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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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使七員。
兵部副理事官三員。
刑部理事官六員。
副理事官四員。
工部理事官一員。
副理事官三員。
寶源局五品官一員。
都察院理事官二員。
○癸醜。
達賴喇嘛至。
谒上于南苑。
上賜坐。
賜宴。
達賴喇嘛、進馬匹方物。
并納之。
○陝西總督孟喬芳疏報、番僧閻左巴令真、入貢方物。
應換給敕書。
章下所司 ○乙卯。
湖北巡按聶玠疏舉節孝。
漢陽縣民杜尚忠、刲股療繼母病。
黃陂縣民塗遠還、刲股療父病。
親殁、廬墓三年。
漢川縣民龍納約妻王氏、夫病、刲股和藥。
夫殁、守節。
事姑、克盡孝養。
黃岡縣民陶光先妻劉氏、自二十□山戊不□守節。
曆五十四年。
蕲州民張忠祿妻瘳氏、自二十三□山戊不□守節。
曆四十一年。
俱請照例旌表。
章下禮部。
○戊午。
上還宮 ○升吏科給事中蘇文樞、為禮科右給事中。
高辛允、為兵科右給事中。
○補原任福建道監察禦史李之奇、原官 ○升山東右布政使胡章、為廣東布政使司左布政使。
工部主事張安茂、為浙江按察使司佥事、提調學政。
○發米九百石。
銀四百餘兩。
赈京城饑民。
○廣東巡撫李栖鳳疏報、山賊攻陷香山縣。
知縣張令憲父子、被執不屈。
俱遇害。
總兵官吳進功等、督兵恢巢□刀。
旋複縣城。
下所司知之。
○李栖鳳又題、暹羅國、請換給敕印勘合、以便入貢。
下部速議。
○己未。
調安西将軍護軍統領阿爾津、為定南将軍。
同固山額真馬喇希等統将士。
往征湖廣辰常逆賊。
賜之敕曰。
今逆賊侵犯湖南辰州府、以爾阿爾津、為定南将軍。
同馬喇希總統官屬兵丁。
前往湖南。
辰州常德地方有賊之處、即行巢□刀滅。
其荊州襄陽等處一并平定。
朕曾谕續順公沈永忠、提督總兵官柯永盛、協領額色等、駐兵寶慶。
爾等相機。
互相策應務期奠安楚地。
凡事與梅勒章京等、會議而行。
毋謂自知不聽人言。
毋謂兵強、輕視逆寇。
仍嚴偵探、勿緻疎虞。
抗拒不順者戮之。
迫而後降者誅之。
有先被賊脅從、聞大兵一至、即時迎降者。
俱免誅戮。
如有殺賊、擒賦、投誠者。
仍分别升賞。
必以安民為首務。
須嚴禁兵将。
申明紀律。
凡歸順民人、毋得擾害。
務體朕定亂安民之意。
行間将領功罪、察實紀明彙奏。
有犯小過者、當即處分。
至于骁騎校、護軍校以下、除死罪外。
其餘大小過犯、俱與衆将商酌、徑行處分。
爾受茲重任。
益加勉勵。
欽哉。
○庚申。
巴喀胡土克圖喇嘛等、表貢方物 ○予一等阿思哈尼哈番綽貝、祭如例。
○江甯巡按上官鉝疏報、合肥縣民曹維清、兇□山戊不□。
減食供母。
遭亂、負母山居。
母有疾、侍藥不懈。
旌德縣生員方士達、母喪、廬墓三年。
