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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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摺。
典禮事宜。
至為隆重。
亟宜設立專院。
恪恭将事。
着即将典禮院官制頒布。
以禮部改設典禮院。
所有禮部舊管事項。
有關于行政者。
均劃歸各行政衙門管理。
其各衙門舊管之關于典禮。
無關行政。
應歸該院辦理事項。
即劃入該院管理。
着内閣會内各部及該院詳細厘定具奏。
以專責成而崇钜典。
附錄章程第一條。
典禮院掌朝廷壇廟陵寝之禮樂。
及制造典守事宜。
并修明禮樂。
更訂章制。
第二條。
典禮院設官如左。
掌院大學士。
特肬■閑。
副掌院學士。
特肬■閑。
學士。
肬■閑任。
直學士。
肬■閑任。
廳長。
肬■閑任。
署長。
奏任。
佥事。
奏任。
簿正。
奏任。
典簿。
奏任。
司庫。
贊禮郎。
奏任。
讀祝官。
奏任。
鳴贊。
奏任。
序班。
委任。
庫使。
委任。
錄事。
委任。
第三條。
典禮院掌大學士一人。
總理本院事務。
監督廳署。
第四條。
典禮院副掌院學士一人。
佐掌院之職務。
第五條。
典禮院學士八人。
承掌院大學士之命。
讨論典禮。
參訂章制。
第六條。
典禮院直學士八人。
承掌院大學士之命。
襄同學士讨論典禮。
參訂章制。
第七條。
凡關于典禮差使。
均由掌院大學士。
副掌院學士。
直學士以下承充。
不行取行政各衙門人員銜名。
其扈從巡察等差。
及特别大典。
不在此限。
其典禮院人員不敷承充時。
得行取翰林院人員。
襄同辦理。
第八條。
典禮院具奏。
不經内閣。
遇本院所管事務。
有應行曉谕軍民人等者。
可分别咨劄該管衙門辦理。
第九條。
典禮院設總務廳。
其職掌如左。
一、恭閱祭告祝文。
及繕寫祝版事項。
二、恭繕壇廟陵寝園寝神牌事項。
三、本院補官考績事項。
四、文牍事項。
五、典守院印事項。
六、本院經費事項。
七、本院庶務事項。
八、奏派咨取各衙門關于典禮執事人員事項。
九、不屬各署事項。
第十條。
典禮院設四署。
禮制署。
祠祭署。
奉常署。
精膳署。
第十條。
禮制署職掌如左。
一、朝會事項。
二、尊崇事項。
三、慶賀事項。
四、大婚事項。
五、經筵事項。
六、巡幸事項。
七、耕耤事項。
八、親蠶事項。
九、乘輿服物之因時進禦具奏事項。
十、皇子成婚。
公主厘降事項。
十一、冊立冊封事項。
十二、進書頒賞事項。
十三、更改厘定本院禮制事項。
第十二條。
祠祭署職掌如左。
一、壇廟典禮事項。
二、陵寝典禮事項。
三、大事典禮事項。
四、恭拟山陵園寝名号。
及神祇封号事項。
五、備辦一應典禮之鹵簿禮仗彩棚器具事項。
六、關于典禮行取各項工料事項。
七、吉安所禮節。
及備辦應需器物。
并王公大臣外藩王公祭葬立碑事項。
八、恭辦制造神牌。
及入祀牌位事項。
第十三條。
奉常署職常如左。
一、親行禮節事項。
二、齋戒事項。
三、閱祝版事項。
四、贊引讀祝事項。
五、典守壇廟各事項。
六、兼禮神樂署和聲署各樂舞事項。
第十四條。
精膳署職掌如左。
一、筵宴事項。
二、備辦一應祭品事項。
三、稽核各項典禮應用之酒醴牲牢庶羞等名數事項。
第十五條。
總務廳廳長一人。
承掌院副掌院之命。
管理廳務。
第十六條。
署長。
每署一人。
承掌院副掌院之命。
總核本署事務。
第十七條。
佥事。
分一二三等。
承掌院副掌院之命。
分任總務廳及各署事務。
第十八條。
錄事。
承廳長署長之命。
繕寫文牍。
第十九條。
簿正。
典簿。
