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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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索爾敏、覺羅何特、為刑部理事官。
喀世泰、吳什巴、為工産咺事官。
覺和托、為東城理事官。
○丁卯。
谕禮部、舊制黃紅色帶、原以分别宗室覺羅。
今後異姓外藩及額驸等、除欽賜黃紅色帶許用外。
和碩親王以下、不得以黃帶、紅帶、給與異姓外藩、及額驸人等。
○廣西巡撫王一品奏報、定南王孔有德、遣總兵官線國安、馬蛟麟等、領官兵進克梧州、柳州二府。
報聞。
○複峨木索可二等阿達哈哈番、加為一等阿達哈哈番。
○加拖沙喇哈番敖塞、拜他喇布勒哈番。
授白身托代、喀賴、拖沙喇哈番。
以監修宮殿議叙也。
○戊辰。
以大學士洪承疇、管都察院左都禦史事。
升禮部右侍郎陳之遴、為本部尚書。
吏部左侍郎張鳳翔、為工部尚書。
○己巳。
監察禦史匡蘭兆言、朝祭宜複用衮冕。
得上□日、一代自有制度。
朝廷惟在敬天愛民。
治安天下。
何必在用衮冕。
○裁江南陝西督饷侍郎。
淮安總理漕運侍郎。
○庚午。
命固山額真阿喇善等、率将士往巢□刀山東賊寇。
○定攻城賞例。
凡用雲梯攻下府城者、賞五人。
為首者、銀五百兩。
次三百五十兩。
又次二百五十兩。
又次一百五十兩。
又次一百兩。
領戰章京、賞同第二人。
指示章京、同第三人。
護射章京、同第五人。
舁雲梯兵丁、各三十兩。
攻下州衛城者、賞四人。
為首者、銀四百兩。
次二百五十兩。
又次一百五十兩。
又次一百兩。
領戰章京、賞同第二人。
指示章京、同第三人。
護射章京、同第四人。
舁雲梯兵丁、各二十兩。
攻下縣所城者、賞三人。
為首者、銀三百兩。
次一百五十兩。
又次一百兩。
領戰章京、賞同第二人。
指示章京、同第三人。
護射章京、五十兩。
舁雲梯兵丁、各十兩。
用紅衣炮攻下城者、不分府、州、縣、衛、所、俱賞三人。
為首者、銀二百兩。
次一百兩。
又次五十兩。
領戰章京、賞同第二人。
指示章京、同第三人。
護射章京不與。
其紅衣炮手之賞。
府城、人十五兩。
州衛城、人十兩。
縣所城、人五兩。
内有出力多者、主帥核實酌量優賞。
其穿地道陷城者、必分别府、州、縣、衛、所。
章京、賞同首登雲梯者。
骁騎校、護軍校、同末登雲梯者。
出力兵士、同舁雲梯者。
登城者、同用紅衣炮攻陷登城者、其奪門入城、及無雲梯而疾走登城者、賞三人。
為首者、銀一百五十兩。
次一百兩。
又次五十兩。
領戰章京、賞同第二人。
指示章京、同第三人。
于分别城池之時、仍視戰功難易為差等。
不拘賞例。
○辛未。
厄魯特部落昆都倫吳巴什等、貢黑狐、馬匹等物。
宴赉如例。
○裁四川總兵官二員。
○壬申。
戶部議覆科臣李運長疏、請免圈良涿等十三州縣餘地、以蘇民困。
報可。
○甲戌。
都察院甄别台員。
分為六等。
拟應差用者。
魏琯、馮右京、張慎學、吳達、朱鼎延、張中元、李嵩陽、史詥、秦世祯、宗敦一、上官鉝、王亮教、王應元、楊義、潘朝選、張椿、劉達、王佐、趙如瑾、杜果、張嘉、聶玠二十二人。
應内升者。
陳昌言、羅國士二人。
應外升者。
張煊、霍達、窦蔚、陳顯忠、盛複選、蘇京、曹葉蔔、佟鳳彩、王顯、崔允弘、梁應龍十一人。
應外調者。
王世功、裴希度、孫奎、王志佐四人。
應降用者。
