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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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山戊不□兩考完日、即報部铨補、新舊交代、以杜署事諸弊。
一、學臣以到任日為始。
□山戊不□考限十二個月考完、每三個月解卷一次。
科考分四次解卷。
以憑磨勘。
所取生童文字、以純正典雅為主。
詭謬者、本生褫革學臣參處。
四卷以下、每一卷、罰俸三個月。
五卷以上、每二卷、降職一級。
十卷以上革職。
一、生員不許聚衆結社。
糾黨生事。
及濫刻選文、窗稿。
犯者學臣以失職論。
一、教官生員、不遵教條違法者、學臣嚴行懲究。
若與武職兵丁有争、教官生員、聽學臣處治。
不許武職擅責。
武職兵相、該衙門處治。
不許生員結黨争抗。
一、學官不宜懸缺。
緻曠職業。
撫臣務按缺題請、下吏部铨補。
其有不由科貢出身、濫冒教職者一并題明送部别用。
若署事教官、止用本學、及别學、不得濫委雜流。
從之。
○定公侯伯等妻車制。
公妻、車用青帷頂、頂四邊鑲綠、綠檐。
侯伯妻、車用青帷頂、綠檐 ○定侯伯扇制。
侯、用二面貼金三尖月扇。
伯、用二面貼。
金大團月扇。
其滿官自牛錄等品以上、悉用執事 ○辛卯。
定王公朝集例。
王以下、輔國公以上、一月三次大朝、照常集午門内諸王朝房。
其五日朝期集太和門。
○以陣亡二等阿思哈尼哈番衮楚克古英子垂奔、故一等阿達哈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丹單弟子巴朗一等阿達哈哈番覺羅阿山孫騰、各襲職。
○宴伊拉古克三咺嘛貢使于禮部。
○壬辰。
遣監察禦史張慎學、巡按順天。
上官鉝、巡按江安徽甯池太廬鳳秦世祯巡按蘇松常鎮淮楊。
杜果、巡按浙江。
張嘉、巡按江西。
聶玠、巡按湖北。
王應元、巡按福建。
王亮教、巡按河南。
馮右京、巡按山東。
劉達巡、按山西。
王佐、巡按陝西。
張瑃、巡視兩淮鹽課。
潘朝選、巡視兩浙鹽課。
楊義、巡視長蘆鹽課。
趙如瑾、巡視河東鹽課。
張中元、巡視漕運。
○定襲職例。
凡世職官員身故、以其子襲職。
無子、以親房兄弟襲職 ○谕吏部、以後選授縣丞、主簿、典史、驿丞等卑官。
爾部王及尚書等酌量選授。
如此等官員有犯治罪。
則以奏聞 ○癸巳。
谕各巡按監察禦史曰。
朝廷遣禦史巡方等差。
原為察吏安民。
向來所差禦史、受賄賂。
徇囑托。
身已貪污、何能察吏。
不能察吏、何以安民。
茲新經甄别。
留差各官。
豈盡粹白無瑕。
亦姑用以俟自新。
自今以後。
各宜洗心滌慮。
振作精神。
如都察院條奏禁約一經點差、即不得見客、不收書、不用投送書吏員役、不交接宴會餞送一。
出都門毋稽時日。
沿途及境内、私書私饋、概不得濫行收受。
又輪用府州縣書吏快手、事竣即行遣回。
凡巡按舊書吏承差名缺、一概不留。
不許設中軍聽用等官。
不許用主文代筆。
不許府州縣運司等官、鋪設迎送。
不許假借公事、濫差員役下府州縣。
不許拏訪。
不許拔用富豪官吏。
諸如此類、難以枚舉。
巡方禦史、果能一遵禁約。
自然公生明。
廉生威。
地方利弊民生疾苦、必能上聞。
大小官吏、必能肅清。
凡事須設法确訪、毋專憑府廳開報。
毋縱容司道府廳、而止參州縣。
毋庇護大貪大惡、而糾參老弱。
如此、則何吏不察何民不安。
倘總督巡撫總兵等官、有不公不法。
蒙蔽專擅。
縱兵害民。
縱賊害良等事。
許巡方禦史、即行糾舉。
若禦史有故違前項禁約、許總督巡撫、即行糾舉都察院堂官。
尤宜督責河南掌道等官、時時察訪。
勿拘巡方月日。
不待回道考核有真心實政、先行奏聞、特上 □日褒嘉。
有不遵禁約、貪肆怠玩、先行參劾請徹治罪、另差赴代。
庶不負朕。
治安天下至意。
各差禦史、将此敕谕入境三日内、謄黃刊刻。
每一司道、發十張。
每一府州縣、各發十張遍示在城在鄉紳士人民等如不刊刻。
不遍發。
經都察院察糾、即以違上□日論。
谕畢上複謂大學士陳泰、學士馬爾杜、王文奎能圖等曰凡禦史出差、皆當陛見。
奏曰。
誠如聖谕。
臣等正欲奏聞。
上又谕曰。
禦史為朕耳目之司。
所以察民疾苦及有司之賢不肖也。
臨差之時、必令陛見。
朕将地方興利除弊事宜面谕遣之。
