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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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處沖劇。
防務緊要。
該督請以黃益傑補授黃州府知府。
吳嗣仲升補襄陽府知府。
亦系為軍務需材人地相宜起見。
張丞實、着仍準其調補施南府知府。
所遺黃州府知府員缺。
仍着以黃益傑補授。
吳嗣仲仍着升補襄陽府知府缺。
此系因該督遵奉谕旨。
改調員缺。
并該省軍務甫平。
為缺擇人。
從權允其所請。
嗣後該省及各直省督撫、于應行請旨各缺。
均不得援以為例。
概行随摺将本省人員。
奏請<??閑>放。
以示限制。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每年年終頒賞内外各大臣等福字。
原為各大臣經年辦公。
謹慎勤勞。
特恩頒賞以期共占祥瑞。
永承錫福。
現值皇考文宗顯皇帝大事。
未逾期年。
若即賞給福字。
不惟朕心追念先徽。
實有未安。
即爾大臣等俱受皇考深恩。
亦必無賀□山戊不□之意。
除在京王大臣及各省将軍督撫等應賞福字。
俟二十七月後。
再行賞給外。
其各路統兵大臣。
辦理軍務。
宣力行閑。
勤勞倍着。
應賞該大臣等福字荷包等物。
攻本年暫停賞給。
俟期年後再行照前頒賞。
将此寄知各路統兵大臣。
共當感慕皇考深恩。
副朕倚畀之意。
各宜勤奮從公。
以期永受多福。
○又谕、皇考文宗顯皇帝大故。
尚未周年。
除應行賞給在京王大臣及各省将軍大臣福字。
俟二十七月後。
再行照例賞給外。
新疆非内地可比。
所有應行賞給該将軍大臣等福字荷包等物。
本年暫行毋庸賞給。
俟明年周年後。
再行照前賞給。
将此寄谕西北兩路将軍大臣等、傳谕各城大臣。
共戴皇考之恩。
仰副朕倚任之意。
務各奮勉趨公。
常受其福。
○又谕、有人奏、職官狼狽為奸。
貪利害民。
請饬查辦等語。
據稱盛京内務府莊頭六十家。
每年應交糧一萬七千石。
佐領松齡到任後。
串通内管領文魁。
令莊頭一概折錢。
又内務府鑲黃旗正額壯丁十餘萬名。
每丁應徵銀一錢。
共計徵銀一萬餘兩。
除正項使費外。
賸銀八千餘兩。
松齡與骁騎校明翰肆意侵吞。
又捏報書庫滲漏。
冒領庫銀一千四百餘兩。
除松齡等分用外。
餘銀七百兩。
與營造司催長慶善帶京捐官。
慶善之兄催長慶壽、複私将都虞司錢糧銀借給慶善。
并勒派兵丁各出一分。
緻令兵丁嘩噪。
骁騎校安福藉催差為名。
冒捐肥己。
苛派各村屯戶捐錢。
複在郎家堡。
因勒捐有偪死程姓幼童等事。
安福族侄副領催書紳、榮升等、霸占生員張仲和之女為妾。
骁騎校明翰冒充旗籍。
強娶民人吳連仲之妻為妾。
并松齡攬權舞弊。
文魁擅押職官各情。
着玉明、和潤、按照所參各款。
确切查明。
如查有端倪。
即将松齡等撤任提訊。
從嚴參辦。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聯捷防河不能得力。
谕令嚴樹森将豫省河岸。
嚴行扼防。
并令文煜等将直隸山東山西沿河地方。
如何籌防。
據實馳奏。
節據譚廷襄、英桂、遵籌覆奏。
茲複據文煜奏遵派兵勇嚴防等語。
山東郓城等州縣之洪川口羅河口及水南等處。
以及附近村落皆為匪踞。
據譚廷襄奏稱、應先派兵奪其口岸。
即在該處設汛安營。
一面勸辦團練。
現在僧格林沁籌剿郓钜賊匪。
勝保剿辦濮範匪徒。
着該撫迅速籌商該大臣等。
添兵攻複要隘。
布置設汛安營各事宜。
并督饬官紳勸辦團練。
以資扼守。
山西省地屬完善。
據英桂奏稱、河東蒲解绛三屬。
悉濱黃河。
渡口衆多。
防不勝防。
