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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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充送官監。
及事發覺運長又不舉首。
仍藏匿天鳳子。
希圖幸免。
運長法不可宥。
其子亦應連坐。
家産亦應籍沒。
姑從寬典。
止誅運長、及李蓁。
宥釋運長親子。
全給家産。
以示法外之恩。
自今以後。
凡大奸大盜。
各衙門應緝捕者亟行緝捕。
應參奏者、指名參奏。
勿得徇縱、以取罪戾。
内外文武大小官員、除已往不究外。
如再有與奸盜往來者、事發、定行連坐。
決不姑貸。
○厄魯特部落顧實汗、表貢方物。
兼請達賴喇嘛還國。
○癸亥。
先是、平南将軍固山額真金砺等、以福建餘孽、盤踞海澄。
請增發大兵攻取。
移文兵部。
兵部具題。
命議政王大臣會議。
至是、議政王等議、于戍守江甯府兵内、分撥二百。
戍守杭州府兵内、分撥三百。
與額黑裡等、率往江甯府兵五百。
共足兵一千。
令額黑裡、吳庫禮、吳汝玠、統赴福建。
再于已徹固山額真卓羅等所統官兵内、分撥二旅。
一令梅勒章京噶賴等、統赴江甯府代戍。
一令梅勒章京塞棱、統赴杭州府代戍。
其餘官兵、令卓羅等統領回京。
允之。
○谕都察院六科十四道。
爾等為朕耳目之官。
凡官邪民蠹、皆得廉實糾發。
所以通壅蔽。
鋤黨惡也。
近如李應試、潘文學等、通盜害民。
适遇他事發覺。
獲以窮究根底。
立正典刑。
其未經發覺以前。
李應試、把持衙門。
毒害小民。
舉國痛恨入髓。
爾等職居言路。
何以默無一言。
果屬不知、已為溺職。
若惡迹既着、憚于舉發。
養奸長惡之罪、爾等何辭。
除已往不究外。
爾等自思人臣事君。
立身行己。
一秉法度。
事事為國為民。
豈容曲庇奸惡。
奸惡去則民安。
民安則朕心始安。
爾等豈不知盡心報效。
與養奸長惡。
孰得孰失。
若再有前此徇庇等情。
法不爾貸。
各宜省惕。
以盡職守。
乃不負朕厚望言官之意。
○诏原任給事中許作梅、禦史李森先、以原官起用。
○升刑科左給事中魏象樞、為吏科都給事中。
○工部奏言、計臣王永吉、按臣秦世祯、請以蘆課歸并有司。
誠以丈量催提等弊、重為民擾也。
但各州縣正項錢糧、尚虧定額。
恐蘆課零星分散。
逋欠益多。
今後蘆課、應仍歸主事管理。
每五年一丈量。
止丈新漲新坍之地。
漲者增額。
坍者開除。
如不漲不坍。
毋得重丈、以滋騷擾。
報可。
○甲子。
免陝西長武縣、本年分雹災額賦。
○蘇松巡按秦世祯疏報、興化縣生員陳嘉谟、年二十。
父弘道、為讐家誣系。
嘉谟痛父冤。
剌血訴神。
留書别婦。
遂自沉而死。
父冤得白。
無錫縣民高應豸、聘妻王氏、未娶而氏亡。
方議續聘而父死。
痛不得父命、遂終身不娶。
吳江縣民王鼎臣父之樾、素以孝稱。
鼎臣克肖父行。
且好善樂施。
□山戊不□饑捐粟。
活民甚衆。
官欲旌之、固辭。
願求旌父孝。
嘉定縣生員楊兆紳女、未嫁、夫死。
迎姑至家。
剪發題詩付姑。
遂自裁。
上海縣民周鼎臣女、江陰縣民吳正已女、俱未嫁、夫死。
守節不字。
豐縣民金荷生妻程氏、嫁兩月、夫死。
越三日、遂自缢。
山陽縣民王啟祯妻周氏、嫁三月、夫死。
終喪、衣喪服自缢。
太倉州民龔孟理妻呂氏、上海縣生員喬轸妻馬氏、江陰縣民錢含素妻趙氏、安東縣民王繼祚妻韓氏、江都縣民劉光祚妻陳氏、皆少寡無子。
矢死不貳。
常熟縣民徐茂滋妻蕭氏、吳縣民張弇妻闵氏、武進縣民潘培妻陳氏、靖江縣民呂志茂妻缪氏、丹徒縣民周大順妻盧氏、安東縣生員吳之瓒妻呂氏、砀山縣儒士屈尚禮妻劉氏、寶應縣民朱天耀妻仲氏、泰州生員田大有妻王氏、泰州民于應鳌妻戚氏、如臯縣民秦承業妻張氏、皆終身完節。
撫孤成立。
俱請照例旌表。
浙江巡按杜果疏報、慈溪縣儒士翁日登妻邵氏、年十九、夫亡。
養姑撫子。
守節五十餘年。
