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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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一俟賊氛擊退。
即往颍州等語。
苗沛霖安心叛逆。
而仍以求撫為辭。
以緩我軍攻剿。
彭玉麟務即揀選精銳。
速籌馳赴颍壽。
其懷遠等要隘。
着袁甲三督同李世忠等嚴密布置。
一俟彭玉麟及成祿等官兵到皖。
自可相機籌辦。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侍郎國瑞帶隊攻竹口撚圩。
屢攻未下。
兵勇被傷甚多。
僅燒毀範縣城關民房。
殺斃被裹難民。
而于城内屯踞撚匪。
分毫未損。
範縣竹口各圩。
皆劉占考黨與。
業已相約一律就撫。
原可不煩兵力。
此時最重者。
皖省大股撚逆。
暨苗沛霖一事。
其次則濮範河口。
及早收複。
以杜南撚渡河北竄之路。
勝保一軍。
似不應為此牽掣。
至朝莘冠館一帶。
富戶良民。
竟有不惜重赀。
捐為白蓮教名目者。
仍須實力摉捕。
請饬譚廷襄仍駐東昌。
國瑞駐紮朝莘境内。
傥僧格林沁能親紮東昌。
北面不至空虛。
更可放心南下。
總期年内趕到皖豫境内等語。
劉占考果能決意投誠。
則濮範兩處。
已在我掌握之中。
國瑞既未能立時攻克。
糜饷老師。
終恐無益。
若将所帶之兵。
駐朝莘境内。
摉捕餘匪。
可以弭後患而淨根株。
其範縣竹口各圩。
即着勝保派得力将弁。
前往收撫。
僧格林沁、譚廷襄、是否能親紮東昌一帶。
并着酌度情形。
妥速議奏。
如國瑞一軍。
尚能得手。
則招撫劉占考更有把握。
是否可以移撤。
抑或添兵助剿。
力圖攻克。
即着咨會勝保辦理。
該大臣等共辦一事。
務當彼此約會。
和衷商搉。
方能有裨大局。
切勿各存意見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派記名總兵成祿帶兵一千名。
由豫赴颍。
收撫各圩。
并将李世忠等禀函呈覽各等語。
吳正誼、潘垲均盼勝保南下。
而苗營公禀。
語涉跋扈。
李世忠謂苗沛霖即勉強就撫。
事後必有反覆。
實屬洞悉情形。
此時惟有懾以兵威。
并将附和各圩收撫。
以孤其勢。
則剿撫均易措手。
勝保現派成祿等帶兵由豫赴颍。
所籌深合機宜。
即着督催成祿、洪貞謙等、統帶官兵。
速行南下聲言大軍不日可到。
一俟到颍州後。
即将附近颍壽各圩。
責以大義。
結以厚恩。
次第收撫。
令苗沛霖之勢日孤。
或跋扈之心稍戢。
其應否剿辦。
應由袁甲三等酌度情形。
妥為辦理。
至北路軍務。
極關緊要。
勝保務将直東交界賊匪。
迅速埽蕩。
俾地方悉就肅清。
再議南下。
毋緻顧此失彼。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有人奏、國瑞在營恣受苞苴等款。
當經谕令僧格林沁嚴密訪查。
茲據僧格林沁奏、國瑞駐紮長溝。
未聞有作生日之事。
并請将拜伊門下及饋送甚厚之人。
饬下原參之員。
指明覆奏。
以便查明參辦等語。
本日據原參之員奏稱、每節厚饋之人。
系兖沂曹濟道盧朝安。
所聞拜伊門下者。
未經查出姓名。
又稱國瑞貪劣。
營中軍士。
及地方百姓。
多有聞知等語。
兖沂曹濟道盧朝安。
聞其人品甚屬平常。
國瑞如果貪婪素着。
恐饋送者尚不止盧朝安一員。
既稱軍士百姓皆知。
即可确切查訪。
着該大臣仍遵前旨。
就國瑞往來交密之人。
詳細推求。
虛實自無難究出。
該大臣素性忠直。
諒不至稍事徇隐。
代人受過也。
原參之員覆奏一摺。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賞已革翰林院編修徐桐檢讨。