惟硖石驿迤西之廟溝。
舊設藩籬關。
有險可守。
應由晉豫陝三省。
各派官兵協守。
以杜撚蹤西犯。
所籌不為無見。
另摺奏移兵移饷等情。
已谕議政王等會議。
着先就現有官兵。
妥為設防。
并知照河南陝西。
協同辦理。
所有濱河口岸。
仍着扼要防範。
其直隸省長垣等屬之荊堈口等處。
據文煜奏稱、水深則随在可通。
水淺則褰裳可涉。
防剿均難為力。
應責成守土官實力經理。
傥有疏虞。
即着文煜将該管之道府州縣等嚴參治罪。
該督撫等身任封疆。
值此匪勢滋蔓。
于應辦防務。
不容稍有疏懈。
黃河天險。
尤未容以防不勝防等辭藉口。
經此次訓谕之後。
傥不能将被踞各口岸。
迅籌克複。
以及去賊較遠地方。
或任聽文武員弁奉行故事。
不能實力巡防。
以緻匪蹤蔓及完善。
或至北犯。
朕必治該督撫等以辜恩溺職之罪。
嚴樹森将防河事宜引為己任。
自系确有把握。
着遵照前谕。
嚴密布置。
不得稍涉大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聯捷身任防河。
乃任令賊匪擾及河北。
本應将該員即行撤任。
治以應得之咎惟現當軍務緊急。
若遽加以嚴譴。
轉得置身事外。
現在直隸山西河南各河岸。
既由各該督撫督率地方官嚴防。
聯捷所部兵勇。
着即作為遊兵。
于上下遊河岸梭織巡防。
一聞何路有警。
即赴何路堵剿。
傥敢仍前玩洩。
攜帶眷屬。
僻處覃懷。
于河防漠不關心。
任令匪蹤偷渡。
甚至藉口饷糈。
任意需索。
捏報勝仗。
貪冒軍功。
以及蹤容勇丁。
騷擾地方。
種種不知悛改。
則咎由自取。
必将該員從重治罪。
勿謂朕耳目難周。
可以肆行無忌也。
段晴川于防務尚能認真。
仍着會同聯捷、将河南河北三府防河事宜。
妥為經理。
并整頓團練。
以資協助。
該京卿與聯捷共辦一事。
傥河防稍有疏虞。
亦必将聯捷同段晴川重懲不貸。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駱秉章奏、眉州賊黨卯逆。
由太平場竄合李黨。
而王周各逆。
遂分擾銅梁璧山永川大足等縣。
旋竄合州。
朱逆旋竄定遠。
擾近南充嶽池廣安各州縣。
王周曹張各逆。
亦複陸續竄往。
道員張由庚所部兵力太單。
查楚軍僅萬餘人。
無可抽撥。
川中兵勇雖多。
難期得力。
請饬官文等即令劉嶽昭來川等語。
李逆分股四出竄擾。
剽疾異常。
駱秉章兵力不敷剿辦。
自系實在情形。
且四川為湖北上遊。
如果川省迅速蕩平。
則楚北益形安谧。
現在随州已克。
湖北肅清。
更應先其所急。
着官文、李續宜、即饬劉嶽昭率所部果後營。
趕緊前赴四川。
交駱秉章分撥剿辦。
以期迅埽逆氛。
肅清蜀境。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四川攻克牛腹渡。
并解大邑縣城圍出力。
賞副将劉景春、參将彭基品、巴圖魯名号。
遊擊曾桂四等花翎。
縣丞彭兆岐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四川眉州城解圍。
予總兵官胡中和以提督遇缺提奏。
賞副将曾志友、賀連級、姚美侖、賀長春、巴圖魯名号。
餘加銜升叙開複有差。
予陣亡守備蕭仁達等祭葬世職加等。
○庚戌。
以神靈顯應。
加浙江山陰縣山陰廟神封号。
曰綏靖。
○谕内閣、譚廷襄奏、瀝陳山東省虧空積弊。
請嚴行查核。
分别勒限清厘一摺。
山東省吏治廢弛。
往往藉口災緩。
诿卸催科不力處分。
并可影射侵漁。
其軍需墊款。
則以已徵到官之錢糧。
那移墊辦。
捏造報銷。
強行列抵。
經年累月。
不能結算。
據該撫查明鹹豐七年以前交代。
應行追賠虧款。
至七十一萬有奇。
其七年以後。
積壓二百數十起。
其中那墊虧空。
更複不少。
及委員監算盤查。
