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宜。
觀聽紛歧。
或數人數十人所分任之事。
畀之一手或數年十數年所應辦之事。
發之一時。
上之督責愈嚴。
下之補苴愈甚。
而帑藏尤艱窘萬端。
臣愚以為此時但當擇其事之直接關系豫備立憲者。
專精以赴之其餘關于行政之事惟當随時酌行。
夫東西立憲國。
不外立法司法行政三權。
中國既實行豫備。
按諸九年清單。
其最有直接關系者。
如清厘财政。
編查戶籍。
各省遵章調查歲出入總數。
試辦豫算決算。
調查戶口總數。
彙報戶口數。
節經分投舉辦。
至于厘訂京外官制。
編纂各項法典。
諸臣協力殚勤。
必可克期蒇事。
現在疆臣亟應措注。
而需款較繁者。
為籌設外省各級審判檢察廳。
改良各處監獄。
而籌辦地方自治次之。
查天津高等審判檢察各分廳。
成立在先。
其建築開辦費早經核銷。
毋庸列算。
計自本年至宣統八年。
籌設全省各級審判檢察各廳。
共需開辦常年費銀七百九十餘萬兩。
自宣統三年至八年。
應改良省城及各屬監獄。
共需改良。
及常年費銀六十五萬餘兩。
其原經指定的款并豫計各該廳所收印花狀紙等項。
每年不過十萬兩。
所短約七百餘萬但事關司法獨立。
不得稍逾年限。
而性質既屬國家行政。
又難就地攤派。
自當分年規畫。
又查籌辦地方自治經費。
自宣統元年至六年。
全省自治會。
一律成立。
共應需銀六十一萬餘兩。
其中尚未籌定者。
共銀三十四萬餘兩。
近來各屬因籌學警等款。
羅掘殆盡。
若更舉此數責之地方小民。
實有未逮。
現拟饬藩司每年暫由公家撥助。
一面體查情形。
變通辦理。
所有繁盛城鎮設立議董事會。
其實在貧瘠者。
先設廳州縣上級自治。
城鎮鄉再圖推廣。
凡此兩事。
皆臣所謂直接關系立憲。
當專精以赴之者也。
此外如直省教育。
本年經費略有端緒。
以後照章擴充。
各學堂用款。
自宣統三年至八年。
共需銀二千二百二十五萬餘兩。
内公款未經籌定者。
約一百九十二萬餘兩。
而地方款竟加籌四百一十六萬餘兩。
巡警則直隸開辦較早。
現每年經費出入相抵。
此後若逐年推廣。
自宣統三年至八年。
共需銀一千二百七十餘萬兩。
内除先經籌定各款。
實短銀二百七萬餘兩。
是學警兩項。
待增之款不少。
似應徐圖進步。
總之事關内部行政。
無論立憲前後。
均應視國力以為設施。
不必劃歸豫備範圍之内也。
至于振興實業。
直隸經設勸業道。
自當認真經理。
第查農工商部奏定事項。
無不一需钜款。
竊謂公家所籌辦者。
各局廠學堂試驗場陳列所。
不過藉資提倡終以廣興民業為主。
則實業又當分别籌議者也下所司知之。
○河南巡撫寶棻奏、方今内外臣工所日汲汲者。
地方自治也審判廳也實業也。
教育巡警新軍也。
而所恃以籌款者。
不外增租稅行印花鹽斤加價。
募集公債。
臣恐利未見而害叢生。
即以汴省觀之除司法教育警務各費之必應追加者不計外。
尚須增五十餘萬。
方足敷用。
當今新政。
不能不辦。
臣愚以為實業一項。
為人民應有之天職。
與其幹涉而多牽掣。
不如放任而聽自謀。
巡警一項經費不亞于練兵認真則力不舉循例則名空存。
計惟省城及商埠宜亟整頓。
此外可置緩圖至調查戶口一事。
與地方自治相輔而行若必另行設所調查。
恐蹈從前保甲門牌之積弊。
若肬■閑易識字學塾似宜聽下級地方自治之自為。
各級審判廳止先于省城商埠而試辦。
此皆宜變通辦理者也抑臣更有請者豫省陸軍。
現止混成一協明年期當添練成鎮綜計饷需一百八十餘萬。
