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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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年。
癸巳。
六月。
乙未朔。
追封塔察篇古、為多羅貝勒。
谥恪恭。
青巴圖魯貝勒穆爾哈齊、為多羅貝勒。
谥勇壯。
○原任都察院左都禦史趙開心劾奏。
湖廣巡撫遲日益、偏沅巡撫金廷獻、鄖襄撫治趙兆麟、所轄地方、盜賊充斥。
奇荒異菑。
所在見告。
賊至則相率而逃緻兵丁嘩擾、焚毀民居、并未聞設法巢□刀撫。
溺職殊甚。
所當亟行更易。
勿令贻誤地方。
疏入。
得上□日、地方關系、首在巡撫。
豈容庸碌充任、贻害封疆。
以後用人、須慎加選擇。
趙兆麟已有上□日察議。
遲日益、金廷獻、着議處速奏。
○丙申。
日上下生青赤氣。
良久乃散。
○經略大學士洪承疇疏言。
臣年逾六十、理宜退休。
乃蒙皇上特畀經略之任。
伏讀聖谕、信臣任臣、懇至周詳。
臣當盡心竭力、以期巢□刀撫中機。
無負皇上承天愛民本念。
伏願皇上勿忘今日信任初心。
時谕吏戶兵三部、仰承天語。
遵依條款、毫無改易。
俾臣得以竭蹶展布。
庶可仰報隆恩于萬一也。
得上□日、卿練達民情、曉暢兵事。
特假便宜、往靖南服。
一應調度事機、悉以委托。
距京雖遠、眷注彌殷。
務殚忠猷、副茲信任。
凡有奏請、朕靡不曲體。
内外諸臣、須同心共濟。
着照傳谕遵行。
○洪承疇疏辭太保新銜。
不允 ○丁酉。
谕内三院帝王化民以德。
齊民以禮。
因奸人為惡害及良善。
所以不得已而用刑然必情罪允孚斯加是無悔。
而受之者無怨。
故法者、天下之平。
朕亦不得任喜怒為輕重也。
凡官民犯事、朕即有意見、不肯遽自裁斷。
必下部議者。
以士師之任、職在明允。
而膺斯任者又皆親信大臣。
必能仰體朕心。
審察得情。
不緻有錯誤冤濫之失。
令該部不體朕意。
私心揣度。
以為事經上發、若從輕拟恐以情面生疑。
庇護獲咎。
因為自全之計。
明知此罪本輕故為重入、待朕親裁。
甚至新犯事情、不就事論事、而追引已結之舊案。
文緻重法。
如此私心舛謬、大不合理。
朕于政事、最重刑獄。
奏谳本章、必再三覆閱。
每有改正。
但慮日有萬幾、或一時不及緻詳。
竟批依議。
死者不可複生。
誤者不可複改。
此悔此怨。
咎将誰歸。
朕志存愛育于饑寒為盜之民、尚許自首。
遐方未服之衆、廣示招徕。
況于有職朝臣無知黎庶。
即有應得之罪。
尚不忍加、豈肯陷以刻深、緻滋冤濫。
以後問理衙門、議事大臣、問拟人罪、務要詳審真情。
引用本律。
一切鈎索羅織、悉宜痛革。
書雲罪疑惟輕。
所當深念。
如情罪重大、憲典具存。
又不得借口故出、以緻漏網。
務平心守法、使人不冤。
以幾刑措之治。
爾内院即谕刑部、着通傳内外問理各衙門、一體遵行。
仍刊刻告示、俾王以下、及各旗官民、悉知朕意。
一應奏章案牍、須兼用滿漢文字。
以便通曉。
○内翰林弘文院大學士高爾俨、引疾請假。
溫上□日允之。
○戊戌。
廷試歸旗遼人柯汝芝等六十九名、上上卷授知縣。
上卷授通判。
○辛醜。
裁山海道缺。
歸并永平道轄理。
○癸卯。
複秋決朝審例。
從刑部尚書李化熙請也。
○甲辰。
賜故巡撫江西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夏一鹗、祭一次。
○鑄給宗人府行在印。
○乙巳。
谕吏部。