事繼母、曲盡孝養。
高淳縣民邢道悌妻袁氏、婺源縣民戴元利妻鄭氏、建德縣生員王之冕妻孔氏、當塗縣監生朱還淳妻謝氏、太湖縣鄉紳馬人龍妾巢氏、當塗縣民唐秉極妻曹氏、鳳陽縣民邵經妻黃氏、皆少寡守志。
誓死不貳。
或訓子。
或訓孫。
俱至成立。
南陵縣儒士秦邦欽妻宦氏、夫殁、守節事姑。
訓子鳳儀、登賢書。
孫仁管、才管、同成進士。
和州鄉紳班慈妻湯氏、蚤□山戊不□孀居。
訓子成立。
高淳縣民傅懋哲妻孔氏、年二十、夫亡。
母欲奪其志、誓死不改适。
撫幼子成人。
懷甯縣貢生高升妻劉氏、兵亂被執。
欲污之。
罵不絕口。
遂遇害。
太湖縣生員餘旦妻王氏、年十七、兵亂被執。
持刃脅之。
引賊刃自刎。
太湖縣鄉紳雷永祚妻汪氏、寇陷城。
阖戶自刎。
其妾劉氏、子廷謙、亦觸牆而死。
鳳陽縣民陳兆麒妻孫氏、有兵操刃、欲脅污之。
氏力拒大号。
得脫。
遂自投缳。
定遠縣民女徐純懿、年十四。
未嫁、夫死。
誓不再字。
父母殁、撫訓二弟成立。
亳州民張小四女、年十四。
有鄰人程申、欲強污之。
女力拒大罵。
為申所殺。
俱請照例旌表。
章下禮部。
○辛酉。
遣廣西道試監察禦史朱虛、巡按甘肅 ○遣官祭内翰林弘文院大學士希福 ○吏部奏言、衍聖公孔興燮、請将陪祀、族人刑部員外郎孔允樾、主事孔自洙等、照例優擢。
查舊例、孔氏中書、行人、如遇上幸太學陪祀者。
應與考選。
允樾、自洙、應量調禮兵二部用。
報可。
○工部奏言、直隸保安人王之藩、忽倡開礦之議。
查故明萬曆時、差官開礦。
徒虧工本。
無裨國計。
而差官乘機射利。
遍肆索詐。
掘人冢墓。
毀人田廬。
不勝其擾。
前事甚明。
應嚴行禁止。
上是之。
○壬戌。
谕刑部、朕惟旌善必褒碩德。
除惡務去渠魁。
乃有元兇巨盜李應試、潘文學、盤踞都下。
多曆年所。
官民震懾。
莫敢撄鋒。
今因别事發覺。
朕命叔和碩鄭親王及内大臣、内院刑部大臣、公同鞫問。
審得李應試、别名黃膘李三。
原系明朝重犯。
漏網出柙。
專一豢養強盜。
勾聚奸枭。
交結官司。
役使衙蠹。
遠近盜賊、競輸重赀。
南城鋪行、盡納常例。
明作威福。
暗操生殺。
所喜者、即有邪黨代為市恩。
所憎者、即有兇徒力為傾害。
他若崇文門一應稅務、自立規則。
擅抽課錢。
惡侄殺人、死者之家不敢申訴。
諸如此類。
罪不勝數。
潘文學、身充馬販。
潛通賊線。
挑聚膘健馬騾。
接濟遠近盜賊。
每次多或一二百匹頭。
少或數十匹頭。
群盜得騎。
如虎生翼。
且交通官吏。
打點衙門。
包攬不公不法之事。
任意興滅。
甚至文武官員、多與投剌會飲。
道路側目。
莫敢誰何。
以上二犯、罪大惡極。
舉國官民人等、皆言其罪當死。
故将李應試、潘文學、并伊子侄、俱行枭斬。
又蠹惡高思敬、高三、王國祯、顧麟、槐啟樟、李之棟、李東明、劉文登等、或窩盜得贓。
或行賄縱寇。
及諸不赦罪狀。
俱有書信文約确據。
遂一并正法。
又兵科都給事中李運長、身為言官。
