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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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天下首在用人。
内而部院卿寺。
外而總督撫鎮、皆佐皇上經理天下之大臣也。
今奉上□日會推、諸臣敢不公慎。
但頃刻商酌、勢難詳确。
況拘于資格品序。
其中有堪任乾有不堪任者。
勢不得不用一人。
及用後壞事、又诿以會同推舉竟無任其咎者。
臣等竊謂與其取定于頃刻、何如掄備于平時。
乞敕部院三品以上大臣、各舉所知。
不論滿漢新舊不拘資格大小、不避親疎恩怨取真正才守之人、堪任何官。
開列實迹。
疏名保舉。
各具專本奏聞。
一官可舉數官。
數官可舉一官。
皇上将所舉姓名。
彙置禦前。
不時召對、察其議論。
核其行事。
并視其舉主何如人。
則堪任與否早在聖鑒中矣。
遇有缺出、公同會推開坐職名、并保舉官姓名、請皇上簡用。
若用後。
稱職、量其效之大小、保舉官加以優典。
若不稱職、亦量其罪之大小、保舉官議以連坐。
此法實行、則内外皆得真才、而天下無有不治者矣從之。
○丁亥。
刑部奏言九年十一月内、臣部奉上谕。
凡有以冤枉叩阍、朕令議奏者、爾部必執原議。
其複控情節竟不準理。
如前者以戶部啟心郎布丹之罪、複令再議。
乃偏執如故。
及觀其案卷、拟罪實屬太過。
諸如此類、朕于爾部、大失所望。
欽此。
随經臣部查得前處分巴哈納等一案、未經分别赦前赦後。
嗣布丹叩阍、已經覆議。
巴哈納等亦應覆議。
奉有俞上□日。
臣等議得巴哈納、應複所革覺羅。
碩詹、車克、王國光、止應各罰銀五十兩。
削一拖沙喇哈番。
複其一拜他喇布勒哈番。
兼一拖沙喇哈番。
及贖身銀兩。
祝世允、止應罰銀五十兩。
給還贖身銀兩複職。
碩色還其拖沙喇哈番從之。
○戊子。
上幸禦馬廠。
閱視馬匹。
觀睿王、及一等侍衛巴哈之甲胄。
謂大學士範文程等曰。
兵器固不可不備。
然戈甲雖備亦不可徒恃軍威。
軍威雖盛、而德政不足以合天心、順民望、亦不可也文程奏曰。
誠如上谕。
○達賴喇嘛奏言、此地水土不宜身既病、從人亦病請告歸。
上命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具奏。
尋議、喇嘛、原系特召當詢其情事。
其言宜于我則從。
不宜于我則已。
傥不一加詢問、使喇嘛含愠而去。
則外國喀爾喀、厄魯特必叛。
一議、不宜詢問喇嘛。
若詢之而不用其言、喇嘛當益含愠而去。
我朝荷天之佑。
征服各處、以成大業。
當年并無喇嘛也。
喇嘛既系特召。
當賜以金銀緞币、酌封名号、給之冊印。
不加詢問為便。
奏入。
上曰。
不必詢問事情、止令部臣往谕喇嘛、所雲水土不宜良是。
但我等始至、亦嘗以水土不宜而病。
後乃相宜。
今喇嘛既來、且留此。
從容往代噶。
待草青時、更召外藩王貝勒等、與喇嘛相會。
○己醜。
遣廣西道監察禦史白尚登、巡按湖南。
山東道監察禦史蘇銑、巡按山西。
○庚寅。
以兵部尚書金之俊、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升工部左侍郎劉昌、為本部尚書。
○補原任登萊巡撫朱國柱、仍以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撫治鄖陽、提督軍務。
○贈大學士希福太保。
蔭一子中書舍人。
谥文簡。
立碑。
○予故一等阿思哈尼哈番綽貝祭、立碑如例。