惟以開報初參了事。
玩洩侵蝕。
庫儲日虧。
積習相沿。
殊堪痛恨。
着譚廷襄督饬藩司。
先将通省軍需那抵各款。
立限趕緊清厘。
再将交代逐案句稽。
自七年以後。
截至本年十月初一日以前。
作為舊案。
饬局統行調算。
勒限四個月。
一律清結。
傥有前任狡執延宕。
後任故意留難。
立即從嚴參辦。
除抵下欠之項。
全數提追。
如有不完。
查抄治罪。
所有累年交代遲延各員應得處分。
着俟此次清厘以後。
再行分别辦理。
其本年十月初一日以後新案。
通限以四個月為斷。
其有兩任交代。
及倉谷較多者。
照例推展。
如屆期不結。
即分别撤任勒追扣補停委。
以示懲儆。
其軍需墊款。
概不準以正項錢糧扣抵。
傥敢徵存不解。
無論銀數多寡。
立予創懲。
并将該管道府一并參處。
以肅官方。
至各直省州縣。
積弊相沿。
鮮不藉蠲緩錢糧。
墊辦軍需。
為蒙混侵吞地步。
山東一省如此。
他省可知。
着各直省督撫遵照此旨。
一體勒限清厘各州縣交代。
務使完欠分明。
不準稍有蒙混。
如有曆任交代清楚者。
準其破格保獎。
其平日剝削官項。
現複阻撓挾制。
以冀搪抵者。
一經查出。
奏請加等治罪。
其軍需墊用各款。
尤宜饬令核實開報。
不準牽混。
以重庫儲。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色克通額等奏、俄國商人。
擅往蒙古各旗貿易等情。
并續交槍炮。
意涉推诿各一摺。
并将發給照會等鈔錄呈覽。
俄羅斯商人。
擅向蒙古紮薩克各旗遊牧處貿易。
實屬不遵和約。
并将達什等毆打。
凡事不肯與派出管理商民事務官員商辦。
并欲于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廟左近。
租賃房屋居住。
種種情節。
均屬背約。
據該大臣等請饬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定章辦理。
現已谕令恭親王等将所奏各節。
照會該國駐京之巴裡玉色克詳細究诘。
令其嚴饬該國領事官。
不得擅向蒙古各遊牧貿易。
并任意滋事。
一經辦有頭緒。
即當由恭親王等、劄行該大臣等知悉。
惟該國商人。
情勢兇橫。
色克通額等于未接劄文以前。
務須妥為防範。
設該商人等再有不法。
總應以遵守和約等語。
妥為開導。
以免别滋事端。
至呈送槍炮。
系該國自行願送。
非由中國索取。
現除已到槍炮。
業由該大臣等起解運京。
其餘未到槍炮。
傥該國領事官飾詞推诿。
該大臣等即無庸再向詢問。
以示大方。
其守候運送之官兵駝隻等。
即令各回遊牧。
俟運送時再行調取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命署漕運總督江甯布政使王夢齡來京。
以五品京堂候補。
擢江南淮徐揚道吳棠為江甯布政使。
兼着漕運總督。
○辛亥。
谕内閣、恭親王奏、特參大員卑鄙鑽營。
請旨嚴審一摺。
據稱本月二十六日。
自軍機處散直。
有現任兵部侍郎慶英到府求見。
形色張惶。
略談數語。
即向懷中取出金錢二包。
懇求收納。
經該親王再三拒絕。
堅不收回。
旋自将其現在因案由兵部議以降二級調用奏底呈出。
并有彼時荒唐。
未将動用銀兩報部。
以緻被議。
俟具奏時。
惟祈格外恩典等語。
王以該侍郎系屬糊塗。
或因貪戀官職起見。
多方開導。
并加以厲色拒絕。
冀其知所愧悔。
乃該侍郎即長跪不起。
叩求收納。
又稱因見王清苦勤勞。
持此為贈。
非徒專為幹求。
軟媚情形。
有不堪言狀者。
旋即蒼黃趨出。
經王将其呈出奏底。
并金錢二包一并呈覽。
奏請審辦各等語。
恭親王曾經先皇帝<??閑>任樞庭。
平日公廉謹恪。
衆所共知。
自兩宮皇太後特授為議政王。
矢勤矢慎。
