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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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二年。
庚戌。
冬十月。
辛未朔。
時享太廟。
遣肅親王善耆恭代行禮。
官報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定陵。
定東陵。
惠陵。
○遣官詣梁格莊祭德宗景皇帝暫安寝殿。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醇賢親王園寝。
○頒宣統三年時憲書。
早事 ○以延欠公款。
革丁憂開缺江西分宜縣知縣姜振翔。
已故德興縣知縣楊景星職。
與另案倢■<?曰融>■<?石木>革之興國縣知縣秦镕、一并勒追。
摺包 ○壬申。
監國攝政王代詣養心殿。
德國使臣雷克司、海軍協都統莒樂等、觐見。
官報 ○河南巡撫寶棻奏、籌款修築陸軍營房。
下部知之。
摺包 ○癸酉。
谕内閣、前據各省督撫等、先後電奏。
以欽頒憲法、組織内閣、開設議院為請。
又據資政院奏稱、據順直各省咨議局、及各省人民代表等、陳請速開國會等語。
當将原摺電交内閣會議政務處王大臣。
公同閱看。
旋據該王大臣等、各抒所見。
具說呈進。
又于本月初二日。
召見該王大臣等、詳細垂詢。
切實讨論。
意見大緻相同。
溯自分年籌備立憲。
期限定自先期。
朕仰承付托之重。
夙夜兢惕。
無時不以繼志述事為心。
既不敢少事遲回。
亦不敢過形急切。
珑經都察院兩次代奏、呈請速開國會。
均即明白剀切宣谕。
彼時為鄭重要政起見。
誠有不得不一再審慎者。
乃揆度時勢。
瞬息不同。
危迫情形。
日甚一日。
朝廷宵旰焦思。
亟圖挽救。
惟有促行憲政。
俾日進而有功。
不待臣庶請求。
亦已計及于此。
第恐民智尚未盡開通。
财力又不敷分布。
操之過蹙。
或有欲速不達之虞。
故不能不驗向背于輿情。
決是非于廷議。
今者人民代表。
籲懇既出于至誠。
内外臣工。
強半皆主張急進。
民氣奮發。
血■乣論佥同。
自必于人民應擔之義務。
确有把握。
應即俯順臣民之請。
用協好惡之公。
惟是召集議院以前。
應行籌備各大端。
事體重要。
頭緒紛繁。
計非一二年所能蒇事。
着縮改于宣統五年實行開設議院。
先将官制厘訂。
提前頒布試辦。
豫即組織内閣。
迅速遵照欽定憲法大綱。
編訂憲法條款。
并将議院法。
上下議院議員選舉法。
及有關于憲法範圍以内必須提前趕辦事項。
均着同時并舉。
于召集議院之前。
一律完備。
奏請欽定頒行。
不得少有延誤。
總之決疑定計。
惟斷乃成。
此次縮定期限。
系采取各督撫等奏章。
又由王大臣等悉心謀議。
請旨定奪。
洵屬斟酌妥協。
折衷至當。
緩之固無可緩。
急亦無可再急。
應即作為确定年限。
一經宣布。
萬不能再議更張。
爾内外各大臣。
務當協力進行。
時艱共濟。
各省督撫。
領治疆圻。
責任尤重。
凡地方應行籌備各事宜。
更當淬厲精神。
督饬所屬。
妥速籌辦。
勿再有名無實。
空言搪塞。
必使一事有一事之成績。
一時有一時之進步。
無論如何為難。
總當力副委任。
如或因循誤事。
粉飾邀功。
定即嚴懲。
不少寬假。
顧官吏有應顧之考成。
國民亦有應循之秩序。
此後傥有無知愚氓。
藉詞煽惑。
或希圖破壞。
或踰越範圍。
均足擾害治安。
必即接法懲辦。
斷不使于憲政前途。
稍有窒礙。
以期計時收效。
克日觀成。
上慰先帝在天之靈。
下慰海内喁喁之望。
将此通谕知之。
現月 ○又谕、現經降旨。
以宣統五年。
為開設議院之期。
所有各省代表人等、着民政部及各省督撫。
剀切曉谕令其即日散歸。
各安職業。
