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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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年。
癸巳。
夏。
四月。
丙申朔。
享太廟。
遣公噶布喇行禮。
○丁酉。
上禦太和門。
親試兼翰林銜吏部侍郎成克鞏、禮部侍郎張端、及内三院學士劉正宗、編檢以上官六十二員。
君子懷德論一篇、請立常平倉疏一通。
○予三等阿思哈尼哈番線應奇、祭如例。
○己亥。
谕都察院副都禦史宜巴漢等曰。
自今以後、凡系機密、及參劾本章、俱着實封進奏。
○庚子。
上禦太和殿。
召見天下朝觐官員董天機等。
谕曰。
海内黎庶困苦已極。
兼以旱澇、益不聊生。
各州縣之民、招聚撫恤、俱惟爾等是賴。
今司道各官、廢弛政務。
貪婪怠惰。
剝削下民。
種種情弊、朕已洞悉。
茲姑準爾等、仍服原官。
各宜殚心竭慮改過任事。
潔己愛民、拯救疾苦。
使上之德澤下究、則天下自緻熙皞。
而于朕委任爾等之意、亦可無負矣。
朕諄諄誡谕爾等聽之于耳、存之于心。
申谕該屬各官、恪遵奉行如違朕谕、國憲具存。
決不寬貸。
衆官俱頓首謝。
上幸内院。
将試過兼翰林銜侍郎、及學士以下各官、禦筆親定去留。
命留原衙門者、照舊供職。
少詹事王崇簡侍讀學士喬廷桂、侍讀王炳昆、侍講法若真、韋成賢、谕德張爾素、中允王一骥、傅維鱗、王紫绶、贊善、喬映伍、李培真、編修宋杞、傅作霖、王大礽、張弘俊、張天植、胡亶、張道湜、安煥、高光夔、檢讨李廷樞、俱從優外轉因谕吏部曰。
國家官人、内外互用。
在内者習知紀綱法度則内可外。
在外者、谙練土俗民情。
則外亦可内。
内外揚曆、方見真才朕親試詞臣量為分别。
有照舊留任者。
有改授外任者其外任編檢以上官照詞臣外轉舊例。
優與司道等缺如年衰、病弱者聽其請告。
朕仍優遣之。
○谕吏部都察院、朕惟内外官員、佐理天下。
外官計典、十年内、已三舉行京官殿最亦當察核。
除吏禮侍郎、及學士、詹事等官、朕親行考試區别外其六部等衙門、有年老疾病、不能任事。
及素行不孚衆論、或才力可外任者、俱令各部堂官、自行詳察嚴核。
彙送吏部、都察院。
同吏科河南道議奏其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太仆寺等衙門堂官、開送吏部都察院。
同吏科河南道察核具奏其六科衙門、各道禦史令吏部都察院察核具奏。
爾等各衙門、務秉公開列俱限五日内、即為分别不得遲延推诿以滋賄托。
務令各衙門官員、人稱其職以佐朕圖治至意。
○辛醜。
上幸南台。
召大學士學士及九卿漢官至上禦馬館。
命内大臣侍衛等分兩翼較射。
左翼勝焉。
射畢上禦南台後殿、賜宴謂大學士洪承疇、範文程、馮铨、額色黑、甯完我、陳名夏、尚書陳之遴、金之俊、王永吉、胡世安、李化熙、劉昌、左都禦史徐起元等曰。
凡保奏賢能、宜開列某處籍貫、初自何官升授今居何職。
其人才堪何事。
詳陳始末善迹朕亦便于量能委任夫賢才難得、任用貴稱其職。
今見保奏者、俱未詳開始。
末但雲某也賢、堪任尚書侍郎。
朕俱難以遽信。
意必以為有所瞻徇群臣奏曰。