期與在廷諸臣。
共濟艱難。
曾不肯以稍存私意。
見好于人。
何況苞苴賄賂。
慶英何人。
辄敢巧于嘗試。
卑鄙鑽營。
地處沖劇。
防務緊要。
該督請以黃益傑補授黃州府知府。
吳嗣仲升補襄陽府知府。
亦系為軍務需材人地相宜起見。
張丞實、着仍準其調補施南府知府。
所遺黃州府知府員缺。
仍着以黃益傑補授。
吳嗣仲仍着升補襄陽府知府缺。
此系因該督遵奉谕旨。
改調員缺。
并該省軍務甫平。
為缺擇人。
從權允其所請。
嗣後該省及各直省督撫、于應行請旨各缺。
均不得援以為例。
概行随摺将本省人員。
奏請<??閑>放。
以示限制。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每年年終頒賞内外各大臣等福字。
原為各大臣經年辦公。
謹慎勤勞。
特恩頒賞以期共占祥瑞。
永承錫福。
現值皇考文宗顯皇帝大事。
未逾期年。
若即賞給福字。
不惟朕心追念先徽。
實有未安。
即爾大臣等俱受皇考深恩。
亦必無賀□山戊不□之意。
除在京王大臣及各省将軍督撫等應賞福字。
俟二十七月後。
再行賞給外。
其各路統兵大臣。
辦理軍務。
宣力行閑。
勤勞倍着。
應賞該大臣等福字荷包等物。
攻本年暫停賞給。
俟期年後再行照前頒賞。
将此寄知各路統兵大臣。
共當感慕皇考深恩。
副朕倚畀之意。
各宜勤奮從公。
以期永受多福。
○又谕、皇考文宗顯皇帝大故。
尚未周年。
除應行賞給在京王大臣及各省将軍大臣福字。
俟二十七月後。
再行照例賞給外。
新疆非内地可比。
所有應行賞給該将軍大臣等福字荷包等物。
本年暫行毋庸賞給。
俟明年周年後。
再行照前賞給。
将此寄谕西北兩路将軍大臣等、傳谕各城大臣。
共戴皇考之恩。
仰副朕倚任之意。
務各奮勉趨公。
常受其福。
○又谕、有人奏、職官狼狽為奸。
貪利害民。
請饬查辦等語。
據稱盛京内務府莊頭六十家。
每年應交糧一萬七千石。
佐領松齡到任後。
串通内管領文魁。
令莊頭一概折錢。
又内務府鑲黃旗正額壯丁十餘萬名。
每丁應徵銀一錢。
共計徵銀一萬餘兩。
除正項使費外。
賸銀八千餘兩。
松齡與骁騎校明翰肆意侵吞。
又捏報書庫滲漏。
冒領庫銀一千四百餘兩。
除松齡等分用外。
餘銀七百兩。
與營造司催長慶善帶京捐官。
慶善之兄催長慶壽、複私将都虞司錢糧銀借給慶善。
并勒派兵丁各出一分。
緻令兵丁嘩噪。
骁騎校安福藉催差為名。
冒捐肥己。
苛派各村屯戶捐錢。
複在郎家堡。
因勒捐有偪死程姓幼童等事。
安福族侄副領催書紳、榮升等、霸占生員張仲和之女為妾。
骁騎校明翰冒充旗籍。
強娶民人吳連仲之妻為妾。
并松齡攬權舞弊。
文魁擅押職官各情。
着玉明、和潤、按照所參各款。
确切查明。
如查有端倪。
即将松齡等撤任提訊。
從嚴參辦。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聯捷防河不能得力。
谕令嚴樹森将豫省河岸。
嚴行扼防。
并令文煜等将直隸山東山西沿河地方。
如何籌防。
據實馳奏。
節據譚廷襄、英桂、遵籌覆奏。
茲複據文煜奏遵派兵勇嚴防等語。
山東郓城等州縣之洪川口羅河口及水南等處。
以及附近村落皆為匪踞。
據譚廷襄奏稱、應先派兵奪其口岸。
即在該處設汛安營。
一面勸辦團練。
現在僧格林沁籌剿郓钜賊匪。
勝保剿辦濮範匪徒。
着該撫迅速籌商該大臣等。
添兵攻複要隘。
布置設汛安營各事宜。
并督饬官紳勸辦團練。
以資扼守。
山西省地屬完善。
據英桂奏稱、河東蒲解绛三屬。
悉濱黃河。
渡口衆多。
防不勝防。
惟硖石驿迤西之廟溝。
舊設藩籬關。
有險可守。
應由晉豫陝三省。
各派官兵協守。
以杜撚蹤西犯。
所籌不為無見。
另摺奏移兵移饷等情。
已谕議政王等會議。
着先就現有官兵。
妥為設防。
并知照河南陝西。
協同辦理。
