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方略館總裁武英殿大學士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管理吏部事務戶部三庫事務加七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七級紀錄三十次臣寶鋆蒙古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少保文淵閣領閣事體仁閣大學士武英殿總裁正紅旗滿洲都統管理工部光祿寺事務内大臣輔國公軍功加一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七次臣宗室載齡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方略館總裁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軍機大臣教習庶吉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國子監事務加九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九次臣沈桂芬稿本副總裁官經筵講官頭品頂帶禮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徐桐等奉敕修
鹹豐十一年。
辛酉。
十一月。
乙巳。
冬至。
祀天于圜丘。
遣禮親王世铎恭代行禮。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行冬至大祭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遣官祭孝德皇後殡宮。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欽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懿旨。
金八件。
着改用黃銅鍍金。
輿轎什件等項。
着改用鐵錽銀。
傘扇旗纛金頂。
着改用黃銅。
以昭節儉。
○谕内閣、大學士桂良等奏、遵議禦史華祝三奏部議京察截俸日期窒礙難行一摺。
京察為激揚大典。
前經吏部奏準。
展緩一年。
至截俸日期。
欽奉谕旨。
扣至鹹豐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截止。
自當欽遵辦理。
至一切停升注考事宜。
亦經吏部奏明。
分别核辦。
尚無窒礙。
該禦史原奏内稱、京察必視差使之優劣。
定等第之高下。
上年差使應列一等。
至本年三月升調别衙門。
若仍與一等。
則與截俸不符。
不與一等。
則資俸以酉年為限。
勞績不以酉年為憑等語。
向來升調人員。
一年以外。
仍準統計前俸。
至填注政績考語。
半年以外。
即由新任衙門出考。
若舍新任之資俸。
論原衙門之差使。
辦理更難畫一。
又稱一等升遷。
三等降調等語。
向來一等加級。
三等照舊供職。
并無升遷降調之說。
所奏系屬錯誤。
又稱酉年三月以後。
病痊服阕升調铨補得缺各員。
均不應在考察之列。
将不分等第。
從無實缺人員不加甄别之理。
仍分等第列入三等者。
必有置辯等語。
升調得缺。
本系實缺人員。
該禦史謂與病痊服阕铨補得缺各員。
均不在考察之列。
己屬聲叙未明。
至應否分别等第。
業經吏部奏明。
例應考察及不應考察之員。
統以三月十五日為斷。
亦與截俸兩無窒礙。
又稱禮兵等部員缺本少。
本年三月以後。
各員中或以事故去。