靜候朝廷詳定一切。
次第施行。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因安徽連遭災歉。
湖南黑龍江猝被水患。
當經分别頒發帑銀。
由該督撫等、妥籌赈撫。
其餘浙江等省。
據報偏災。
亦經谕令該督撫等、截留漕糧。
并籌辦急赈。
妥為撫恤。
小民諒可不至失所。
惟念來春青黃不接之時。
民力未免拮據。
着該督撫等。
體察情形。
如有應行接濟之處。
即着認真查明。
據實覆奏。
務于封印以前奏到。
候朕于新正降旨加恩。
此外各該省有無被災地方應行調濟之處。
并着一體查明具奏。
該督撫等、務當痛除積習。
饬屬确查。
不得稍有捏飾。
以副朝廷實惠及民之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廷寄 ○甲戌。
谕内閣、欽定憲法。
為萬世不易之典則。
現在提前籌辦憲政。
亟應首先纂拟憲法。
以備頒布遵行。
着派溥倫、載澤、充纂拟憲法大臣。
悉心讨論。
詳慎拟議。
随時逐條呈候欽定。
如應添派協同纂拟之員。
并着随時奏聞。
候朕肬■閑派。
以期迅速辦理。
克期告成。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知府訊案枉縱。
民不聊生。
請饬疆臣查辦一摺。
着增祺按照所奏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嚴家熾平日居官。
頗着勤能。
辦事亦極謹饬。
委無枉縱瞻徇情事。
請免置議。
報聞。
廷寄 ○又谕、電寄瑞澂、據電奏房縣監犯反獄。
戕殺獄官一案。
當經批饬勳陽府伍铨萃提審。
茲據審明劉金亭等、結夥反獄。
執持器械。
拒殺典史劉樹桢。
及禁卒軍牢差役身死。
并拒傷書役多人。
俱罪幹斬決。
請将劉金亭、劉長春、林壽堂、王福生、袁得美、李培珍、先行正法等語。
着照所請。
該部知道。
電寄 ○憲政編查館奏、前纂成行政綱目一編。
咨送各衙門逐條酌核。
如有尚須量為變通損益。
及事隸兩部或數部者。
由各衙門分别會商。
詳細簽注。
茲準各衙門先後咨覆到館。
臣等督饬館員。
詳加厘定。
仍依原奏體例。
為表十有三。
附表一。
其各衙門簽注。
及臣館厘定之文。
仍分别摘要。
注于附考格内。
其未盡之義。
則于每表之後。
附加按語。
而将原奏按語删除。
另撰凡例十二條。
着于篇首。
以挈大綱。
繕本呈覽。
又奏、核訂新刑律告竣。
繕雖呈覽。
并從之。
摺包 ○乙亥。
以黃河秋汛安瀾。
頒發大藏香十五枝。
交雷震春祗領。
虔詣大王将軍各廟祀謝。
現月 ○禦史陳善同奏、日本之于我國。
素抱囊括席卷之心。
自本年夏開。
吞并韓國後。
頗聞彼增兵南滿。
嚴密布置。
又複借逃避本國水災為名。
移民該處。
陰行其侵掠政策。
每日自輪船與南滿鐵路載來者。
盈千累萬。
大有反賓為主之勢。
北滿一帶。
俄國兵民。
近日聞亦突增數萬。
該二國之制。
民盡為兵。
今日所謂累累之流氓。
皆他日桓桓之勁旅。
一旦禍發。
腹背受敵。
東三省兵民。
将無插足之地。
言念及此。
可為寒心。
又現在韓國新亡。
其失業之民。
及眷懷故國之士。
往往竄入吉奉邊境。
叩關求庇。
難保其中不無奸細匪人。
别蓄詭計。
稍有不慎。
即恐贻日人以口實。
肇将來之釁端。
此均不可不長慮卻顧者。
應請饬外務部臣。
會同東三省督臣。
吉林黑龍江撫臣。
先事綢缪。
妥議抵制。
以重邊防。
又奏、新疆省城。
自經兵變。
商民财産。
損失無算。
市面蕭條。
武備空虛。
盜賊所在伏莽。
竊發可虞。
兼以俄國商民至該處者。
日益加多。
素萌窺伺。
其偵探隊潛蹤四布。
蓄謀叵測。
萬裡岩疆。
岌岌乎有朝不保夕之懼。
應請饬新疆撫臣。
認真整頓政務。
安輯流亡。
并一面趕緊修複軍備。
肅清盜匪。
