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應發刑部審問者。
在部守候、不必鎖拏送門。
審有實據。
引律拟罪奏請處分。
○甲戌。
孟春。
享太廟上親詣行禮。
○谕内三院、據定遠大将軍、和碩敬謹親王等、差内翰林國史院侍讀學士碩代、前鋒參領科爾昆奏捷雲。
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大軍抵湘潭縣。
賊首僞将軍馬進忠等、率領馬步兵、已遁往寶慶府。
王與衆将商議。
将疲弱馬匹、撥兩翼委署梅勒章京二員、又每旗章京二員、每牛錄甲兵四名、留後餧養。
于二十一日、率領官兵、自湘潭縣起身。
向衡州府進發。
二十二日、去衡山縣三十裡、前鋒遇賊哨卒、追至衡山縣。
擊敗僞軍門一員。
僞副将五員。
馬步賊兵一千八百名。
即于是夜兼程前進。
二十三日、天未明、抵衡州。
及明王率貝勒貝子、公、固山額真等、向前正列陣間。
賊兵即至。
我兵各依所對之處衡入。
賊兵大敗。
追殺二十餘裡。
斬獲甚多。
得象四、馬八百二十有奇。
擊敗賊兵、約四萬餘。
爾衙門轉發鈔傳。
○召集議政王大臣、内三院、滿漢九卿、命内大臣伯索尼、大學士範文程、額色黑、傳谕曰。
各部院奏事、經朕面谕者、部臣識其所谕、回署錄之票簽、送内院照票批紅發科。
如此則錯誤必多。
朕日理萬幾、何能記憶。
前都察院參吏部侍郎孫承澤重聽、通政使司參議董複年老、原令交吏部議覆。
乃傳上□日錯誤、俱革職。
此尚易于改正。
至于罪人生死、軀命攸關。
誤免、猶可。
傥一時誤殺、悔之何及。
朕心惕然。
今後如何始得詳明、俾無舛錯、合于大體。
着定議具奏。
于是諸王大臣議曰。
聖谕誠然。
今後各部院奏事、各臣照常面奏、候上覽畢、退。
上批滿漢字上□日發内院、轉發該科。
其滿洲事件、隻有滿字、無漢字者、亦隻批滿字。
發内院、轉發該衙門。
其綠頭牌奏、及口啟等事、仍依舊制。
從之。
○遣官祭太□山戊不□月将之神。
○丙子。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傅景星奏言、自古帝王。
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制。
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
衮冕黼黻、代有不同。
朝有朝服。
祭有祭服。
所以肅臣民而格上下也。
我皇上祀天飨廟、與升殿大典。
體制尚有未備。
臣愚以為燕居常服、及出軍行幸、固宜從便。
若遇朝祭大事。
當酌古今之宜、定為一代之制。
至于内外各官、莅事臨民、亦與私居不同。
宜并酌定體式、以肅觀瞻。
下所司确議。
○丁醜。
調内翰林秘書院大學士洪承疇、為内翰林弘文院大學士。
陳名夏、為内翰林秘書院大學士。
○升戶部副理事官尼雅漢、額倫、金達爾漢、常格、俱為本部理事官。
○兵部議覆、兵科給事中王廷谏疏言、盜賊恃窩主為巢窟。
為窩主者、非地方豪惡、即投充莊頭也。
其力足以展辯、使舉報者罹反坐之條。
其勢足以庇護、使考問者獲違禁之罪。
即欲嚴行搜捕、而勢有不能也。
自今以後、凡拏獲賊盜、即追問窩家、既得窩家、即依律究治。
如系莊頭、及投充人等、該地方官、即行擒拏解部。
仍行保甲、嚴加搜捕、務靖根株。
則盜賊自息矣。
從之。
○内翰林弘文院修撰麻勒吉等奏言刑罰者、乃人君懲惡勸善、治世之大權也。
今屢頒恩诏、除十惡大罪外、皆與宥免。
臣等以為、诏赦出于一時之喜慶。