而此後得缺者皆系不合例人員。
恐緻無員可保等語。
曆屆京察。
保薦不得其人。
即任缺無濫。
聖訓煌煌。
允宜遵守。
豈該禦史尚未之知。
又稱本年三月後。
考察各員。
有屢經升轉者。
有窐誤停升者。
論其體制。
則新階叙用。
與舊階叙用。
判然各别。
論其處分。
則考察在前。
窐誤在後。
難以持平。
恐升轉易緻冒濫。
被議者不能折服其心。
截俸亦多捍格等語。
向來考察期内。
凡有升轉議處事件。
概行停止。
此次展緩一年。
勢難一切停止不辦。
亦經準吏部所奏。
注考等項事宜。
均照現在官職辦理。
今該禦史所指窒礙各情。
俱應歸停升之例辦理。
與截俸毫無幹涉。
又片奏此次京察。
需以四載不為遲。
将來縮以二年不為速等語。
三載考績。
古有明訓。
該禦史強為二年四載之說。
尤屬不谙政體。
所奏着毋庸議。
○又谕、官文等奏、請将防守省城出力各員獎勵等語。
本年春閑皖逆糾合撚匪。
由英霍竄入楚境。
防守各員。
晝夜巡查。
該逆未得偪近省城。
尚屬着有微勞。
自應酌予獎勵。
署荊州副都統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巴揚阿着賞給頭品頂帶。
記名翰林院侍講衛榮光着賞給五品頂帶。
并賞戴花翎。
至道員恩祥盛康二員。
官文等奏請記名以道員<??閑>放之處。
昨日業經明降谕旨。
嗣後各路軍營。
必須克複省府城池。
或殲除大股逆匪。
或捦斬着名首逆者。
方準請保記名道府。
并須錄叙勞績。
專摺保奏。
此次官文等所保道員恩祥盛康二員。
着遵照谕旨。
詳細查明另行專摺奏請獎勵。
○又谕、官文奏、請将才不勝任各員分别降補一摺。
湖北宜昌府知府劉步骃性情褊狹。
才具迂拙。
着以同知降補。
署東湖縣事應山縣知縣祝祐才質平庸。
難膺民社。
惟文理尚優。
着以府教授歸部選用。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袁甲三軍營缺饷。
谕令薛煥、王夢齡、将每月協饷二萬兩。
并淮南鹽課銀一萬兩。
按月提解該大臣軍營。
以資接濟。
茲據薛煥等奏、自上年蘇常失陷。
饷源十去六七。
以二府一州之地。
兼顧南北兩台。
統計水陸一百餘營。
自六月至九月。
欠發銀六十餘萬兩。
至淮南鹽課。
系因淮北鹽課全充皖饷。
經袁甲三撥歸江北糧台。
今若劃出解皖。
則北台支放。
愈形竭蹶。
應俟新捐大有起色。
兩台月饷籌足。
再行接濟皖營。
淮北鹽課。
每月解足北台二萬兩外。
再籌解皖等語。
各路軍營饷項缺乏。
原屬實情。
惟在任事大員。
通融籌撥。
近來軍營習氣。
剿賊則藉口兵單。
籌饷則争言人衆。
其進款較多省分。
于應撥協饷。
每多悭吝。
名為慎重軍需。
實則圖肥私橐。
即如薛煥等于谕撥袁甲三之饷銀。
目為舍己芸人。
豈知皖匪滋蔓。
即蘇省亦受其害。
且薛煥等視江皖兩省。
有人己之分。
而國家則同辦一事。
豈能不通盤籌畫。
現除江北糧台。
遵照戶部奏定章程。
将收發款項。
随時奏報。
其江南糧台。
并未遵照辦理。
兵數既無從稽核。
軍饷即難免虛冒。
着薛煥。
王夢齡、即将江南北水陸一百餘營。
何營防剿何路。
何員統帶。
每營官兵共若幹名。
責令各該營管帶官克日詳報。
由該撫等彙核速奏。
其調募勇丁共若幹名。
一并查明彙報。
此後傥查有空缺。
惟該撫等是問。
至江海關除應徵洋稅外。
每月應徵華稅及子口稅共有若幹。
厘捐月收若幹。
即着該撫等分别查明奏報。
其兩淮鹽課。
現饬喬松年專心辦理。
每月可得課銀若幹。
江北厘捐。
為數若幹。
并着該撫等查明具奏。
至袁甲三軍饷。
萬分支绌。
所有江蘇應解月饷二萬兩。
淮南鹽課一萬兩。
仍着薛煥、王夢齡、懔遵前旨。
按月撥解。
傥敢再存玩視。
緻有贻誤。
恐難當此重咎也。
另片奏、請饬廣東等省。