誠如上谕上又曰凡人孝莫大于事親古雲父母之年不可不知。
承歡奉養一自父母有故豈能再得若不能盡孝于生前。
而欲盡孝于殁後。
朕不以為孝也群臣奏曰。
聖谕誠是。
之遴因奏曰。
臣母尚在。
臣雖有弟二人侍母、終不如臣親養。
但雖欲歸省、每以皇上恩澤深厚、未敢遽請。
化熙奏曰。
臣母亦在敢請歸省。
名夏奏曰。
臣父母俱于順治七年亡故曾請假治喪因限期促迫權厝未葬。
今乞聖恩、允臣暫假歸葬。
臣所請之情更與諸臣不同上曰。
爾三人之言。
朕悉知之。
○江南江西總督馬國柱疏報建昌營都司鄭德陣擒僞都督陳文魁等于南豐。
中軍參将陳升、陣擒僞都督宋朝宗等于樂安僞伯金簡臣等于甯都疏下該部。
○甲辰。
免湖南寇荒六七八九年逋糧。
山西夏縣荒地九百四十餘頃額糧。
○先是、阿達哈哈番任珍家婢、讦任珍罪谪後家居怨望、出言不軌。
并指奸謀陷諸醜行。
刑部審訊。
任珍應論死。
奉上□日、任珍曾立大功、所犯情罪、亦重大可恥。
爾部将此本、兼寫滿漢字。
會集九卿科道、并新入旗阿達哈哈番以上官員、再行定拟具奏至是、刑部滿漢官、并九卿科道等衙門滿洲官、仍如原拟。
大學士署吏部尚書事陳名夏、戶部尚書陳之遴、都察院左都禦史金之俊等、漢官二十七人一議、原讦重大情節、任珍俱不承認若以此定案、反開展辯之端。
不若坐以應得之罪得上□日漢官所議、有所開展辯之端。
坐以應得之罪等語。
是誰展辯、應得何罪、着明白具奏。
名夏等回奏雲。
任珍不承大罪猶然巧辯。
若止據告詞定罪恐無以服其心。
臣等所謂恐反開展辯者此也。
然負恩犯法、原議處死臣等所謂應得之罪者此也。
但律無正條似應勒令自盡得上□日回奏内既雲應得之罪律無正條又雲似應勒令自盡勒令自盡是何盛世典例欲緻君堯舜者豈有進此言之理。
凡人自知有過即從實引咎乃
癸巳。
夏。
四月。
丙申朔。
享太廟。
遣公噶布喇行禮。
○丁酉。
上禦太和門。
親試兼翰林銜吏部侍郎成克鞏、禮部侍郎張端、及内三院學士劉正宗、編檢以上官六十二員。
君子懷德論一篇、請立常平倉疏一通。
○予三等阿思哈尼哈番線應奇、祭如例。
○己亥。
谕都察院副都禦史宜巴漢等曰。
自今以後、凡系機密、及參劾本章、俱着實封進奏。
○庚子。
上禦太和殿。
召見天下朝觐官員董天機等。
谕曰。
海内黎庶困苦已極。
兼以旱澇、益不聊生。
各州縣之民、招聚撫恤、俱惟爾等是賴。
今司道各官、廢弛政務。
貪婪怠惰。
剝削下民。
種種情弊、朕已洞悉。
茲姑準爾等、仍服原官。
各宜殚心竭慮改過任事。
潔己愛民、拯救疾苦。
使上之德澤下究、則天下自緻熙皞。
而于朕委任爾等之意、亦可無負矣。
朕諄諄誡谕爾等聽之于耳、存之于心。
申谕該屬各官、恪遵奉行如違朕谕、國憲具存。
決不寬貸。
衆官俱頓首謝。
上幸内院。
将試過兼翰林銜侍郎、及學士以下各官、禦筆親定去留。
命留原衙門者、照舊供職。
少詹事王崇簡侍讀學士喬廷桂、侍讀王炳昆、侍講法若真、韋成賢、谕德張爾素、中允王一骥、傅維鱗、王紫绶、贊善、喬映伍、李培真、編修宋杞、傅作霖、王大礽、張弘俊、張天植、胡亶、張道湜、安煥、高光夔、檢讨李廷樞、俱從優外轉因谕吏部曰。
國家官人、内外互用。
在内者習知紀綱法度則内可外。
在外者、谙練土俗民情。
則外亦可内。
内外揚曆、方見真才朕親試詞臣量為分别。
有照舊留任者。