毋得稍有疏虞。
均下所司知之。
摺包 ○以竭誠襄助。
賞德國駐奉天領事官韓根斯、駐哈爾濱領事官韓賜寶星。
摺包 ○丙
庚戌。
冬十月。
辛未朔。
時享太廟。
遣肅親王善耆恭代行禮。
官報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定陵。
定東陵。
惠陵。
○遣官詣梁格莊祭德宗景皇帝暫安寝殿。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醇賢親王園寝。
○頒宣統三年時憲書。
早事 ○以延欠公款。
革丁憂開缺江西分宜縣知縣姜振翔。
已故德興縣知縣楊景星職。
與另案倢■<?曰融>■<?石木>革之興國縣知縣秦镕、一并勒追。
摺包 ○壬申。
監國攝政王代詣養心殿。
德國使臣雷克司、海軍協都統莒樂等、觐見。
官報 ○河南巡撫寶棻奏、籌款修築陸軍營房。
下部知之。
摺包 ○癸酉。
谕内閣、前據各省督撫等、先後電奏。
以欽頒憲法、組織内閣、開設議院為請。
又據資政院奏稱、據順直各省咨議局、及各省人民代表等、陳請速開國會等語。
當将原摺電交内閣會議政務處王大臣。
公同閱看。
旋據該王大臣等、各抒所見。
具說呈進。
又于本月初二日。
召見該王大臣等、詳細垂詢。
切實讨論。
意見大緻相同。
溯自分年籌備立憲。
期限定自先期。
朕仰承付托之重。
夙夜兢惕。
無時不以繼志述事為心。
既不敢少事遲回。
亦不敢過形急切。
珑經都察院兩次代奏、呈請速開國會。
均即明白剀切宣谕。
彼時為鄭重要政起見。
誠有不得不一再審慎者。
乃揆度時勢。
瞬息不同。
危迫情形。
日甚一日。
朝廷宵旰焦思。
亟圖挽救。
惟有促行憲政。
俾日進而有功。
不待臣庶請求。
亦已計及于此。
第恐民智尚未盡開通。
财力又不敷分布。
操之過蹙。
或有欲速不達之虞。
故不能不驗向背于輿情。
決是非于廷議。
今者人民代表。
籲懇既出于至誠。
内外臣工。
強半皆主張急進。
民氣奮發。
血■乣論佥同。
自必于人民應擔之義務。
确有把握。
應即俯順臣民之請。
用協好惡之公。
惟是召集議院以前。
應行籌備各大端。
事體重要。
頭緒紛繁。
計非一二年所能蒇事。
着縮改于宣統五年實行開設議院。
先将官制厘訂。
提前頒布試辦。
豫即組織内閣。
迅速遵照欽定憲法大綱。
編訂憲法條款。
并将議院法。
上下議院議員選舉法。
及有關于憲法範圍以内必須提前趕辦事項。
均着同時并舉。
于召集議院之前。
一律完備。
奏請欽定頒行。
不得少有延誤。
總之決疑定計。
惟斷乃成。
此次縮定期限。
系采取各督撫等奏章。
又由王大臣等悉心謀議。
請旨定奪。
洵屬斟酌妥協。
折衷至當。
緩之固無可緩。
急亦無可再急。
應即作為确定年限。
一經宣布。
萬不能再議更張。
爾内外各大臣。
務當協力進行。
時艱共濟。
各省督撫。
領治疆圻。
責任尤重。
凡地方應行籌備各事宜。
更當淬厲精神。
督饬所屬。
妥速籌辦。
勿再有名無實。
空言搪塞。
必使一事有一事之成績。
一時有一時之進步。
無論如何為難。
總當力副委任。
如或因循誤事。
粉飾邀功。
定即嚴懲。
不少寬假。
顧官吏有應顧之考成。
國民亦有應循之秩序。
此後傥有無知愚氓。
藉詞煽惑。
或希圖破壞。
或踰越範圍。
均足擾害治安。
必即接法懲辦。
斷不使于憲政前途。
稍有窒礙。
以期計時收效。
克日觀成。
上慰先帝在天之靈。
下慰海内喁喁之望。
将此通谕知之。
現月 ○又谕、現經降旨。
以宣統五年。
為開設議院之期。
所有各省代表人等、着民政部及各省督撫。
剀切曉谕令其即日散歸。
各安職業。
靜候朝廷詳定一切。
次第施行。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因安徽連遭災歉。
湖南黑龍江猝被水患。
當經分别頒發帑銀。
由該督撫等、妥籌赈撫。