以豫省财力。
斷難舉此。
似又當酌量宜緩者矣。
下憲政編查館議。
○出使義國大臣吳宗濂奏、外交官吏。
請照軍官出洋短衣之制以便交通下所司議。
○命大學士陸潤庠充禁煙大臣。
○以哈爾濱江關道施肇基署外務部右丞以直隸候補道王克敏試署直隸交涉使。
江蘇候補道汪嘉棠試署江蘇交涉使。
分省補用道熊希齡試署湖北交涉使。
外務部郎中吳锜試。
署福建交涉使以安徽皖南道李清芬為廣東交涉使。
○命外務部參議上行走沈瑞麟為出使奧國大臣。
○派外務部右丞劉玉麟充和京萬國禁煙大會全權會員。
○命湖廣總督瑞澂在紫禁城内騎馬。
○以貪鄙妄為。
革直隸候補直隸州知州邱兆焜職。
私辦煤窯。
煽血■乣抗捐。
革直隸都司張鴻年職。
○賞義國提督嘎薩讷瓦二等第二寶星。
○賞駐煙台各國正副領事美員法勒等十九員寶星。
○丙寅。
仁宗睿皇帝忌辰。
遣官祭昌陵。
○谕軍機大臣等、長庚電奏今年各省解到協饷。
為數寥寥。
近又接濟新疆伊<?覀之>■牛各款。
庫空如洗。
待饷孔亟。
請饬下各省關将本年應解甘省協饷。
迅速籌解等語甘省邊陲關系緊要。
所有各省關應解甘省協饷。
着度支部電催各督撫迅速籌解。
○山東巡撫孫寶琦奏、遵旨詳議山東行政經費分别籌計。
查九年籌備事宜。
以法務警務學務需款為最重司法一項。
山東省城商埠。
現設審判六廳。
以後分年籌備。
全省拟設地方廳十二年。
地方分廳五十二年。
初級廳五十一所。
鄉鎮初級廳二十所。
并将監獄羁所一并改良附設。
豫算經費類别有四。
一為各廳建築開辦常年費。
一為監獄建築開辦常年費。
一為提法使辦公行政費。
一為調查設置事宜費。
計宣統三年需款十四萬五千餘兩。
四年一百五十五萬餘兩五年一百九十五萬六千餘兩。
六年二百十八萬四千餘兩。
七八兩年每年二百零三萬五千餘兩。
本年應設六廳。
需常年費七萬六千餘兩。
已由東海關裁并項下籌撥。
其餘尚難籌定。
似可采英日制度。
加收訟費。
不足。
由國家補助。
警察一項。
省城警務公所。
及城鄉商埠鐵路各區。
已設官警二千六百二十員名。
本年費二十三萬餘兩。
由藩庫籌定。
及其他收入共有二十一萬三千餘兩。
宣統三年後。
尚須擴充。
約每年不敷銀十一萬兩。
拟将全省州縣厘為三等上等十五屬本年額定巡警七十名由宣統三年至六年。
每年各推廣一百名。
中等二十七屬。
本年額定五十名。
由宣統三年至六年。
每年各推廣八十名。
下等六十五屬。
本年額定三十名。
由宣統三年至六年每年各推廣六十名統計約需九百九十餘萬。
現各屬已籌之款。
每年約十五萬七千餘金。
不敷甚钜。
學務一項。
籌備清單僅列肬■閑易字塾。
學部奏案并舉四項教育。
所定師範、實業專門普通。
各類自籌備第一年至九年。
合需款約二千零四十五萬餘兩。
其各屬小學、及勸學所教育分會。
由紳民就地籌辦者。
不在此數現經籌定由司局撥發及各屬認解。
每年約四十九萬六千餘兩。
由各府州縣自籌定者。
每年約三十七萬兩。
勻計每年應籌經費五百萬金。
此外地方自治。
改定官制。
添練陸軍。
提倡實業計亦須四五百萬。
是一省歲添籌一千萬金。
東省歲入雖一千萬左右。
而協撥認解外。
留作本省行政經費者無多若雲就地妥籌。
事尤多阻。
學警兩項現由民閑擔任五十餘萬金。
本年自治添籌十餘萬。
而抗拒時有所聞是籌之于地方經費者。
尤不可豫期故禦史。
趙炳麟。
以分别輕重緩急。
次第施行為請。
湖北布政使王乃徵。
以酌分緩急變通成案為請。
按之時勢實有不得不然者。
下所司知之。
○又奏、撥助湖南華昌煉礦公司銀