按月籌解饷銀。
已谕令勞崇光等迅速籌解。
惟南北兩台。
既有地丁鹽課厘捐關稅各項。
通計已足敷用。
此項協饷到時。
務須撙節。
俟曾國藩大軍南下。
如有不敷。
亦須支應。
不獨專供南北兩台之用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尋李鴻章奏、金陵失陷以後。
江路梗阻。
商販不前。
鹹豐七年。
始設局徵收淮南鹽課。
每年約徵銀二十萬兩内外。
現以新增鹽厘合算。
收數實倍于前。
各路軍饷。
不無裨助。
報聞。
○又谕、薛煥、王夢齡奏、請饬催各省協饷。
按月籌解等語。
鎮揚兩營及水師月饷。
不能按期給發。
饑軍嘩潰堪虞。
且曾國藩現在肅清江西湖北。
克複安慶池州。
分兵三路并進。
上遊軍務。
正在得手之際。
若下遊防剿未能得力。
難保賊匪不乘虛竄擾。
此時下遊各軍。
自應豫為籌畫。
寬備饷需。
俟曾國藩大軍南下。
庶可合師埽蕩。
規複蘇常。
着勞崇光、耆齡、文清、慶端、瑞瑸、嚴樹森、英桂、瑛棨、即将部撥應解蘇省饷銀。
如數按月撥解。
并将前欠各款一并設法籌措。
源源報解。
以濟要需。
毋得遲延贻誤。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江蘇剿辨叛兵。
并擊敗天長竄匪出力。
賞道員高長紳副将蔡觐賢等花翎。
知州李廷華等藍翎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克複安徽來安縣城。
賞遊擊李顯爵巴圖魯名号。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湖北省城防守出力。
予布政使唐訓方、署按察使文輝、按察使閻敬銘、總兵官安貴等優叙。
餘升賞有差。
○丙午。
谕内閣、勝保奏截擊西竄教匪。
疊獲全捷一摺。
直隸山東交界等處教匪。
句結邱縣等處習教愚民。
糾合萬餘人。
于十一月十二三四等日。
由塔子橋一帶。
意圖西竄。
經副都統明慶等督帶馬隊馬勇。
連夜繞出賊前。
副将黃得魁等帶領步隊。
緊蹑其後。
勝保複由威縣閑道。
親赴曲周廣平一帶督剿。
十四日。
賊由廣平府南竄撲。
綿亘二十餘裡。
我軍奮力沖殺。
賊衆潰亂。
紛紛敗退。
十五日。
該逆乘風雪迷漫之際。
悉衆來撲。
我軍列陣進剿。
賊隊不能西竄。
遂舍命來戰。
複經明慶等分南北兩路夾攻。
逆衆膽落。
向東回竄。
馬步兵勇。
一齊殺入賊陣。
明慶等複由趙兒寨等處追殺。
成祿等由李窯等處夾擊。
追剿一晝夜。
殲斃馬賊甚多。
步賊剿殺殆盡。
餘匪由莘縣奔逃。
剿辦尚為得手。
仍着督饬各軍。
乘勝進攻。
務絕根株。
教匪頭目。
是否潛逃。
并着實力摉捕。
毋任漏網。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直隸天津府知府一缺。
地處海疆。
關系緊要。
現在辦理各國通商事務。
尤非守潔才優。
精明幹練。
熟習外國情形之員。
不能勝任。
着文煜、崇厚、體察情形。
秉公揀選。
于通省内酌保數員。
候旨<??閑>放。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苗沛霖未能帖然歸順。
已派員前赴六安。
迎探楚師。
約會夾擊。
繳回前次寄去明發谕旨。
并稱賈臻才不勝任各等語。
撚首張落刑欲渡淮河。
經袁甲三谕令苗沛霖截剿。
未肯允從。
其存心叵測。
顯而易見。
彭玉麟身任皖撫。
現複幫辦袁甲三軍務。
于剿辦苗練事宜。
責無旁貸。
着即遵照前旨。
設法馳赴颍壽。
會同袁甲三妥為辦理。
并多帶楚勇。
以資得力。
賈臻既才不勝任。
兼之多病。
自應即行撤任。
惟所帶兵勇。
現在乏人統率。
一俟彭玉麟到颍州後。