使伊等得親承戒谕、始能勤修職業。
卿等可傳知都察院令以後遵行。
○轉戶部右侍郎任浚、為本部左侍郎總督倉場。
升内翰林國史院侍讀李呈祥、為國子
一、學臣以到任日為始。
□山戊不□考限十二個月考完、每三個月解卷一次。
科考分四次解卷。
以憑磨勘。
所取生童文字、以純正典雅為主。
詭謬者、本生褫革學臣參處。
四卷以下、每一卷、罰俸三個月。
五卷以上、每二卷、降職一級。
十卷以上革職。
一、生員不許聚衆結社。
糾黨生事。
及濫刻選文、窗稿。
犯者學臣以失職論。
一、教官生員、不遵教條違法者、學臣嚴行懲究。
若與武職兵丁有争、教官生員、聽學臣處治。
不許武職擅責。
武職兵相、該衙門處治。
不許生員結黨争抗。
一、學官不宜懸缺。
緻曠職業。
撫臣務按缺題請、下吏部铨補。
其有不由科貢出身、濫冒教職者一并題明送部别用。
若署事教官、止用本學、及别學、不得濫委雜流。
從之。
○定公侯伯等妻車制。
公妻、車用青帷頂、頂四邊鑲綠、綠檐。
侯伯妻、車用青帷頂、綠檐 ○定侯伯扇制。
侯、用二面貼金三尖月扇。
伯、用二面貼。
金大團月扇。
其滿官自牛錄等品以上、悉用執事 ○辛卯。
定王公朝集例。
王以下、輔國公以上、一月三次大朝、照常集午門内諸王朝房。
其五日朝期集太和門。
○以陣亡二等阿思哈尼哈番衮楚克古英子垂奔、故一等阿達哈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丹單弟子巴朗一等阿達哈哈番覺羅阿山孫騰、各襲職。
○宴伊拉古克三咺嘛貢使于禮部。
○壬辰。
遣監察禦史張慎學、巡按順天。
上官鉝、巡按江安徽甯池太廬鳳秦世祯巡按蘇松常鎮淮楊。
杜果、巡按浙江。
張嘉、巡按江西。
聶玠、巡按湖北。
王應元、巡按福建。
王亮教、巡按河南。
馮右京、巡按山東。
劉達巡、按山西。
王佐、巡按陝西。
張瑃、巡視兩淮鹽課。
潘朝選、巡視兩浙鹽課。
楊義、巡視長蘆鹽課。
趙如瑾、巡視河東鹽課。
張中元、巡視漕運。
○定襲職例。
凡世職官員身故、以其子襲職。
無子、以親房兄弟襲職 ○谕吏部、以後選授縣丞、主簿、典史、驿丞等卑官。
爾部王及尚書等酌量選授。
如此等官員有犯治罪。
則以奏聞 ○癸巳。
谕各巡按監察禦史曰。
朝廷遣禦史巡方等差。
原為察吏安民。
向來所差禦史、受賄賂。
徇囑托。
身已貪污、何能察吏。
不能察吏、何以安民。
茲新經甄别。
留差各官。
豈盡粹白無瑕。
亦姑用以俟自新。
自今以後。
各宜洗心滌慮。
振作精神。
如都察院條奏禁約一經點差、即不得見客、不收書、不用投送書吏員役、不交接宴會餞送一。
出都門毋稽時日。
沿途及境内、私書私饋、概不得濫行收受。
又輪用府州縣書吏快手、事竣即行遣回。
凡巡按舊書吏承差名缺、一概不留。
不許設中軍聽用等官。
不許用主文代筆。
不許府州縣運司等官、鋪設迎送。
不許假借公事、濫差員役下府州縣。
不許拏訪。
不許拔用富豪官吏。
諸如此類、難以枚舉。
巡方禦史、果能一遵禁約。
自然公生明。
廉生威。
地方利弊民生疾苦、必能上聞。
大小官吏、必能肅清。
凡事須設法确訪、毋專憑府廳開報。
毋縱容司道府廳、而止參州縣。
毋庇護大貪大惡、而糾參老弱。
如此、則何吏不察何民不安。
倘總督巡撫總兵等官、有不公不法。
蒙蔽專擅。
縱兵害民。
縱賊害良等事。
許巡方禦史、即行糾舉。
若禦史有故違前項禁約、許總督巡撫、即行糾舉都察院堂官。
尤宜督責河南掌道等官、時時察訪。
勿拘巡方月日。
不待回道考核有真心實政、先行奏聞、特上 □日褒嘉。
有不遵禁約、貪肆怠玩、先行參劾請徹治罪、另差赴代。
庶不負朕。
治安天下至意。
各差禦史、将此敕谕入境三日内、謄黃刊刻。
每一司道、發十張。
每一府州縣、各發十張遍示在城在鄉紳士人民等如不刊刻。
不遍發。
經都察院察糾、即以違上□日論。
谕畢上複謂大學士陳泰、學士馬爾杜、王文奎能圖等曰凡禦史出差、皆當陛見。
奏曰。
誠如聖谕。
臣等正欲奏聞。
上又谕曰。
禦史為朕耳目之司。
所以察民疾苦及有司之賢不肖也。
臨差之時、必令陛見。
朕将地方興利除弊事宜面谕遣之。
使伊等得親承戒谕、始能勤修職業。
卿等可傳知都察院令以後遵行。
○轉戶部右侍郎任浚、為本部左侍郎總督倉場。
升内翰林國史院侍讀李呈祥、為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