命充實錄館協修官。
○禮部左侍郎文惠因病解職。
轉右侍郎伊精阿為左侍郎。
以馬蘭鎮總兵官存誠為禮部右侍郎。
前科布多參贊大臣熙麟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以乾清門侍衛廣科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直隸廣平等處截擊教匪獲勝。
予記名副都統烏勒興阿遇缺提奏。
餘升叙有差。
○丁未。
谕内閣、前因粵匪藉教滋事。
以緻鄉曲愚民。
惑于異說。
自罹法網。
我皇考大行皇帝憫念颛愚。
罔知覺悟。
特親書皇祖宣宗成皇帝欽定四言韻文。
命武英殿勒石搨印。
頒發天下。
各直省将軍督撫府尹學政。
督饬地方文武官員。
及各學教官。
欽遵宣布。
并令官紳士庶。
摹勒刊刻。
以廣流傳。
直省大小官吏。
自必敬謹奉行。
第恐日久視為具文。
奚以正人心而厚風俗。
現在各省會教各匪。
尚未寝息。
亟宜廣為化導。
以儆愚頑。
着各直省将軍督撫等恪遵皇考谕旨。
将前次刊刻韻文。
責成各官紳。
于學宮書院。
認真宣講。
并選各學生員。
分赴城市鄉鎮。
家喻戶曉。
俾共知名教之可樂。
一切誕妄不經之說。
無從煽誘。
正人心而閉邪說。
庶蒸蒸然日臻上理也。
其每月朔望宣讀聖谕廣訓。
仍照例行。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因軍務未竣。
将才需人。
谕令各路統兵大臣及各督撫留心咨訪。
無論岩栖谷隐。
均得上列剡章。
因思吏治與軍務相為表裡。
吏治得人。
則民生安居樂業。
軍務自有起色。
近年吏治廢弛。
封疆大吏。
率以奔走逢迎稱為能員。
其悃愊無華者。
該督撫等往往目為迂拙。
未列上考。
昨已超擢天津府知府石贊清為順天府府尹。
用樹風聲。
俾知觀感。
着各省督撫留心訪察。
如有循良素着。
樸誠愛民者。
即行胪列事實。
專摺保奏。
候朕錄用。
至寒畯之士。
或德行醇備。
或學問淵通。
伏處山林。
未經登用。
朕延攬人才。
如恐不及。
着各該督撫學政公同咨訪。
無論舉貢生監。
以及布衣韋帶。
均準其據實保奏。
候朕徵召。
以廣登進之途。
其閑濫拜師生。
誼聯年世。
以及攀援姻戚等情。
兼有以遊譽公卿。
馳骛虛名者。
概不準徇情濫保。
用副朕崇實黜華至意。
○又谕給事中高延祜奏、各省更調州縣。
請饬部嚴定章程等語。
前因該給事中奏請嚴懲貪墨。
業經降旨。
令各直省毋得率行更調。
茲據奏稱、處分之例不嚴。
大吏無所儆畏。
所奏不為無見。
嗣後各直省自道府以至州縣。
着各該督撫破除情面。
嚴加甄别。
有貪鄙無恥昬庸不職者。
即行參革。
其尚無大過者。
或以原品休緻。
或以佐貳雜職降補。
其各省州縣。
無論奏調委署代理。
該給事中請每月彙奏一次。
未免稍涉繁瑣。
着每屆三月。
彙奏一次。
由吏部嚴行查核。
如有違例更調等弊。
即将該省督撫藩司分别參奏。
○又谕、給事中高延祜奏、請将違例濫保之前任總督交部議處等語。
已革直隸臨榆縣知縣恩泰。
以丁憂人員。
由前任直隸總督恒福委署臨榆縣事。
并委試辦厘捐。
恩泰旋以縱蠹殃民。
侵吞捐款。
被參撤任。
昨據文煜奏稱、訊有科歛情弊。
并有旨将該員革職歸案訊辦。
近來各省違例徇私。
濫保劣員者。
比比皆是。
該給事中以為不加懲儆。
恐其相率效尤等語。
所有奏保恩泰之前任直隸總督恒福應得處分。
着文煜于定案時聲明請旨。
尋劉長佑奏、遵查恩泰丁憂回旗後。
經僧格林沁奏調赴營。
旋經恒福奏準署理臨榆縣事。
其被參各款。
查無其事。
應請開複革職處分。
恒福業已病故。
應毋庸議。