而法者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
歐陽修曰。
信義行于君子。
刑戮加于小人。
王通曰。
無赦之國、其刑必平。
且從檢诏赦、除十惡不赦外。
其斬絞流徒等罪、不過減等、以示恩耳。
若全赦其罪。
是惡人得以幸免。
而受惡人之害者、反抱怨莫伸。
則惡何由而懲。
善何由而勸哉。
請以後、凡有诏赦、俱從減等之例。
則皇仁國法、并行而無礙也。
下所司議。
○戊寅。
上禦太和殿。
賜達賴喇嘛等宴。
○工科給事中朱允顯奏言臣前具有請開經筵一疏、禮臣覆以文華殿修成為期。
竊以天下之治、由乎君德。
而君德之成、本于經筵。
講幄之設、曆代首重。
我皇上以堯舜自期。
動合古道。
此時正宜好學深思、俯咨下問。
伏祈敕部、不必待文華殿告成。
廣選滿漢儒臣、召見便殿。
朝夕考究。
于經史之外、随事詢訪。
吏治何以循良。
錢糧何以清楚。
刑罰何以平允。
制度何以美備。
天下何以利而無害。
百姓何以安而無危。
有所開陳、即見之行事。
将見聖德日隆。
合天意而快人心。
萬世無疆之業、在此舉也。
報聞。
○己卯。
谕刑部、李應試等、以罪惡正法。
其兄弟子孫親戚、皆免拏問。
令改惡遷善、務為良民。
爾部即行傳谕。
○科爾沁國和碩土謝圖親王巴達禮等、以其随從人員服色為請。
理藩院以聞。
得上□日、太宗皇帝時、外藩原無護衛。
今不可令用護衛服色。
糚蟒貂皮、概不得服。
旋和碩鄭親王濟爾哈朗、會同理藩院議、外藩蒙古親王以下、公以上、随從人。
服用貂皮、猞狸狲、蟒糚緞、親王應準十六人。
郡王、十二人。
貝勒、八人。
貝子、六人。
公、四人。
疏入。
得上□日、不戴護衛等翎。
其服色、準照在内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随從人例。
在部守候、不必鎖拏送門。
審有實據。
引律拟罪奏請處分。
○甲戌。
孟春。
享太廟上親詣行禮。
○谕内三院、據定遠大将軍、和碩敬謹親王等、差内翰林國史院侍讀學士碩代、前鋒參領科爾昆奏捷雲。
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大軍抵湘潭縣。
賊首僞将軍馬進忠等、率領馬步兵、已遁往寶慶府。
王與衆将商議。
将疲弱馬匹、撥兩翼委署梅勒章京二員、又每旗章京二員、每牛錄甲兵四名、留後餧養。
于二十一日、率領官兵、自湘潭縣起身。
向衡州府進發。
二十二日、去衡山縣三十裡、前鋒遇賊哨卒、追至衡山縣。
擊敗僞軍門一員。
僞副将五員。
馬步賊兵一千八百名。
即于是夜兼程前進。
二十三日、天未明、抵衡州。
及明王率貝勒貝子、公、固山額真等、向前正列陣間。
賊兵即至。
我兵各依所對之處衡入。
賊兵大敗。
追殺二十餘裡。
斬獲甚多。
得象四、馬八百二十有奇。
擊敗賊兵、約四萬餘。
爾衙門轉發鈔傳。
○召集議政王大臣、内三院、滿漢九卿、命内大臣伯索尼、大學士範文程、額色黑、傳谕曰。
各部院奏事、經朕面谕者、部臣識其所谕、回署錄之票簽、送内院照票批紅發科。
如此則錯誤必多。
朕日理萬幾、何能記憶。
前都察院參吏部侍郎孫承澤重聽、通政使司參議董複年老、原令交吏部議覆。
乃傳上□日錯誤、俱革職。
此尚易于改正。
至于罪人生死、軀命攸關。
誤免、猶可。
傥一時誤殺、悔之何及。
朕心惕然。
今後如何始得詳明、俾無舛錯、合于大體。
着定議具奏。
于是諸王大臣議曰。
聖谕誠然。
今後各部院奏事、各臣照常面奏、候上覽畢、退。
上批滿漢字上□日發内院、轉發該科。
其滿洲事件、隻有滿字、無漢字者、亦隻批滿字。
發内院、轉發該衙門。