○壬辰。
補原任内翰林秘書院編修卓彜原官。
○升工科左給事中姚文然、為兵科都給事中。
轉戶科右給事中周之桂、為刑科左給事中。
補原任工科給事中許作梅、為吏科給事中。
改授庶吉士郭一鹗、為吏科給事中。
周曾發、為戶科給事中。
季開生、為禮科給事中。
林雲京、為刑科給事中。
○增設吏部驗封稽勳二司員外郎、各一員。
○癸巳。
上幸内院、閱吏部大計疏、謂大學士範文程等曰。
貪吏何其多也。
此輩平時侵漁小民、當茲大察之年。
亦應戒慎。
文程奏曰。
彼平居未仕時、亦知貪吏不可為。
一登仕籍、則見利智氏矣。
上曰。
此由平素不能正心之故也。
苟識見既明、持守有定、安能為貨利搖奪。
衆皆頓首稱善。
○更定多羅貝勒以下、及品官□山戊不□支俸祿。
宗室貝勒、銀二千五百兩。
固山貝子、一千三百兩。
鎮國公、七百兩。
輔國公、四百兩。
一等鎮國将軍、三百兩。
二等鎮國将軍、二百七十五兩。
三等鎮國将軍、二百五十兩。
一等輔國将軍、二百二十兩。
二等輔國将軍、二百兩。
三等輔國将軍、一百七十五兩。
一等奉國将軍、一百五十兩。
二等奉國将軍、一百二十五兩。
三等奉國将軍、一百兩。
奉恩将軍、七十五兩。
異姓一等公、七百兩。
二等公、六百八十五兩。
三等公、六百六十兩。
一等侯、兼一拖沙喇哈番、六百三十五兩。
一等侯、六百一十兩。
二等侯、五百八十五兩。
三等侯、五百六十兩。
一等伯、兼一拖沙喇哈番、五百三十五兩。
一等伯、五百一十兩。
二等伯、四百八十五兩。
三等伯、四百六十兩。
一等精奇尼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四百三十五兩。
一等精奇尼哈番、四百一十兩。
二等精奇尼哈番、三百八十五兩。
三等精奇尼哈番、三百六十兩。
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三百三十五兩。
一等阿思哈尼
内而部院卿寺。
外而總督撫鎮、皆佐皇上經理天下之大臣也。
今奉上□日會推、諸臣敢不公慎。
但頃刻商酌、勢難詳确。
況拘于資格品序。
其中有堪任乾有不堪任者。
勢不得不用一人。
及用後壞事、又诿以會同推舉竟無任其咎者。
臣等竊謂與其取定于頃刻、何如掄備于平時。
乞敕部院三品以上大臣、各舉所知。
不論滿漢新舊不拘資格大小、不避親疎恩怨取真正才守之人、堪任何官。
開列實迹。
疏名保舉。
各具專本奏聞。
一官可舉數官。
數官可舉一官。
皇上将所舉姓名。
彙置禦前。
不時召對、察其議論。
核其行事。
并視其舉主何如人。
則堪任與否早在聖鑒中矣。
遇有缺出、公同會推開坐職名、并保舉官姓名、請皇上簡用。
若用後。
稱職、量其效之大小、保舉官加以優典。
若不稱職、亦量其罪之大小、保舉官議以連坐。
此法實行、則内外皆得真才、而天下無有不治者矣從之。
○丁亥。
刑部奏言九年十一月内、臣部奉上谕。
凡有以冤枉叩阍、朕令議奏者、爾部必執原議。
其複控情節竟不準理。
如前者以戶部啟心郎布丹之罪、複令再議。
乃偏執如故。
及觀其案卷、拟罪實屬太過。
諸如此類、朕于爾部、大失所望。
欽此。
随經臣部查得前處分巴哈納等一案、未經分别赦前赦後。
嗣布丹叩阍、已經覆議。
巴哈納等亦應覆議。
奉有俞上□日。
臣等議得巴哈納、應複所革覺羅。
碩詹、車克、王國光、止應各罰銀五十兩。
削一拖沙喇哈番。
複其一拜他喇布勒哈番。
兼一拖沙喇哈番。
及贖身銀兩。
祝世允、止應罰銀五十兩。
給還贖身銀兩複職。
碩色還其拖沙喇哈番從之。
○戊子。
上幸禦馬廠。
閱視馬匹。
觀睿王、及一等侍衛巴哈之甲胄。
謂大學士範文程等曰。
