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有其信用機關。
即以日本言之。
為商業之信用機關者。
有各種之商業銀行。
為工業之信用機關者。
有興業銀行。
為農工業之信用機關者。
有勸業銀行。
及各府縣之農工銀行。
似應酌量仿辦。
于京師設立殖業銀行。
并于各省或特别繁盛府州。
設立農工業銀行。
以為催進實業之機關。
其辦法約有數端。
一宜厚集資本也。
殖業銀行。
為全國農工銀行之中央銀行。
所負責任至重。
所期目的亦至大。
自非厚集資本。
不能保持其信用。
日本勸業銀行。
資本多至一千萬圓。
其後逐漸增加。
益以公債金。
殆又倍之。
蓋不如是。
不足以資靈活而持久遠也。
一宜守定範圍也。
殖業銀行性質。
異于商業銀行。
其事業之效果。
往往收之于數年。
或數十年之後。
故其貸款為年賦償還。
或定期償還。
若以殖業銀行而兼營商業銀行之業務。
則其結果必陷于危險之地。
故必辦明性質。
确守範圍。
乃能有利而無弊。
一宜官商合辦也。
考特種銀行。
若純為官有。
則銀行基礎。
必因政治上之關系而時有搖動。
若純為公司。
則又慮主其事者。
專營私利不顧公益。
殖業銀行。
亦特種銀行之一也。
自應官商合辦。
乃能相與維持。
一宜予以發行債票之特權也。
應興之實業無窮。
銀行之資本有限。
純恃本金以副興業之望。
必逐漸告乏。
終有窮時。
但殖業銀行。
若發行鈔票以資周轉。
則侵占中央銀行之範圍。
為貨币制度所不許。
若吸集存款。
以謀業務之擴張。
則性質又不相容。
惟有發行債票之一策。
雖此項辦法。
吾國尚未試行。
而欲圖實業之急興。
自不能不令其便宜創辦。
一宜特定條例為之保護。
并宜由官任檢查監督之事也。
殖業銀行。
既足以開發富源。
充實國力。
則保護補助。
宜由國家任之。
日本勸業銀行。
由其政府特定種種條例。
以保護之補助之。
并以大藏大臣監督之。
如變更章程。
設立分行。
分配餘利。
必得大藏大臣許而後行。
實成法之可師者也。
要之殖業銀行。
以全國實業之改良發達為目的。
以不動産為抵當。
利息既低。
長期貸附。
于經營實業大有助力。
現在我國情形。
不惟工商未能進行。
即傳習自古之農業。
亦有衰萎之勢。
荒地帛滟系一■旦。
歉薄相聞。
實由不動産之信用薄弱。
資金無出。
欲興業而不能。
則特設實業金融機關。
實為事勢所不容緩。
至此項銀行創設之初。
所需成本為數頗钜。
川漢粵漢各鐵路。
現經收歸國有。
其各路公司原有股本。
約計尚不下三四千萬。
與其籌還商民。
一散不能複聚。
何如即将原有資本。
移之殖業銀行。
各省商民投集此項資本。
本以營業為宗旨。
以之補助實業。
又系官商合辦。
當為輿情所樂從。
一經轉移。
即可成立。
再行量撥官款。
酌集商股以益之。
資本可期雄厚。
此尤事機之可乘者也。
下内閣會議具奏。
尋奏、農工實業。
關系全國财源。
已由農工商部奏定勸懲專章。
應即通行各省督撫。
随時體察情形。
提倡維持。
其教育各事。
當由學部督饬各學堂。
将課程及教授法。
詳細厘定。
殖業銀行。
當由農工商部。
會同度支部統籌全局。
另行辦理。
至以鐵路公司股本。
移辦殖業銀行。
前已議定還款給股三項辦法。
未便再議挪移。
緻礙大信。
從之。
○甲申。
貴胄法政學堂總理貝勒毓朗奏、貴胄法政學堂第一屆常年經費。
撙節動支。
擴充校舍七十餘閑。
并繳餘款銀三百餘兩。
又奏、添取第二班學員入堂肄業。
此項經費。
拟就撙節款内開支。
均報聞。