派有妥員接辦一切。
即行覆奏。
以便明降谕旨。
饬令将該布政使送部引見。
再有人奏、安徽按察使張學醇、福建汀漳龍道徐曉峰、所得軍功。
多系冒濫。
張學醇以知縣帶勇。
克扣饷銀。
捐升知府。
與苗沛霖結拜兄弟。
委曲逢迎。
不顧大局。
徐曉峰帶兵圍攻餘家圩。
三月之久。
未獲一匪。
迨該匪遠竄後。
即以攻破賊圩具禀等語。
軍營人員。
克扣饷銀。
冒禀邀功。
最為可恨。
張學醇如有逢迎苗沛霖以緻該練日益橫行之事。
尤應嚴加根究。
着袁甲三、彭玉麟、将該二員被參各款。
密速查明。
從嚴參辦。
原奏着鈔給閱看。
正在寄谕閑。
據勝保馳奏、豫省安陽湯陰境内。
被撚匪吳錫潰竄擾。
已派烏勒興阿等帶兵往剿。
即饬成祿順道前往接
辛酉。
十一月。
乙巳。
冬至。
祀天于圜丘。
遣禮親王世铎恭代行禮。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行冬至大祭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遣官祭孝德皇後殡宮。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欽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懿旨。
金八件。
着改用黃銅鍍金。
輿轎什件等項。
着改用鐵錽銀。
傘扇旗纛金頂。
着改用黃銅。
以昭節儉。
○谕内閣、大學士桂良等奏、遵議禦史華祝三奏部議京察截俸日期窒礙難行一摺。
京察為激揚大典。
前經吏部奏準。
展緩一年。
至截俸日期。
欽奉谕旨。
扣至鹹豐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截止。
自當欽遵辦理。
至一切停升注考事宜。
亦經吏部奏明。
分别核辦。
尚無窒礙。
該禦史原奏内稱、京察必視差使之優劣。
定等第之高下。
上年差使應列一等。
至本年三月升調别衙門。
若仍與一等。
則與截俸不符。
不與一等。
則資俸以酉年為限。
勞績不以酉年為憑等語。
向來升調人員。
一年以外。
仍準統計前俸。
至填注政績考語。
半年以外。
即由新任衙門出考。
若舍新任之資俸。
論原衙門之差使。
辦理更難畫一。
又稱一等升遷。
三等降調等語。
向來一等加級。
三等照舊供職。
并無升遷降調之說。
所奏系屬錯誤。
又稱酉年三月以後。
病痊服阕升調铨補得缺各員。
均不應在考察之列。
将不分等第。
從無實缺人員不加甄别之理。
仍分等第列入三等者。
必有置辯等語。
升調得缺。
本系實缺人員。
該禦史謂與病痊服阕铨補得缺各員。
均不在考察之列。
己屬聲叙未明。
至應否分别等第。
業經吏部奏明。
例應考察及不應考察之員。
統以三月十五日為斷。
亦與截俸兩無窒礙。
又稱禮兵等部員缺本少。
本年三月以後。
各員中或以事故去。
而此後得缺者皆系不合例人員。
恐緻無員可保等語。
曆屆京察。
保薦不得其人。
即任缺無濫。
聖訓煌煌。
允宜遵守。
豈該禦史尚未之知。
又稱本年三月後。
考察各員。
有屢經升轉者。
有窐誤停升者。
論其體制。
則新階叙用。
與舊階叙用。
判然各别。
論其處分。
則考察在前。
窐誤在後。
難以持平。
恐升轉易緻冒濫。
被議者不能折服其心。
截俸亦多捍格等語。
向來考察期内。
凡有升轉議處事件。
概行停止。
此次展緩一年。
勢難一切停止不辦。
亦經準吏部所奏。
注考等項事宜。
均照現在官職辦理。
今該禦史所指窒礙各情。
俱應歸停升之例辦理。
與截俸毫無幹涉。
又片奏此次京察。
需以四載不為遲。
将來縮以二年不為速等語。
三載考績。
古有明訓。
該禦史強為二年四載之說。
尤屬不谙政體。
所奏着毋庸議。
