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徒罪多歸外結。
彙咨已成具文。
笞杖向無奏咨專案。
茲既統改罰金。
追徵尤貴捷速。
若施行必待部覆。
誠恐遷延暒滟它累。
贻害無窮。
拟請嗣後大理院暨京外高等地方審判各廳所定罪該遣流案件。
于判決确定後。
均錄具全案供勘移交各該檢察廳依法執行應發者由該廳行文發後查照此次奏定報部之法。
分别按月彙報法部存案。
如系徒罪案件。
移交執行後摘叙肬■閑明案由。
分别按季彙報法部存案各初級審判廳判決刑事案件。
除移交執行後分别于年終彙報法部存案。
至審判方籌辦之初。
考績為目前之急。
臣館前奏、業已聲明一切行政上調查執行各項。
統由法部總理主持。
則欲考審刑制度之利弊。
自應由該部調查京外已設各審判衙門每月現審案件分别已未判決。
照從前現審月摺例。
改為司法彙報。
統由法部按季奏陳。
以資比較而驗成績。
且該部年終辦理司法統計之時。
亦不患無所取材。
斯為一舉兩得之道。
至外省未設審判廳地方所有遣流以下案件。
例應咨候部覆者。
仍由各督撫照例咨報大理院。
俟該院核定咨部後。
即由該部轉咨施行其例歸外結之案。
無論罪名輕重。
亦應由部行令各該地方問刑衙門分别彙報用樹改良審判之先聲。
如有任意不報或報而不實不盡者。
俱應由部查明。
據實倢■<?曰融>■<?石木>處嗣後直省未設審判廳地方。
各該地方官衙門一應審結案件該部于按季奏陳審判衙門司法。
彙報時。
即行另摺附陳。
藉供參較。
庶于因時制宜之中。
不失循序漸進之意。
此則原奏所未議及。
亟應引申者又一也。
至大理院現審案件。
既不适用非常上告之制。
若第一審權限範圍過寬設一二年後。
直省審判廳逐漸成立。
該院上告終審之案。
亦必逐次加多。
屆時覆判既未一律删除。
竊恐推事之員額有限。
案牍之待理無窮。
勢必有竭蹶叢脞之一日。
及今不圖。
贻累滋大。
查日本大審院該管特别權限案件。
僅以皇族之犯重罪及國事犯等為限前次大理院亦經奏明以宗室犯罪。
及國事犯。
官犯京控等案件。
為其管轄。
此外則為奏交之案。
然奏交之案日多。
則管轄之權愈紊。
法部此次奏陳各節。
既憬然以違誤或疑誤為慮。
若将該院第一審權限。
查照法院編制法及奏定章程。
切實劃分。
使一應命盜死罪以下各案。
俱以地方審判廳為初審則遞控而至該院。
尚何違誤之可言。
臣等再四審度。
拟請嗣後屬于大理院特别權限之案。
應以宗室犯罪在流遣以上及凡犯謀反謀叛大逆各罪。
與特旨交審重要官犯。
暨未設審判廳地方京控案件。
四項為限其向由各衙門奏交院審者。
無論命盜各犯統改奏交為咨交。
凡從前例歸民政部奏交之案。
既應各按區域。
分别由内外城巡警總廳。
例歸步軍統領衙門奏交之案。
仍由該衙門查照奏定司法警察職務暨營翼地方辦事各章程迳行咨送京師地方檢察廳起訴。
由地方審判廳依法判決。
以便層遞上控。
庶與法院編制法所定管轄權限相符違者以違制論。
其緝捕得力。
應援案請獎者。
但有咨案為咨。
仍可照例辦理。
亦屬兩不相妨。
此外各衙門按照法令。
無司法警察權者。
遇有發覺例應奏交審辦之嫖。
亦應查照此次奏定辦法。
迳咨該管檢察廳分别起訴。
俾歸畫一此又原奏所未議及。
亟應引申者又一也。
以上辦法均應規定于訴訟暫行章程。
如蒙俞允。
即由臣館咨行修訂法律館迅将此項章程分别厘定。
奏交臣館覆核。
請旨遵行。
并由臣館先将奏定各節。
通行法部暨各衙門欽遵辦理。
又奏蒙古死罪案件。
概歸理藩部主稿。
大理院覆判。
均依議行。
摺包 ○籌辦海軍大臣貝勒載洵等奏、海軍為自強本計。
謹就原拟辦法。
權其緩急目前以設立海軍學校。
及建築軍港為要圖。
拟先舉辦以期漸立基礎。
又奏、查英國有海軍警<?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隊之制。
平時保<?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本國海疆。
以補陸軍所不逮。
戰時占據要地。
以助海軍之進攻。
而整饬艦隊紀律等事。
亦歸管理。
中國從前辦理海軍。
尚缺此項制度。
現拟采用其制。
就京師城外昌運宮廢址。
設立海軍警<?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隊總營。
以資試辦。
又奏、拟派留學英國海軍學生料理員。