觀聽紛歧。
或數人數十人所分任之事。
畀之一手或數年十數年所應辦之事。
發之一時。
上之督責愈嚴。
下之補苴愈甚。
而帑藏尤艱窘萬端。
臣愚以為此時但當擇其事之直接關系豫備立憲者。
專精以赴之其餘關于行政之事惟當随時酌行。
夫東西立憲國。
不外立法司法行政三權。
中國既實行豫備。
按諸九年清單。
其最有直接關系者。
如清厘财政。
編查戶籍。
各省遵章調查歲出入總數。
試辦豫算決算。
調查戶口總數。
彙報戶口數。
節經分投舉辦。
至于厘訂京外官制。
編纂各項法典。
諸臣協力殚勤。
必可克期蒇事。
現在疆臣亟應措注。
而需款較繁者。
為籌設外省各級審判檢察廳。
改良各處監獄。
而籌辦地方自治次之。
查天津高等審判檢察各分廳。
成立在先。
其建築開辦費早經核銷。
毋庸列算。
計自本年至宣統八年。
籌設全省各級審判檢察各廳。
共需開辦常年費銀七百九十餘萬兩。
自宣統三年至八年。
應改良省城及各屬監獄。
共需改良。
及常年費銀六十五萬餘兩。
其原經指定的款并豫計各該廳所收印花狀紙等項。
每年不過十萬兩。
所短約七百餘萬但事關司法獨立。
不得稍逾年限。
而性質既屬國家行政。
又難就地攤派。
自當分年規畫。
又查籌辦地方自治經費。
自宣統元年至六年。
全省自治會。
一律成立。
共應需銀六十一萬餘兩。
其中尚未籌定者。
共銀三十四萬餘兩。
近來各屬因籌學警等款。
羅掘殆盡。
若更舉此數責之地方小民。
實有未逮。
現拟饬藩司每年暫由公家撥助。
一面體查情形。
變通辦理。
所有繁盛城鎮設立議董事會。
其實在貧瘠者。
先設廳州縣上級自治。
城鎮鄉再圖推廣。
凡此兩事。
皆臣所謂直接關系立憲。
當專精以赴之者也。
此外如直省教育。
本年經費略有端緒。
以後照章擴充。
各學堂用款。
自宣統三年至八年。
共需銀二千二百二十五萬餘兩。
内公款未經籌定者。
約一百九十二萬餘兩。
而地方款竟加籌四百一十六萬餘兩。
巡警則直隸開辦較早。
現每年經費出入相抵。
此後若逐年推廣。
自宣統三年至八年。
共需銀一千二百七十餘萬兩。
内除先經籌定各款。
實短銀二百七萬餘兩。
是學警兩項。
待增之款不少。
似應徐圖進步。
總之事關内部行政。
無論立憲前後。
均應視國力以為設施。
不必劃歸豫備範圍之内也。
至于振興實業。
直隸經設勸業道。
自當認真經理。
第查農工商部奏定事項。
無不一需钜款。
竊謂公家所籌辦者。
各局廠學堂試驗場陳列所。
不過藉資提倡終以廣興民業為主。
則實業又當分别籌議者也下所司知之。
○河南巡撫寶棻奏、方今内外臣工所日汲汲者。
地方自治也審判廳也實業也。
教育巡警新軍也。
而所恃以籌款者。
不外增租稅行印花鹽斤加價。
募集公債。
臣恐利未見而害叢生。
即以汴省觀之除司法教育警務各費之必應追加者不計外。
尚須增五十餘萬。
方足敷用。
當今新政。
不能不辦。
臣愚以為實業一項。
為人民應有之天職。
與其幹涉而多牽掣。
不如放任而聽自謀。
巡警一項經費不亞于練兵認真則力不舉循例則名空存。
計惟省城及商埠宜亟整頓。
此外可置緩圖至調查戶口一事。
與地方自治相輔而行若必另行設所調查。
恐蹈從前保甲門牌之積弊。
若肬■閑易識字學塾似宜聽下級地方自治之自為。
各級審判廳止先于省城商埠而試辦。
此皆宜變通辦理者也抑臣更有請者豫省陸軍。
現止混成一協明年期當添練成鎮綜計饷需一百八十餘萬。
以豫省财力。
斷難舉此。
似又當酌量宜緩者矣。
下憲政編查館議。
○出使義國大臣吳宗濂奏、外交官吏。