蔡應桂、蘇铨、李若琛、李道昌、王國楠五人。
應革者。
王士骥、金元祯、王昌允、劉漪、匡蘭兆、趙班玺、盧傳、李允喦八人。
疏入。
報可。
○乙亥。
刑部尚書固山額真公韓岱等、審議剛林等罪狀。
議曰、剛林初在盛京、曾犯大罪應死。
蒙皇上恩宥、乃不思感激圖報、反依附睿王、朝夕獻媚。
罪一。
及既附睿王、上有上□日诘問剛林雲、爾為睿王取去乎。
抑私往附乎。
剛林奏言、原欲将我撥給原主。
為睿王取去、遂爾留用。
巧言诳上。
以此诘問剛林、據供、睿王原令我往順承王處。
我辭不往。
遂随睿王是實。
罪二。
又以引誘額爾克戴青一案、訊剛林。
據供、系睿王所遣。
此處有何置辨。
罪三。
以擅改國史一案、訊剛林。
據供、睿王取閱太祖實錄、令削去伊母事、遂與範文程、祁充格、同抹去。
後白之和碩鄭親王、和碩巽親王、和碩端重親王、和碩敬謹親王、未經奏聞。
擅改實錄。
隐匿不奏。
罪四。
以剛林、祁充格、二人預睿王逆謀、朝夕籌畫、定議遷駐永平一案。
訊之剛林。
據供不知。
但剛林、祁充格、與羅什、博爾惠等、推崇睿王功德。
僭拟至尊何事不與謀議。
尚欲狡詞抵飾。
罪五。
又學士馬爾都、蔣赫德、葉成格、侍讀鄭庫讷等、所言取肅親王福金事、前于史檔内未書、至二月内補載原處一案、訊之剛林。
據供、和碩鄭親王、和碩巽親王、和碩端重親王、和碩敬謹親王、謂我等曰。
睿王在時、凡其所行悖逆、未經記載者、可增入。
故不告人于衆、私自增書是實。
罪六。
又将盛京所錄太宗史冊、在在改抹一案、訊之剛林。
據供、纂修之時、遇應增者增、應減者減、删改是實。
舊稿尚存。
罪七。
又鈔錄密書罪狀二本、剛林取匿、不曾繳還一案、訊之剛林。
據供、因睿王欲将罪狀鈔錄、伊自看改、所寫二本、銷毀是實。
訊鄭庫讷、據供、鈔錄罪狀檔冊是實。
原稿尚存。
罪八。
剛林谄附睿王、一切密謀逆迹皆為之助。
應論死。
籍沒家産。
妻
喀世泰、吳什巴、為工産咺事官。
覺和托、為東城理事官。
○丁卯。
谕禮部、舊制黃紅色帶、原以分别宗室覺羅。
今後異姓外藩及額驸等、除欽賜黃紅色帶許用外。
和碩親王以下、不得以黃帶、紅帶、給與異姓外藩、及額驸人等。
○廣西巡撫王一品奏報、定南王孔有德、遣總兵官線國安、馬蛟麟等、領官兵進克梧州、柳州二府。
報聞。
○複峨木索可二等阿達哈哈番、加為一等阿達哈哈番。
○加拖沙喇哈番敖塞、拜他喇布勒哈番。
授白身托代、喀賴、拖沙喇哈番。
以監修宮殿議叙也。
○戊辰。
以大學士洪承疇、管都察院左都禦史事。
升禮部右侍郎陳之遴、為本部尚書。
吏部左侍郎張鳳翔、為工部尚書。
○己巳。
監察禦史匡蘭兆言、朝祭宜複用衮冕。
得上□日、一代自有制度。
朝廷惟在敬天愛民。
治安天下。
何必在用衮冕。
○裁江南陝西督饷侍郎。
淮安總理漕運侍郎。
○庚午。
命固山額真阿喇善等、率将士往巢□刀山東賊寇。
○定攻城賞例。
凡用雲梯攻下府城者、賞五人。
為首者、銀五百兩。
次三百五十兩。
又次二百五十兩。
又次一百五十兩。
又次一百兩。
領戰章京、賞同第二人。
指示章京、同第三人。
護射章京、同第五人。
舁雲梯兵丁、各三十兩。
攻下州衛城者、賞四人。
為首者、銀四百兩。
次二百五十兩。
又次一百五十兩。
又次一百兩。
領戰章京、賞同第二人。
指示章京、同第三人。
護射章京、同第四人。
舁雲梯兵丁、各二十兩。
攻下縣所城者、賞三人。
為首者、銀三百兩。
次一百五十兩。
又次一百兩。
領戰章京、賞同第二人。
指示章京、同第三人。
護射章京、五十兩。
