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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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綠營。
經曆任督臣一再裁改。
上年複由臣酌裁官弁十分之三。
現計各标尚存官弁一千零六十三員。
馬步守兵一萬二千五百七十四名。
歲需廉俸饷乾雜支銀三十四萬八千六百餘兩。
内除馬蘭。
泰甯。
兩鎮内外标兵。
及提标昌平營所屬汛兵。
責任綦重。
未便議裁者。
應由臣咨會各就原有饷項。
将營制設法組識。
并将酌留之昌平營官兵。
劃歸泰甯鎮管理。
此外督标提标。
通永、天津、正定、大名、宣化、各鎮标。
計共存官弁七百一十員。
馬步守兵六千六百八十名。
除提督一缺。
另行奏請外。
餘悉裁撤。
每年約節銀十萬兩。
現經附片奏明。
請撥給古北口添練巡防隊兩營薪饷等項。
下存銀兩。
另儲備撥直隸擴充陸軍的饷。
向來綠營專營之守台換防護饷解犯啟閉城門等事。
即改歸各該處巡警及巡防隊擔任。
拟請以本年九月底為實行裁撤之期。
都守以上各官。
暫緩兩月開缺令辦理裁兵後事宜。
所裁之總兵以下各官弁。
給予一年恩俸廉饷。
署事減半。
各營兵丁書記人等。
亦給一年恩饷。
官弁中如有年力富強者。
或用之于陸軍巡警巡防隊。
凡經委用各弁兵。
即不給恩俸廉饷。
所裁官兵恩俸廉饷。
暫由司庫挪墊。
将來由裁缺後節存俸饷項下扣還。
所有各營汛衙署操場廠地。
及關防钤記軍裝器械馬匹等件。
俟裁撤事竣。
按冊點收造報。
附屬綠營之在額世職。
所有世俸。
照舊支給。
此後無标可歸。
由督練公所擇派入學堂肄業。
或發各防營差委。
其部派之武進士武舉随營學習期滿支俸者。
亦一律于九月底裁撤。
給三個月恩俸。
從之。
○又奏、直隸提督姜桂題、秩崇望着。
應如何辦理。
未敢擅拟。
所有通永鎮總兵官田文烈、天津鎮總兵官張懷芝、正定鎮總兵官徐邦傑、大名鎮總兵官李進才、宣化鎮總兵官黃懋澄、原兼統淮練各軍。
裁缺後應分别專令統帶淮練各防營。
仍在舊駐處所督理操防事宜。
得旨、直隸提督着暫緩裁撤。
餘照所請。
○又奏、直隸淮練巡防各軍。
擇要駐防。
曆有年所。
現既将綠營全裁。
所有保<?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闾閻。
彈壓地面。
巡護鐵路。
緝捕盜匪各事。
皆惟巡防隊是賴。
一旦裁汰。
微論兵力不足鎮懾。
地方頓形空虛。
即同時遣散多人。
亦慮失所滋事。
惟有請将淮練巡防各營。
悉暫仍舊。
又奏古北口向為岩疆重鎮。
該處土着。
多系制兵後裔。
專恃食糧為業。
上年荒歉。
人心浮動。
聚血■乣至數千人。
當經赈粜兼施。
幸未滋事。
惟邊關重要。
貧瘠着稱。
若不豫為籌防深慮遊民句結非徒。
緻為地方隐患。
拟于古北口募練巡防隊兩營。
專就土着選充。
按照新章編練。
其常年薪饷及開辦費。
即由裁撤綠營節存項下照數撥支。
均從之。
○乙巳。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内閣、電寄端方、電奏悉。
此次軍行迅速。
尚屬可嘉。
仍着端方激勵将士。
督隊遄行。
并沿途宣布德意。
剀切曉谕。
早釋君■羊疑。
○又谕、電寄岑春火滟宣電奏抵鄂。
感受風熱。
觸動舊症。
萬難前進。
請開去差使等語。
岑春火滟宣着賞假調理。
暫緩赴川。
○度支部會奏。
臣部暫管豫算事項。
比照會議政務處奏定宣統三年豫算案分配。
應列銀七百八十萬餘兩。
惟皇室事務隆重。
現皇室經費未定。
宣統四年豫算。
自應寬為籌備。
計歲入分配之數。
共列庫平銀八百三十八萬三千五十七兩。
較三年實增五十八萬餘兩。
查日本豫算案。
首列王室經費。
但有總數。
不列細數。
國會不得置議。
本年試辦宣統四年全國豫算。
自應仿照辦理。
現由臣部将京外衙門造送暫管豫算表冊彙訂。