○學部奏、前拟籌設遊學日本高等五校豫科。
現在亟須開辦。
茲拟具章程十三條。
即于本年秋閑考選學生入堂肄業。
從之。
○改甘肅新疆溫肅縣分防縣丞為溫肅府屬分防巡檢。
從巡撫聯魁請也。
○添鑄内閣承宣廳、制诰局、叙官局、統計局、印鑄局、法制院、印信各一顆。
○予故雲南臨元鎮總兵覃修綱祭葬。
○乙酉。
谕内閣、<?辶黎>方■土岫奏、查明準噶爾旗被災較重。
請饬部速籌赈撫一摺。
準噶爾旗屢年災歉。
去年又複亢旱。
兼以去冬今春連遭大雪。
蒙民産業牲畜。
倒斃殆盡。
困苦情形。
殊堪憫念。
加恩着賞給帑銀一萬兩。
由度支部給發。
交<?辶黎>方■土岫委派妥員前往災區。
查明被災輕重。
分别妥為散放。
毋任失所。
用副朝廷轸念蒙艱之至意。
○命陸軍速成學堂監督護理總辦陳文運。
充陸軍第三鎮第六協統領官。
近畿陸軍督練處參議官蔡成勳、充浙江暫編陸軍第二十一鎮第四十一協統領官。
陸軍第二十三鎮步隊第八十九标統帶官裴其勳、充吉林暫編第二十三鎮第四十六協統領官。
山西參謀處總辦譚振德、充山西暫編陸軍第四十三混成協統領官。
均并賞陸軍協都統銜。
○丙戌。
谕内閣、陳夔龍奏、特倢■<?曰融>■<?石木>庸劣不職各員一摺。
直隸沙河縣知縣雷其源、聽斷糊塗。
怨聲載道。
調署任邱縣蠡縣知縣張祖厚、捕務廢弛。
縱盜殃民。
肥鄉縣知縣張新曾、優柔玩忽。
頗滋民怨。
房山縣典史張桂森、阜城縣典史範奎垣、疏防逾限。
罔顧職守。
均着即行革職。
試用知州陳寶銘、膽大妄為。
聲名惡劣。
鑽營奔競。
有玷官常。
着革職驅逐回籍。
不準逗遛。
前署束鹿縣候補直隸州知州張敬效、性情迂緩。
難膺繁劇。
着以州判降補。
新河縣知縣陳曾翰、才具平庸。
難期振作。
前署臨榆縣保定縣知縣馬慶麟、辦事粗疏。
被控有案。
均着以縣丞降補。
定
即以日本言之。
為商業之信用機關者。
有各種之商業銀行。
為工業之信用機關者。
有興業銀行。
為農工業之信用機關者。
有勸業銀行。
及各府縣之農工銀行。
似應酌量仿辦。
于京師設立殖業銀行。
并于各省或特别繁盛府州。
設立農工業銀行。
以為催進實業之機關。
其辦法約有數端。
一宜厚集資本也。
殖業銀行。
為全國農工銀行之中央銀行。
所負責任至重。
所期目的亦至大。
自非厚集資本。
不能保持其信用。
日本勸業銀行。
資本多至一千萬圓。
其後逐漸增加。
益以公債金。
殆又倍之。
蓋不如是。
不足以資靈活而持久遠也。
一宜守定範圍也。
殖業銀行性質。
異于商業銀行。
其事業之效果。
往往收之于數年。
或數十年之後。
故其貸款為年賦償還。
或定期償還。
若以殖業銀行而兼營商業銀行之業務。
則其結果必陷于危險之地。
故必辦明性質。
确守範圍。
乃能有利而無弊。
一宜官商合辦也。
考特種銀行。
若純為官有。
則銀行基礎。
必因政治上之關系而時有搖動。
若純為公司。
則又慮主其事者。
專營私利不顧公益。
殖業銀行。
亦特種銀行之一也。
自應官商合辦。
乃能相與維持。
一宜予以發行債票之特權也。
應興之實業無窮。
銀行之資本有限。
純恃本金以副興業之望。
必逐漸告乏。
終有窮時。
但殖業銀行。
若發行鈔票以資周轉。
則侵占中央銀行之範圍。
為貨币制度所不許。
若吸集存款。
以謀業務之擴張。
則性質又不相容。
惟有發行債票之一策。
雖此項辦法。
吾國尚未試行。
而欲圖實業之急興。
自不能不令其便宜創辦。
一宜特定條例為之保護。
并宜由官任檢查監督之事也。
殖業銀行。
既足以開發富源。
充實國力。
則保護補助。
宜由國家任之。
日本勸業銀行。
由其政府特定種種條例。