○又谕、官文等奏、請将防守省城出力各員獎勵等語。
本年春閑皖逆糾合撚匪。
由英霍竄入楚境。
防守各員。
晝夜巡查。
該逆未得偪近省城。
尚屬着有微勞。
自應酌予獎勵。
署荊州副都統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巴揚阿着賞給頭品頂帶。
記名翰林院侍講衛榮光着賞給五品頂帶。
并賞戴花翎。
至道員恩祥盛康二員。
官文等奏請記名以道員<??閑>放之處。
昨日業經明降谕旨。
嗣後各路軍營。
必須克複省府城池。
或殲除大股逆匪。
或捦斬着名首逆者。
方準請保記名道府。
并須錄叙勞績。
專摺保奏。
此次官文等所保道員恩祥盛康二員。
着遵照谕旨。
詳細查明另行專摺奏請獎勵。
○又谕、官文奏、請将才不勝任各員分别降補一摺。
湖北宜昌府知府劉步骃性情褊狹。
才具迂拙。
着以同知降補。
署東湖縣事應山縣知縣祝祐才質平庸。
難膺民社。
惟文理尚優。
着以府教授歸部選用。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袁甲三軍營缺饷。
谕令薛煥、王夢齡、将每月協饷二萬兩。
并淮南鹽課銀一萬兩。
按月提解該大臣軍營。
以資接濟。
茲據薛煥等奏、自上年蘇常失陷。
饷源十去六七。
以二府一州之地。
兼顧南北兩台。
統計水陸一百餘營。
自六月至九月。
欠發銀六十餘萬兩。
至淮南鹽課。
系因淮北鹽課全充皖饷。
經袁甲三撥歸江北糧台。
今若劃出解皖。
則北台支放。
愈形竭蹶。
應俟新捐大有起色。
兩台月饷籌足。
再行接濟皖營。
淮北鹽課。
每月解足北台二萬兩外。
再籌解皖等語。
各路軍營饷項缺乏。
原屬實情。
惟在任事大員。
通融籌撥。
近來軍營習氣。
剿賊則藉口兵單。
籌饷則争言人衆。
其進款較多省分。
于應撥協饷。
每多悭吝。
名為慎重軍需。
實則圖肥私橐。
即如薛煥等于谕撥袁甲三之饷銀。
目為舍己芸人。
豈知皖匪滋蔓。
即蘇省亦受其害。
且薛煥等視江皖兩省。
有人己之分。
而國家則同辦一事。
豈能不通盤籌畫。
現除江北糧台。
遵照戶部奏定章程。
将收發款項。
随時奏報。
其江南糧台。
并未遵照辦理。
兵數既無從稽核。
軍饷即難免虛冒。
着薛煥。
王夢齡、即将江南北水陸一百餘營。
何營防剿何路。
何員統帶。
每營官兵共若幹名。
責令各該營管帶官克日詳報。
由該撫等彙核速奏。
其調募勇丁共若幹名。
一并查明彙報。
此後傥查有空缺。
惟該撫等是問。
至江海關除應徵洋稅外。
每月應徵華稅及子口稅共有若幹。
厘捐月收若幹。
即着該撫等分别查明奏報。
其兩淮鹽課。
現饬喬松年專心辦理。
每月可得課銀若幹。
江北厘捐。
為數若幹。
并着該撫等查明具奏。
至袁甲三軍饷。
萬分支绌。
所有江蘇應解月饷二萬兩。
淮南鹽課一萬兩。
仍着薛煥、王夢齡、懔遵前旨。
按月撥解。
傥敢再存玩視。
緻有贻誤。
恐難當此重咎也。
另片奏、請饬廣東等省。
按月籌解饷銀。
已谕令勞崇光等迅速籌解。
惟南北兩台。
既有地丁鹽課厘捐關稅各項。
通計已足敷用。
此項協饷到時。
務須撙節。
俟曾國藩大軍南下。
如有不敷。
亦須支應。
不獨專供南北兩台之用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尋李鴻章奏、金陵失陷以後。
江路梗阻。
商販不前。
鹹豐七年。
始設局徵收淮南鹽課。
每年約徵銀二十萬兩内外。
現以新增鹽厘合算。
收數實倍于前。
各路軍饷。
不無裨助。
報聞。
○又谕、薛煥、王夢齡奏、請饬催各省協饷。
按月籌解等語。
鎮揚兩營及水師月饷。
不能按期給發。
饑軍嘩潰堪虞。
且曾國藩現在肅清江西湖北。
克複安慶池州。
分兵三路并進。
上遊軍務。
正在得手之際。
若下遊防剿未能得力。
難保賊匪不乘虛竄擾。
