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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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兩。
由籌赈局赈捐項下支撥。
請饬部立案。
下部知之。
○命協辦大學士徐世昌充實錄館總裁官。
○命大學士世續充國中館總裁官。
○以狎娼滋事。
革安徽候補知縣徐錫疇職。
虧短潛逃。
已革山東德平縣知縣沈彭年查抄備抵。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貪風日熾。
釀盜殃民。
擇尤糾倢■<?曰融>■<?石木>一摺。
着陳夔龍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節。
确切查明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請将饒陽縣知縣徐永棨。
饒陽縣典史任金壽。
一并革職。
所罰銀錢。
先已撥充巡警禁煙等費。
應免究追未撥各款。
責令接任之員。
提充地方公用從之。
○禦史葉芾棠奏、自捐納既停以來。
捐票之移獎。
舉人之截取舉貢之保送。
優拔貢之朝考。
廪增附之考職。
舉貢之就職。
留學生學堂畢業生之獎勵。
歲入仕途者不下數千人。
此外如各局所學堂辦事人員。
莫不皆有保舉。
以緻各部各省人浮于事。
幾數百倍。
差缺難得。
百計鑽營。
則害在人心。
請托者血■乣。
長官不能因缺擇人。
轉緻為人擇缺。
則害在吏治。
始猶暮夜苞苴。
繼且公行賄賂。
則害在風俗。
需次既久。
債累盈身。
偶得一缺有如餓虎。
則害在民生最可異者直隸州州同鹽庫大使。
鹽按經曆等官。
每省多則十餘缺。
少或一二缺。
而候補至數百人。
有窮途自盡者。
名為疏通正途。
實則納諸陷阱而已。
請饬政務詳議奏明辦理庶于官方政治。
兩有裨益。
下會議政務處議。
尋奏、移獎實官。
截至明年二月永遠停止。
為日無多。
毋庸再議。
拔貢一項。
自此次後即行截止。
舉貢保送。
生員考職優貢朝考。
本限三次。
現均已考試兩次。
留學生考試。
學部曆屆悉遵奏章辦理。
内地學堂畢業獎勵亦按照分數給獎。
辦學人員之保舉。
晶■宜經嚴加限制。
奏明在案。
至原奏稱直隸州州同等缺少人多。
自系實在情形。
惟查文官考試章程。
明年即須實行。
無論何項官吏。
必有相當之試驗。
該禦史所請量予停止之處。
應暫毋庸置議。
從之。
○又奏、每年漕運共計一百萬石。
聞自江浙起運至京倉交納每石連運費及雜耗。
須銀十五六兩。
而在京購米石不過六七兩。
若包與招商局。
或殷實商人轉運。
刻期可到。
年可省數百萬金。
此事絕無阻礙所不便者。
該管吏胥而已。
拟請交政務處妥議辦理。
下度支部知之。
○法部奏本年五月憲政編查館會同臣部奏定各省法。
官變通回避辦法。
凡各省地方審判檢察廳以下推事檢察各官。
隻令回避本管府州。
及本籍三百裡以内。
鄰府鄰省。
皆可任用誠以司法各員。
以清厘訟獄為務。
自以熟于風土人情語言為合宜。
臣等此次所訂各條。
亦即此義。
拟請嗣後凡與法官考錄人員。
及法院編制法第一百七條。
及一百十二條之免考人員。
應分發京外各審判檢察廳學習。
或候補者。
得照館章由該員呈請。
準分發本省仍以地方以下各廳為限。
此外各員。
由臣部仿照吏部分發直州同直州判各員例。
專分發鄰近省分其已服官到省。
或現在流寓省分。
果系風土人情熟悉語言相通。
均聽自行呈請。
經臣部考驗。
準予發往。
至京署人員。
向例不拘籍貫。
自不必以本省近省相繩其各省高等審判檢察廳及分廳之推事檢察官。
仍照憲政編查館會同臣部原奏。
回避本省。
以示限制從之。
○又奏、新疆法官考試窒礙。
