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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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縣知縣王錦陽年老頹唐。
難膺民社。
着勒令休緻。
開州知州孫德成、才力竭蹶。
不勝繁要。
甯津縣知縣韓樹梅、性近偏執。
防疫不力。
均着開缺另補。
又片奏、裁缺龍固營都司嶽駿聲、盜賣官樹。
侵吞公款。
着即行革職。
并将盜賣樹木價值。
及侵蝕公款。
勒限追繳。
○又谕、電寄長庚等、據電奏、丹噶爾廳及西甯縣攬隆莊等處。
匪黨聚血■乣。
同時起事。
晶■宜經調撥馬步各隊。
先後拏獲逆首李旺、及李統春、李官博儉等。
并拏獲匪黨多名。
丹噶爾廳已獲各犯。
委西甯府知府興廉前往會訊。
實系逆奣<?虘阝>亦昭着者。
就地正法等語。
西甯地處邊要。
黨徒不時竊發。
攻該督等饬令該府迅速前往。
将丹噶爾廳所獲各犯。
認真訊究。
凡系逆奣<?虘阝>亦昭着之犯。
即着就地正法。
并将西甯獲犯。
一并訊明懲辦。
毋稍寬縱。
其未獲各犯。
仍責成該督等饬屬嚴拏務獲。
盡法懲治。
以絕根株。
嗣後仍着加意防範。
免再滋生事端。
○又谕、電寄張人駿等、革道蔡乃煌玩誤要款一案。
上年八月曾谕令張人駿、程德全、饬令該革道将經手款項。
勒限兩個月繳清。
嗣因逾限已久。
又于本年三月初十日。
電谕該督。
将現辦情形。
迅速電奏。
是月二十四日。
始據該督等電奏該革道欠款。
以押件作抵。
如各處押産懸而無薄。
仍責成該革道清償等語。
複經谕令該督等勒限嚴追。
毋再延緩。
現在又逾數月。
該革道押産。
究竟有無着落。
能否作抵。
钜款攸關。
竟不上緊嚴辦。
緻令久延。
殊屬不成事體。
仍責成張人駿、程德全、迅速認真清理。
毋再遲延。
并将現辦情形。
先行電奏。
○禮部會奏、遵拟國樂辦法。
延聘通才。
及谙習音樂人員。
參酌古今中外樂制。
詳慎審訂。
編制專章。
奏請頒行。
從之。
○東三省總督趙爾巽等奏、吉省常赦不原遣流人犯。
援照奉省奏準辦法。
一并毋庸發配。
留于吉省分别年限。
收所習藝。
下法部議。
尋奏、如所請行。
從之。
○丁亥。
谕内閣、監國攝政王面奉隆裕皇太後懿旨。
欽天監奏、遵擇入學讀書吉期一摺。
着于本年七月十八日辰刻。
皇帝入學讀書。
○戊子。
谕内閣、電寄張人駿等、據電奏、辦理災赈各員紳。
久曆艱辛。
始終罔懈。
請援照成案。
準予保獎。
并醫員等可否彙案奏保等語。
着準其擇尤酌保。
毋許冒濫。
○弓滟<??兪>滟弓德院奏、遵拟弓滟<??兪>滟弓德院辦事及議事細則三十七條。
繕單呈覽。
又奏、覓定東安門内禮部禮器庫。
即前光祿寺舊署地址。
懇恩撥給。
以便修築。
均從之。
○籌辦江皖赈務大臣盛宣懷奏、江皖新捐收數甚薄。
供墊各款尚難歸償。
請查照兩次部議。
展期勸辦。
以清款目。
并将災區善後事宜。
妥速籌辦。
從之。
○又奏、捐款緊要。
請将新授直隸提法使翁斌孫暫留山西提法使署任。
俾得速竟全功。
得旨、着毋庸議。
○陝甘總督長庚奏、甘肅黃河。
現已開通。
各船隻由西甯至蘭州。
由蘭州至包頭。
均屬行駛穩速。
僅旬日程。
查歸化經薩拉齊廳至包頭鎮。
三百二十裡。
若能籌款修築。
與張綏工程。
東西并舉。
聯絡一氣。
即可直達京師。
商務可望振興。
下部議。
○科布多辦事大臣忠瑞奏、阿爾泰原勘建治地方。
未盡妥協。
懇準就承化寺駐所。
加修衙署。
酌添卡倫哨台數處。
以資控制。
下内閣會議具奏。