從之。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現聞交河縣有李清齡等被搶之案。
犯無一獲。
該縣有充當庫書之胡鳴岐、戶書劉允慧、壯班張明德等、久慣窩賊分肥。
該縣知縣置若罔聞。
形同聾瞆。
又東光縣鋪商胡文幾在秦村地方。
被土匪張宏慶等械傷事主。
搶去貨物。
該縣并不查拏。
又衡水縣鄉試士子劉鸾翙、于黑岱地方被劫。
商人鄭鳳翔等、于固安任邱等縣界内被劫。
此外河閑獻縣饒陽肅甯等處回鹽等匪搶劫行旅。
擾害鄉闾。
尤為肆行無忌。
着文煜速饬所屬。
逐案按名嚴行查拏。
訊明後即就地正法。
并着出示曉谕。
如匪徒拒捕在場登時格殺者。
一概勿論。
鋪戶居民。
拏獲賊匪者。
破格重賞。
如該地方員弁仍敢如前玩弛。
不将案犯弋獲。
并窩藏處所。
一并埽除。
即行嚴參懲辦。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各縣劫匪。
遵派幹員會督地方文武訪拏。
前後緝獲多名。
業經懲辦。
餘犯仍悉數務獲。
報聞。
○又谕、有人奏、雲南自漢回互鬥以來。
民不聊生。
而練勇之殘害更甚。
逆練何有保、由革弁擢至副将。
帶練駐曲靖府城。
與其養子何自清聲勢相倚。
何有保所殺之官。
有前署曲靖府事許濂等二十餘員。
該督撫等隐忍不辦。
本年遂有戕害巡撫鄧爾恒之事。
徐之銘飾詞具奏。
請密饬訪查。
并設計将何有保、何自清、拏問治罪等語。
雲南漢回互鬥。
曆任督撫。
辦理迄無就緒。
逆練何有保等肆行不法。
為害日甚。
田興恕帶兵督辦貴州軍務。
滇黔壤地相接。
該省情形。
及何有保等如何不法。
着該大臣密為體察。
能否将雲南剿撫事宜。
兼歸督辦。
抑或黔省日就肅清。
即可将未完事件。
選派大員接辦。
自行帶兵前赴滇省。
将剿撫事宜。
妥速辦理。
署雲貴總督潘铎、不日由京赴任。
田興恕或應俟該署督道出黔中。
與之商辦。
并着該大臣妥為酌度。
先将體察訪查各情。
迅速具奏。
黔省軍務。
剿辦曾否就緒。
該大臣統籌兼顧。
有無窒礙。
務當計出萬全。
毋緻顧此失彼也。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刑部議覆從重定拟窩盜分贓罪名。
嗣後京城各省。
凡窩藏強盜之家。
如有造意共謀。
行而不分贓。
及分贓而不行。
仍照強盜窩主本律拟斬。
若雖非造意。
亦不同行分贓。
但知系強盜而窩藏。
不論窩藏人數多寡。
并不上盜。
不得财。
但為賊探聽事主消息通線引路者。
亦均照強盜窩主本律問拟斬決。
如非知情窩藏。
但知強盜後。
而分所盜之贓。
并知而寄藏及代為銷贓者。
無論贓未滿數。
已至滿數。
均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赦。
婦女有犯者。
實發駐防為奴。
知強盜贓而故買者。
無論贓數多寡。
均杖一百。
流三千裡。
俟後盜風稍息。
仍奏明改複舊例。
從之。
○戊申。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烏珠穆沁紮薩克貝勒達克丹在神武門内瞻觐。
○己酉。
谕内閣、前據官文奏、請将黃州府知府張丞實、改調施南府知府。
并将補用知府黃益傑、拟補黃州府知府。
其襄陽府知府陳元章留省察看之缺。
請以同知吳嗣仲升補。
當交吏部議奏。
茲據吏部奏稱、黃州施南二府。
均系繁缺。
張丞實既于黃州府繁缺不能勝任。
施南府繁缺。
亦未便聽其改補張丞實所遺黃州府、及陳元章所遺襄陽府二缺。
均系請旨之缺。
例不準随摺請<??閑>。
請另行<??閑>放。
其施南府知府一缺。
據該督聲稱湖北候補試用知府。
均未相宜。
請旨一并<??閑>放。
自系遵照定例。
奏請辦理。
惟施南府一缺。
前因<??閑>放無人。
谕令官文、胡林翼、于該省内。
