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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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為奴。
剛林弟常鼐、同剛林往随睿王。
潛通往來、是實。
常鼐、應革職。
解部任。
鞭一百。
籍其家。
渥赫、亦同剛林往随睿王行走。
但恐必為彼牽累。
曾以此言、哭愬于固山額真公譚泰。
質之譚泰、言渥赫哭愬之言是實。
渥赫、應免罪。
阿爾三、亦同剛林往随睿王。
審訊阿爾三。
據供、我因巢□刀土寇、随征往湖廣、歸時、已撥白旗。
家已移住白旗訖。
随往護軍統領伊爾德前怨忿曰、緣何如此屢遷、今又離爾去矣。
随質之伊爾德、所言是實。
阿爾三、應免罪。
查布海俟回時另議。
祁充格、曾犯大罪。
鞭一百。
永不叙用。
給于睿王。
睿王謀逆、因超授大學士。
遂行谄附。
擅改所修太祖實錄。
隐匿睿王罪狀。
又私自補載。
及共議推崇功德。
移駐永平各案。
無不與剛林同預逆謀。
祁充格、應論死。
籍沒家産。
範文程、與剛林、祁充格、同改太祖實錄、訊之範文程。
據供、前睿王令改。
不能争執。
然本意原欲啟奏。
曾告之甯完我、王文奎、後因病而止。
質之甯完我、王文奎、此言是實。
但範文程、前既與剛林、祁充格同改。
及後、又不自行啟奏。
托言因病耽閣。
範文程、應革職。
解任。
籍其家。
甯完我、身為大學士。
王文奎、身為學士。
既知範文程改實錄事。
即應啟奏、乃為隐藏。
甯完我、王文奎、俱應革職。
解任。
于是具谳。
白之和碩鄭親王、和碩巽親王、和碩端重親王、和碩敬謹親王、多羅順承郡王、諸王、及滿洲固山額真、内大臣、議政大臣、會議、剛林、祁充格、二人罪大。
應斬。
籍其家。
範文程、應革職。
本身折贖。
仍留原任。
查布海、常鼐、應革職。
鞭一百。
家産籍沒。
止照披甲人例給與。
甯完我、王文奎、無罪。
應留原任。
渥赫、阿爾三、無罪。
應免議。
奏入。
得上□日、剛林、祁充格、着即正法。
查布海、常鼐、甯完我、王文奎、渥赫、阿爾三、俱如議完結。
範文程、曾效力太宗朝。
在盛京時、又不曾預貝子碩托之罪。
後知睿王所行悖逆、托疾家居、衆亦共知。
睿王取去剛林時、以範文程不合其意、故不取去。
範文程着革職。
本身折贖。
仍留原任。
前所行情罪已結。
今後于委任職掌、當矢忠報效。
其曉谕之。
○革祁充格子白成額、内院侍讀職。
○兵部議、漢軍官員、留用于出征之處者、凡在二千裡外、移取家口、準給勘合、着為令。
從之。
○丁醜。
日生暈。
○谕禮部、國家生财、自有大道。
僧道納銀給牒、瑣屑非體。
且多有輸納無措。
逃徙流離。
殊為可憫。
以後僧道、永免納銀。
有請給度牒者、該州縣确查、呈報司府、申呈禮部、照例給發。
着即傳谕通知。
○谕兵部、朕聞前者青州府、故明玉田王之子、聚衆祭旗、恣行不軌。
又陝西叛将王元、馬德、戕殺撫臣、議扶慶王之孫、招搖惑衆。
因而故明各王等、多被誅戮。
朕憫焉。
今朕親理萬幾、代天子民。
務期四海萬姓、鹹得其所。
豈獨故明子姓、不在函育之中乎。
自今以後、凡各直省、有故明親王、郡王、流落地方者、該督撫察其投誠實情、有無功次、并将伊家口、起送來京。
分别畜養。
其自鎮國将軍以下、不必起送、各照原籍編氓樂業。
令其一體輸。
稅當差。
爾明宗姓、亦宜悔禍革心、偕遊化日。
勿犯王章。
