官。
其窩主父子兄弟分居者。
取地方官印結。
免入官。
其應入官家産。
亦取地方官印結。
追入官。
如不系分居、假稱分居、或隐留家産一半者。
即将該管地方官革職。
凡隐匿逃人。
将末家斷作窩主。
其保賣逃人者。
若系逃人自行賣身。
将保人斷作窩主。
逃人逃出、自娶之妻。
仍應将給逃人。
若強娶霸占者。
釋放還家。
凡各處解送逃人窩主。
如解役故意緻死。
及受賄縱逃者。
責四十。
流徙。
如系無主認識逃人。
中途逃死者。
除窩主正法外。
家産入官。
僧道隐匿者。
照民例治罪。
該管僧道官、照知縣例治罪。
如部文行提窩主并逃人、不行解送者、指名題參。
從之。
○癸巳。
未刻。
日生半暈。
旁生左右珥。
申刻、日上生背氣一道。
赤黃色。
○免宣府萬全右衛所屬暖店堡、梁家、渠家、吳家、沙家等莊、盆兒窰、西紅廟、本年分雹災額賦。
○甲午。
補服阕工科都給事中朱之弼、為戶科都給事中。
○乙未。
賞從征喀喇沁土默特部落将士銀兩有差。
○總督倉場戶部左侍郎王永吉、具疏謝恩。
谕曰。
王永吉、初擢内院時曾有感恩圖報等語。
乃行不顧言。
以緻獲罪。
人臣果有為君為國實心。
當見諸實事。
似此空言何用。
仍命通行申饬。
○丙申。
升河南布政使董天機、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直隸等處、贊理軍務。
○己亥。
補服阕内翰林秘書院編修王無咎、檢讨楊運昌、原官 ○庚子。
升通政使司左通政朱鼎延、為太常寺卿。
○升山西驿傳道副使周召南、為山東布政使司參政、登萊道。
山東東兖道參議劉應錫、為河南按察使司副使、通密道。
湖廣下荊南道參議張道湜、為陝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商雒道。
○丙午。
革浙江督糧道參議李廷樞職。
以撫臣秦世祯劾其貪穢故也。
○丁未。
江南江西總督馬國柱、以衰老休緻。
○遣官存問達賴喇嘛、顧實汗、班禅胡土克圖、賜以嵌綠松石珊瑚金茶筒、及玉瓶、緞疋等物。
○授庶吉士汪煉南、曹爾堪、陳彩、金鋐、俱為内翰林秘書院編修。
楊紹先、為内翰林國史院編修。
範承谟、張應桂、俱為内翰林弘文院編修。
丁思孔、葉先登、郭棻、耿介、盧高、俱為内翰林秘書院檢讨。
張瑞徵、薛澐、方猷、餘恂、湯斌、俱為内翰林國史院檢讨。
陳子達、王勰、錢開宗、崔之英、楊永甯、白乃貞、李昌祚、俱為内翰林弘文院檢讨。
饒宇栻、韓廷芑、史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