以保護之補助之。
并以大藏大臣監督之。
如變更章程。
設立分行。
分配餘利。
必得大藏大臣許而後行。
實成法之可師者也。
要之殖業銀行。
以全國實業之改良發達為目的。
以不動産為抵當。
利息既低。
長期貸附。
于經營實業大有助力。
現在我國情形。
不惟工商未能進行。
即傳習自古之農業。
亦有衰萎之勢。
荒地帛滟系一■旦。
歉薄相聞。
實由不動産之信用薄弱。
資金無出。
欲興業而不能。
則特設實業金融機關。
實為事勢所不容緩。
至此項銀行創設之初。
所需成本為數頗钜。
川漢粵漢各鐵路。
現經收歸國有。
其各路公司原有股本。
約計尚不下三四千萬。
與其籌還商民。
一散不能複聚。
何如即将原有資本。
移之殖業銀行。
各省商民投集此項資本。
本以營業為宗旨。
以之補助實業。
又系官商合辦。
當為輿情所樂從。
一經轉移。
即可成立。
再行量撥官款。
酌集商股以益之。
資本可期雄厚。
此尤事機之可乘者也。
下内閣會議具奏。
尋奏、農工實業。
關系全國财源。
已由農工商部奏定勸懲專章。
應即通行各省督撫。
随時體察情形。
提倡維持。
其教育各事。
當由學部督饬各學堂。
将課程及教授法。
詳細厘定。
殖業銀行。
當由農工商部。
會同度支部統籌全局。
另行辦理。
至以鐵路公司股本。
移辦殖業銀行。
前已議定還款給股三項辦法。
未便再議挪移。
緻礙大信。
從之。
○甲申。
貴胄法政學堂總理貝勒毓朗奏、貴胄法政學堂第一屆常年經費。
撙節動支。
擴充校舍七十餘閑。
并繳餘款銀三百餘兩。
又奏、添取第二班學員入堂肄業。
此項經費。
拟就撙節款内開支。
均報聞。
○學部奏、前拟籌設遊學日本高等五校豫科。
現在亟須開辦。
茲拟具章程十三條。
即于本年秋閑考選學生入堂肄業。
從之。
○改甘肅新疆溫肅縣分防縣丞為溫肅府屬分防巡檢。
從巡撫聯魁請也。
○添鑄内閣承宣廳、制诰局、叙官局、統計局、印鑄局、法制院、印信各一顆。
○予故雲南臨元鎮總兵覃修綱祭葬。
○乙酉。
谕内閣、<?辶黎>方■土岫奏、查明準噶爾旗被災較重。
請饬部速籌赈撫一摺。
準噶爾旗屢年災歉。
去年又複亢旱。
兼以去冬今春連遭大雪。
蒙民産業牲畜。
倒斃殆盡。
困苦情形。
殊堪憫念。
加恩着賞給帑銀一萬兩。
由度支部給發。
交<?辶黎>方■土岫委派妥員前往災區。
查明被災輕重。
分别妥為散放。
毋任失所。
用副朝廷轸念蒙艱之至意。
○命陸軍速成學堂監督護理總辦陳文運。
充陸軍第三鎮第六協統領官。
近畿陸軍督練處參議官蔡成勳、充浙江暫編陸軍第二十一鎮第四十一協統領官。
陸軍第二十三鎮步隊第八十九标統帶官裴其勳、充吉林暫編第二十三鎮第四十六協統領官。
山西參謀處總辦譚振德、充山西暫編陸軍第四十三混成協統領官。
均并賞陸軍協都統銜。
○丙戌。
谕内閣、陳夔龍奏、特倢■<?曰融>■<?石木>庸劣不職各員一摺。
直隸沙河縣知縣雷其源、聽斷糊塗。
怨聲載道。
調署任邱縣蠡縣知縣張祖厚、捕務廢弛。
縱盜殃民。
肥鄉縣知縣張新曾、優柔玩忽。
頗滋民怨。
房山縣典史張桂森、阜城縣典史範奎垣、疏防逾限。
罔顧職守。
均着即行革職。
試用知州陳寶銘、膽大妄為。
聲名惡劣。
鑽營奔競。
有玷官常。
着革職驅逐回籍。
不準逗遛。
前署束鹿縣候補直隸州知州張敬效、性情迂緩。
難膺繁劇。
着以州判降補。
新河縣知縣陳曾翰、才具平庸。
難期振作。
前署臨榆縣保定縣知縣馬慶麟、辦事粗疏。
被控有案。
均着以縣丞降補。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