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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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溫肅奏、廣東禁賭。
部議以籌抵賭饷未足為辭。
查資政院豫算。
廣東歲出入總數。
計宣統三年所入。
實溢三百餘萬。
嗣督臣追加豫算。
盡将溢款開銷。
然所追加者。
多系宣統四年籌備之事。
就事理而論。
除害較急于興利。
似可移緩就急。
暫予通融。
核計該省賭饷不過四百餘萬。
除鹽務加饷。
可實抵二百萬外。
據督臣袁樹勳奏、煙酒等捐。
亦可得二百萬以外。
如此則不敷者實數十萬耳。
以所溢者撥抵。
尚綽有餘裕。
粵民籲懇甚切。
請饬兩廣督臣即日禁絕。
下部議。
○山東巡撫孫寶琦奏、建築膠沂鐵路。
款钜期迫。
拟借公債八百萬兩。
分三十年籌還本利。
并拟創辦内地捐以作抵款。
下所司議。
尋奏、既據奏稱與東膠兩關稅務司及煙台各領事華洋商董議明。
承認納捐。
并聲明俟免厘加稅後。
即行停止。
自屬可行。
惟所拟試辦貨捐。
添設威海分關。
應由該撫另拟專章。
奏明核辦。
大清德華銀行擔認債票分期墊款之處。
亦由該撫向該銀行商明辦理。
從之。
○東三總督錫良奏、憲政編查館解釋法令。
議論紛歧。
礙難遵從。
九月閑。
準法部文稱、該館咨覆山東巡撫文。
凡直省未設審判廳地方。
已結招解事務。
責令高等審檢官兼綜并理。
無論此項辦法。
顯違定章。
抑與本省情形。
尤多窒礙。
查本年奉省奏設特别地方審判廳。
經臣聲明。
凡未設審判廳地方。
審理未結上控之案。
或控關官吏。
由院司發覺提審案件。
并一切京控發回原省審訊者。
均交該廳起訴。
是州縣已結幹駁之案。
均在院司發覺提審範圍之列。
于館章不及之處。
定司法特别之規。
凡以為維持審級。
鄭重獄訟起見。
已蒙允準照辦。
不容再有更張。
則窒礙一。
高等未設分廳。
推檢員額有限。
而遽責以處理全省五十餘屬之事。
審判慮有不當。
檢查慮有不周。
案證慮有暒滟它累。
則窒礙二。
四級三審。
已成定制。
自非人民請求上訴。
本無招解勘轉之法。
高等廳非州縣比。
豈可沿用州縣辦案成規。
自紊其例。
則窒礙三。
就令高等廳适用招解勘轉之制。
此項案件。
應否開庭公判。
應否檢查映■位庭。
章程既未明定。
官吏何所适從。
則窒礙四。
大理院覆判之制尚在。
高等廳勘轉之案安歸。
歸于法部。
則院判徑廢。
将與奏案不符。
歸于大理院。
則廳判雖決。
仍無絲毫之效。
則窒礙五。
高等廳之于州縣。
既非上級官吏。
即無監督之權。
各州縣遇案送廳。
縱使原判極偏。
亦複無從駁正。
發回勢有所不可。
定谳心有所未安。
則窒礙六。
向例州縣刑事案件。
徒罪解府。
遣流解司。
死罪解院傥令一律歸廳招解。
則解府之徒。
亦當改為解省。
非所以恤累囚。
則窒礙七。
奉省胡匪鸱張。
凡屬立決盜犯。
部準就地正法。
本不在常犯解勘之例。
傥與尋常死罪一律辦理。
勘者既無平反之實。
解者殊增疏脫之慮。
非所以靖地方。
則窒礙八。
臣忝膺疆寄。
不敢曲徇來文。
冒昧從事。
請饬憲政編查館查明覆奏。
并請将奉省未設審判廳地方。
一應死罪案件。
仍照定章辦理。
下所司查核具奏。
尋奏、就該督所陳窒礙情形。
逐一疏證。
既不敢回護原咨。
亦未便稍涉遷就。
至所請将未設審判廳地方一應死罪案件。
仍照定章辦理之處。
臣館會同法部業已奏準變通死罪招解辦法。
通行欽遵在案。
應毋庸議。
從之。
○改陸軍部尚書為陸軍大臣。
侍郎為副大臣。
以尚書蔭昌為陸軍大臣。
左侍郎壽勳為副大臣。
○以貝勒載洵為海軍大臣。
海軍處參贊譚學衡為副大臣。
○以侵挪公款。
革奉天補用知府林慶琪職并勒追。
○予已故四川總兵張正标優恤。
照軍營立功後積勞病故例。
○甲辰。
安徽巡撫朱家寶奏、皖北運糧平粜。
請免稅厘五月。
允行。
○乙巳。