擇其人地相宜之員。
奏請<??閑>放。
該督請以張丞實改調施南府知府。
系屬遵旨揀調。
至黃州襄陽二府
一俟賊氛擊退。
即往颍州等語。
苗沛霖安心叛逆。
而仍以求撫為辭。
以緩我軍攻剿。
彭玉麟務即揀選精銳。
速籌馳赴颍壽。
其懷遠等要隘。
着袁甲三督同李世忠等嚴密布置。
一俟彭玉麟及成祿等官兵到皖。
自可相機籌辦。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侍郎國瑞帶隊攻竹口撚圩。
屢攻未下。
兵勇被傷甚多。
僅燒毀範縣城關民房。
殺斃被裹難民。
而于城内屯踞撚匪。
分毫未損。
範縣竹口各圩。
皆劉占考黨與。
業已相約一律就撫。
原可不煩兵力。
此時最重者。
皖省大股撚逆。
暨苗沛霖一事。
其次則濮範河口。
及早收複。
以杜南撚渡河北竄之路。
勝保一軍。
似不應為此牽掣。
至朝莘冠館一帶。
富戶良民。
竟有不惜重赀。
捐為白蓮教名目者。
仍須實力摉捕。
請饬譚廷襄仍駐東昌。
國瑞駐紮朝莘境内。
傥僧格林沁能親紮東昌。
北面不至空虛。
更可放心南下。
總期年内趕到皖豫境内等語。
劉占考果能決意投誠。
則濮範兩處。
已在我掌握之中。
國瑞既未能立時攻克。
糜饷老師。
終恐無益。
若将所帶之兵。
駐朝莘境内。
摉捕餘匪。
可以弭後患而淨根株。
其範縣竹口各圩。
即着勝保派得力将弁。
前往收撫。
僧格林沁、譚廷襄、是否能親紮東昌一帶。
并着酌度情形。
妥速議奏。
如國瑞一軍。
尚能得手。
則招撫劉占考更有把握。
是否可以移撤。
抑或添兵助剿。
力圖攻克。
即着咨會勝保辦理。
該大臣等共辦一事。
務當彼此約會。
和衷商搉。
方能有裨大局。
切勿各存意見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派記名總兵成祿帶兵一千名。
由豫赴颍。
收撫各圩。
并将李世忠等禀函呈覽各等語。
吳正誼、潘垲均盼勝保南下。
而苗營公禀。
語涉跋扈。
李世忠謂苗沛霖即勉強就撫。
事後必有反覆。
實屬洞悉情形。
此時惟有懾以兵威。
并将附和各圩收撫。
以孤其勢。
則剿撫均易措手。
勝保現派成祿等帶兵由豫赴颍。
所籌深合機宜。
即着督催成祿、洪貞謙等、統帶官兵。
速行南下聲言大軍不日可到。
一俟到颍州後。
即将附近颍壽各圩。
責以大義。
結以厚恩。
次第收撫。
令苗沛霖之勢日孤。
或跋扈之心稍戢。
其應否剿辦。
應由袁甲三等酌度情形。
妥為辦理。
至北路軍務。
極關緊要。
勝保務将直東交界賊匪。
迅速埽蕩。
俾地方悉就肅清。
再議南下。
毋緻顧此失彼。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有人奏、國瑞在營恣受苞苴等款。
當經谕令僧格林沁嚴密訪查。
茲據僧格林沁奏、國瑞駐紮長溝。
未聞有作生日之事。
并請将拜伊門下及饋送甚厚之人。
饬下原參之員。
指明覆奏。
以便查明參辦等語。
本日據原參之員奏稱、每節厚饋之人。
系兖沂曹濟道盧朝安。
所聞拜伊門下者。
未經查出姓名。
又稱國瑞貪劣。
營中軍士。
及地方百姓。
多有聞知等語。
兖沂曹濟道盧朝安。
聞其人品甚屬平常。
國瑞如果貪婪素着。
恐饋送者尚不止盧朝安一員。
既稱軍士百姓皆知。
即可确切查訪。
着該大臣仍遵前旨。
就國瑞往來交密之人。
詳細推求。
虛實自無難究出。
該大臣素性忠直。
諒不至稍事徇隐。
代人受過也。
原參之員覆奏一摺。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賞已革翰林院編修徐桐檢讨。
命充實錄館協修官。
○禮部左侍郎文惠因病解職。
轉右侍郎伊精阿為左侍郎。
以馬蘭鎮總兵官存誠為禮部右侍郎。