所有濱河口岸。
仍着扼要防範。
其直隸省長垣等屬之荊堈口等處。
據文煜奏稱、水深則随在可通。
水淺則褰裳可涉。
防剿均難為力。
應責成守土官實力經理。
傥有疏虞。
即着文煜将該管之道府州縣等嚴參治罪。
該督撫等身任封疆。
值此匪勢滋蔓。
于應辦防務。
不容稍有疏懈。
黃河天險。
尤未容以防不勝防等辭藉口。
經此次訓谕之後。
傥不能将被踞各口岸。
迅籌克複。
以及去賊較遠地方。
或任聽文武員弁奉行故事。
不能實力巡防。
以緻匪蹤蔓及完善。
或至北犯。
朕必治該督撫等以辜恩溺職之罪。
嚴樹森将防河事宜引為己任。
自系确有把握。
着遵照前谕。
嚴密布置。
不得稍涉大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聯捷身任防河。
乃任令賊匪擾及河北。
本應将該員即行撤任。
治以應得之咎惟現當軍務緊急。
若遽加以嚴譴。
轉得置身事外。
現在直隸山西河南各河岸。
既由各該督撫督率地方官嚴防。
聯捷所部兵勇。
着即作為遊兵。
于上下遊河岸梭織巡防。
一聞何路有警。
即赴何路堵剿。
傥敢仍前玩洩。
攜帶眷屬。
僻處覃懷。
于河防漠不關心。
任令匪蹤偷渡。
甚至藉口饷糈。
任意需索。
捏報勝仗。
貪冒軍功。
以及蹤容勇丁。
騷擾地方。
種種不知悛改。
則咎由自取。
必将該員從重治罪。
勿謂朕耳目難周。
可以肆行無忌也。
段晴川于防務尚能認真。
仍着會同聯捷、将河南河北三府防河事宜。
妥為經理。
并整頓團練。
以資協助。
該京卿與聯捷共辦一事。
傥河防稍有疏虞。
亦必将聯捷同段晴川重懲不貸。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駱秉章奏、眉州賊黨卯逆。
由太平場竄合李黨。
而王周各逆。
遂分擾銅梁璧山永川大足等縣。
旋竄合州。
朱逆旋竄定遠。
擾近南充嶽池廣安各州縣。
王周曹張各逆。
亦複陸續竄往。
道員張由庚所部兵力太單。
查楚軍僅萬餘人。
無可抽撥。
川中兵勇雖多。
難期得力。
請饬官文等即令劉嶽昭來川等語。
李逆分股四出竄擾。
剽疾異常。
駱秉章兵力不敷剿辦。
自系實在情形。
且四川為湖北上遊。
如果川省迅速蕩平。
則楚北益形安谧。
現在随州已克。
湖北肅清。
更應先其所急。
着官文、李續宜、即饬劉嶽昭率所部果後營。
趕緊前赴四川。
交駱秉章分撥剿辦。
以期迅埽逆氛。
肅清蜀境。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四川攻克牛腹渡。
并解大邑縣城圍出力。
賞副将劉景春、參将彭基品、巴圖魯名号。
遊擊曾桂四等花翎。
縣丞彭兆岐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四川眉州城解圍。
予總兵官胡中和以提督遇缺提奏。
賞副将曾志友、賀連級、姚美侖、賀長春、巴圖魯名号。
餘加銜升叙開複有差。
予陣亡守備蕭仁達等祭葬世職加等。
○庚戌。
以神靈顯應。
加浙江山陰縣山陰廟神封号。
曰綏靖。
○谕内閣、譚廷襄奏、瀝陳山東省虧空積弊。
請嚴行查核。
分别勒限清厘一摺。
山東省吏治廢弛。
往往藉口災緩。
诿卸催科不力處分。
并可影射侵漁。
其軍需墊款。
則以已徵到官之錢糧。
那移墊辦。
捏造報銷。
強行列抵。
經年累月。
不能結算。
據該撫查明鹹豐七年以前交代。
應行追賠虧款。
至七十一萬有奇。
其七年以後。
積壓二百數十起。
其中那墊虧空。
更複不少。
及委員監算盤查。
惟以開報初參了事。
玩洩侵蝕。
庫儲日虧。
積習相沿。
殊堪痛恨。
着譚廷襄督饬藩司。
先将通省軍需那抵各款。
立限趕緊清厘。
再将交代逐案句稽。
自七年以後。
截至本年十月初一日以前。
作為舊案。
