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錢文炳繼妻顔氏、文炳殁、兵亂城破、顔氏被執不污。
從容就死。
桐城縣生員吳道震妻姚氏、寡居值寇亂執氏欲污之。
氏叱拒被害。
合肥縣生員張<火鼎>妻杜氏、颍州民張極妻朱氏淮安民曹芝妻高氏、夫殁、俱自缢從死吳江縣民宋志芳妻殷氏、嫁未一月。
志芳病笃。
殷氏度不能生先服毒而死無錫縣監生鄭惟順女、許字馬瑜、瑜亡女缞绖适夫家、哭泣誓死不渝山陽縣民張女、許字楊尚位尚位亡、女終喪守志。
不嫁孝事舅姑姑病、刲股以進。
病旋愈。
俱請照例旌表。
章下禮部。
○辛酉。
先是戶部啟心郎布丹以不給河間駐防兵饷、為章京碩爾對所訟。
革職籍家産一半。
布丹疏辯。
命刑部再議。
以布丹罪輕前拟太過。
議削一個前程。
罰銀一百兩。
其先籍家産。
仍應給還。
議上。
得上□日、布丹着還世職并已籍家産。
其罰锾、着一并寬宥。
○大學士範文程等疏奏、翰林詹事等官升補畫一之法。
修撰、編修檢讨。
按科分先後資序升轉。
凡奉差及終養、丁憂治喪依限到京者、仍照科分資序。
違限者、計所違月日、序于後。
給假告病者、概序于後。
降補别衙門複回者、俱照現補官品為序。
三品官服阕病痊者、由撫按具奏、臣衙門題補。
四品以下官、親身赴京、亦臣衙門題補。
命永着為例。
○壬戌。
更定品官驿遞夫馬額數。
一品官、夫三十名。
馬十匹。
二品官、夫二十六名馬八匹。
三品官、夫二十二名。
馬七匹。
其近京四百裡内差遣。
一品官、夫十六名。
馬六匹。
如在任在差病故。
陸路給車一輛。
無車處、準夫二十二名。
二品官、夫十四名。
馬五匹。
如在任在差病故。
陸路給車一輛。
無車處準夫十八名。
三品官夫八名。
馬三匹。
如在任在差病故。
陸路給車一輛。
無車處、準夫十四名。
餘如舊制。
○革陝西關南道夏日嚴職。
以挾私誣揭興安總兵官任珍、造謀不軌也。
○癸亥。
兵部尚書金之俊、以老疾休。
溫上□日慰留之。
○丙寅。
追谥功臣圖爾格為忠義公、圖賴為昭勳公、配享太廟。
仍于墳前立碑。
○以初設詹事府。
補太仆寺卿、管順天府府丞事薛所蘊、為詹事。
兼内翰林秘書院侍讀學士内翰林弘文院侍講學士高珩、内翰林國史院侍講學士李呈祥、為少詹事。
内翰林秘書院侍讀傅以漸、為左春坊左庶子。
内翰林弘文院侍講呂缵祖、為右春坊右庶子。
内翰林秘書院修撰張爾素、為左春坊左谕德。
内翰林弘文院修撰楊思聖、為右春坊右谕德。
内翰林國史院修撰夏敷九、為司經局洗馬。
内翰林秘書院編修王一骥、内翰林弘文院編修傅維鱗、為左春坊左中允。
内翰林秘書院編修王紫授、内翰林國史院編修王舜年、為右春坊右中允。
内翰林秘書院檢讨艾元徵、内翰林弘文院檢讨喬映伍、為左春坊左贊善。
内翰林秘書院檢讨李培真、内翰林國史院檢讨藍滋、為右春坊右贊善。
○以新定翰詹官員升轉例。
補原任吏部右侍郎學士成克鞏、為内翰林弘文院學士。
升侍讀學士劉正宗、為内翰林秘書院學士。
侍講學士魏天賞為内翰林國史院學士降補學士胡統虞、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讀學士。
升國子監祭酒王崇簡、為内翰林弘文院侍讀學士。
侍讀喬庭桂、為内翰林國史院侍讀學士。
嶽映鬥、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講學士。