湖南、湖北、疆境遼闊、軍務甚繁。
着祖澤遠專督湖廣。
其四川兵馬錢糧、皆從陝西調發。
壤地相連。
着孟喬芳兼督四川。
各換敕與之。
廣東廣西、應設總督一員。
着速推堪任者具奏。
○升山東操捕都司佥書房之騿、為本省掌印都司。
○丙午。
達賴喇嘛表謝頒賜冊印、及封号。
附獻馬匹琥珀等物。
○遣官祭故定南王孔有德。
谥武壯。
○免浙江鄞、慈溪、奉化、定海、象山等縣、八年分水災逋賦。
○丁未。
喀爾喀部落鄂齊賴土謝圖汗、丹津喇嘛、車臣汗等表奏、自遣貝子大臣議盟以來、正欲酌量定約。
而我貝子等、又有逋逃往者。
今既欲約盟、應遵谕歸還之巴林人畜、即向敗盟逃往之貝子取償。
所餘人口。
望與貝子一并發還。
○辛亥。
禮部疏言明末殉難忠臣大學士範景文、戶部尚書倪元璐、左都禦史李邦華、副都禦史施邦耀、太常寺少卿吳麟徵、左庶子周鳳翔、檢讨汪偉、都給事中吳甘來、禦史王章、陳良谟、左中允劉理順、馬世奇、主事成德、金铉、驸馬都尉鞏永固等十五員。
應加旌恤。
前太監王承恩死節。
已經立碑賜地。
春秋供祭。
今景文等殉君盡節、亦應給谥賜祭、以慰忠魂。
得上□日、範景文等給谥賜祭、依議行。
王承恩從君殉節可嘉、非可限以常例。
雖已立碑旌表、賜地供祭、還與他谥。
範景文等、仍于各原籍照例賜地、春秋緻祭。
○戶兵工三部、遵谕改折各直省本色錢糧、歸于一條鞭法、總收分解。
請永為例。
從之。
○壬子。
吏部議覆經略大學士洪承疇、保舉原任大學士李率泰、堪任兩廣總督一疏。
得上□日、率泰本當永不叙用、既經略輔臣、保為兩廣總督。
特允所舉。
着改過自新以圖報稱。
○轉兵部右侍郎衛周允、工部右侍郎李士焜、俱為本部左侍郎。
工部左侍郎杜立德、以原銜管兵部右侍郎事。
升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傅景星、為工部右侍郎。
○設六科漢軍
癸巳。
六月。
乙未朔。
追封塔察篇古、為多羅貝勒。
谥恪恭。
青巴圖魯貝勒穆爾哈齊、為多羅貝勒。
谥勇壯。
○原任都察院左都禦史趙開心劾奏。
湖廣巡撫遲日益、偏沅巡撫金廷獻、鄖襄撫治趙兆麟、所轄地方、盜賊充斥。
奇荒異菑。
所在見告。
賊至則相率而逃緻兵丁嘩擾、焚毀民居、并未聞設法巢□刀撫。
溺職殊甚。
所當亟行更易。
勿令贻誤地方。
疏入。
得上□日、地方關系、首在巡撫。
豈容庸碌充任、贻害封疆。
以後用人、須慎加選擇。
趙兆麟已有上□日察議。
遲日益、金廷獻、着議處速奏。
○丙申。
日上下生青赤氣。
良久乃散。
○經略大學士洪承疇疏言。
臣年逾六十、理宜退休。
乃蒙皇上特畀經略之任。
伏讀聖谕、信臣任臣、懇至周詳。
臣當盡心竭力、以期巢□刀撫中機。
無負皇上承天愛民本念。
伏願皇上勿忘今日信任初心。
時谕吏戶兵三部、仰承天語。
遵依條款、毫無改易。
俾臣得以竭蹶展布。
庶可仰報隆恩于萬一也。
得上□日、卿練達民情、曉暢兵事。
特假便宜、往靖南服。
一應調度事機、悉以委托。
距京雖遠、眷注彌殷。
務殚忠猷、副茲信任。
凡有奏請、朕靡不曲體。
内外諸臣、須同心共濟。
着照傳谕遵行。
○洪承疇疏辭太保新銜。
不允 ○丁酉。
谕内三院帝王化民以德。
齊民以禮。
因奸人為惡害及良善。
所以不得已而用刑然必情罪允孚斯加是無悔。
而受之者無怨。
故法者、天下之平。
朕亦不得任喜怒為輕重也。
凡官民犯事、朕即有意見、不肯遽自裁斷。
必下部議者。
以士師之任、職在明允。
而膺斯任者又皆親信大臣。
必能仰體朕心。
審察得情。
不緻有錯誤冤濫之失。