有改授外任者其外任編檢以上官照詞臣外轉舊例。
優與司道等缺如年衰、病弱者聽其請告。
朕仍優遣之。
○谕吏部都察院、朕惟内外官員、佐理天下。
外官計典、十年内、已三舉行京官殿最亦當察核。
除吏禮侍郎、及學士、詹事等官、朕親行考試區别外其六部等衙門、有年老疾病、不能任事。
及素行不孚衆論、或才力可外任者、俱令各部堂官、自行詳察嚴核。
彙送吏部、都察院。
同吏科河南道議奏其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太仆寺等衙門堂官、開送吏部都察院。
同吏科河南道察核具奏其六科衙門、各道禦史令吏部都察院察核具奏。
爾等各衙門、務秉公開列俱限五日内、即為分别不得遲延推诿以滋賄托。
務令各衙門官員、人稱其職以佐朕圖治至意。
○辛醜。
上幸南台。
召大學士學士及九卿漢官至上禦馬館。
命内大臣侍衛等分兩翼較射。
左翼勝焉。
射畢上禦南台後殿、賜宴謂大學士洪承疇、範文程、馮铨、額色黑、甯完我、陳名夏、尚書陳之遴、金之俊、王永吉、胡世安、李化熙、劉昌、左都禦史徐起元等曰。
凡保奏賢能、宜開列某處籍貫、初自何官升授今居何職。
其人才堪何事。
詳陳始末善迹朕亦便于量能委任夫賢才難得、任用貴稱其職。
今見保奏者、俱未詳開始。
末但雲某也賢、堪任尚書侍郎。
朕俱難以遽信。
意必以為有所瞻徇群臣奏曰。
誠如上谕上又曰凡人孝莫大于事親古雲父母之年不可不知。
承歡奉養一自父母有故豈能再得若不能盡孝于生前。
而欲盡孝于殁後。
朕不以為孝也群臣奏曰。
聖谕誠是。
之遴因奏曰。
臣母尚在。
臣雖有弟二人侍母、終不如臣親養。
但雖欲歸省、每以皇上恩澤深厚、未敢遽請。
化熙奏曰。
臣母亦在敢請歸省。
名夏奏曰。
臣父母俱于順治七年亡故曾請假治喪因限期促迫權厝未葬。
今乞聖恩、允臣暫假歸葬。
臣所請之情更與諸臣不同上曰。
爾三人之言。
朕悉知之。
○江南江西總督馬國柱疏報建昌營都司鄭德陣擒僞都督陳文魁等于南豐。
中軍參将陳升、陣擒僞都督宋朝宗等于樂安僞伯金簡臣等于甯都疏下該部。
○甲辰。
免湖南寇荒六七八九年逋糧。
山西夏縣荒地九百四十餘頃額糧。
○先是、阿達哈哈番任珍家婢、讦任珍罪谪後家居怨望、出言不軌。
并指奸謀陷諸醜行。
刑部審訊。
任珍應論死。
奉上□日、任珍曾立大功、所犯情罪、亦重大可恥。
爾部将此本、兼寫滿漢字。
會集九卿科道、并新入旗阿達哈哈番以上官員、再行定拟具奏至是、刑部滿漢官、并九卿科道等衙門滿洲官、仍如原拟。
大學士署吏部尚書事陳名夏、戶部尚書陳之遴、都察院左都禦史金之俊等、漢官二十七人一議、原讦重大情節、任珍俱不承認若以此定案、反開展辯之端。
不若坐以應得之罪得上□日漢官所議、有所開展辯之端。
坐以應得之罪等語。
是誰展辯、應得何罪、着明白具奏。
名夏等回奏雲。
任珍不承大罪猶然巧辯。
若止據告詞定罪恐無以服其心。
臣等所謂恐反開展辯者此也。
然負恩犯法、原議處死臣等所謂應得之罪者此也。
但律無正條似應勒令自盡得上□日回奏内既雲應得之罪律無正條又雲似應勒令自盡勒令自盡是何盛世典例欲緻君堯舜者豈有進此言之理。
凡人自知有過即從實引咎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