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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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該道專管。
稽察舊積。
料理新儲。
應行事宜、聽呈督撫具奏。
每年二次造冊報部。
該部察積谷多寡、分别議奏。
以定該道功罪。
一、大軍經過地方、馬匹所需、供應草豆運價等項。
以後俱準作正項錢糧銷算。
如官胥通同勒掯侵冒、該督撫即行糾參。
隐徇者一體重處。
一、滿洲蒙古漢軍兵丁、酌量給賞。
一、貧民失業流離。
各地方官、有能赈恤全活五百人以上者。
核實紀錄。
千人以上者。
即與題請加級。
其有鄉紳富民、尚義出粟、全活貧民百人以上者。
該地方官核實具奏。
分别旌勸。
一、東南财賦之地、素稱沃壤。
連年水旱為災、民生重困。
皆因失修水利、緻誤農工。
該督撫責成地方官、悉心講求。
疏通水道。
修築堤防。
以時蓄洩。
俾水旱無虞。
民安樂利。
一、頻年治河、旋塞旋決。
夫役埽料、民累不堪。
或地方有司、借端加派。
或濫用委官、侵冒詐索。
該督撫監司、嚴加清厘禁戢。
仍須講求長策、刻期竣工。
勿得延緩滋害。
一、近來司府州縣、徵收錢糧。
天平法馬太重。
多加火耗、民受困苦。
着該督撫司道等官、嚴饬有司、務遵較定法馬。
不許私自增加。
仍不時密察、違者指名參奏。
并上司差役催提、橫加需索、淩逼下屬。
着嚴行禁戢。
督撫各官、不自覺察者、一并治罪。
一、各地方徭役繁重。
有豪紳、劣衿衙胥積蠹、或本身田連阡陌。
濫免差徭。
或包攬他人田地徭丁。
代為規避。
偏累窮民、莫此為甚。
該督撫行各地方官、兼公嚴察。
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懲處。
一、直隸及各省徵收錢糧、俱照萬曆年間則例。
久已通行。
如州縣官、有将天啟崇祯年間濫加錢糧、仍行徵派者。
該督撫糾參重處。
一、白糧民解累民。
官解仍以累民。
今後于該省漕糧船分帶。
以蘇官民之累。
應行事宜、該督撫作速議奏。
一、漕船缺額、已準動輕赍銀兩、責令運官自雇。
如有重派地畝。
擅拏民船者。
有司運官。
俱聽該督撫糾參重處。
一、關稅已經定額。
奉差官員、不許分外科索。
擾害商民。
其地方民事、一概不許幹豫。
違者并治。
一、錢糧私派欺隐等弊。
俱由積惡吏書、串通衙内幕客、誘官作奸。
害民蠹國。
今後該督撫糾參司錢糧款件。
必将經承吏書、奸惡幕客、列名并劾。
如款内不及。
吏書幕客者、該督撫以徇縱論。
各布政使、仍将司府州縣一應經承錢糧吏書、母年二次造冊報部。
若冊内無名、濫管錢糧者。
許諸人告發。
司府州縣、一體重治。
一、饑民有願赴遼東就食耕種者。
山海關章京、不得攔阻。
所在章京、及府州縣官、随民願往處所、撥與田地。
酌給種糧。
安插撫養、毋緻失所。
仍将收過人數、詳開報部奏聞。
一、兵火之後、田土荒蕪。
須令民間盡力開墾。
不許豪強占隐。
以緻窮民失業。
違者重懲。
有司不行覺察、以溺職論。
一、運糧官丁行月糧。
各地方本折不等、多有偏枯之弊。
着漕督通查确酌具奏。
務期本折均平、以贍窮丁。
一、順治十一年鄉試中額、順天加舉人十名。
大省加舉人七名。
中省加舉人五名。
小省加舉人三名。
滿洲、漢軍、各加舉人十名。
蒙古、加舉人五名。
十二年會試中額、直省共加進士五十名。
滿洲、漢軍各加進士十名。
蒙古加進士五名。
一、鄉試中式武舉額、大省加六名。
中省加四名。