前科布多參贊大臣熙麟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以乾清門侍衛廣科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直隸廣平等處截擊教匪獲勝。
予記名副都統烏勒興阿遇缺提奏。
餘升叙有差。
○丁未。
谕内閣、前因粵匪藉教滋事。
以緻鄉曲愚民。
惑于異說。
自罹法網。
我皇考大行皇帝憫念颛愚。
罔知覺悟。
特親書皇祖宣宗成皇帝欽定四言韻文。
命武英殿勒石搨印。
頒發天下。
各直省将軍督撫府尹學政。
督饬地方文武官員。
及各學教官。
欽遵宣布。
并令官紳士庶。
摹勒刊刻。
以廣流傳。
直省大小官吏。
自必敬謹奉行。
第恐日久視為具文。
奚以正人心而厚風俗。
現在各省會教各匪。
尚未寝息。
亟宜廣為化導。
以儆愚頑。
着各直省将軍督撫等恪遵皇考谕旨。
将前次刊刻韻文。
責成各官紳。
于學宮書院。
認真宣講。
并選各學生員。
分赴城市鄉鎮。
家喻戶曉。
俾共知名教之可樂。
一切誕妄不經之說。
無從煽誘。
正人心而閉邪說。
庶蒸蒸然日臻上理也。
其每月朔望宣讀聖谕廣訓。
仍照例行。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因軍務未竣。
将才需人。
谕令各路統兵大臣及各督撫留心咨訪。
無論岩栖谷隐。
均得上列剡章。
因思吏治與軍務相為表裡。
吏治得人。
則民生安居樂業。
軍務自有起色。
近年吏治廢弛。
封疆大吏。
率以奔走逢迎稱為能員。
其悃愊無華者。
該督撫等往往目為迂拙。
未列上考。
昨已超擢天津府知府石贊清為順天府府尹。
用樹風聲。
俾知觀感。
着各省督撫留心訪察。
如有循良素着。
樸誠愛民者。
即行胪列事實。
專摺保奏。
候朕錄用。
至寒畯之士。
或德行醇備。
或學問淵通。
伏處山林。
未經登用。
朕延攬人才。
如恐不及。
着各該督撫學政公同咨訪。
無論舉貢生監。
以及布衣韋帶。
均準其據實保奏。
候朕徵召。
以廣登進之途。
其閑濫拜師生。
誼聯年世。
以及攀援姻戚等情。
兼有以遊譽公卿。
馳骛虛名者。
概不準徇情濫保。
用副朕崇實黜華至意。
○又谕給事中高延祜奏、各省更調州縣。
請饬部嚴定章程等語。
前因該給事中奏請嚴懲貪墨。
業經降旨。
令各直省毋得率行更調。
茲據奏稱、處分之例不嚴。
大吏無所儆畏。
所奏不為無見。
嗣後各直省自道府以至州縣。
着各該督撫破除情面。
嚴加甄别。
有貪鄙無恥昬庸不職者。
即行參革。
其尚無大過者。
或以原品休緻。
或以佐貳雜職降補。
其各省州縣。
無論奏調委署代理。
該給事中請每月彙奏一次。
未免稍涉繁瑣。
着每屆三月。
彙奏一次。
由吏部嚴行查核。
如有違例更調等弊。
即将該省督撫藩司分别參奏。
○又谕、給事中高延祜奏、請将違例濫保之前任總督交部議處等語。
已革直隸臨榆縣知縣恩泰。
以丁憂人員。
由前任直隸總督恒福委署臨榆縣事。
并委試辦厘捐。
恩泰旋以縱蠹殃民。
侵吞捐款。
被參撤任。
昨據文煜奏稱、訊有科歛情弊。
并有旨将該員革職歸案訊辦。
近來各省違例徇私。
濫保劣員者。
比比皆是。
該給事中以為不加懲儆。
恐其相率效尤等語。
所有奏保恩泰之前任直隸總督恒福應得處分。
着文煜于定案時聲明請旨。
尋劉長佑奏、遵查恩泰丁憂回旗後。
經僧格林沁奏調赴營。
旋經恒福奏準署理臨榆縣事。
其被參各款。
查無其事。
應請開複革職處分。
恒福業已病故。
應毋庸議。
從之。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現聞交河縣有李清齡等被搶之案。
犯無一獲。
該縣有充當庫書之胡鳴岐、戶書劉允慧、壯班張明德等、久慣窩賊分肥。
該縣知縣置若罔聞。
形同聾瞆。
又東光縣鋪商胡文幾在秦村地方。