司庫。
庫使。
隸屬總務廳。
經理所管事務。
第二十條。
鳴贊。
序班。
隸禮制署。
讀祝官。
贊禮郎。
隸奉常署。
分任所辦事務。
第二十一條。
壇廟陵寝各官。
承掌院副掌院之命。
掌典守之事務。
第二十二條。
典禮院佥事以下各缺。
由掌院副掌院酌量事務繁肬■閑。
拟定奏明辦理。
但不得逾禮部原設司員之數。
第二十三條。
神樂署和聲署各員。
及壇廟官。
陵寝讀祝官。
贊禮郎。
各有專司。
所有職掌員缺。
均仍其舊。
不另列表。
第二十四條。
此項官制。
如有應行變通修改之處。
由内閣會同該院奏明。
候旨裁奪辦理。
又谕、 此次裁缺之禮部侍郎景厚。
着聽候肬■閑用。
仍食原俸。
○又谕、電寄張人駿、據電奏、将蔡乃煌滬關虧款一案。
現辦情形先行電陳等語。
現既據稱交代清冊。
抵押件據。
陸續送齊。
即責成張人駿、程德全、迅将此項款目。
逐一清查。
核實估計。
勒限一個月完結。
如逾限不清。
着張人駿、程德全、即将蔡乃煌嚴行監追。
○内閣奏、現在京外各項選班停止。
每月分發人員。
量予變通。
于每月初一日攜帶像片赴閣過堂。
由閣丞并叙官局局長。
詳加考驗。
又奏、吏部學治館。
已歸并學部。
分發人員。
暫免考試。
俟到省後。
仍由該督撫查照憲政編查館奏定章程辦理。
又奏、嗣後大計舉劾。
迳由内閣具奏。
都察院給事中京畿道等衙門。
毋庸會銜。
均報聞。
○又奏、外補各員。
試署之日。
一律作為實授。
毋庸再扣試俸。
從之。
○湖廣總督瑞澂奏、前準陸軍部電。
各處綠營所屬田産各項。
應變價以擴充新軍。
不得挪作他用等因。
惟查此次所節饷項。
撥抵一協之饷。
尚有不敷。
拟請将綠營練軍公産。
留作抵補鎮協臨時活支。
于軍費範圍。
仍不違背。
下部知之。
○甘肅新疆巡撫袁大化奏、時局阽危。
急宜籌款。
修通東西鐵路。
以固全局。
下内閣會議具奏。
○以協辦大學士裁缺吏部尚書李殿林為典禮院掌院學士。
禮部右侍郎郭曾炘為典禮院副掌院學士。
裁缺内閣學士
典禮事宜。
至為隆重。
亟宜設立專院。
恪恭将事。
着即将典禮院官制頒布。
以禮部改設典禮院。
所有禮部舊管事項。
有關于行政者。
均劃歸各行政衙門管理。
其各衙門舊管之關于典禮。
無關行政。
應歸該院辦理事項。
即劃入該院管理。
着内閣會内各部及該院詳細厘定具奏。
以專責成而崇钜典。
附錄章程第一條。
典禮院掌朝廷壇廟陵寝之禮樂。
及制造典守事宜。
并修明禮樂。
更訂章制。
第二條。
典禮院設官如左。
掌院大學士。
特肬■閑。
副掌院學士。
特肬■閑。
學士。
肬■閑任。
直學士。
肬■閑任。
廳長。
肬■閑任。
署長。
奏任。
佥事。
奏任。
簿正。
奏任。
典簿。
奏任。
司庫。
贊禮郎。
奏任。
讀祝官。
奏任。
鳴贊。
奏任。
序班。
委任。
庫使。
委任。
錄事。
委任。
第三條。
典禮院掌大學士一人。
總理本院事務。
監督廳署。
第四條。
典禮院副掌院學士一人。
佐掌院之職務。
第五條。
典禮院學士八人。
承掌院大學士之命。
讨論典禮。
參訂章制。
第六條。
典禮院直學士八人。
承掌院大學士之命。
襄同學士讨論典禮。
參訂章制。
第七條。
凡關于典禮差使。
均由掌院大學士。
副掌院學士。
直學士以下承充。
不行取行政各衙門人員銜名。
其扈從巡察等差。
及特别大典。
不在此限。
其典禮院人員不敷承充時。
得行取翰林院人員。
襄同辦理。
第八條。
典禮院具奏。
不經内閣。
遇本院所管事務。
有應行曉谕軍民人等者。
可分别咨劄該管衙門辦理。
第九條。
典禮院設總務廳。
其職掌如左。
一、恭閱祭告祝文。
及繕寫祝版事項。
二、恭繕壇廟陵寝園寝神牌事項。
三、本院補官考績事項。
四、文牍事項。
五、典守院印事項。