饬局統行調算。
勒限四個月。
一律清結。
傥有前任狡執延宕。
後任故意留難。
立即從嚴參辦。
除抵下欠之項。
全數提追。
如有不完。
查抄治罪。
所有累年交代遲延各員應得處分。
着俟此次清厘以後。
再行分别辦理。
其本年十月初一日以後新案。
通限以四個月為斷。
其有兩任交代。
及倉谷較多者。
照例推展。
如屆期不結。
即分别撤任勒追扣補停委。
以示懲儆。
其軍需墊款。
概不準以正項錢糧扣抵。
傥敢徵存不解。
無論銀數多寡。
立予創懲。
并将該管道府一并參處。
以肅官方。
至各直省州縣。
積弊相沿。
鮮不藉蠲緩錢糧。
墊辦軍需。
為蒙混侵吞地步。
山東一省如此。
他省可知。
着各直省督撫遵照此旨。
一體勒限清厘各州縣交代。
務使完欠分明。
不準稍有蒙混。
如有曆任交代清楚者。
準其破格保獎。
其平日剝削官項。
現複阻撓挾制。
以冀搪抵者。
一經查出。
奏請加等治罪。
其軍需墊用各款。
尤宜饬令核實開報。
不準牽混。
以重庫儲。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色克通額等奏、俄國商人。
擅往蒙古各旗貿易等情。
并續交槍炮。
意涉推诿各一摺。
并将發給照會等鈔錄呈覽。
俄羅斯商人。
擅向蒙古紮薩克各旗遊牧處貿易。
實屬不遵和約。
并将達什等毆打。
凡事不肯與派出管理商民事務官員商辦。
并欲于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廟左近。
租賃房屋居住。
種種情節。
均屬背約。
據該大臣等請饬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定章辦理。
現已谕令恭親王等将所奏各節。
照會該國駐京之巴裡玉色克詳細究诘。
令其嚴饬該國領事官。
不得擅向蒙古各遊牧貿易。
并任意滋事。
一經辦有頭緒。
即當由恭親王等、劄行該大臣等知悉。
惟該國商人。
情勢兇橫。
色克通額等于未接劄文以前。
務須妥為防範。
設該商人等再有不法。
總應以遵守和約等語。
妥為開導。
以免别滋事端。
至呈送槍炮。
系該國自行願送。
非由中國索取。
現除已到槍炮。
業由該大臣等起解運京。
其餘未到槍炮。
傥該國領事官飾詞推诿。
該大臣等即無庸再向詢問。
以示大方。
其守候運送之官兵駝隻等。
即令各回遊牧。
俟運送時再行調取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命署漕運總督江甯布政使王夢齡來京。
以五品京堂候補。
擢江南淮徐揚道吳棠為江甯布政使。
兼着漕運總督。
○辛亥。
谕内閣、恭親王奏、特參大員卑鄙鑽營。
請旨嚴審一摺。
據稱本月二十六日。
自軍機處散直。
有現任兵部侍郎慶英到府求見。
形色張惶。
略談數語。
即向懷中取出金錢二包。
懇求收納。
經該親王再三拒絕。
堅不收回。
旋自将其現在因案由兵部議以降二級調用奏底呈出。
并有彼時荒唐。
未将動用銀兩報部。
以緻被議。
俟具奏時。
惟祈格外恩典等語。
王以該侍郎系屬糊塗。
或因貪戀官職起見。
多方開導。
并加以厲色拒絕。
冀其知所愧悔。
乃該侍郎即長跪不起。
叩求收納。
又稱因見王清苦勤勞。
持此為贈。
非徒專為幹求。
軟媚情形。
有不堪言狀者。
旋即蒼黃趨出。
經王将其呈出奏底。
并金錢二包一并呈覽。
奏請審辦各等語。
恭親王曾經先皇帝<??閑>任樞庭。
平日公廉謹恪。
衆所共知。
自兩宮皇太後特授為議政王。
矢勤矢慎。
期與在廷諸臣。
共濟艱難。
曾不肯以稍存私意。
見好于人。
何況苞苴賄賂。
慶英何人。
辄敢巧于嘗試。
卑鄙鑽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