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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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二年。
庚戌。
十一月。
辛醜朔。
谕軍機大臣等、資政院奏、陳請收回開平礦産一案議決情形一摺。
着載澤、盛宣懷、歸并前案辦理。
原摺着鈔給閱看。
○又谕、資政院議決地方學務章程會同學部具奏請旨裁奪一摺。
着依議。
○又谕、資政院奏、陳請照約速定裁厘加稅一案議決情形一摺。
着該衙門妥籌辦理。
○又谕、張人駿電奏、滬甯借款。
仍恪遵晶■宜次谕旨辦理等語。
着度支部知道。
○又谕、張人駿等電奏、請将上年緩運漕米。
援案補運三分之一。
其餘改折解部等語。
着度支部議奏。
○命外務部尚書鄒嘉來、署陸軍部尚書蔭昌、署郵傳部尚書唐紹怡、正紅旗漢軍都統色楞額、度支部右侍郎陳邦瑞、正黃旗滿洲副都統祥普、在紫禁城内騎馬。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長庚電奏、各省關應解甘新協饷。
除陝西江蘇照章報解外。
其餘各省關報解均不足額。
需款甚急。
懇饬各省關迅将本年未解饷項于年内清解等語。
甘新為邊疆重地。
饷項尤關系緊要。
着度支部迅即電催各省關。
速将本年應解甘新協饷。
務于年内清解。
毋得遲誤。
○驗放陸軍遊學畢業生。
得旨、考列優等之李宣倜、着賞給陸軍步兵科舉人。
并授副軍校。
考列上等之沈觐恩、賞給陸軍步兵科舉人。
并授協軍校。
○直隸總督陳夔龍奏、直隸應練陸軍。
拟先編練混成一協。
以期逐漸擴充。
下所司知之。
○又奏、陸軍二四兩鎮兵饷。
向在北洋協饷支撥之款。
請由各省徑解部庫。
以重饷項。
如所請行。
○杭州将軍志銳奏、銅圓漏卮過钜。
現雖令停鑄。
而日本則急起直追。
大收中國制錢。
毀成銅塊。
到華銷售。
天津上海租界。
公然日運銅闆到埠。
開爐鑄成銅圓。
欲用何省字樣。
登時有錢模印之。
欲圖補救。
惟有将銅圓一枚。
準折制錢四文或五文。
奸商販賣。
不能得利。
日本鑄造。
亦必虧折。
下部知之。
○以勞績卓着。
賞陸軍正參領哈漢章。
副參領馮耿光二品銜。
○以貪劣不職。
革陸軍十三協協統副将徐占鳳職。
永不叙用。
○以庸劣顯着。
革直隸候補道洪述祖、定州知州陳燕昌、廣平縣知縣曾恺章、高邑縣知縣倪鑒、候補知縣葆勳、職。
廣昌縣知縣朱德垣。
以教職歸部铨選。
○癸卯。
谕内閣、憲政編查館軍咨處陸軍部會奏、厘訂陸軍暫行官制大綱。
列表呈進一摺。
陸軍部總持軍政。
責任宜專。
所拟各節。
尚屬周妥。
所有尚書侍郎左右丞參各缺。
着即裁撤。
改設陸軍大臣一員。
副大臣一員。
當此整軍經武之際。
該大臣等務當認真整頓。
切實進行。
毋負委任。
○又谕、立國之要。
海陸兩軍并重。
前因厘訂官制。
欽奉先朝谕旨。
海軍部未設以前。
暫歸陸軍部辦理。
嗣有旨派載洵、薩鎮冰、充籌辦海軍事務大臣。
複派載洵等前赴各國考查一切。
籌辦漸有端緒。
茲據載洵等會同憲政編查館王大臣奏、拟訂海軍部暫行官制大綱。
列表呈覽一摺詳加披閱。
尚屬周妥。
自應設立專部。
以重責成。
所有籌辦海軍處。
着改為海軍部。
設立海軍大臣一員。
副大臣一員。
該大臣等務當悉心規畫。
實力經營。
以副朝廷整軍經武之至意。
至應設之海軍司令部事宜。
着暫歸海軍部兼辦。
○又谕、裁缺陸軍部右侍郎姚錫光、着以侍郎候補。
左丞朱彭壽、右丞許秉琦、着以三品京堂及交涉使提學使提法使候補。
左參議慶蕃、右參議錫嘏、着以四品京堂及道員候補。
丞參上行走左景祜、着仍當委散秩大臣差使。
候補參議達春、着以道員用。
○又谕、所有此次裁缺之陸軍部侍郎丞參各員。
均着賞食原俸。
○陸軍部奏、軍實軍牧兩司。