計經常臨時歲出庫平銀一千零二十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四兩。
較宣統三年增銀二百四十四萬餘兩。
以歲入分配之數相抵。
尚不敷銀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十七兩。
此項均關皇室事務。
非臣等所敢擅議削減。
謹按原報數目。
繕具總冊暨比較總表呈覽。
從之。
○兩江總督張人駿奏、江甯調查局。
系光緒三十四年設立。
于本年五月截止。
将所辦案檔移交統計處。
厘定辦事章程二十二條。
全省統計應辦法制。
即責成該處科長各參事辦理。
自七月起。
每年劃定經費銀九千六百兩。
閏月照加。
下所司知之。
○湖廣總督瑞澂奏、鄂省綠營。
業經裁汰。
所有綠營田地産業。
及台壘營房馬廠各基地。
前準陸軍部電開應查明變價。
以備擴充新軍。
惟鄂省各屬城治各級審判廳。
及府治應設之地方監獄。
遵照法部章程。
概不建造就裁廢官署修改。
監獄雖應特建。
亦以廢署官地撥用。
現經各屬調查。
有可就官署改辦者。
有須撥營署操場修建者。
若營署操場屬于軍費範圍。
則須另行購地建築。
為費不資。
茲拟先就别項官署官地撥用。
如實無相當之處。
始酌用營署操場。
下部知之。
○廣西左江鎮總兵李永芳因病解職。
實授龍觐光為廣西左江鎮總兵官。
○命翰林院編修夏壽田等調歸四川差遣。
從督辦粵漢川漢鐵路大臣端方請也。
○以延欠公款。
已革湖北通城縣知縣熊家琪籍産備抵。
○豁免雲南寶甯被旱地方應徵秋糧。
蠲緩甯。
嵩明。
蒙自。
建水。
四州縣被水地方錢糧。
○丙午。
谕内閣、電寄趙爾豐、據電奏、署重慶府知府鈕傳善。
彈壓匪黨。
動協機宜。
練勇籌防。
深資得力。
拟請暫留署任。
俟軍事平定。
再饬赴滇等語。
着照所請。
○又谕、沈瑜慶電奏、黔軍到川。
尚無一定處所。
究應駐紮何處等語。
着趙爾豐察看匪勢。
酌定該軍駐紮處所。
随時相機調遣。
○兩江總督張人駿奏、參酌外省官制。
遵陳管見。
查地方官制。
東西列國不同。
其大别有二。
一曰中央集權。
一曰地方分權。
大抵各因其地勢國情曆史沿革而異。
衡之我國情勢。
均未恰合。
中國疆
經曆任督臣一再裁改。
上年複由臣酌裁官弁十分之三。
現計各标尚存官弁一千零六十三員。
馬步守兵一萬二千五百七十四名。
歲需廉俸饷乾雜支銀三十四萬八千六百餘兩。
内除馬蘭。
泰甯。
兩鎮内外标兵。
及提标昌平營所屬汛兵。
責任綦重。
未便議裁者。
應由臣咨會各就原有饷項。
将營制設法組識。
并将酌留之昌平營官兵。
劃歸泰甯鎮管理。
此外督标提标。
通永、天津、正定、大名、宣化、各鎮标。
計共存官弁七百一十員。
馬步守兵六千六百八十名。
除提督一缺。
另行奏請外。
餘悉裁撤。
每年約節銀十萬兩。
現經附片奏明。
請撥給古北口添練巡防隊兩營薪饷等項。
下存銀兩。
另儲備撥直隸擴充陸軍的饷。
向來綠營專營之守台換防護饷解犯啟閉城門等事。
即改歸各該處巡警及巡防隊擔任。
拟請以本年九月底為實行裁撤之期。
都守以上各官。
暫緩兩月開缺令辦理裁兵後事宜。
所裁之總兵以下各官弁。
給予一年恩俸廉饷。
署事減半。
各營兵丁書記人等。
亦給一年恩饷。
官弁中如有年力富強者。
或用之于陸軍巡警巡防隊。
凡經委用各弁兵。
即不給恩俸廉饷。
所裁官兵恩俸廉饷。
暫由司庫挪墊。
将來由裁缺後節存俸饷項下扣還。
所有各營汛衙署操場廠地。
及關防钤記軍裝器械馬匹等件。
俟裁撤事竣。
按冊點收造報。
附屬綠營之在額世職。
所有世俸。
照舊支給。
此後無标可歸。
由督練公所擇派入學堂肄業。
或發各防營差委。
其部派之武進士武舉随營學習期滿支俸者。
亦一律于九月底裁撤。
給三個月恩俸。
從之。
○又奏、直隸提督姜桂題、秩崇望着。
應如何辦理。
未敢擅拟。
所有通永鎮總兵官田文烈、天津鎮總兵官張懷芝、正定鎮總兵官徐邦傑、大名鎮總兵官李進才、宣化鎮總兵官黃懋澄、原兼統淮練各軍。
裁缺後應分别專令統帶淮練各防營。
仍在舊駐處所督理操防事宜。
得旨、直隸提督着暫緩裁撤。
餘照所請。
○又奏、直隸淮練巡防各軍。
擇要駐防。