令該部不體朕意。
私心揣度。
以為事經上發、若從輕拟恐以情面生疑。
庇護獲咎。
因為自全之計。
明知此罪本輕故為重入、待朕親裁。
甚至新犯事情、不就事論事、而追引已結之舊案。
文緻重法。
如此私心舛謬、大不合理。
朕于政事、最重刑獄。
奏谳本章、必再三覆閱。
每有改正。
但慮日有萬幾、或一時不及緻詳。
竟批依議。
死者不可複生。
誤者不可複改。
此悔此怨。
咎将誰歸。
朕志存愛育于饑寒為盜之民、尚許自首。
遐方未服之衆、廣示招徕。
況于有職朝臣無知黎庶。
即有應得之罪。
尚不忍加、豈肯陷以刻深、緻滋冤濫。
以後問理衙門、議事大臣、問拟人罪、務要詳審真情。
引用本律。
一切鈎索羅織、悉宜痛革。
書雲罪疑惟輕。
所當深念。
如情罪重大、憲典具存。
又不得借口故出、以緻漏網。
務平心守法、使人不冤。
以幾刑措之治。
爾内院即谕刑部、着通傳内外問理各衙門、一體遵行。
仍刊刻告示、俾王以下、及各旗官民、悉知朕意。
一應奏章案牍、須兼用滿漢文字。
以便通曉。
○内翰林弘文院大學士高爾俨、引疾請假。
溫上□日允之。
○戊戌。
廷試歸旗遼人柯汝芝等六十九名、上上卷授知縣。
上卷授通判。
○辛醜。
裁山海道缺。
歸并永平道轄理。
○癸卯。
複秋決朝審例。
從刑部尚書李化熙請也。
○甲辰。
賜故巡撫江西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夏一鹗、祭一次。
○鑄給宗人府行在印。
○乙巳。
谕吏部。
湖南、湖北、疆境遼闊、軍務甚繁。
着祖澤遠專督湖廣。
其四川兵馬錢糧、皆從陝西調發。
壤地相連。
着孟喬芳兼督四川。
各換敕與之。
廣東廣西、應設總督一員。
着速推堪任者具奏。
○升山東操捕都司佥書房之騿、為本省掌印都司。
○丙午。
達賴喇嘛表謝頒賜冊印、及封号。
附獻馬匹琥珀等物。
○遣官祭故定南王孔有德。
谥武壯。
○免浙江鄞、慈溪、奉化、定海、象山等縣、八年分水災逋賦。
○丁未。
喀爾喀部落鄂齊賴土謝圖汗、丹津喇嘛、車臣汗等表奏、自遣貝子大臣議盟以來、正欲酌量定約。
而我貝子等、又有逋逃往者。
今既欲約盟、應遵谕歸還之巴林人畜、即向敗盟逃往之貝子取償。
所餘人口。
望與貝子一并發還。
○辛亥。
禮部疏言明末殉難忠臣大學士範景文、戶部尚書倪元璐、左都禦史李邦華、副都禦史施邦耀、太常寺少卿吳麟徵、左庶子周鳳翔、檢讨汪偉、都給事中吳甘來、禦史王章、陳良谟、左中允劉理順、馬世奇、主事成德、金铉、驸馬都尉鞏永固等十五員。
應加旌恤。
前太監王承恩死節。
已經立碑賜地。
春秋供祭。
今景文等殉君盡節、亦應給谥賜祭、以慰忠魂。
得上□日、範景文等給谥賜祭、依議行。
王承恩從君殉節可嘉、非可限以常例。
雖已立碑旌表、賜地供祭、還與他谥。
範景文等、仍于各原籍照例賜地、春秋緻祭。
○戶兵工三部、遵谕改折各直省本色錢糧、歸于一條鞭法、總收分解。
請永為例。
從之。
○壬子。
吏部議覆經略大學士洪承疇、保舉原任大學士李率泰、堪任兩廣總督一疏。
得上□日、率泰本當永不叙用、既經略輔臣、保為兩廣總督。
特允所舉。
着改過自新以圖報稱。
○轉兵部右侍郎衛周允、工部右侍郎李士焜、俱為本部左侍郎。
工部左侍郎杜立德、以原銜管兵部右侍郎事。
升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傅景星、為工部右侍郎。
○設六科漢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