請照廣西成案。
欽派該省提學使。
會同颠迪道兼提法使銜各員。
遵照考試章程舉辦其襄校人員。
由該撫遴選合定章資格人員二三名。
電咨臣部。
屆時一并奏派從之。
○湖南巡撫楊文鼎奏、查湘省曆年積虧幾三百萬兩。
由光緒三十一年起。
赈粜米捐衡寶配銷撥為贖路之費。
歲入驟短銀四五十萬兩。
而歲出增解京練兵二十萬兩。
添練常備新軍四十餘萬兩。
又遊學暨學堂經費。
原指赈粜米捐銅圓餘利今米捐改撥銅圓停鑄少銀四十餘萬兩。
巡警約十餘萬兩。
添設巡警勸業各道。
調查咨議各局籌辦審判自治各處又需十餘萬兩。
皆絲毫無着。
此後憲政推行愈廣。
籌備更緊。
實覺為難。
茲豫計宣統三年歲入經常臨時各款銀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兩。
内除赈粜米捐歸鄂湘鐵路分用。
鹽捐歸湘鐵路動用外。
歲入銀六百七十四萬五千餘兩。
歲出經常臨時地方行政經費九百二十三萬二千七百餘兩。
除交通費剔歸鄂湘鐵路支用。
實歲出八百三十一萬。
七千餘兩。
内撥解京協各饷新舊賠款長江經費三百萬餘兩。
新軍暨水陸防營綠營薪饷馬乾雜支銀二百零三萬六千餘兩。
僅餘三百二十餘萬兩。
此豫算宣統三年不敷之情形也。
又籌備清單。
宣統三年以新軍成鎮需費為最多。
湘省彈壓地方查拏匪類。
向惟水陸防營是賴。
姑留舊軍。
暫緩新軍成鎮。
餘如民政、司法、教育、實業。
先就省城計算。
約增二十八萬六千餘兩尚有未編入豫算者。
如賠償外人損失息借銀行來年應還本利銀四十九萬六千兩。
此來年新增不敷之情形也。
統計來年出款。
新舊不敷銀二百三十五萬餘兩。
加以曆年積次三百萬兩。
本年秋冬入不敷出。
約增虧一百萬兩。
臣竭力節省銀九萬八千餘兩。
無可再節。
今欲籌大宗款項。
而不緻累民者。
惟有推廣礦務鹽務。
加收出口米捐。
容妥拟奏明辦理。
下度支部知之。
○換鑄江蘇蘇州府印信從巡撫程德全請也。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民政部奏、緝獲偷竊祭器人犯榮勳即黃輔臣一名。
請旨辦理一摺。
着交大理院審訊。
○資政院奏、議員公費拟定每員常年會期支六百圓。
計共十二萬圓。
議員旅費除京員毋庸支給外。
應以省分之遠近為多寡。
最遠者八百圓。
最近者一百圓。
每常年會期。
計兵六萬圓外藩王公照例馳驿來京。
旅費毋庸支給。
總裁公費年支一萬圓。
副總裁五千圓。
其秘書廳經費。
自秘書長以至書記。
員數既嚴為限制。
薪俸亦力戒浮糜。
其餘守<?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經費雜費及豫備費。
均核實厘定。
統計全院經費每年共支三十萬圓。
如遇臨時會期。
除議員旅費照常年會期外。
議員公費。
照常年會期減半。
加以開會費用每一臨時會期。
定為經費十三萬圓。
以上各項數目。
如蒙俞允。
即行知度支部。
歸入豫算照章辦理。
從之。
○東三省總督錫良奏、恭查福陵果房果樓廚房大班房等處。
年久失修。
計應修估實工料銀四千六百六十兩。
請援案發給。
下所司知之。
○又奏、奉省葫蘆島扼海陸形要。
其港岸足與大連海口并峙。
其工程宜與錦愛鐵路兼營。
實關東省全局命脈。
現在路事雖未定議。
若先修錦州至洮南一段。
俄人無可置辭自未便遷延贻誤且查港島工程。
如建築海堤。
經營船曆滟鳥。
非七八年不成。
尤應克期舉辦。
部議募借公債。
籌抵為難。
查東省鹽務局赢餘一款。
向歸外銷。
除額撥審判等經費外。
年可餘銀二十萬。
又查有補徵鹽厘及鹽棧店帖稅票費。
鬥課減平等雜款。
除各局開支外。
年可餘銀七八萬。
應盡數提撥。
俟工竣之日止。
不敷之款。
再由臣咨商度支部酌籌分認。
下部知之。