其綠頭牌奏、及口啟等事、仍依舊制。
從之。
○遣官祭太□山戊不□月将之神。
○丙子。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傅景星奏言、自古帝王。
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制。
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
衮冕黼黻、代有不同。
朝有朝服。
祭有祭服。
所以肅臣民而格上下也。
我皇上祀天飨廟、與升殿大典。
體制尚有未備。
臣愚以為燕居常服、及出軍行幸、固宜從便。
若遇朝祭大事。
當酌古今之宜、定為一代之制。
至于内外各官、莅事臨民、亦與私居不同。
宜并酌定體式、以肅觀瞻。
下所司确議。
○丁醜。
調内翰林秘書院大學士洪承疇、為内翰林弘文院大學士。
陳名夏、為内翰林秘書院大學士。
○升戶部副理事官尼雅漢、額倫、金達爾漢、常格、俱為本部理事官。
○兵部議覆、兵科給事中王廷谏疏言、盜賊恃窩主為巢窟。
為窩主者、非地方豪惡、即投充莊頭也。
其力足以展辯、使舉報者罹反坐之條。
其勢足以庇護、使考問者獲違禁之罪。
即欲嚴行搜捕、而勢有不能也。
自今以後、凡拏獲賊盜、即追問窩家、既得窩家、即依律究治。
如系莊頭、及投充人等、該地方官、即行擒拏解部。
仍行保甲、嚴加搜捕、務靖根株。
則盜賊自息矣。
從之。
○内翰林弘文院修撰麻勒吉等奏言刑罰者、乃人君懲惡勸善、治世之大權也。
今屢頒恩诏、除十惡大罪外、皆與宥免。
臣等以為、诏赦出于一時之喜慶。
而法者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
歐陽修曰。
信義行于君子。
刑戮加于小人。
王通曰。
無赦之國、其刑必平。
且從檢诏赦、除十惡不赦外。
其斬絞流徒等罪、不過減等、以示恩耳。
若全赦其罪。
是惡人得以幸免。
而受惡人之害者、反抱怨莫伸。
則惡何由而懲。
善何由而勸哉。
請以後、凡有诏赦、俱從減等之例。
則皇仁國法、并行而無礙也。
下所司議。
○戊寅。
上禦太和殿。
賜達賴喇嘛等宴。
○工科給事中朱允顯奏言臣前具有請開經筵一疏、禮臣覆以文華殿修成為期。
竊以天下之治、由乎君德。
而君德之成、本于經筵。
講幄之設、曆代首重。
我皇上以堯舜自期。
動合古道。
此時正宜好學深思、俯咨下問。
伏祈敕部、不必待文華殿告成。
廣選滿漢儒臣、召見便殿。
朝夕考究。
于經史之外、随事詢訪。
吏治何以循良。
錢糧何以清楚。
刑罰何以平允。
制度何以美備。
天下何以利而無害。
百姓何以安而無危。
有所開陳、即見之行事。
将見聖德日隆。
合天意而快人心。
萬世無疆之業、在此舉也。
報聞。
○己卯。
谕刑部、李應試等、以罪惡正法。
其兄弟子孫親戚、皆免拏問。
令改惡遷善、務為良民。
爾部即行傳谕。
○科爾沁國和碩土謝圖親王巴達禮等、以其随從人員服色為請。
理藩院以聞。
得上□日、太宗皇帝時、外藩原無護衛。
今不可令用護衛服色。
糚蟒貂皮、概不得服。
旋和碩鄭親王濟爾哈朗、會同理藩院議、外藩蒙古親王以下、公以上、随從人。
服用貂皮、猞狸狲、蟒糚緞、親王應準十六人。
郡王、十二人。
貝勒、八人。
貝子、六人。
公、四人。
疏入。
得上□日、不戴護衛等翎。
其服色、準照在内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随從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