請照軍官出洋短衣之制以便交通下所司議。
○命大學士陸潤庠充禁煙大臣。
○以哈爾濱江關道施肇基署外務部右丞以直隸候補道王克敏試署直隸交涉使。
江蘇候補道汪嘉棠試署江蘇交涉使。
分省補用道熊希齡試署湖北交涉使。
外務部郎中吳锜試。
署福建交涉使以安徽皖南道李清芬為廣東交涉使。
○命外務部參議上行走沈瑞麟為出使奧國大臣。
○派外務部右丞劉玉麟充和京萬國禁煙大會全權會員。
○命湖廣總督瑞澂在紫禁城内騎馬。
○以貪鄙妄為。
革直隸候補直隸州知州邱兆焜職。
私辦煤窯。
煽血■乣抗捐。
革直隸都司張鴻年職。
○賞義國提督嘎薩讷瓦二等第二寶星。
○賞駐煙台各國正副領事美員法勒等十九員寶星。
○丙寅。
仁宗睿皇帝忌辰。
遣官祭昌陵。
○谕軍機大臣等、長庚電奏今年各省解到協饷。
為數寥寥。
近又接濟新疆伊<?覀之>■牛各款。
庫空如洗。
待饷孔亟。
請饬下各省關将本年應解甘省協饷。
迅速籌解等語甘省邊陲關系緊要。
所有各省關應解甘省協饷。
着度支部電催各督撫迅速籌解。
○山東巡撫孫寶琦奏、遵旨詳議山東行政經費分别籌計。
查九年籌備事宜。
以法務警務學務需款為最重司法一項。
山東省城商埠。
現設審判六廳。
以後分年籌備。
全省拟設地方廳十二年。
地方分廳五十二年。
初級廳五十一所。
鄉鎮初級廳二十所。
并将監獄羁所一并改良附設。
豫算經費類别有四。
一為各廳建築開辦常年費。
一為監獄建築開辦常年費。
一為提法使辦公行政費。
一為調查設置事宜費。
計宣統三年需款十四萬五千餘兩。
四年一百五十五萬餘兩五年一百九十五萬六千餘兩。
六年二百十八萬四千餘兩。
七八兩年每年二百零三萬五千餘兩。
本年應設六廳。
需常年費七萬六千餘兩。
已由東海關裁并項下籌撥。
其餘尚難籌定。
似可采英日制度。
加收訟費。
不足。
由國家補助。
警察一項。
省城警務公所。
及城鄉商埠鐵路各區。
已設官警二千六百二十員名。
本年費二十三萬餘兩。
由藩庫籌定。
及其他收入共有二十一萬三千餘兩。
宣統三年後。
尚須擴充。
約每年不敷銀十一萬兩。
拟将全省州縣厘為三等上等十五屬本年額定巡警七十名由宣統三年至六年。
每年各推廣一百名。
中等二十七屬。
本年額定五十名。
由宣統三年至六年。
每年各推廣八十名。
下等六十五屬。
本年額定三十名。
由宣統三年至六年每年各推廣六十名統計約需九百九十餘萬。
現各屬已籌之款。
每年約十五萬七千餘金。
不敷甚钜。
學務一項。
籌備清單僅列肬■閑易字塾。
學部奏案并舉四項教育。
所定師範、實業專門普通。
各類自籌備第一年至九年。
合需款約二千零四十五萬餘兩。
其各屬小學、及勸學所教育分會。
由紳民就地籌辦者。
不在此數現經籌定由司局撥發及各屬認解。
每年約四十九萬六千餘兩。
由各府州縣自籌定者。
每年約三十七萬兩。
勻計每年應籌經費五百萬金。
此外地方自治。
改定官制。
添練陸軍。
提倡實業計亦須四五百萬。
是一省歲添籌一千萬金。
東省歲入雖一千萬左右。
而協撥認解外。
留作本省行政經費者無多若雲就地妥籌。
事尤多阻。
學警兩項現由民閑擔任五十餘萬金。
本年自治添籌十餘萬。
而抗拒時有所聞是籌之于地方經費者。
尤不可豫期故禦史。
趙炳麟。
以分别輕重緩急。
次第施行為請。
湖北布政使王乃徵。
以酌分緩急變通成案為請。
按之時勢實有不得不然者。
下所司知之。
○又奏、撥助湖南華昌煉礦公司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