兼充使館海軍随員。
以裨學務均報聞。
摺包 ○又奏、籌辦海軍處。
業于上年奏設參贊廳及各司以資辦公現在辦理漸有端緒。
各司名目職掌。
自應詳加厘訂。
以符名實。
所有原設第一司。
拟名曰軍制司掌海軍規制考績駕駛器械輪機等事。
第二司拟名曰軍政司。
掌修造船艦建築工程等事。
第三司拟名曰軍學司。
掌海軍教育訓練謀略等事。
第四司拟名曰軍防司拟名曰軍醫司掌海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偵測等事。
醫務司拟名曰軍醫司掌海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生療傷醫藥及軍醫教育等事。
參贊廳内原設兩司。
一為秘書司。
今拟名曰軍樞司。
掌全處人員升遷調補差缺機密公牍函電及承發文件等事。
一為庶務司。
今拟名曰軍儲司掌海軍經費暨服裝軍糧等事。
此兩司拟請毋庸隸屬廳内。
俾得與各司一律分任職掌惟一二三等參謀官。
拟請仍照留廳。
以資佐理。
此外尚有海軍軍事裁判風紀法律等項事宜。
亦關重要。
拟請另設專司。
名曰軍法司。
以掌其事。
至各司分科辦事細則。
容饬令參贊督同各司詳議。
俾資遵守又奏、請撥地建造海軍衙署。
均依議行。
摺包 ○浙江巡撫增韫奏、浙省交涉日繁。
請設交涉司缺以資治理。
如所請行。
随手 ○又奏、織造工料。
需款甚钜。
拟請将奉辦诰軸。
仿照敕書改用紙幅。
以節糜費下部議。
摺包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順天府奏、胪陳籌備第三屆憲政事宜。
并各級審判制度。
暨現行清訟辦法。
請饬詳議一摺。
着該衙門議奏。
又奏、建築習藝所。
請由備荒經費本息項下撥給銀兩一片。
着照所請。
該部知道。
尋憲政編查館法部會奏、謹遵頒行法令及曆次奏案。
于順天府現在情形詳加體察。
應令一律遵辦。
從之。
纂修官史寶安恭纂 幫總纂官藍钰恭輯監修總裁世恭閱八簽正月初四日正總裁那月日專司蒿■禾本陸恭覆閱甲寅正月二十七日 徐月日 榮月日副總裁唐月日 宗室寶恭閱四簽七月二十九日 陳恭閱十簽二月初六日 熙月日 郭恭閱一簽十一月十七日 宗室麒月日
彙咨已成具文。
笞杖向無奏咨專案。
茲既統改罰金。
追徵尤貴捷速。
若施行必待部覆。
誠恐遷延暒滟它累。
贻害無窮。
拟請嗣後大理院暨京外高等地方審判各廳所定罪該遣流案件。
于判決确定後。
均錄具全案供勘移交各該檢察廳依法執行應發者由該廳行文發後查照此次奏定報部之法。
分别按月彙報法部存案。
如系徒罪案件。
移交執行後摘叙肬■閑明案由。
分别按季彙報法部存案各初級審判廳判決刑事案件。
除移交執行後分别于年終彙報法部存案。
至審判方籌辦之初。
考績為目前之急。
臣館前奏、業已聲明一切行政上調查執行各項。
統由法部總理主持。
則欲考審刑制度之利弊。
自應由該部調查京外已設各審判衙門每月現審案件分别已未判決。
照從前現審月摺例。
改為司法彙報。
統由法部按季奏陳。
以資比較而驗成績。
且該部年終辦理司法統計之時。
亦不患無所取材。
斯為一舉兩得之道。
至外省未設審判廳地方所有遣流以下案件。
例應咨候部覆者。
仍由各督撫照例咨報大理院。
俟該院核定咨部後。
即由該部轉咨施行其例歸外結之案。
無論罪名輕重。
亦應由部行令各該地方問刑衙門分别彙報用樹改良審判之先聲。
如有任意不報或報而不實不盡者。
俱應由部查明。
據實倢■<?曰融>■<?石木>處嗣後直省未設審判廳地方。
各該地方官衙門一應審結案件該部于按季奏陳審判衙門司法。
彙報時。
即行另摺附陳。
藉供參較。
庶于因時制宜之中。
不失循序漸進之意。
此則原奏所未議及。
亟應引申者又一也。
至大理院現審案件。
既不适用非常上告之制。
若第一審權限範圍過寬設一二年後。
直省審判廳逐漸成立。
該院上告終審之案。
亦必逐次加多。
屆時覆判既未一律删除。
竊恐推事之員額有限。
案牍之待理無窮。
勢必有竭蹶叢脞之一日。
及今不圖。
贻累滋大。
查日本大審院該管特别權限案件。
僅以皇族之犯重罪及國事犯等為限前次大理院亦經奏明以宗室犯罪。
及國事犯。
官犯京控等案件。
為其管轄。
此外則為奏交之案。
然奏交之案日多。
則管轄之權愈紊。
法部此次奏陳各節。
既憬然以違誤或疑誤為慮。
若将該院第一審權限。
查照法院編制法及奏定章程。
切實劃分。
使一應命盜死罪以下各案。
俱以地方審判廳為初審則遞控而至該院。