仰體朝廷愛惜生全之意。
如不信朕言、猶懷疑畏、惑于奸宄、構生事端。
則國憲具存、朕雖欲赦之、弗能也。
爾部即行傳谕。
○谕都察院、朝廷治國安民、首在嚴懲貪官。
欲嚴懲貪官、必在審實論罪。
近見在外督、撫、巡按、參劾有司等官、初疏贓盈百千。
及提問報招、多坐衙役詐害。
又雲贓無入己。
夫衙役詐害、是誰縱容。
贓無入己、初劾何據。
此皆由司、道、府、廳、承問各官、受囑受賄。
督、撫、巡按、又不糾參。
以緻部覆将已革之官、仍還原職。
貪何由懲。
民何由安。
今後被劾各官。
審問涉虛。
系道、府、廳、開報不實者、該部院、必查究原開報之官。
系承問官受私出脫者、必查究原承問之官。
若督、撫、巡按、不先指名糾參、該部院、必行舉奏、即以不職論。
刑部以後覆參劾疏、有罪坐衙役。
贓無入己。
或援赦免議。
皆不得預拟還職。
必聽吏部另行覆核。
果實應開複、吏部方與疏請。
凡貪婪官員、一挂彈章、必非完璧。
或降調閑散。
或勒令休緻。
皆不得仍還原職。
從前參問貪官、姑照恩赦月日、免罪追贓。
自今頒谕之後、大貪官員、問罪至應死者、遇赦不宥。
在内該部院、在外督撫、巡按、刊刻告示、曉谕各司、道、府、州、縣實力遵行。
○予延綏殉難巡撫王正志祭葬如例。
○免宛平縣本年分水災額賦。
○定厄魯特喀爾喀貢使賞例。
厄魯特貢使、一等者、上号蟒緞一。
帽緞、彭緞、各一。
毛青布二十四。
銀茶桶一。
重三十兩。
随從五人、各彭緞一。
毛青布八。
次等者、補緞一。
彭緞一。
毛青布十六。
随從三人、各彭緞一。
毛青布八。
小台吉、及塔布囊各官來使、各彭緞一。
毛青布八。
随從一人、各毛青布四。
喀爾喀汗下貢使、一等者、三号蟒緞一。
帽緞、彭緞、各一。
毛青布二十四。
随從二人、各毛青布六。
次等者、補緞、彭緞、各一。
毛青布十六。
随從一人、毛青布六。
三等者、彭緞一。
毛青布八。
随從一人、毛青布四。
剛林弟常鼐、同剛林往随睿王。
潛通往來、是實。
常鼐、應革職。
解部任。
鞭一百。
籍其家。
渥赫、亦同剛林往随睿王行走。
但恐必為彼牽累。
曾以此言、哭愬于固山額真公譚泰。
質之譚泰、言渥赫哭愬之言是實。
渥赫、應免罪。
阿爾三、亦同剛林往随睿王。
審訊阿爾三。
據供、我因巢□刀土寇、随征往湖廣、歸時、已撥白旗。
家已移住白旗訖。
随往護軍統領伊爾德前怨忿曰、緣何如此屢遷、今又離爾去矣。
随質之伊爾德、所言是實。
阿爾三、應免罪。
查布海俟回時另議。
祁充格、曾犯大罪。
鞭一百。
永不叙用。
給于睿王。
睿王謀逆、因超授大學士。
遂行谄附。
擅改所修太祖實錄。
隐匿睿王罪狀。
又私自補載。
及共議推崇功德。
移駐永平各案。
無不與剛林同預逆謀。
祁充格、應論死。
籍沒家産。
範文程、與剛林、祁充格、同改太祖實錄、訊之範文程。
據供、前睿王令改。
不能争執。
然本意原欲啟奏。
曾告之甯完我、王文奎、後因病而止。
質之甯完我、王文奎、此言是實。
但範文程、前既與剛林、祁充格同改。
及後、又不自行啟奏。
托言因病耽閣。
範文程、應革職。
解任。
籍其家。
甯完我、身為大學士。
王文奎、身為學士。
既知範文程改實錄事。
即應啟奏、乃為隐藏。
甯完我、王文奎、俱應革職。
解任。
于是具谳。
白之和碩鄭親王、和碩巽親王、和碩端重親王、和碩敬謹親王、多羅順承郡王、諸王、及滿洲固山額真、内大臣、議政大臣、會議、剛林、祁充格、二人罪大。
應斬。
籍其家。
範文程、應革職。
本身折贖。
仍留原任。
查布海、常鼐、應革職。
鞭一百。
家産籍沒。