此時下遊各軍。
自應豫為籌畫。
寬備饷需。
俟曾國藩大軍南下。
庶可合師埽蕩。
規複蘇常。
着勞崇光、耆齡、文清、慶端、瑞瑸、嚴樹森、英桂、瑛棨、即将部撥應解蘇省饷銀。
如數按月撥解。
并将前欠各款一并設法籌措。
源源報解。
以濟要需。
毋得遲延贻誤。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江蘇剿辨叛兵。
并擊敗天長竄匪出力。
賞道員高長紳副将蔡觐賢等花翎。
知州李廷華等藍翎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克複安徽來安縣城。
賞遊擊李顯爵巴圖魯名号。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湖北省城防守出力。
予布政使唐訓方、署按察使文輝、按察使閻敬銘、總兵官安貴等優叙。
餘升賞有差。
○丙午。
谕内閣、勝保奏截擊西竄教匪。
疊獲全捷一摺。
直隸山東交界等處教匪。
句結邱縣等處習教愚民。
糾合萬餘人。
于十一月十二三四等日。
由塔子橋一帶。
意圖西竄。
經副都統明慶等督帶馬隊馬勇。
連夜繞出賊前。
副将黃得魁等帶領步隊。
緊蹑其後。
勝保複由威縣閑道。
親赴曲周廣平一帶督剿。
十四日。
賊由廣平府南竄撲。
綿亘二十餘裡。
我軍奮力沖殺。
賊衆潰亂。
紛紛敗退。
十五日。
該逆乘風雪迷漫之際。
悉衆來撲。
我軍列陣進剿。
賊隊不能西竄。
遂舍命來戰。
複經明慶等分南北兩路夾攻。
逆衆膽落。
向東回竄。
馬步兵勇。
一齊殺入賊陣。
明慶等複由趙兒寨等處追殺。
成祿等由李窯等處夾擊。
追剿一晝夜。
殲斃馬賊甚多。
步賊剿殺殆盡。
餘匪由莘縣奔逃。
剿辦尚為得手。
仍着督饬各軍。
乘勝進攻。
務絕根株。
教匪頭目。
是否潛逃。
并着實力摉捕。
毋任漏網。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直隸天津府知府一缺。
地處海疆。
關系緊要。
現在辦理各國通商事務。
尤非守潔才優。
精明幹練。
熟習外國情形之員。
不能勝任。
着文煜、崇厚、體察情形。
秉公揀選。
于通省内酌保數員。
候旨<??閑>放。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苗沛霖未能帖然歸順。
已派員前赴六安。
迎探楚師。
約會夾擊。
繳回前次寄去明發谕旨。
并稱賈臻才不勝任各等語。
撚首張落刑欲渡淮河。
經袁甲三谕令苗沛霖截剿。
未肯允從。
其存心叵測。
顯而易見。
彭玉麟身任皖撫。
現複幫辦袁甲三軍務。
于剿辦苗練事宜。
責無旁貸。
着即遵照前旨。
設法馳赴颍壽。
會同袁甲三妥為辦理。
并多帶楚勇。
以資得力。
賈臻既才不勝任。
兼之多病。
自應即行撤任。
惟所帶兵勇。
現在乏人統率。
一俟彭玉麟到颍州後。
派有妥員接辦一切。
即行覆奏。
以便明降谕旨。
饬令将該布政使送部引見。
再有人奏、安徽按察使張學醇、福建汀漳龍道徐曉峰、所得軍功。
多系冒濫。
張學醇以知縣帶勇。
克扣饷銀。
捐升知府。
與苗沛霖結拜兄弟。
委曲逢迎。
不顧大局。
徐曉峰帶兵圍攻餘家圩。
三月之久。
未獲一匪。
迨該匪遠竄後。
即以攻破賊圩具禀等語。
軍營人員。
克扣饷銀。
冒禀邀功。
最為可恨。
張學醇如有逢迎苗沛霖以緻該練日益橫行之事。
尤應嚴加根究。
着袁甲三、彭玉麟、将該二員被參各款。
密速查明。
從嚴參辦。
原奏着鈔給閱看。
正在寄谕閑。
據勝保馳奏、豫省安陽湯陰境内。
被撚匪吳錫潰竄擾。
已派烏勒興阿等帶兵往剿。
即饬成祿順道前往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