曆有年所。
現既将綠營全裁。
所有保<?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闾閻。
彈壓地面。
巡護鐵路。
緝捕盜匪各事。
皆惟巡防隊是賴。
一旦裁汰。
微論兵力不足鎮懾。
地方頓形空虛。
即同時遣散多人。
亦慮失所滋事。
惟有請将淮練巡防各營。
悉暫仍舊。
又奏古北口向為岩疆重鎮。
該處土着。
多系制兵後裔。
專恃食糧為業。
上年荒歉。
人心浮動。
聚血■乣至數千人。
當經赈粜兼施。
幸未滋事。
惟邊關重要。
貧瘠着稱。
若不豫為籌防深慮遊民句結非徒。
緻為地方隐患。
拟于古北口募練巡防隊兩營。
專就土着選充。
按照新章編練。
其常年薪饷及開辦費。
即由裁撤綠營節存項下照數撥支。
均從之。
○乙巳。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内閣、電寄端方、電奏悉。
此次軍行迅速。
尚屬可嘉。
仍着端方激勵将士。
督隊遄行。
并沿途宣布德意。
剀切曉谕。
早釋君■羊疑。
○又谕、電寄岑春火滟宣電奏抵鄂。
感受風熱。
觸動舊症。
萬難前進。
請開去差使等語。
岑春火滟宣着賞假調理。
暫緩赴川。
○度支部會奏。
臣部暫管豫算事項。
比照會議政務處奏定宣統三年豫算案分配。
應列銀七百八十萬餘兩。
惟皇室事務隆重。
現皇室經費未定。
宣統四年豫算。
自應寬為籌備。
計歲入分配之數。
共列庫平銀八百三十八萬三千五十七兩。
較三年實增五十八萬餘兩。
查日本豫算案。
首列王室經費。
但有總數。
不列細數。
國會不得置議。
本年試辦宣統四年全國豫算。
自應仿照辦理。
現由臣部将京外衙門造送暫管豫算表冊彙訂。
計經常臨時歲出庫平銀一千零二十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四兩。
較宣統三年增銀二百四十四萬餘兩。
以歲入分配之數相抵。
尚不敷銀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十七兩。
此項均關皇室事務。
非臣等所敢擅議削減。
謹按原報數目。
繕具總冊暨比較總表呈覽。
從之。
○兩江總督張人駿奏、江甯調查局。
系光緒三十四年設立。
于本年五月截止。
将所辦案檔移交統計處。
厘定辦事章程二十二條。
全省統計應辦法制。
即責成該處科長各參事辦理。
自七月起。
每年劃定經費銀九千六百兩。
閏月照加。
下所司知之。
○湖廣總督瑞澂奏、鄂省綠營。
業經裁汰。
所有綠營田地産業。
及台壘營房馬廠各基地。
前準陸軍部電開應查明變價。
以備擴充新軍。
惟鄂省各屬城治各級審判廳。
及府治應設之地方監獄。
遵照法部章程。
概不建造就裁廢官署修改。
監獄雖應特建。
亦以廢署官地撥用。
現經各屬調查。
有可就官署改辦者。
有須撥營署操場修建者。
若營署操場屬于軍費範圍。
則須另行購地建築。
為費不資。
茲拟先就别項官署官地撥用。
如實無相當之處。
始酌用營署操場。
下部知之。
○廣西左江鎮總兵李永芳因病解職。
實授龍觐光為廣西左江鎮總兵官。
○命翰林院編修夏壽田等調歸四川差遣。
從督辦粵漢川漢鐵路大臣端方請也。
○以延欠公款。
已革湖北通城縣知縣熊家琪籍産備抵。
○豁免雲南寶甯被旱地方應徵秋糧。
蠲緩甯。
嵩明。
蒙自。
建水。
四州縣被水地方錢糧。
○丙午。
谕内閣、電寄趙爾豐、據電奏、署重慶府知府鈕傳善。
彈壓匪黨。
動協機宜。
練勇籌防。
深資得力。
拟請暫留署任。
俟軍事平定。
再饬赴滇等語。
着照所請。
○又谕、沈瑜慶電奏、黔軍到川。
尚無一定處所。
究應駐紮何處等語。
着趙爾豐察看匪勢。
酌定該軍駐紮處所。
随時相機調遣。
○兩江總督張人駿奏、參酌外省官制。
遵陳管見。
查地方官制。
東西列國不同。
其大别有二。
一曰中央集權。
一曰地方分權。
大抵各因其地勢國情曆史沿革而異。
衡之我國情勢。
均未恰合。
中國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