止照披甲人例給與。
甯完我、王文奎、無罪。
應留原任。
渥赫、阿爾三、無罪。
應免議。
奏入。
得上□日、剛林、祁充格、着即正法。
查布海、常鼐、甯完我、王文奎、渥赫、阿爾三、俱如議完結。
範文程、曾效力太宗朝。
在盛京時、又不曾預貝子碩托之罪。
後知睿王所行悖逆、托疾家居、衆亦共知。
睿王取去剛林時、以範文程不合其意、故不取去。
範文程着革職。
本身折贖。
仍留原任。
前所行情罪已結。
今後于委任職掌、當矢忠報效。
其曉谕之。
○革祁充格子白成額、内院侍讀職。
○兵部議、漢軍官員、留用于出征之處者、凡在二千裡外、移取家口、準給勘合、着為令。
從之。
○丁醜。
日生暈。
○谕禮部、國家生财、自有大道。
僧道納銀給牒、瑣屑非體。
且多有輸納無措。
逃徙流離。
殊為可憫。
以後僧道、永免納銀。
有請給度牒者、該州縣确查、呈報司府、申呈禮部、照例給發。
着即傳谕通知。
○谕兵部、朕聞前者青州府、故明玉田王之子、聚衆祭旗、恣行不軌。
又陝西叛将王元、馬德、戕殺撫臣、議扶慶王之孫、招搖惑衆。
因而故明各王等、多被誅戮。
朕憫焉。
今朕親理萬幾、代天子民。
務期四海萬姓、鹹得其所。
豈獨故明子姓、不在函育之中乎。
自今以後、凡各直省、有故明親王、郡王、流落地方者、該督撫察其投誠實情、有無功次、并将伊家口、起送來京。
分别畜養。
其自鎮國将軍以下、不必起送、各照原籍編氓樂業。
令其一體輸。
稅當差。
爾明宗姓、亦宜悔禍革心、偕遊化日。
勿犯王章。
仰體朝廷愛惜生全之意。
如不信朕言、猶懷疑畏、惑于奸宄、構生事端。
則國憲具存、朕雖欲赦之、弗能也。
爾部即行傳谕。
○谕都察院、朝廷治國安民、首在嚴懲貪官。
欲嚴懲貪官、必在審實論罪。
近見在外督、撫、巡按、參劾有司等官、初疏贓盈百千。
及提問報招、多坐衙役詐害。
又雲贓無入己。
夫衙役詐害、是誰縱容。
贓無入己、初劾何據。
此皆由司、道、府、廳、承問各官、受囑受賄。
督、撫、巡按、又不糾參。
以緻部覆将已革之官、仍還原職。
貪何由懲。
民何由安。
今後被劾各官。
審問涉虛。
系道、府、廳、開報不實者、該部院、必查究原開報之官。
系承問官受私出脫者、必查究原承問之官。
若督、撫、巡按、不先指名糾參、該部院、必行舉奏、即以不職論。
刑部以後覆參劾疏、有罪坐衙役。
贓無入己。
或援赦免議。
皆不得預拟還職。
必聽吏部另行覆核。
果實應開複、吏部方與疏請。
凡貪婪官員、一挂彈章、必非完璧。
或降調閑散。
或勒令休緻。
皆不得仍還原職。
從前參問貪官、姑照恩赦月日、免罪追贓。
自今頒谕之後、大貪官員、問罪至應死者、遇赦不宥。
在内該部院、在外督撫、巡按、刊刻告示、曉谕各司、道、府、州、縣實力遵行。
○予延綏殉難巡撫王正志祭葬如例。
○免宛平縣本年分水災額賦。
○定厄魯特喀爾喀貢使賞例。
厄魯特貢使、一等者、上号蟒緞一。
帽緞、彭緞、各一。
毛青布二十四。
銀茶桶一。
重三十兩。
随從五人、各彭緞一。
毛青布八。
次等者、補緞一。
彭緞一。
毛青布十六。
随從三人、各彭緞一。
毛青布八。
小台吉、及塔布囊各官來使、各彭緞一。
毛青布八。
随從一人、各毛青布四。
喀爾喀汗下貢使、一等者、三号蟒緞一。
帽緞、彭緞、各一。
毛青布二十四。
随從二人、各毛青布六。
次等者、補緞、彭緞、各一。
毛青布十六。
随從一人、毛青布六。
三等者、彭緞一。
毛青布八。
随從一人、毛青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