舁雲梯兵丁、各十兩。
用紅衣炮攻下城者、不分府、州、縣、衛、所、俱賞三人。
為首者、銀二百兩。
次一百兩。
又次五十兩。
領戰章京、賞同第二人。
指示章京、同第三人。
護射章京不與。
其紅衣炮手之賞。
府城、人十五兩。
州衛城、人十兩。
縣所城、人五兩。
内有出力多者、主帥核實酌量優賞。
其穿地道陷城者、必分别府、州、縣、衛、所。
章京、賞同首登雲梯者。
骁騎校、護軍校、同末登雲梯者。
出力兵士、同舁雲梯者。
登城者、同用紅衣炮攻陷登城者、其奪門入城、及無雲梯而疾走登城者、賞三人。
為首者、銀一百五十兩。
次一百兩。
又次五十兩。
領戰章京、賞同第二人。
指示章京、同第三人。
于分别城池之時、仍視戰功難易為差等。
不拘賞例。
○辛未。
厄魯特部落昆都倫吳巴什等、貢黑狐、馬匹等物。
宴赉如例。
○裁四川總兵官二員。
○壬申。
戶部議覆科臣李運長疏、請免圈良涿等十三州縣餘地、以蘇民困。
報可。
○甲戌。
都察院甄别台員。
分為六等。
拟應差用者。
魏琯、馮右京、張慎學、吳達、朱鼎延、張中元、李嵩陽、史詥、秦世祯、宗敦一、上官鉝、王亮教、王應元、楊義、潘朝選、張椿、劉達、王佐、趙如瑾、杜果、張嘉、聶玠二十二人。
應内升者。
陳昌言、羅國士二人。
應外升者。
張煊、霍達、窦蔚、陳顯忠、盛複選、蘇京、曹葉蔔、佟鳳彩、王顯、崔允弘、梁應龍十一人。
應外調者。
王世功、裴希度、孫奎、王志佐四人。
應降用者。
蔡應桂、蘇铨、李若琛、李道昌、王國楠五人。
應革者。
王士骥、金元祯、王昌允、劉漪、匡蘭兆、趙班玺、盧傳、李允喦八人。
疏入。
報可。
○乙亥。
刑部尚書固山額真公韓岱等、審議剛林等罪狀。
議曰、剛林初在盛京、曾犯大罪應死。
蒙皇上恩宥、乃不思感激圖報、反依附睿王、朝夕獻媚。
罪一。
及既附睿王、上有上□日诘問剛林雲、爾為睿王取去乎。
抑私往附乎。
剛林奏言、原欲将我撥給原主。
為睿王取去、遂爾留用。
巧言诳上。
以此诘問剛林、據供、睿王原令我往順承王處。
我辭不往。
遂随睿王是實。
罪二。
又以引誘額爾克戴青一案、訊剛林。
據供、系睿王所遣。
此處有何置辨。
罪三。
以擅改國史一案、訊剛林。
據供、睿王取閱太祖實錄、令削去伊母事、遂與範文程、祁充格、同抹去。
後白之和碩鄭親王、和碩巽親王、和碩端重親王、和碩敬謹親王、未經奏聞。
擅改實錄。
隐匿不奏。
罪四。
以剛林、祁充格、二人預睿王逆謀、朝夕籌畫、定議遷駐永平一案。
訊之剛林。
據供不知。
但剛林、祁充格、與羅什、博爾惠等、推崇睿王功德。
僭拟至尊何事不與謀議。
尚欲狡詞抵飾。
罪五。
又學士馬爾都、蔣赫德、葉成格、侍讀鄭庫讷等、所言取肅親王福金事、前于史檔内未書、至二月内補載原處一案、訊之剛林。
據供、和碩鄭親王、和碩巽親王、和碩端重親王、和碩敬謹親王、謂我等曰。
睿王在時、凡其所行悖逆、未經記載者、可增入。
故不告人于衆、私自增書是實。
罪六。
又将盛京所錄太宗史冊、在在改抹一案、訊之剛林。
據供、纂修之時、遇應增者增、應減者減、删改是實。
舊稿尚存。
罪七。
又鈔錄密書罪狀二本、剛林取匿、不曾繳還一案、訊之剛林。
據供、因睿王欲将罪狀鈔錄、伊自看改、所寫二本、銷毀是實。
訊鄭庫讷、據供、鈔錄罪狀檔冊是實。
原稿尚存。
罪八。
剛林谄附睿王、一切密謀逆迹皆為之助。
應論死。
籍沒家産。
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