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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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奏聞。
又不議罪。
且阿濟納葉思赫在内行走。
欲用在内婦人三百。
暗掘地道。
與伊子、及一切心腹人同謀、約于某日某時出獄。
如此大事、不以奏上、将以何事奏上乎。
和碩殿親王、系承襲父爵、應仍留親王。
罰銀五千兩。
降和碩端重親王、和碩敬謹親王、為郡王。
各罰銀五千兩。
三王俱停其理事。
至刑部尚書固山額真公韓岱、侍郎吳喇禅、啟心郎額色黑、既任部務。
将此等重大之事。
止告理事三王。
不行奏上。
複不行議罪。
遂爾完結。
公韓岱、應削一世職。
罰銀一千兩。
吳喇禅額色黑、應各削一世職。
贖身。
英王前犯大罪。
皇上從寬免死。
複加恩養。
給與三百婦女役使。
及僮仆、牲畜、金、銀、并一切物件。
尚以為不足、仍起亂心。
藏刀四口。
罪何可貸。
應裁減一切。
止給婦女十口。
及随身所用衣服。
其餘人口、牲畜、金、銀、并諸物件、俱行追取。
嗣後飯食、俱自外傳入。
降傅勒赫、勞親、為庶人。
照舒孫、阿喀塔例給與什物。
将傅勒赫、給與和碩承澤親王。
勞親、仍留和碩巽親王處。
議上。
得上□日、依議。
傅勒赫、勞親、着查照舒孫、阿喀塔例給與。
随查當日給與舒孫等什等數目。
各十丁六牛莊二所。
滿漢男婦各四口、女婢二口、馬十匹、被二、褥二、氊一、及随身衣服。
上以既免伊等死。
令其效力。
如何照此例給物。
命給傅勒赫、勞親、滿洲蒙古男婦各二十口。
如蒙古不足、以漢人補之。
舊漢人二十口。
厮屬給二十口以下。
大莊屯五所。
園地一所。
骟馬三十。
牝牡馬共七十。
駱駝十。
牛五十。
羊五百。
婢妾二十以下全給。
已制衣服全給。
銀盆一。
茶筒一。
碗十。
大小碟三十。
背壺二。
杓二。
匙全副。
茶碗十。
弓十張。
玲珑撒袋一副。
素撒袋二副。
□金□(□□夕)□金刀三把。
鞓帶、涼帽、鞾、布疋、羊皮、全給。
玲珑鞍一副。
漆鞍七副。
皮鞍十二副。
小團張房一座。
氊全副。
一切細物全給。
餘俱入官。
○加宣鎮總兵官剛阿塔、都督同知。
以保五台縣功也。
○癸未。
上召戶部尚書巴哈納等問曰。
各官俸銀、用需幾何。
應于何月支給。
大庫所存、尚有若幹。
奏曰。
俸銀支于四月、共需六十萬兩。
今大庫所存、僅有二十萬兩。
上曰。
大庫之銀、已為睿王用盡。
今當取内庫銀、按時速給。
夫各官所以養贍者、賴有俸祿耳。
若朕雖貧、亦複何損 ○谕吏部、朕自親政以來、觀天下所以治安者關乎各部院。
雖自古無無參用諸王之例、然聞我太宗文皇帝、曾用諸王于部院。
朕欲率由舊典、複用諸玉。
念諸王雖甚勞苦。
然誠名殚厥職、厘剔庶務、禁絕貪污、修整法令。
俾上下利病、不緻壅蔽。
利國家而緻昇平、莫此為要。
今特用和碩巽親王于吏部。
和碩承澤親王于兵部。
多羅端重郡王于戶部。
多羅敬謹郡王于禮部。
多羅順承郡王于刑部。
多羅謙郡王于工部。
多羅貝勒喀爾楚渾于理藩院。
固山貝子吳達海于都察院。
諸王等其各副朕圖理治安至意。
爾部即傳谕各王知之。
○轉吏部右侍郎高爾俨、為左侍郎仍兼都察院右都禦史、内秘書院侍讀學士。
調兵部右侍郎孫承澤、為吏部右侍郎、仍兼都察院右都禦史。
○乙酉。
谕刑部、戶部、都察院、朕于本月初六日、親覽章奏。
巡撫遲日益、為原參荊州府推官劉祖生招罪内、稱祖生病故、已服冥誅。
因思及天下之大、罪囚之斃于囹圄者不知若幹人。
或死于疾病。
或死于饑餓。
或死于刑拷。
甚至有死于官卒之虐害囚徒之陰謀。
諸如此類、未可悉數。
朕心為之恻然。
是在府、州、縣、良有司、濟以醫藥。
給以口糧。
非刑有禁。
陵虐有禁。
内外交通毒謀陰害有禁。
督撫、巡按、時時申饬該道府、親為清察該州縣有犯前弊者、分别參處。
庶獄囚之伏法而死者、罪屬應得。
其餘不至無故而枉死、用昭朝廷立法之仁。
方今時候向熱。
連日風霾不雨。
前代常有熱審之例。
刑部可通察刑獄五城司坊、順天府京縣、各察監犯之無幹牽連者、即日釋放。
笞杖徒流、次第減免。
有死罪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仰合上天好生之德。
朕又親覽巡鹽禦史崔允弘章奏。
因思及各處所報鹽課。