六、本院經費事項。
七、本院庶務事項。
八、奏派咨取各衙門關于典禮執事人員事項。
九、不屬各署事項。
第十條。
典禮院設四署。
禮制署。
祠祭署。
奉常署。
精膳署。
第十條。
禮制署職掌如左。
一、朝會事項。
二、尊崇事項。
三、慶賀事項。
四、大婚事項。
五、經筵事項。
六、巡幸事項。
七、耕耤事項。
八、親蠶事項。
九、乘輿服物之因時進禦具奏事項。
十、皇子成婚。
公主厘降事項。
十一、冊立冊封事項。
十二、進書頒賞事項。
十三、更改厘定本院禮制事項。
第十二條。
祠祭署職掌如左。
一、壇廟典禮事項。
二、陵寝典禮事項。
三、大事典禮事項。
四、恭拟山陵園寝名号。
及神祇封号事項。
五、備辦一應典禮之鹵簿禮仗彩棚器具事項。
六、關于典禮行取各項工料事項。
七、吉安所禮節。
及備辦應需器物。
并王公大臣外藩王公祭葬立碑事項。
八、恭辦制造神牌。
及入祀牌位事項。
第十三條。
奉常署職常如左。
一、親行禮節事項。
二、齋戒事項。
三、閱祝版事項。
四、贊引讀祝事項。
五、典守壇廟各事項。
六、兼禮神樂署和聲署各樂舞事項。
第十四條。
精膳署職掌如左。
一、筵宴事項。
二、備辦一應祭品事項。
三、稽核各項典禮應用之酒醴牲牢庶羞等名數事項。
第十五條。
總務廳廳長一人。
承掌院副掌院之命。
管理廳務。
第十六條。
署長。
每署一人。
承掌院副掌院之命。
總核本署事務。
第十七條。
佥事。
分一二三等。
承掌院副掌院之命。
分任總務廳及各署事務。
第十八條。
錄事。
承廳長署長之命。
繕寫文牍。
第十九條。
簿正。
典簿。
司庫。
庫使。
隸屬總務廳。
經理所管事務。
第二十條。
鳴贊。
序班。
隸禮制署。
讀祝官。
贊禮郎。
隸奉常署。
分任所辦事務。
第二十一條。
壇廟陵寝各官。
承掌院副掌院之命。
掌典守之事務。
第二十二條。
典禮院佥事以下各缺。
由掌院副掌院酌量事務繁肬■閑。
拟定奏明辦理。
但不得逾禮部原設司員之數。
第二十三條。
神樂署和聲署各員。
及壇廟官。
陵寝讀祝官。
贊禮郎。
各有專司。
所有職掌員缺。
均仍其舊。
不另列表。
第二十四條。
此項官制。
如有應行變通修改之處。
由内閣會同該院奏明。
候旨裁奪辦理。
又谕、 此次裁缺之禮部侍郎景厚。
着聽候肬■閑用。
仍食原俸。
○又谕、電寄張人駿、據電奏、将蔡乃煌滬關虧款一案。
現辦情形先行電陳等語。
現既據稱交代清冊。
抵押件據。
陸續送齊。
即責成張人駿、程德全、迅将此項款目。
逐一清查。
核實估計。
勒限一個月完結。
如逾限不清。
着張人駿、程德全、即将蔡乃煌嚴行監追。
○内閣奏、現在京外各項選班停止。
每月分發人員。
量予變通。
于每月初一日攜帶像片赴閣過堂。
由閣丞并叙官局局長。
詳加考驗。
又奏、吏部學治館。
已歸并學部。
分發人員。
暫免考試。
俟到省後。
仍由該督撫查照憲政編查館奏定章程辦理。
又奏、嗣後大計舉劾。
迳由内閣具奏。
都察院給事中京畿道等衙門。
毋庸會銜。
均報聞。
○又奏、外補各員。
試署之日。
一律作為實授。
毋庸再扣試俸。
從之。
○湖廣總督瑞澂奏、前準陸軍部電。
各處綠營所屬田産各項。
應變價以擴充新軍。
不得挪作他用等因。
惟查此次所節饷項。
撥抵一協之饷。
尚有不敷。
拟請将綠營練軍公産。
留作抵補鎮協臨時活支。
于軍費範圍。
仍不違背。
下部知之。
○甘肅新疆巡撫袁大化奏、時局阽危。
急宜籌款。
修通東西鐵路。
以固全局。
下内閣會議具奏。
○以協辦大學士裁缺吏部尚書李殿林為典禮院掌院學士。
禮部右侍郎郭曾炘為典禮院副掌院學士。
裁缺内閣學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