○調鑲藍旗漢軍副都統奎煥為成都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占鳳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由籌赈局赈捐項下支撥。
請饬部立案。
下部知之。
○命協辦大學士徐世昌充實錄館總裁官。
○命大學士世續充國中館總裁官。
○以狎娼滋事。
革安徽候補知縣徐錫疇職。
虧短潛逃。
已革山東德平縣知縣沈彭年查抄備抵。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貪風日熾。
釀盜殃民。
擇尤糾倢■<?曰融>■<?石木>一摺。
着陳夔龍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節。
确切查明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請将饒陽縣知縣徐永棨。
饒陽縣典史任金壽。
一并革職。
所罰銀錢。
先已撥充巡警禁煙等費。
應免究追未撥各款。
責令接任之員。
提充地方公用從之。
○禦史葉芾棠奏、自捐納既停以來。
捐票之移獎。
舉人之截取舉貢之保送。
優拔貢之朝考。
廪增附之考職。
舉貢之就職。
留學生學堂畢業生之獎勵。
歲入仕途者不下數千人。
此外如各局所學堂辦事人員。
莫不皆有保舉。
以緻各部各省人浮于事。
幾數百倍。
差缺難得。
百計鑽營。
則害在人心。
請托者血■乣。
長官不能因缺擇人。
轉緻為人擇缺。
則害在吏治。
始猶暮夜苞苴。
繼且公行賄賂。
則害在風俗。
需次既久。
債累盈身。
偶得一缺有如餓虎。
則害在民生最可異者直隸州州同鹽庫大使。
鹽按經曆等官。
每省多則十餘缺。
少或一二缺。
而候補至數百人。
有窮途自盡者。
名為疏通正途。
實則納諸陷阱而已。
請饬政務詳議奏明辦理庶于官方政治。
兩有裨益。
下會議政務處議。
尋奏、移獎實官。
截至明年二月永遠停止。
為日無多。
毋庸再議。
拔貢一項。
自此次後即行截止。
舉貢保送。
生員考職優貢朝考。
本限三次。
現均已考試兩次。
留學生考試。
學部曆屆悉遵奏章辦理。
内地學堂畢業獎勵亦按照分數給獎。
辦學人員之保舉。
晶■宜經嚴加限制。
奏明在案。
至原奏稱直隸州州同等缺少人多。
自系實在情形。
惟查文官考試章程。
明年即須實行。
無論何項官吏。
必有相當之試驗。
該禦史所請量予停止之處。
應暫毋庸置議。
從之。
○又奏、每年漕運共計一百萬石。
聞自江浙起運至京倉交納每石連運費及雜耗。
須銀十五六兩。
而在京購米石不過六七兩。
若包與招商局。
或殷實商人轉運。
刻期可到。
年可省數百萬金。
此事絕無阻礙所不便者。
該管吏胥而已。
拟請交政務處妥議辦理。
下度支部知之。
○法部奏本年五月憲政編查館會同臣部奏定各省法。
官變通回避辦法。
凡各省地方審判檢察廳以下推事檢察各官。
隻令回避本管府州。
及本籍三百裡以内。
鄰府鄰省。
皆可任用誠以司法各員。
以清厘訟獄為務。
自以熟于風土人情語言為合宜。
臣等此次所訂各條。
亦即此義。
拟請嗣後凡與法官考錄人員。
及法院編制法第一百七條。
及一百十二條之免考人員。
應分發京外各審判檢察廳學習。
或候補者。
得照館章由該員呈請。
準分發本省仍以地方以下各廳為限。
此外各員。
由臣部仿照吏部分發直州同直州判各員例。
專分發鄰近省分其已服官到省。
或現在流寓省分。
果系風土人情熟悉語言相通。
均聽自行呈請。
經臣部考驗。
準予發往。
至京署人員。
向例不拘籍貫。
自不必以本省近省相繩其各省高等審判檢察廳及分廳之推事檢察官。
仍照憲政編查館會同臣部原奏。
回避本省。
以示限制從之。
○又奏、新疆法官考試窒礙。
請照廣西成案。
欽派該省提學使。
會同颠迪道兼提法使銜各員。
遵照考試章程舉辦其襄校人員。
由該撫遴選合定章資格人員二三名。
電咨臣部。
屆時一并奏派從之。