光祿寺少卿羅憲汶、為内翰林弘文院侍講學士。
編修梁清标、為内翰林國史院侍講學士。
陳爌、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讀。
王炳昆、為内翰林弘文院侍讀。
黃志遴、為内翰林國史院侍讀。
法若真、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講。
胡兆龍、為内翰林弘文院侍講。
韋成賢、為内翰林國史院侍講。
○以太祖配天覃恩。
加修撰呂宮、右春坊右中允、仍管内翰林秘書院修撰事。
升編修程芳朝、為内翰林國史院修撰。
蔣超為内翰林弘文院修撰。
檢讨李霨、沙澄、傅作霖為内翰林秘書院編修。
宋杞、劉澤芳、石申、為内翰林弘文院編修。
○初置中書科滿官八員。
内擇一員為中書舍人掌印。
餘俱授為他赤哈哈番。
○贈福建殉難沙縣知縣董潾、順昌縣知縣錢嘉倫、永安縣知縣高鹹臨、大田縣知縣胡天湛、俱為本省按察使司佥事。
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己巳。
谕續順公沈永忠曰。
覽卿奏、逆賊猖狹。
我兵退保湘潭。
朕已悉知。
爾率部下将士、可鼓勵同心固守。
勿輕戰失機。
今已發大兵、星弛援巢□刀。
不久即至。
如現處之地。
難于據守。
相度險要。
并力堅防内斂兵勢。
外禦賊氛。
勿輕舍疆土。
退縮贻誤。
可同督撫鎮按定議以行。
○調吏部理事官覺羅班敦、都察院理事官覺羅噶達渾、覺羅布泰覺羅鐘泰、中城理事官覺羅富哈、護軍參領覺羅外庫、覺羅孟科、覺羅嗒哈岱、覺羅和特、閑散章京覺羅杭奇、為宗人府理事官。
從容就死。
桐城縣生員吳道震妻姚氏、寡居值寇亂執氏欲污之。
氏叱拒被害。
合肥縣生員張<火鼎>妻杜氏、颍州民張極妻朱氏淮安民曹芝妻高氏、夫殁、俱自缢從死吳江縣民宋志芳妻殷氏、嫁未一月。
志芳病笃。
殷氏度不能生先服毒而死無錫縣監生鄭惟順女、許字馬瑜、瑜亡女缞绖适夫家、哭泣誓死不渝山陽縣民張女、許字楊尚位尚位亡、女終喪守志。
不嫁孝事舅姑姑病、刲股以進。
病旋愈。
俱請照例旌表。
章下禮部。
○辛酉。
先是戶部啟心郎布丹以不給河間駐防兵饷、為章京碩爾對所訟。
革職籍家産一半。
布丹疏辯。
命刑部再議。
以布丹罪輕前拟太過。
議削一個前程。
罰銀一百兩。
其先籍家産。
仍應給還。
議上。
得上□日、布丹着還世職并已籍家産。
其罰锾、着一并寬宥。
○大學士範文程等疏奏、翰林詹事等官升補畫一之法。
修撰、編修檢讨。
按科分先後資序升轉。
凡奉差及終養、丁憂治喪依限到京者、仍照科分資序。
違限者、計所違月日、序于後。
給假告病者、概序于後。
降補别衙門複回者、俱照現補官品為序。
三品官服阕病痊者、由撫按具奏、臣衙門題補。
四品以下官、親身赴京、亦臣衙門題補。
命永着為例。
○壬戌。
更定品官驿遞夫馬額數。
一品官、夫三十名。
馬十匹。
二品官、夫二十六名馬八匹。
三品官、夫二十二名。
馬七匹。
其近京四百裡内差遣。
一品官、夫十六名。
馬六匹。
如在任在差病故。
陸路給車一輛。
無車處、準夫二十二名。
二品官、夫十四名。
馬五匹。
如在任在差病故。
陸路給車一輛。
無車處準夫十八名。
三品官夫八名。
馬三匹。
如在任在差病故。
陸路給車一輛。
無車處、準夫十四名。