每報餘銀若幹。
細思鹽課正額、自應徵。
解若課外餘銀、非多取諸商人。
即系侵克百姓大屬弊政。
戶部、都察院、通
又不議罪。
且阿濟納葉思赫在内行走。
欲用在内婦人三百。
暗掘地道。
與伊子、及一切心腹人同謀、約于某日某時出獄。
如此大事、不以奏上、将以何事奏上乎。
和碩殿親王、系承襲父爵、應仍留親王。
罰銀五千兩。
降和碩端重親王、和碩敬謹親王、為郡王。
各罰銀五千兩。
三王俱停其理事。
至刑部尚書固山額真公韓岱、侍郎吳喇禅、啟心郎額色黑、既任部務。
将此等重大之事。
止告理事三王。
不行奏上。
複不行議罪。
遂爾完結。
公韓岱、應削一世職。
罰銀一千兩。
吳喇禅額色黑、應各削一世職。
贖身。
英王前犯大罪。
皇上從寬免死。
複加恩養。
給與三百婦女役使。
及僮仆、牲畜、金、銀、并一切物件。
尚以為不足、仍起亂心。
藏刀四口。
罪何可貸。
應裁減一切。
止給婦女十口。
及随身所用衣服。
其餘人口、牲畜、金、銀、并諸物件、俱行追取。
嗣後飯食、俱自外傳入。
降傅勒赫、勞親、為庶人。
照舒孫、阿喀塔例給與什物。
将傅勒赫、給與和碩承澤親王。
勞親、仍留和碩巽親王處。
議上。
得上□日、依議。
傅勒赫、勞親、着查照舒孫、阿喀塔例給與。
随查當日給與舒孫等什等數目。
各十丁六牛莊二所。
滿漢男婦各四口、女婢二口、馬十匹、被二、褥二、氊一、及随身衣服。
上以既免伊等死。
令其效力。
如何照此例給物。
命給傅勒赫、勞親、滿洲蒙古男婦各二十口。
如蒙古不足、以漢人補之。
舊漢人二十口。
厮屬給二十口以下。
大莊屯五所。
園地一所。
骟馬三十。
牝牡馬共七十。
駱駝十。
牛五十。
羊五百。
婢妾二十以下全給。
已制衣服全給。
銀盆一。
茶筒一。
碗十。
大小碟三十。
背壺二。
杓二。
匙全副。
茶碗十。
弓十張。
玲珑撒袋一副。
素撒袋二副。
□金□(□□夕)□金刀三把。
鞓帶、涼帽、鞾、布疋、羊皮、全給。
玲珑鞍一副。
漆鞍七副。
皮鞍十二副。
小團張房一座。
氊全副。
一切細物全給。
餘俱入官。
○加宣鎮總兵官剛阿塔、都督同知。
以保五台縣功也。
○癸未。
上召戶部尚書巴哈納等問曰。
各官俸銀、用需幾何。
應于何月支給。
大庫所存、尚有若幹。
奏曰。
俸銀支于四月、共需六十萬兩。
今大庫所存、僅有二十萬兩。
上曰。
大庫之銀、已為睿王用盡。
今當取内庫銀、按時速給。
夫各官所以養贍者、賴有俸祿耳。
若朕雖貧、亦複何損 ○谕吏部、朕自親政以來、觀天下所以治安者關乎各部院。
雖自古無無參用諸王之例、然聞我太宗文皇帝、曾用諸王于部院。
朕欲率由舊典、複用諸玉。
念諸王雖甚勞苦。
然誠名殚厥職、厘剔庶務、禁絕貪污、修整法令。
俾上下利病、不緻壅蔽。
利國家而緻昇平、莫此為要。
今特用和碩巽親王于吏部。
和碩承澤親王于兵部。
多羅端重郡王于戶部。
多羅敬謹郡王于禮部。
多羅順承郡王于刑部。
多羅謙郡王于工部。
多羅貝勒喀爾楚渾于理藩院。
固山貝子吳達海于都察院。
諸王等其各副朕圖理治安至意。
爾部即傳谕各王知之。
○轉吏部右侍郎高爾俨、為左侍郎仍兼都察院右都禦史、内秘書院侍讀學士。
調兵部右侍郎孫承澤、為吏部右侍郎、仍兼都察院右都禦史。
○乙酉。
谕刑部、戶部、都察院、朕于本月初六日、親覽章奏。
巡撫遲日益、為原參荊州府推官劉祖生招罪内、稱祖生病故、已服冥誅。
因思及天下之大、罪囚之斃于囹圄者不知若幹人。
或死于疾病。
或死于饑餓。
或死于刑拷。
甚至有死于官卒之虐害囚徒之陰謀。
諸如此類、未可悉數。
朕心為之恻然。
是在府、州、縣、良有司、濟以醫藥。
給以口糧。
非刑有禁。
陵虐有禁。
内外交通毒謀陰害有禁。
督撫、巡按、時時申饬該道府、親為清察該州縣有犯前弊者、分别參處。
庶獄囚之伏法而死者、罪屬應得。
其餘不至無故而枉死、用昭朝廷立法之仁。
方今時候向熱。
連日風霾不雨。
前代常有熱審之例。
刑部可通察刑獄五城司坊、順天府京縣、各察監犯之無幹牽連者、即日釋放。
笞杖徒流、次第減免。
有死罪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仰合上天好生之德。
朕又親覽巡鹽禦史崔允弘章奏。
因思及各處所報鹽課。
每報餘銀若幹。
細思鹽課正額、自應徵。
解若課外餘銀、非多取諸商人。
即系侵克百姓大屬弊政。
戶部、都察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