反與李應試侄李天鳳聯宗。
認為兄弟。
應試惡迹盈滿。
舉國痛恨。
運長既不能剔發奸惡。
複往來親密。
将天鳳子李蓁、冒作己
兵部副理事官三員。
刑部理事官六員。
副理事官四員。
工部理事官一員。
副理事官三員。
寶源局五品官一員。
都察院理事官二員。
○癸醜。
達賴喇嘛至。
谒上于南苑。
上賜坐。
賜宴。
達賴喇嘛、進馬匹方物。
并納之。
○陝西總督孟喬芳疏報、番僧閻左巴令真、入貢方物。
應換給敕書。
章下所司 ○乙卯。
湖北巡按聶玠疏舉節孝。
漢陽縣民杜尚忠、刲股療繼母病。
黃陂縣民塗遠還、刲股療父病。
親殁、廬墓三年。
漢川縣民龍納約妻王氏、夫病、刲股和藥。
夫殁、守節。
事姑、克盡孝養。
黃岡縣民陶光先妻劉氏、自二十□山戊不□守節。
曆五十四年。
蕲州民張忠祿妻瘳氏、自二十三□山戊不□守節。
曆四十一年。
俱請照例旌表。
章下禮部。
○戊午。
上還宮 ○升吏科給事中蘇文樞、為禮科右給事中。
高辛允、為兵科右給事中。
○補原任福建道監察禦史李之奇、原官 ○升山東右布政使胡章、為廣東布政使司左布政使。
工部主事張安茂、為浙江按察使司佥事、提調學政。
○發米九百石。
銀四百餘兩。
赈京城饑民。
○廣東巡撫李栖鳳疏報、山賊攻陷香山縣。
知縣張令憲父子、被執不屈。
俱遇害。
總兵官吳進功等、督兵恢巢□刀。
旋複縣城。
下所司知之。
○李栖鳳又題、暹羅國、請換給敕印勘合、以便入貢。
下部速議。
○己未。
調安西将軍護軍統領阿爾津、為定南将軍。
同固山額真馬喇希等統将士。
往征湖廣辰常逆賊。
賜之敕曰。
今逆賊侵犯湖南辰州府、以爾阿爾津、為定南将軍。
同馬喇希總統官屬兵丁。
前往湖南。
辰州常德地方有賊之處、即行巢□刀滅。
其荊州襄陽等處一并平定。
朕曾谕續順公沈永忠、提督總兵官柯永盛、協領額色等、駐兵寶慶。
爾等相機。
互相策應務期奠安楚地。
凡事與梅勒章京等、會議而行。
毋謂自知不聽人言。
毋謂兵強、輕視逆寇。
仍嚴偵探、勿緻疎虞。
抗拒不順者戮之。
迫而後降者誅之。
有先被賊脅從、聞大兵一至、即時迎降者。
俱免誅戮。
如有殺賊、擒賦、投誠者。
仍分别升賞。
必以安民為首務。
須嚴禁兵将。
申明紀律。
凡歸順民人、毋得擾害。
務體朕定亂安民之意。
行間将領功罪、察實紀明彙奏。
有犯小過者、當即處分。
至于骁騎校、護軍校以下、除死罪外。
其餘大小過犯、俱與衆将商酌、徑行處分。
爾受茲重任。
益加勉勵。
欽哉。
○庚申。
巴喀胡土克圖喇嘛等、表貢方物 ○予一等阿思哈尼哈番綽貝、祭如例。
○江甯巡按上官鉝疏報、合肥縣民曹維清、兇□山戊不□。
減食供母。
遭亂、負母山居。
母有疾、侍藥不懈。
旌德縣生員方士達、母喪、廬墓三年。
事繼母、曲盡孝養。
高淳縣民邢道悌妻袁氏、婺源縣民戴元利妻鄭氏、建德縣生員王之冕妻孔氏、當塗縣監生朱還淳妻謝氏、太湖縣鄉紳馬人龍妾巢氏、當塗縣民唐秉極妻曹氏、鳳陽縣民邵經妻黃氏、皆少寡守志。
誓死不貳。