餘如舊制。
○革陝西關南道夏日嚴職。
以挾私誣揭興安總兵官任珍、造謀不軌也。
○癸亥。
兵部尚書金之俊、以老疾休。
溫上□日慰留之。
○丙寅。
追谥功臣圖爾格為忠義公、圖賴為昭勳公、配享太廟。
仍于墳前立碑。
○以初設詹事府。
補太仆寺卿、管順天府府丞事薛所蘊、為詹事。
兼内翰林秘書院侍讀學士内翰林弘文院侍講學士高珩、内翰林國史院侍講學士李呈祥、為少詹事。
内翰林秘書院侍讀傅以漸、為左春坊左庶子。
内翰林弘文院侍講呂缵祖、為右春坊右庶子。
内翰林秘書院修撰張爾素、為左春坊左谕德。
内翰林弘文院修撰楊思聖、為右春坊右谕德。
内翰林國史院修撰夏敷九、為司經局洗馬。
内翰林秘書院編修王一骥、内翰林弘文院編修傅維鱗、為左春坊左中允。
内翰林秘書院編修王紫授、内翰林國史院編修王舜年、為右春坊右中允。
内翰林秘書院檢讨艾元徵、内翰林弘文院檢讨喬映伍、為左春坊左贊善。
内翰林秘書院檢讨李培真、内翰林國史院檢讨藍滋、為右春坊右贊善。
○以新定翰詹官員升轉例。
補原任吏部右侍郎學士成克鞏、為内翰林弘文院學士。
升侍讀學士劉正宗、為内翰林秘書院學士。
侍講學士魏天賞為内翰林國史院學士降補學士胡統虞、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讀學士。
升國子監祭酒王崇簡、為内翰林弘文院侍讀學士。
侍讀喬庭桂、為内翰林國史院侍讀學士。
嶽映鬥、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講學士。
光祿寺少卿羅憲汶、為内翰林弘文院侍講學士。
編修梁清标、為内翰林國史院侍講學士。
陳爌、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讀。
王炳昆、為内翰林弘文院侍讀。
黃志遴、為内翰林國史院侍讀。
法若真、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講。
胡兆龍、為内翰林弘文院侍講。
韋成賢、為内翰林國史院侍講。
○以太祖配天覃恩。
加修撰呂宮、右春坊右中允、仍管内翰林秘書院修撰事。
升編修程芳朝、為内翰林國史院修撰。
蔣超為内翰林弘文院修撰。
檢讨李霨、沙澄、傅作霖為内翰林秘書院編修。
宋杞、劉澤芳、石申、為内翰林弘文院編修。
○初置中書科滿官八員。
内擇一員為中書舍人掌印。
餘俱授為他赤哈哈番。
○贈福建殉難沙縣知縣董潾、順昌縣知縣錢嘉倫、永安縣知縣高鹹臨、大田縣知縣胡天湛、俱為本省按察使司佥事。
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己巳。
谕續順公沈永忠曰。
覽卿奏、逆賊猖狹。
我兵退保湘潭。
朕已悉知。
爾率部下将士、可鼓勵同心固守。
勿輕戰失機。
今已發大兵、星弛援巢□刀。
不久即至。
如現處之地。
難于據守。
相度險要。
并力堅防内斂兵勢。
外禦賊氛。
勿輕舍疆土。
退縮贻誤。
可同督撫鎮按定議以行。
○調吏部理事官覺羅班敦、都察院理事官覺羅噶達渾、覺羅布泰覺羅鐘泰、中城理事官覺羅富哈、護軍參領覺羅外庫、覺羅孟科、覺羅嗒哈岱、覺羅和特、閑散章京覺羅杭奇、為宗人府理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