○湖南巡撫楊文鼎奏、查湘省曆年積虧幾三百萬兩。
由光緒三十一年起。
赈粜米捐衡寶配銷撥為贖路之費。
歲入驟短銀四五十萬兩。
而歲出增解京練兵二十萬兩。
添練常備新軍四十餘萬兩。
又遊學暨學堂經費。
原指赈粜米捐銅圓餘利今米捐改撥銅圓停鑄少銀四十餘萬兩。
巡警約十餘萬兩。
添設巡警勸業各道。
調查咨議各局籌辦審判自治各處又需十餘萬兩。
皆絲毫無着。
此後憲政推行愈廣。
籌備更緊。
實覺為難。
茲豫計宣統三年歲入經常臨時各款銀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兩。
内除赈粜米捐歸鄂湘鐵路分用。
鹽捐歸湘鐵路動用外。
歲入銀六百七十四萬五千餘兩。
歲出經常臨時地方行政經費九百二十三萬二千七百餘兩。
除交通費剔歸鄂湘鐵路支用。
實歲出八百三十一萬。
七千餘兩。
内撥解京協各饷新舊賠款長江經費三百萬餘兩。
新軍暨水陸防營綠營薪饷馬乾雜支銀二百零三萬六千餘兩。
僅餘三百二十餘萬兩。
此豫算宣統三年不敷之情形也。
又籌備清單。
宣統三年以新軍成鎮需費為最多。
湘省彈壓地方查拏匪類。
向惟水陸防營是賴。
姑留舊軍。
暫緩新軍成鎮。
餘如民政、司法、教育、實業。
先就省城計算。
約增二十八萬六千餘兩尚有未編入豫算者。
如賠償外人損失息借銀行來年應還本利銀四十九萬六千兩。
此來年新增不敷之情形也。
統計來年出款。
新舊不敷銀二百三十五萬餘兩。
加以曆年積次三百萬兩。
本年秋冬入不敷出。
約增虧一百萬兩。
臣竭力節省銀九萬八千餘兩。
無可再節。
今欲籌大宗款項。
而不緻累民者。
惟有推廣礦務鹽務。
加收出口米捐。
容妥拟奏明辦理。
下度支部知之。
○換鑄江蘇蘇州府印信從巡撫程德全請也。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民政部奏、緝獲偷竊祭器人犯榮勳即黃輔臣一名。
請旨辦理一摺。
着交大理院審訊。
○資政院奏、議員公費拟定每員常年會期支六百圓。
計共十二萬圓。
議員旅費除京員毋庸支給外。
應以省分之遠近為多寡。
最遠者八百圓。
最近者一百圓。
每常年會期。
計兵六萬圓外藩王公照例馳驿來京。
旅費毋庸支給。
總裁公費年支一萬圓。
副總裁五千圓。
其秘書廳經費。
自秘書長以至書記。
員數既嚴為限制。
薪俸亦力戒浮糜。
其餘守<?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經費雜費及豫備費。
均核實厘定。
統計全院經費每年共支三十萬圓。
如遇臨時會期。
除議員旅費照常年會期外。
議員公費。
照常年會期減半。
加以開會費用每一臨時會期。
定為經費十三萬圓。
以上各項數目。
如蒙俞允。
即行知度支部。
歸入豫算照章辦理。
從之。
○東三省總督錫良奏、恭查福陵果房果樓廚房大班房等處。
年久失修。
計應修估實工料銀四千六百六十兩。
請援案發給。
下所司知之。
○又奏、奉省葫蘆島扼海陸形要。
其港岸足與大連海口并峙。
其工程宜與錦愛鐵路兼營。
實關東省全局命脈。
現在路事雖未定議。
若先修錦州至洮南一段。
俄人無可置辭自未便遷延贻誤且查港島工程。
如建築海堤。
經營船曆滟鳥。
非七八年不成。
尤應克期舉辦。
部議募借公債。
籌抵為難。
查東省鹽務局赢餘一款。
向歸外銷。
除額撥審判等經費外。
年可餘銀二十萬。
又查有補徵鹽厘及鹽棧店帖稅票費。
鬥課減平等雜款。
除各局開支外。
年可餘銀七八萬。
應盡數提撥。
俟工竣之日止。
不敷之款。
再由臣咨商度支部酌籌分認。
下部知之。
○調鑲藍旗漢軍副都統奎煥為成都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占鳳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