請暫行照設。
俟新制完備後。
再行劃分。
○又奏、将各省督撫所兼之陸軍部尚書侍郎銜一并裁撤。
均從之。
○禦
庚戌。
十一月。
辛醜朔。
谕軍機大臣等、資政院奏、陳請收回開平礦産一案議決情形一摺。
着載澤、盛宣懷、歸并前案辦理。
原摺着鈔給閱看。
○又谕、資政院議決地方學務章程會同學部具奏請旨裁奪一摺。
着依議。
○又谕、資政院奏、陳請照約速定裁厘加稅一案議決情形一摺。
着該衙門妥籌辦理。
○又谕、張人駿電奏、滬甯借款。
仍恪遵晶■宜次谕旨辦理等語。
着度支部知道。
○又谕、張人駿等電奏、請将上年緩運漕米。
援案補運三分之一。
其餘改折解部等語。
着度支部議奏。
○命外務部尚書鄒嘉來、署陸軍部尚書蔭昌、署郵傳部尚書唐紹怡、正紅旗漢軍都統色楞額、度支部右侍郎陳邦瑞、正黃旗滿洲副都統祥普、在紫禁城内騎馬。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長庚電奏、各省關應解甘新協饷。
除陝西江蘇照章報解外。
其餘各省關報解均不足額。
需款甚急。
懇饬各省關迅将本年未解饷項于年内清解等語。
甘新為邊疆重地。
饷項尤關系緊要。
着度支部迅即電催各省關。
速将本年應解甘新協饷。
務于年内清解。
毋得遲誤。
○驗放陸軍遊學畢業生。
得旨、考列優等之李宣倜、着賞給陸軍步兵科舉人。
并授副軍校。
考列上等之沈觐恩、賞給陸軍步兵科舉人。
并授協軍校。
○直隸總督陳夔龍奏、直隸應練陸軍。
拟先編練混成一協。
以期逐漸擴充。
下所司知之。
○又奏、陸軍二四兩鎮兵饷。
向在北洋協饷支撥之款。
請由各省徑解部庫。
以重饷項。
如所請行。
○杭州将軍志銳奏、銅圓漏卮過钜。
現雖令停鑄。
而日本則急起直追。
大收中國制錢。
毀成銅塊。
到華銷售。
天津上海租界。
公然日運銅闆到埠。
開爐鑄成銅圓。
欲用何省字樣。
登時有錢模印之。
欲圖補救。
惟有将銅圓一枚。
準折制錢四文或五文。
奸商販賣。
不能得利。
日本鑄造。
亦必虧折。
下部知之。
○以勞績卓着。
賞陸軍正參領哈漢章。
副參領馮耿光二品銜。
○以貪劣不職。
革陸軍十三協協統副将徐占鳳職。
永不叙用。
○以庸劣顯着。
革直隸候補道洪述祖、定州知州陳燕昌、廣平縣知縣曾恺章、高邑縣知縣倪鑒、候補知縣葆勳、職。
廣昌縣知縣朱德垣。
以教職歸部铨選。
○癸卯。
谕内閣、憲政編查館軍咨處陸軍部會奏、厘訂陸軍暫行官制大綱。
列表呈進一摺。
陸軍部總持軍政。
責任宜專。
所拟各節。
尚屬周妥。
所有尚書侍郎左右丞參各缺。
着即裁撤。
改設陸軍大臣一員。
副大臣一員。
當此整軍經武之際。
該大臣等務當認真整頓。
切實進行。
毋負委任。
○又谕、立國之要。
海陸兩軍并重。
前因厘訂官制。
欽奉先朝谕旨。
海軍部未設以前。
暫歸陸軍部辦理。
嗣有旨派載洵、薩鎮冰、充籌辦海軍事務大臣。
複派載洵等前赴各國考查一切。
籌辦漸有端緒。
茲據載洵等會同憲政編查館王大臣奏、拟訂海軍部暫行官制大綱。
列表呈覽一摺詳加披閱。
尚屬周妥。
自應設立專部。
以重責成。
所有籌辦海軍處。
着改為海軍部。
設立海軍大臣一員。
副大臣一員。
該大臣等務當悉心規畫。
實力經營。
以副朝廷整軍經武之至意。
至應設之海軍司令部事宜。
着暫歸海軍部兼辦。
○又谕、裁缺陸軍部右侍郎姚錫光、着以侍郎候補。
左丞朱彭壽、右丞許秉琦、着以三品京堂及交涉使提學使提法使候補。
左參議慶蕃、右參議錫嘏、着以四品京堂及道員候補。
丞參上行走左景祜、着仍當委散秩大臣差使。
候補參議達春、着以道員用。
○又谕、所有此次裁缺之陸軍部侍郎丞參各員。
均着賞食原俸。
○陸軍部奏、軍實軍牧兩司。
請暫行照設。
俟新制完備後。
再行劃分。
○又奏、将各省督撫所兼之陸軍部尚書侍郎銜一并裁撤。
均從之。
○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