或訓子。
或訓孫。
俱至成立。
南陵縣儒士秦邦欽妻宦氏、夫殁、守節事姑。
訓子鳳儀、登賢書。
孫仁管、才管、同成進士。
和州鄉紳班慈妻湯氏、蚤□山戊不□孀居。
訓子成立。
高淳縣民傅懋哲妻孔氏、年二十、夫亡。
母欲奪其志、誓死不改适。
撫幼子成人。
懷甯縣貢生高升妻劉氏、兵亂被執。
欲污之。
罵不絕口。
遂遇害。
太湖縣生員餘旦妻王氏、年十七、兵亂被執。
持刃脅之。
引賊刃自刎。
太湖縣鄉紳雷永祚妻汪氏、寇陷城。
阖戶自刎。
其妾劉氏、子廷謙、亦觸牆而死。
鳳陽縣民陳兆麒妻孫氏、有兵操刃、欲脅污之。
氏力拒大号。
得脫。
遂自投缳。
定遠縣民女徐純懿、年十四。
未嫁、夫死。
誓不再字。
父母殁、撫訓二弟成立。
亳州民張小四女、年十四。
有鄰人程申、欲強污之。
女力拒大罵。
為申所殺。
俱請照例旌表。
章下禮部。
○辛酉。
遣廣西道試監察禦史朱虛、巡按甘肅 ○遣官祭内翰林弘文院大學士希福 ○吏部奏言、衍聖公孔興燮、請将陪祀、族人刑部員外郎孔允樾、主事孔自洙等、照例優擢。
查舊例、孔氏中書、行人、如遇上幸太學陪祀者。
應與考選。
允樾、自洙、應量調禮兵二部用。
報可。
○工部奏言、直隸保安人王之藩、忽倡開礦之議。
查故明萬曆時、差官開礦。
徒虧工本。
無裨國計。
而差官乘機射利。
遍肆索詐。
掘人冢墓。
毀人田廬。
不勝其擾。
前事甚明。
應嚴行禁止。
上是之。
○壬戌。
谕刑部、朕惟旌善必褒碩德。
除惡務去渠魁。
乃有元兇巨盜李應試、潘文學、盤踞都下。
多曆年所。
官民震懾。
莫敢撄鋒。
今因别事發覺。
朕命叔和碩鄭親王及内大臣、内院刑部大臣、公同鞫問。
審得李應試、别名黃膘李三。
原系明朝重犯。
漏網出柙。
專一豢養強盜。
勾聚奸枭。
交結官司。
役使衙蠹。
遠近盜賊、競輸重赀。
南城鋪行、盡納常例。
明作威福。
暗操生殺。
所喜者、即有邪黨代為市恩。
所憎者、即有兇徒力為傾害。
他若崇文門一應稅務、自立規則。
擅抽課錢。
惡侄殺人、死者之家不敢申訴。
諸如此類。
罪不勝數。
潘文學、身充馬販。
潛通賊線。
挑聚膘健馬騾。
接濟遠近盜賊。
每次多或一二百匹頭。
少或數十匹頭。
群盜得騎。
如虎生翼。
且交通官吏。
打點衙門。
包攬不公不法之事。
任意興滅。
甚至文武官員、多與投剌會飲。
道路側目。
莫敢誰何。
以上二犯、罪大惡極。
舉國官民人等、皆言其罪當死。
故将李應試、潘文學、并伊子侄、俱行枭斬。
又蠹惡高思敬、高三、王國祯、顧麟、槐啟樟、李之棟、李東明、劉文登等、或窩盜得贓。
或行賄縱寇。
及諸不赦罪狀。
俱有書信文約确據。
遂一并正法。
又兵科都給事中李運長、身為言官。
反與李應試侄李天鳳聯宗。
認為兄弟。
應試惡迹盈滿。
舉國痛恨。
運長既不能剔發奸惡。
複往來親密。
将天鳳子李蓁、冒作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