谕内閣、前因縮改于宣統五年開設議院。
業經降旨将應行提前趕辦事項。
責成該主管衙門迅将提前辦法。
通盤籌畫。
分别奏明辦
部議以籌抵賭饷未足為辭。
查資政院豫算。
廣東歲出入總數。
計宣統三年所入。
實溢三百餘萬。
嗣督臣追加豫算。
盡将溢款開銷。
然所追加者。
多系宣統四年籌備之事。
就事理而論。
除害較急于興利。
似可移緩就急。
暫予通融。
核計該省賭饷不過四百餘萬。
除鹽務加饷。
可實抵二百萬外。
據督臣袁樹勳奏、煙酒等捐。
亦可得二百萬以外。
如此則不敷者實數十萬耳。
以所溢者撥抵。
尚綽有餘裕。
粵民籲懇甚切。
請饬兩廣督臣即日禁絕。
下部議。
○山東巡撫孫寶琦奏、建築膠沂鐵路。
款钜期迫。
拟借公債八百萬兩。
分三十年籌還本利。
并拟創辦内地捐以作抵款。
下所司議。
尋奏、既據奏稱與東膠兩關稅務司及煙台各領事華洋商董議明。
承認納捐。
并聲明俟免厘加稅後。
即行停止。
自屬可行。
惟所拟試辦貨捐。
添設威海分關。
應由該撫另拟專章。
奏明核辦。
大清德華銀行擔認債票分期墊款之處。
亦由該撫向該銀行商明辦理。
從之。
○東三總督錫良奏、憲政編查館解釋法令。
議論紛歧。
礙難遵從。
九月閑。
準法部文稱、該館咨覆山東巡撫文。
凡直省未設審判廳地方。
已結招解事務。
責令高等審檢官兼綜并理。
無論此項辦法。
顯違定章。
抑與本省情形。
尤多窒礙。
查本年奉省奏設特别地方審判廳。
經臣聲明。
凡未設審判廳地方。
審理未結上控之案。
或控關官吏。
由院司發覺提審案件。
并一切京控發回原省審訊者。
均交該廳起訴。
是州縣已結幹駁之案。
均在院司發覺提審範圍之列。
于館章不及之處。
定司法特别之規。
凡以為維持審級。
鄭重獄訟起見。
已蒙允準照辦。
不容再有更張。
則窒礙一。
高等未設分廳。
推檢員額有限。
而遽責以處理全省五十餘屬之事。
審判慮有不當。
檢查慮有不周。
案證慮有暒滟它累。
則窒礙二。
四級三審。
已成定制。
自非人民請求上訴。
本無招解勘轉之法。
高等廳非州縣比。
豈可沿用州縣辦案成規。
自紊其例。
則窒礙三。
就令高等廳适用招解勘轉之制。
此項案件。
應否開庭公判。
應否檢查映■位庭。
章程既未明定。
官吏何所适從。
則窒礙四。
大理院覆判之制尚在。
高等廳勘轉之案安歸。
歸于法部。
則院判徑廢。
将與奏案不符。
歸于大理院。
則廳判雖決。
仍無絲毫之效。
則窒礙五。
高等廳之于州縣。
既非上級官吏。
即無監督之權。
各州縣遇案送廳。
縱使原判極偏。
亦複無從駁正。
發回勢有所不可。
定谳心有所未安。
則窒礙六。
向例州縣刑事案件。
徒罪解府。
遣流解司。
死罪解院傥令一律歸廳招解。
則解府之徒。
亦當改為解省。
非所以恤累囚。
則窒礙七。
奉省胡匪鸱張。
凡屬立決盜犯。
部準就地正法。
本不在常犯解勘之例。
傥與尋常死罪一律辦理。
勘者既無平反之實。
解者殊增疏脫之慮。
非所以靖地方。
則窒礙八。
臣忝膺疆寄。
不敢曲徇來文。
冒昧從事。
請饬憲政編查館查明覆奏。
并請将奉省未設審判廳地方。
一應死罪案件。
仍照定章辦理。
下所司查核具奏。
尋奏、就該督所陳窒礙情形。
逐一疏證。
既不敢回護原咨。
亦未便稍涉遷就。
至所請将未設審判廳地方一應死罪案件。
仍照定章辦理之處。
臣館會同法部業已奏準變通死罪招解辦法。
通行欽遵在案。
應毋庸議。
從之。
○改陸軍部尚書為陸軍大臣。
侍郎為副大臣。
以尚書蔭昌為陸軍大臣。
左侍郎壽勳為副大臣。
○以貝勒載洵為海軍大臣。
海軍處參贊譚學衡為副大臣。
○以侵挪公款。
革奉天補用知府林慶琪職并勒追。
○予已故四川總兵張正标優恤。
照軍營立功後積勞病故例。
○甲辰。
安徽巡撫朱家寶奏、皖北運糧平粜。
請免稅厘五月。
允行。
○乙巳。
谕内閣、前因縮改于宣統五年開設議院。
業經降旨将應行提前趕辦事項。
責成該主管衙門迅将提前辦法。
通盤籌畫。
分别奏明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