請照例旌表。
江西巡按張嘉疏報、鄱陽縣民江德、年十五時。
三刲股以療親疾。
兵亂、負母遠避。
母殁、棄妻子廬墓。
有虎至、德與之伍。
色不少變。
人鹹異之。
甯州民陳其理、父病、祈以身代。
事繼母、得其歡心。
以己産分給幼弟。
終無所私。
新建縣民熊鼎華、其父文舉、于國初投順本朝。
祖洪、在籍。
為僞弘光有司所禁。
鼎華以身代系。
其祖因得釋。
鼎華竟死系所。
長甯縣生員潘天材妻王氏、年二十二、夫殁。
無子。
有豪富欲強娶之。
誓死不奪。
永豐縣民聶怡元妻袁氏、夫殁。
年甫十八。
守節事姑舅。
撫幼子成立。
廬陵縣生員劉護妻孟秋姑、兵亂時。
聞賊至、登樓自缢。
廬陵縣民女李降姑、許字孟醜、未嫁。
兵亂時。
先與孟秋姑約。
誓不為賊辱。
比賊至、與秋姑同死。
湖口縣生員沈士鮑女大姐、許字周應侯。
未婚而應侯死。
随父往吊、剪發毀容。
誓不再适。
俱請照例旌表。
章并下所司。
○丙寅。
□山戊不□暮。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四祖陵、福陵、昭陵。
○遣官祭太□山戊不□月将之神。
○丁卯。
宴内大臣、大學士、漢尚書、待衛、于中和殿。
賜大學士洪承疇、陳名夏、陳之遴、尚書高爾俨、胡世安、金之俊、李化熙、張鳳翔、貂鑲朝服各一襲。
谕曰。
爾等皆朕倚任大臣。
若能潔己奉公。
屬員自當效法。
倘貪黩相尚、必至颠倒是非。
不但公論不容。
抑且國法難宥。
爾等其思之。
○是□山戊不□。
人丁、戶口、一千四百四十八萬三千八百五十八。
田地、山蕩、四百三萬三千九百二十五頃四畝有奇。
畦地、二萬二千九百八十個。
徵銀、二千一百二十六萬一千三百八十三兩五錢有奇。
米、麥、豆、五百六十二萬八千七百一十一石一鬥有奇。
草、五百二十一萬六千八百四十束。
中茶、三萬七千一百七十八篦。
行鹽、三百七十四萬六百二十三。
引徵課銀、二百一十二萬二千一十四兩二錢有奇。
鑄制錢、二十萬九千七百六十三萬二千八百五十有奇。
舊鑄銅錢、二十萬一千二百一十有奇。
鈔、一十二萬八千一百七十二貫四百七十有奇。
充送官監。
及事發覺運長又不舉首。
仍藏匿天鳳子。
希圖幸免。
運長法不可宥。
其子亦應連坐。
家産亦應籍沒。
姑從寬典。
止誅運長、及李蓁。
宥釋運長親子。
全給家産。
以示法外之恩。
自今以後。
凡大奸大盜。
各衙門應緝捕者亟行緝捕。
應參奏者、指名參奏。
勿得徇縱、以取罪戾。
内外文武大小官員、除已往不究外。
如再有與奸盜往來者、事發、定行連坐。
決不姑貸。
○厄魯特部落顧實汗、表貢方物。
兼請達賴喇嘛還國。
○癸亥。
先是、平南将軍固山額真金砺等、以福建餘孽、盤踞海澄。
請增發大兵攻取。
移文兵部。
兵部具題。
命議政王大臣會議。
至是、議政王等議、于戍守江甯府兵内、分撥二百。
戍守杭州府兵内、分撥三百。
與額黑裡等、率往江甯府兵五百。
共足兵一千。
令額黑裡、吳庫禮、吳汝玠、統赴福建。
再于已徹固山額真卓羅等所統官兵内、分撥二旅。
一令梅勒章京噶賴等、統赴江甯府代戍。
一令梅勒章京塞棱、統赴杭州府代戍。
其餘官兵、令卓羅等統領回京。
允之。
○谕都察院六科十四道。
爾等為朕耳目之官。
凡官邪民蠹、皆得廉實糾發。
所以通壅蔽。
鋤黨惡也。
近如李應試、潘文學等、通盜害民。
适遇他事發覺。
獲以窮究根底。
立正典刑。
其未經發覺以前。
李應試、把持衙門。
毒害小民。
舉國痛恨入髓。
爾等職居言路。
何以默無一言。
果屬不知、已為溺職。
若惡迹既着、憚于舉發。
養奸長惡之罪、爾等何辭。
除已往不究外。
爾等自思人臣事君。
立身行己。
一秉法度。
事事為國為民。
豈容曲庇奸惡。
奸惡去則民安。
民安則朕心始安。
爾等豈不知盡心報效。
與養奸長惡。
孰得孰失。
若再有前此徇庇等情。
法不爾貸。
各宜省惕。
以盡職守。
乃不負朕厚望言官之意。
○诏原任給事中許作梅、禦史李森先、以原官起用。
○升刑科左給事中魏象樞、為吏科都給事中。