其餘浙江等省。
據報偏災。
亦經谕令該督撫等、截留漕糧。
并籌辦急赈。
妥為撫恤。
小民諒可不至失所。
惟念來春青黃不接之時。
民力未免拮據。
着該督撫等。
體察情形。
如有應行接濟之處。
即着認真查明。
據實覆奏。
務于封印以前奏到。
候朕于新正降旨加恩。
此外各該省有無被災地方應行調濟之處。
并着一體查明具奏。
該督撫等、務當痛除積習。
饬屬确查。
不得稍有捏飾。
以副朝廷實惠及民之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廷寄 ○甲戌。
谕内閣、欽定憲法。
為萬世不易之典則。
現在提前籌辦憲政。
亟應首先纂拟憲法。
以備頒布遵行。
着派溥倫、載澤、充纂拟憲法大臣。
悉心讨論。
詳慎拟議。
随時逐條呈候欽定。
如應添派協同纂拟之員。
并着随時奏聞。
候朕肬■閑派。
以期迅速辦理。
克期告成。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知府訊案枉縱。
民不聊生。
請饬疆臣查辦一摺。
着增祺按照所奏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嚴家熾平日居官。
頗着勤能。
辦事亦極謹饬。
委無枉縱瞻徇情事。
請免置議。
報聞。
廷寄 ○又谕、電寄瑞澂、據電奏房縣監犯反獄。
戕殺獄官一案。
當經批饬勳陽府伍铨萃提審。
茲據審明劉金亭等、結夥反獄。
執持器械。
拒殺典史劉樹桢。
及禁卒軍牢差役身死。
并拒傷書役多人。
俱罪幹斬決。
請将劉金亭、劉長春、林壽堂、王福生、袁得美、李培珍、先行正法等語。
着照所請。
該部知道。
電寄 ○憲政編查館奏、前纂成行政綱目一編。
咨送各衙門逐條酌核。
如有尚須量為變通損益。
及事隸兩部或數部者。
由各衙門分别會商。
詳細簽注。
茲準各衙門先後咨覆到館。
臣等督饬館員。
詳加厘定。
仍依原奏體例。
為表十有三。
附表一。
其各衙門簽注。
及臣館厘定之文。
仍分别摘要。
注于附考格内。
其未盡之義。
則于每表之後。
附加按語。
而将原奏按語删除。
另撰凡例十二條。
着于篇首。
以挈大綱。
繕本呈覽。
又奏、核訂新刑律告竣。
繕雖呈覽。
并從之。
摺包 ○乙亥。
以黃河秋汛安瀾。
頒發大藏香十五枝。
交雷震春祗領。
虔詣大王将軍各廟祀謝。
現月 ○禦史陳善同奏、日本之于我國。
素抱囊括席卷之心。
自本年夏開。
吞并韓國後。
頗聞彼增兵南滿。
嚴密布置。
又複借逃避本國水災為名。
移民該處。
陰行其侵掠政策。
每日自輪船與南滿鐵路載來者。
盈千累萬。
大有反賓為主之勢。
北滿一帶。
俄國兵民。
近日聞亦突增數萬。
該二國之制。
民盡為兵。
今日所謂累累之流氓。
皆他日桓桓之勁旅。
一旦禍發。
腹背受敵。
東三省兵民。
将無插足之地。
言念及此。
可為寒心。
又現在韓國新亡。
其失業之民。
及眷懷故國之士。
往往竄入吉奉邊境。
叩關求庇。
難保其中不無奸細匪人。
别蓄詭計。
稍有不慎。
即恐贻日人以口實。
肇将來之釁端。
此均不可不長慮卻顧者。
應請饬外務部臣。
會同東三省督臣。
吉林黑龍江撫臣。
先事綢缪。
妥議抵制。
以重邊防。
又奏、新疆省城。
自經兵變。
商民财産。
損失無算。
市面蕭條。
武備空虛。
盜賊所在伏莽。
竊發可虞。
兼以俄國商民至該處者。
日益加多。
素萌窺伺。
其偵探隊潛蹤四布。
蓄謀叵測。
萬裡岩疆。
岌岌乎有朝不保夕之懼。
應請饬新疆撫臣。
認真整頓政務。
安輯流亡。
并一面趕緊修複軍備。
肅清盜匪。
毋得稍有疏虞。
均下所司知之。
摺包 ○以竭誠襄助。
賞德國駐奉天領事官韓根斯、駐哈爾濱領事官韓賜寶星。
摺包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