○以法官蕩檢不職。
四川地方審判廳推事植璧。
檢察廳檢察官李鵬。
初級審判廳推事劉恒階。
初級檢察廳檢察官蹇國桢。
地方審判廳主簿葉汝镌。
重慶地方審判廳刑科推事楊承憲、吳善寶、學習推事王之傑、分别罷免退職。
○豁免甘肅甯夏縣任春王洪兩堡被水地方銀糧草束。
○己醜。
遣官祭火神廟。
○谕内閣、電寄楊文鼎、據電奏、湘陰等縣續報水災。
亟求赈撫。
又常德府縣自十五日大雨如注。
河水陡漲。
人畜器具。
漂流無算。
請饬盛宣懷酌量協助等語。
上月據該撫奏報常德等府屬災情。
當經谕令妥為赈撫。
茲據續報各屬被災情形。
殊堪憫恻。
亟應速籌拯救。
着即咨商盛宣懷酌量撥款。
以資協濟。
毋任失所。
○又谕、禮親王世铎等奏、内外火器營豫算核減。
窒礙難行。
據實陳明一摺。
着仍照向章支領。
該部知道。
○又谕、電寄三多。
據電奏、庫練新軍。
分期成立。
除馬隊二隊。
在本兩盟徵募外。
其機關石滟駁營二隊。
一隊招庫地客民。
一隊招綏遠旗兵。
委員赴綏挑選。
請饬綏遠城将軍遵照辦理等語。
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庚寅。
谕内閣、電寄李經羲、據電奏、調直隸補用知縣吳炳湘襄理軍事。
請饬直隸總督。
迅令該員由海道赴滇等語。
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浙江巡撫增韫奏、變通海塘巡警。
改編海塘警察。
以節經費。
下部知之。
○湖南巡撫楊文鼎奏、提法使署。
改設屬官。
分科治事。
下法部知之。
○以捐助赈款。
賞河南試用道蔣積文頭品頂戴。
○以煙瘾未除。
革浙江巡檢蔡慶恒職。
永不叙用。
○予已故盡先選用道楊安臣、甘肅題奏道易孔昭、前署湖北漢陽協副将田其述、直隸通州營副将史濟源、補用總兵劉耀廷等賞恤如軍營立功後病故例。
○辛卯。
谕内閣、内閣會奏、酌拟典禮院官制。
繕單呈覽
難膺民社。
着勒令休緻。
開州知州孫德成、才力竭蹶。
不勝繁要。
甯津縣知縣韓樹梅、性近偏執。
防疫不力。
均着開缺另補。
又片奏、裁缺龍固營都司嶽駿聲、盜賣官樹。
侵吞公款。
着即行革職。
并将盜賣樹木價值。
及侵蝕公款。
勒限追繳。
○又谕、電寄長庚等、據電奏、丹噶爾廳及西甯縣攬隆莊等處。
匪黨聚血■乣。
同時起事。
晶■宜經調撥馬步各隊。
先後拏獲逆首李旺、及李統春、李官博儉等。
并拏獲匪黨多名。
丹噶爾廳已獲各犯。
委西甯府知府興廉前往會訊。
實系逆奣<?虘阝>亦昭着者。
就地正法等語。
西甯地處邊要。
黨徒不時竊發。
攻該督等饬令該府迅速前往。
将丹噶爾廳所獲各犯。
認真訊究。
凡系逆奣<?虘阝>亦昭着之犯。
即着就地正法。
并将西甯獲犯。
一并訊明懲辦。
毋稍寬縱。
其未獲各犯。
仍責成該督等饬屬嚴拏務獲。
盡法懲治。
以絕根株。
嗣後仍着加意防範。
免再滋生事端。
○又谕、電寄張人駿等、革道蔡乃煌玩誤要款一案。
上年八月曾谕令張人駿、程德全、饬令該革道将經手款項。
勒限兩個月繳清。
嗣因逾限已久。
又于本年三月初十日。
電谕該督。
将現辦情形。
迅速電奏。
是月二十四日。
始據該督等電奏該革道欠款。
以押件作抵。
如各處押産懸而無薄。
仍責成該革道清償等語。
複經谕令該督等勒限嚴追。
毋再延緩。
現在又逾數月。
該革道押産。
究竟有無着落。
能否作抵。
钜款攸關。
竟不上緊嚴辦。
緻令久延。
殊屬不成事體。
仍責成張人駿、程德全、迅速認真清理。
毋再遲延。
并将現辦情形。
先行電奏。
○禮部會奏、遵拟國樂辦法。
延聘通才。
及谙習音樂人員。
參酌古今中外樂制。