小省加二名。
會試武進士額、共加二十名。
一、直隸各省儒學、每學俱于廪生内、通行考試。
慎加選擇。
務取經書策論、學問兼優者。
拔取一名充貢。
送部廷試。
一、國子監監生、見今坐監者。
免坐監一個月。
一、滿洲兵丁、披甲随征。
多年效力。
被傷不能披甲、及年老有疾退役者。
酌給恩賞。
一、滿洲兵丁、各處征巢□刀。
對陣傷損、未經給賞者、速給。
一、銮儀衛旗尉象軍、服役有年。
酌加賞赉。
一、土賊嘯聚、或因饑馑所迫。
或因貪官虐害。
殊為可憫。
果能改悔前愆、自行投首者、悉免其罪。
一、有從賊官民人等、厭苦賊患、慕義來歸者。
地方官即行優養。
務令得所。
來歸官員、奏聞酌用。
一、各省設兵處所、錢糧務要以時支放。
不許有司壓欠。
本管将領侵克。
如有此等情弊、該督撫即行糾參。
一、省會設兵處所、有等奸民、假冒投充、溷入營内。
夥告夥證。
拖累小民。
甚有借通賊為名、抄掠殷實。
尤為大害。
該固山額真、督撫鎮将嚴行約束。
務絕害端。
如有隐徇不究、一并從重處治。
一、設兵原以衛民。
近來各省兵丁、肆害無窮。
或放馬傷稼。
斫伐桑棗。
拆毀廬舍。
甚至城市劫掠。
公為大盜。
各弁毫無約束。
故縱分肥。
大幹法紀。
該督撫申饬管兵官、務嚴紀律。
毋得再蹈前轍。
如有徇庇容隐、不行糾參。
事發、一并究罪。
一、凡應追入官錢糧、如果家産盡絕。
該督撫查确、題請豁免。
不許株連親族。
一、有因叛逆幹連者。
該督撫審明、實系冤枉、即為具題釋放。
一、各省有城垣傾圯。
橋梁毀壞。
地方官能設法修葺、不緻累民者。
該督撫具題。
即與叙錄。
一、黃河神金龍四大王、運河神分水龍王、應遣官緻祭。
一、诏内各款。
該地方各官、俱要實心奉行。
務使恩澤及民。
方不負朕憫念元元至意。
如沿習舊套、徒以虛文塞責。
該督撫不能覺察參奏。
着部院科道、一并糾參重處。
于戲。
協九疇而茂祉。
萬年膺笃祜之祥。
聚大順以怡親。
四海霈旁流之澤。
诏告中外
稽察舊積。
料理新儲。
應行事宜、聽呈督撫具奏。
每年二次造冊報部。
該部察積谷多寡、分别議奏。
以定該道功罪。
一、大軍經過地方、馬匹所需、供應草豆運價等項。
以後俱準作正項錢糧銷算。
如官胥通同勒掯侵冒、該督撫即行糾參。
隐徇者一體重處。
一、滿洲蒙古漢軍兵丁、酌量給賞。
一、貧民失業流離。
各地方官、有能赈恤全活五百人以上者。
核實紀錄。
千人以上者。
即與題請加級。
其有鄉紳富民、尚義出粟、全活貧民百人以上者。
該地方官核實具奏。
分别旌勸。
一、東南财賦之地、素稱沃壤。
連年水旱為災、民生重困。
皆因失修水利、緻誤農工。
該督撫責成地方官、悉心講求。
疏通水道。
修築堤防。
以時蓄洩。
俾水旱無虞。
民安樂利。
一、頻年治河、旋塞旋決。
夫役埽料、民累不堪。
或地方有司、借端加派。
或濫用委官、侵冒詐索。
該督撫監司、嚴加清厘禁戢。
仍須講求長策、刻期竣工。
勿得延緩滋害。
一、近來司府州縣、徵收錢糧。
天平法馬太重。
多加火耗、民受困苦。
着該督撫司道等官、嚴饬有司、務遵較定法馬。
不許私自增加。
仍不時密察、違者指名參奏。
并上司差役催提、橫加需索、淩逼下屬。
着嚴行禁戢。
督撫各官、不自覺察者、一并治罪。
一、各地方徭役繁重。
有豪紳、劣衿衙胥積蠹、或本身田連阡陌。
濫免差徭。
或包攬他人田地徭丁。
代為規避。
偏累窮民、莫此為甚。
該督撫行各地方官、兼公嚴察。
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懲處。
一、直隸及各省徵收錢糧、俱照萬曆年間則例。
久已通行。
如州縣官、有将天啟崇祯年間濫加錢糧、仍行徵派者。