○工部奏言、計臣王永吉、按臣秦世祯、請以蘆課歸并有司。
誠以丈量催提等弊、重為民擾也。
但各州縣正項錢糧、尚虧定額。
恐蘆課零星分散。
逋欠益多。
今後蘆課、應仍歸主事管理。
每五年一丈量。
止丈新漲新坍之地。
漲者增額。
坍者開除。
如不漲不坍。
毋得重丈、以滋騷擾。
報可。
○甲子。
免陝西長武縣、本年分雹災額賦。
○蘇松巡按秦世祯疏報、興化縣生員陳嘉谟、年二十。
父弘道、為讐家誣系。
嘉谟痛父冤。
剌血訴神。
留書别婦。
遂自沉而死。
父冤得白。
無錫縣民高應豸、聘妻王氏、未娶而氏亡。
方議續聘而父死。
痛不得父命、遂終身不娶。
吳江縣民王鼎臣父之樾、素以孝稱。
鼎臣克肖父行。
且好善樂施。
□山戊不□饑捐粟。
活民甚衆。
官欲旌之、固辭。
願求旌父孝。
嘉定縣生員楊兆紳女、未嫁、夫死。
迎姑至家。
剪發題詩付姑。
遂自裁。
上海縣民周鼎臣女、江陰縣民吳正已女、俱未嫁、夫死。
守節不字。
豐縣民金荷生妻程氏、嫁兩月、夫死。
越三日、遂自缢。
山陽縣民王啟祯妻周氏、嫁三月、夫死。
終喪、衣喪服自缢。
太倉州民龔孟理妻呂氏、上海縣生員喬轸妻馬氏、江陰縣民錢含素妻趙氏、安東縣民王繼祚妻韓氏、江都縣民劉光祚妻陳氏、皆少寡無子。
矢死不貳。
常熟縣民徐茂滋妻蕭氏、吳縣民張弇妻闵氏、武進縣民潘培妻陳氏、靖江縣民呂志茂妻缪氏、丹徒縣民周大順妻盧氏、安東縣生員吳之瓒妻呂氏、砀山縣儒士屈尚禮妻劉氏、寶應縣民朱天耀妻仲氏、泰州生員田大有妻王氏、泰州民于應鳌妻戚氏、如臯縣民秦承業妻張氏、皆終身完節。
撫孤成立。
俱請照例旌表。
浙江巡按杜果疏報、慈溪縣儒士翁日登妻邵氏、年十九、夫亡。
養姑撫子。
守節五十餘年。
請照例旌表。
江西巡按張嘉疏報、鄱陽縣民江德、年十五時。
三刲股以療親疾。
兵亂、負母遠避。
母殁、棄妻子廬墓。
有虎至、德與之伍。
色不少變。
人鹹異之。
甯州民陳其理、父病、祈以身代。
事繼母、得其歡心。
以己産分給幼弟。
終無所私。
新建縣民熊鼎華、其父文舉、于國初投順本朝。
祖洪、在籍。
為僞弘光有司所禁。
鼎華以身代系。
其祖因得釋。
鼎華竟死系所。
長甯縣生員潘天材妻王氏、年二十二、夫殁。
無子。
有豪富欲強娶之。
誓死不奪。
永豐縣民聶怡元妻袁氏、夫殁。
年甫十八。
守節事姑舅。
撫幼子成立。
廬陵縣生員劉護妻孟秋姑、兵亂時。
聞賊至、登樓自缢。
廬陵縣民女李降姑、許字孟醜、未嫁。
兵亂時。
先與孟秋姑約。
誓不為賊辱。
比賊至、與秋姑同死。
湖口縣生員沈士鮑女大姐、許字周應侯。
未婚而應侯死。
随父往吊、剪發毀容。
誓不再适。
俱請照例旌表。
章并下所司。
○丙寅。
□山戊不□暮。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四祖陵、福陵、昭陵。
○遣官祭太□山戊不□月将之神。
○丁卯。
宴内大臣、大學士、漢尚書、待衛、于中和殿。
賜大學士洪承疇、陳名夏、陳之遴、尚書高爾俨、胡世安、金之俊、李化熙、張鳳翔、貂鑲朝服各一襲。
谕曰。
爾等皆朕倚任大臣。
若能潔己奉公。
屬員自當效法。
倘貪黩相尚、必至颠倒是非。
不但公論不容。
抑且國法難宥。
爾等其思之。
○是□山戊不□。
人丁、戶口、一千四百四十八萬三千八百五十八。
田地、山蕩、四百三萬三千九百二十五頃四畝有奇。
畦地、二萬二千九百八十個。
徵銀、二千一百二十六萬一千三百八十三兩五錢有奇。
米、麥、豆、五百六十二萬八千七百一十一石一鬥有奇。
草、五百二十一萬六千八百四十束。
中茶、三萬七千一百七十八篦。
行鹽、三百七十四萬六百二十三。
引徵課銀、二百一十二萬二千一十四兩二錢有奇。
鑄制錢、二十萬九千七百六十三萬二千八百五十有奇。
舊鑄銅錢、二十萬一千二百一十有奇。
鈔、一十二萬八千一百七十二貫四百七十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