詳慎審訂。
編制專章。
奏請頒行。
從之。
○東三省總督趙爾巽等奏、吉省常赦不原遣流人犯。
援照奉省奏準辦法。
一并毋庸發配。
留于吉省分别年限。
收所習藝。
下法部議。
尋奏、如所請行。
從之。
○丁亥。
谕内閣、監國攝政王面奉隆裕皇太後懿旨。
欽天監奏、遵擇入學讀書吉期一摺。
着于本年七月十八日辰刻。
皇帝入學讀書。
○戊子。
谕内閣、電寄張人駿等、據電奏、辦理災赈各員紳。
久曆艱辛。
始終罔懈。
請援照成案。
準予保獎。
并醫員等可否彙案奏保等語。
着準其擇尤酌保。
毋許冒濫。
○弓滟<??兪>滟弓德院奏、遵拟弓滟<??兪>滟弓德院辦事及議事細則三十七條。
繕單呈覽。
又奏、覓定東安門内禮部禮器庫。
即前光祿寺舊署地址。
懇恩撥給。
以便修築。
均從之。
○籌辦江皖赈務大臣盛宣懷奏、江皖新捐收數甚薄。
供墊各款尚難歸償。
請查照兩次部議。
展期勸辦。
以清款目。
并将災區善後事宜。
妥速籌辦。
從之。
○又奏、捐款緊要。
請将新授直隸提法使翁斌孫暫留山西提法使署任。
俾得速竟全功。
得旨、着毋庸議。
○陝甘總督長庚奏、甘肅黃河。
現已開通。
各船隻由西甯至蘭州。
由蘭州至包頭。
均屬行駛穩速。
僅旬日程。
查歸化經薩拉齊廳至包頭鎮。
三百二十裡。
若能籌款修築。
與張綏工程。
東西并舉。
聯絡一氣。
即可直達京師。
商務可望振興。
下部議。
○科布多辦事大臣忠瑞奏、阿爾泰原勘建治地方。
未盡妥協。
懇準就承化寺駐所。
加修衙署。
酌添卡倫哨台數處。
以資控制。
下内閣會議具奏。
○以法官蕩檢不職。
四川地方審判廳推事植璧。
檢察廳檢察官李鵬。
初級審判廳推事劉恒階。
初級檢察廳檢察官蹇國桢。
地方審判廳主簿葉汝镌。
重慶地方審判廳刑科推事楊承憲、吳善寶、學習推事王之傑、分别罷免退職。
○豁免甘肅甯夏縣任春王洪兩堡被水地方銀糧草束。
○己醜。
遣官祭火神廟。
○谕内閣、電寄楊文鼎、據電奏、湘陰等縣續報水災。
亟求赈撫。
又常德府縣自十五日大雨如注。
河水陡漲。
人畜器具。
漂流無算。
請饬盛宣懷酌量協助等語。
上月據該撫奏報常德等府屬災情。
當經谕令妥為赈撫。
茲據續報各屬被災情形。
殊堪憫恻。
亟應速籌拯救。
着即咨商盛宣懷酌量撥款。
以資協濟。
毋任失所。
○又谕、禮親王世铎等奏、内外火器營豫算核減。
窒礙難行。
據實陳明一摺。
着仍照向章支領。
該部知道。
○又谕、電寄三多。
據電奏、庫練新軍。
分期成立。
除馬隊二隊。
在本兩盟徵募外。
其機關石滟駁營二隊。
一隊招庫地客民。
一隊招綏遠旗兵。
委員赴綏挑選。
請饬綏遠城将軍遵照辦理等語。
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庚寅。
谕内閣、電寄李經羲、據電奏、調直隸補用知縣吳炳湘襄理軍事。
請饬直隸總督。
迅令該員由海道赴滇等語。
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浙江巡撫增韫奏、變通海塘巡警。
改編海塘警察。
以節經費。
下部知之。
○湖南巡撫楊文鼎奏、提法使署。
改設屬官。
分科治事。
下法部知之。
○以捐助赈款。
賞河南試用道蔣積文頭品頂戴。
○以煙瘾未除。
革浙江巡檢蔡慶恒職。
永不叙用。
○予已故盡先選用道楊安臣、甘肅題奏道易孔昭、前署湖北漢陽協副将田其述、直隸通州營副将史濟源、補用總兵劉耀廷等賞恤如軍營立功後病故例。
○辛卯。
谕内閣、内閣會奏、酌拟典禮院官制。
繕單呈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