該督撫糾參重處。
一、白糧民解累民。
官解仍以累民。
今後于該省漕糧船分帶。
以蘇官民之累。
應行事宜、該督撫作速議奏。
一、漕船缺額、已準動輕赍銀兩、責令運官自雇。
如有重派地畝。
擅拏民船者。
有司運官。
俱聽該督撫糾參重處。
一、關稅已經定額。
奉差官員、不許分外科索。
擾害商民。
其地方民事、一概不許幹豫。
違者并治。
一、錢糧私派欺隐等弊。
俱由積惡吏書、串通衙内幕客、誘官作奸。
害民蠹國。
今後該督撫糾參司錢糧款件。
必将經承吏書、奸惡幕客、列名并劾。
如款内不及。
吏書幕客者、該督撫以徇縱論。
各布政使、仍将司府州縣一應經承錢糧吏書、母年二次造冊報部。
若冊内無名、濫管錢糧者。
許諸人告發。
司府州縣、一體重治。
一、饑民有願赴遼東就食耕種者。
山海關章京、不得攔阻。
所在章京、及府州縣官、随民願往處所、撥與田地。
酌給種糧。
安插撫養、毋緻失所。
仍将收過人數、詳開報部奏聞。
一、兵火之後、田土荒蕪。
須令民間盡力開墾。
不許豪強占隐。
以緻窮民失業。
違者重懲。
有司不行覺察、以溺職論。
一、運糧官丁行月糧。
各地方本折不等、多有偏枯之弊。
着漕督通查确酌具奏。
務期本折均平、以贍窮丁。
一、順治十一年鄉試中額、順天加舉人十名。
大省加舉人七名。
中省加舉人五名。
小省加舉人三名。
滿洲、漢軍、各加舉人十名。
蒙古、加舉人五名。
十二年會試中額、直省共加進士五十名。
滿洲、漢軍各加進士十名。
蒙古加進士五名。
一、鄉試中式武舉額、大省加六名。
中省加四名。
小省加二名。
會試武進士額、共加二十名。
一、直隸各省儒學、每學俱于廪生内、通行考試。
慎加選擇。
務取經書策論、學問兼優者。
拔取一名充貢。
送部廷試。
一、國子監監生、見今坐監者。
免坐監一個月。
一、滿洲兵丁、披甲随征。
多年效力。
被傷不能披甲、及年老有疾退役者。
酌給恩賞。
一、滿洲兵丁、各處征巢□刀。
對陣傷損、未經給賞者、速給。
一、銮儀衛旗尉象軍、服役有年。
酌加賞赉。
一、土賊嘯聚、或因饑馑所迫。
或因貪官虐害。
殊為可憫。
果能改悔前愆、自行投首者、悉免其罪。
一、有從賊官民人等、厭苦賊患、慕義來歸者。
地方官即行優養。
務令得所。
來歸官員、奏聞酌用。
一、各省設兵處所、錢糧務要以時支放。
不許有司壓欠。
本管将領侵克。
如有此等情弊、該督撫即行糾參。
一、省會設兵處所、有等奸民、假冒投充、溷入營内。
夥告夥證。
拖累小民。
甚有借通賊為名、抄掠殷實。
尤為大害。
該固山額真、督撫鎮将嚴行約束。
務絕害端。
如有隐徇不究、一并從重處治。
一、設兵原以衛民。
近來各省兵丁、肆害無窮。
或放馬傷稼。
斫伐桑棗。
拆毀廬舍。
甚至城市劫掠。
公為大盜。
各弁毫無約束。
故縱分肥。
大幹法紀。
該督撫申饬管兵官、務嚴紀律。
毋得再蹈前轍。
如有徇庇容隐、不行糾參。
事發、一并究罪。
一、凡應追入官錢糧、如果家産盡絕。
該督撫查确、題請豁免。
不許株連親族。
一、有因叛逆幹連者。
該督撫審明、實系冤枉、即為具題釋放。
一、各省有城垣傾圯。
橋梁毀壞。
地方官能設法修葺、不緻累民者。
該督撫具題。
即與叙錄。
一、黃河神金龍四大王、運河神分水龍王、應遣官緻祭。
一、诏内各款。
該地方各官、俱要實心奉行。
務使恩澤及民。
方不負朕憫念元元至意。
如沿習舊套、徒以虛文塞責。
該督撫不能覺察參奏。
着部院科道、一并糾參重處。
于戲。
協九疇而茂祉。
萬年膺笃祜之祥。
聚大順以怡親。
四海霈旁流之澤。
诏告中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