尚何違誤之可言。
臣等再四審度。
拟請嗣後屬于大理院特别權限之案。
應以宗室犯罪在流遣以上及凡犯謀反謀叛大逆各罪。
與特旨交審重要官犯。
暨未設審判廳地方京控案件。
四項為限其向由各衙門奏交院審者。
無論命盜各犯統改奏交為咨交。
凡從前例歸民政部奏交之案。
既應各按區域。
分别由内外城巡警總廳。
例歸步軍統領衙門奏交之案。
仍由該衙門查照奏定司法警察職務暨營翼地方辦事各章程迳行咨送京師地方檢察廳起訴。
由地方審判廳依法判決。
以便層遞上控。
庶與法院編制法所定管轄權限相符違者以違制論。
其緝捕得力。
應援案請獎者。
但有咨案為咨。
仍可照例辦理。
亦屬兩不相妨。
此外各衙門按照法令。
無司法警察權者。
遇有發覺例應奏交審辦之嫖。
亦應查照此次奏定辦法。
迳咨該管檢察廳分别起訴。
俾歸畫一此又原奏所未議及。
亟應引申者又一也。
以上辦法均應規定于訴訟暫行章程。
如蒙俞允。
即由臣館咨行修訂法律館迅将此項章程分别厘定。
奏交臣館覆核。
請旨遵行。
并由臣館先将奏定各節。
通行法部暨各衙門欽遵辦理。
又奏蒙古死罪案件。
概歸理藩部主稿。
大理院覆判。
均依議行。
摺包 ○籌辦海軍大臣貝勒載洵等奏、海軍為自強本計。
謹就原拟辦法。
權其緩急目前以設立海軍學校。
及建築軍港為要圖。
拟先舉辦以期漸立基礎。
又奏、查英國有海軍警<?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隊之制。
平時保<?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本國海疆。
以補陸軍所不逮。
戰時占據要地。
以助海軍之進攻。
而整饬艦隊紀律等事。
亦歸管理。
中國從前辦理海軍。
尚缺此項制度。
現拟采用其制。
就京師城外昌運宮廢址。
設立海軍警<?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隊總營。
以資試辦。
又奏、拟派留學英國海軍學生料理員。
兼充使館海軍随員。
以裨學務均報聞。
摺包 ○又奏、籌辦海軍處。
業于上年奏設參贊廳及各司以資辦公現在辦理漸有端緒。
各司名目職掌。
自應詳加厘訂。
以符名實。
所有原設第一司。
拟名曰軍制司掌海軍規制考績駕駛器械輪機等事。
第二司拟名曰軍政司。
掌修造船艦建築工程等事。
第三司拟名曰軍學司。
掌海軍教育訓練謀略等事。
第四司拟名曰軍防司拟名曰軍醫司掌海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偵測等事。
醫務司拟名曰軍醫司掌海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生療傷醫藥及軍醫教育等事。
參贊廳内原設兩司。
一為秘書司。
今拟名曰軍樞司。
掌全處人員升遷調補差缺機密公牍函電及承發文件等事。
一為庶務司。
今拟名曰軍儲司掌海軍經費暨服裝軍糧等事。
此兩司拟請毋庸隸屬廳内。
俾得與各司一律分任職掌惟一二三等參謀官。
拟請仍照留廳。
以資佐理。
此外尚有海軍軍事裁判風紀法律等項事宜。
亦關重要。
拟請另設專司。
名曰軍法司。
以掌其事。
至各司分科辦事細則。
容饬令參贊督同各司詳議。
俾資遵守又奏、請撥地建造海軍衙署。
均依議行。
摺包 ○浙江巡撫增韫奏、浙省交涉日繁。
請設交涉司缺以資治理。
如所請行。
随手 ○又奏、織造工料。
需款甚钜。
拟請将奉辦诰軸。
仿照敕書改用紙幅。
以節糜費下部議。
摺包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順天府奏、胪陳籌備第三屆憲政事宜。
并各級審判制度。
暨現行清訟辦法。
請饬詳議一摺。
着該衙門議奏。
又奏、建築習藝所。
請由備荒經費本息項下撥給銀兩一片。
着照所請。
該部知道。
尋憲政編查館法部會奏、謹遵頒行法令及曆次奏案。
于順天府現在情形詳加體察。
應令一律遵辦。
從之。
纂修官史寶安恭纂 幫總纂官藍钰恭輯監修總裁世恭閱八簽正月初四日正總裁那月日專司蒿■禾本陸恭覆閱甲寅正月二十七日 徐月日 榮月日副總裁唐月日 宗室寶恭閱四簽七月二十九日 陳恭閱十簽二月初六日 熙月日 郭恭閱一簽十一月十七日 宗室麒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