兵器固不可不備。
然戈甲雖備亦不可徒恃軍威。
軍威雖盛、而德政不足以合天心、順民望、亦不可也文程奏曰。
誠如上谕。
○達賴喇嘛奏言、此地水土不宜身既病、從人亦病請告歸。
上命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具奏。
尋議、喇嘛、原系特召當詢其情事。
其言宜于我則從。
不宜于我則已。
傥不一加詢問、使喇嘛含愠而去。
則外國喀爾喀、厄魯特必叛。
一議、不宜詢問喇嘛。
若詢之而不用其言、喇嘛當益含愠而去。
我朝荷天之佑。
征服各處、以成大業。
當年并無喇嘛也。
喇嘛既系特召。
當賜以金銀緞币、酌封名号、給之冊印。
不加詢問為便。
奏入。
上曰。
不必詢問事情、止令部臣往谕喇嘛、所雲水土不宜良是。
但我等始至、亦嘗以水土不宜而病。
後乃相宜。
今喇嘛既來、且留此。
從容往代噶。
待草青時、更召外藩王貝勒等、與喇嘛相會。
○己醜。
遣廣西道監察禦史白尚登、巡按湖南。
山東道監察禦史蘇銑、巡按山西。
○庚寅。
以兵部尚書金之俊、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升工部左侍郎劉昌、為本部尚書。
○補原任登萊巡撫朱國柱、仍以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撫治鄖陽、提督軍務。
○贈大學士希福太保。
蔭一子中書舍人。
谥文簡。
立碑。
○予故一等阿思哈尼哈番綽貝祭、立碑如例。
○壬辰。
補原任内翰林秘書院編修卓彜原官。
○升工科左給事中姚文然、為兵科都給事中。
轉戶科右給事中周之桂、為刑科左給事中。
補原任工科給事中許作梅、為吏科給事中。
改授庶吉士郭一鹗、為吏科給事中。
周曾發、為戶科給事中。
季開生、為禮科給事中。
林雲京、為刑科給事中。
○增設吏部驗封稽勳二司員外郎、各一員。
○癸巳。
上幸内院、閱吏部大計疏、謂大學士範文程等曰。
貪吏何其多也。
此輩平時侵漁小民、當茲大察之年。
亦應戒慎。
文程奏曰。
彼平居未仕時、亦知貪吏不可為。
一登仕籍、則見利智氏矣。
上曰。
此由平素不能正心之故也。
苟識見既明、持守有定、安能為貨利搖奪。
衆皆頓首稱善。
○更定多羅貝勒以下、及品官□山戊不□支俸祿。
宗室貝勒、銀二千五百兩。
固山貝子、一千三百兩。
鎮國公、七百兩。
輔國公、四百兩。
一等鎮國将軍、三百兩。
二等鎮國将軍、二百七十五兩。
三等鎮國将軍、二百五十兩。
一等輔國将軍、二百二十兩。
二等輔國将軍、二百兩。
三等輔國将軍、一百七十五兩。
一等奉國将軍、一百五十兩。
二等奉國将軍、一百二十五兩。
三等奉國将軍、一百兩。
奉恩将軍、七十五兩。
異姓一等公、七百兩。
二等公、六百八十五兩。
三等公、六百六十兩。
一等侯、兼一拖沙喇哈番、六百三十五兩。
一等侯、六百一十兩。
二等侯、五百八十五兩。
三等侯、五百六十兩。
一等伯、兼一拖沙喇哈番、五百三十五兩。
一等伯、五百一十兩。
二等伯、四百八十五兩。
三等伯、四百六十兩。
一等精奇尼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四百三十五兩。
一等精奇尼哈番、四百一十兩。
二等精奇尼哈番、三百八十五兩。
三等精奇尼哈番、三百六十兩。
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三百三十五兩。
一等阿思哈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