被土匪張宏慶等械傷事主。
搶去貨物。
該縣并不查拏。
又衡水縣鄉試士子劉鸾翙、于黑岱地方被劫。
商人鄭鳳翔等、于固安任邱等縣界内被劫。
此外河閑獻縣饒陽肅甯等處回鹽等匪搶劫行旅。
擾害鄉闾。
尤為肆行無忌。
着文煜速饬所屬。
逐案按名嚴行查拏。
訊明後即就地正法。
并着出示曉谕。
如匪徒拒捕在場登時格殺者。
一概勿論。
鋪戶居民。
拏獲賊匪者。
破格重賞。
如該地方員弁仍敢如前玩弛。
不将案犯弋獲。
并窩藏處所。
一并埽除。
即行嚴參懲辦。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各縣劫匪。
遵派幹員會督地方文武訪拏。
前後緝獲多名。
業經懲辦。
餘犯仍悉數務獲。
報聞。
○又谕、有人奏、雲南自漢回互鬥以來。
民不聊生。
而練勇之殘害更甚。
逆練何有保、由革弁擢至副将。
帶練駐曲靖府城。
與其養子何自清聲勢相倚。
何有保所殺之官。
有前署曲靖府事許濂等二十餘員。
該督撫等隐忍不辦。
本年遂有戕害巡撫鄧爾恒之事。
徐之銘飾詞具奏。
請密饬訪查。
并設計将何有保、何自清、拏問治罪等語。
雲南漢回互鬥。
曆任督撫。
辦理迄無就緒。
逆練何有保等肆行不法。
為害日甚。
田興恕帶兵督辦貴州軍務。
滇黔壤地相接。
該省情形。
及何有保等如何不法。
着該大臣密為體察。
能否将雲南剿撫事宜。
兼歸督辦。
抑或黔省日就肅清。
即可将未完事件。
選派大員接辦。
自行帶兵前赴滇省。
将剿撫事宜。
妥速辦理。
署雲貴總督潘铎、不日由京赴任。
田興恕或應俟該署督道出黔中。
與之商辦。
并着該大臣妥為酌度。
先将體察訪查各情。
迅速具奏。
黔省軍務。
剿辦曾否就緒。
該大臣統籌兼顧。
有無窒礙。
務當計出萬全。
毋緻顧此失彼也。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刑部議覆從重定拟窩盜分贓罪名。
嗣後京城各省。
凡窩藏強盜之家。
如有造意共謀。
行而不分贓。
及分贓而不行。
仍照強盜窩主本律拟斬。
若雖非造意。
亦不同行分贓。
但知系強盜而窩藏。
不論窩藏人數多寡。
并不上盜。
不得财。
但為賊探聽事主消息通線引路者。
亦均照強盜窩主本律問拟斬決。
如非知情窩藏。
但知強盜後。
而分所盜之贓。
并知而寄藏及代為銷贓者。
無論贓未滿數。
已至滿數。
均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赦。
婦女有犯者。
實發駐防為奴。
知強盜贓而故買者。
無論贓數多寡。
均杖一百。
流三千裡。
俟後盜風稍息。
仍奏明改複舊例。
從之。
○戊申。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烏珠穆沁紮薩克貝勒達克丹在神武門内瞻觐。
○己酉。
谕内閣、前據官文奏、請将黃州府知府張丞實、改調施南府知府。
并将補用知府黃益傑、拟補黃州府知府。
其襄陽府知府陳元章留省察看之缺。
請以同知吳嗣仲升補。
當交吏部議奏。
茲據吏部奏稱、黃州施南二府。
均系繁缺。
張丞實既于黃州府繁缺不能勝任。
施南府繁缺。
亦未便聽其改補張丞實所遺黃州府、及陳元章所遺襄陽府二缺。
均系請旨之缺。
例不準随摺請<??閑>。
請另行<??閑>放。
其施南府知府一缺。
據該督聲稱湖北候補試用知府。
均未相宜。
請旨一并<??閑>放。
自系遵照定例。
奏請辦理。
惟施南府一缺。
前因<??閑>放無人。
谕令官文、胡林翼、于該省内。
擇其人地相宜之員。
奏請<??閑>放。
該督請以張丞實改調施南府知府。
系屬遵旨揀調。
至黃州襄陽二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