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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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二年。
庚戌。
三月。
乙巳朔。
籌辦海軍大臣貝勒載洵等奏、海軍成立尚待時日。
請将浙省水師各營暫緩裁撤。
以資防<?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
依議行。
摺包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粵省辦理審判廳粗具規模。
一編制期限期單。
酌定商埠各級廳數。
并确計建築經費、官吏薪公。
一造就各項司法人才。
一通籌全省監獄看守所。
以上三端。
均屬提綱挈領之事。
經臣督率主務各員統籌全局。
循序進行。
又奏、各國法庭皆設律師。
為兩造代理一切質問诘駁等事。
日本明治維新。
即首定代言人職制。
後複改為辯護士法。
推行至今。
有利無弊。
我國現值改良審判之始。
似宜采用列邦通判。
以臻完善且近來通商各埠。
人民延請外國律師辦案。
已成習慣。
将來收回領事裁判權之後。
國際私法之交涉。
日益繁多。
使非養成多數辯護之才。
尤恐相形見绌。
核閱現行部章。
于法制經畫已極詳明。
若再加入律師一門。
似較完備現經遴選法政畢業生。
專開律師研究班。
以資練習。
拟請饬下法部訂定律師專法頒行。
一面通饬各省審判廳準用律師參與審問。
似于司法前途。
不無裨補。
均下部知之。
摺包 ○東三省總督錫良等奏、江省地廣人稀。
上年于劄赉特蒙旗所屬之哈拉火燒地方。
試辦屯墾。
采用屯田之法。
兼寓殖民之方。
原為實邊至計。
乃開辦逾年。
殊鮮成效。
固由擇地不審。
用人不當。
亦以兵民分途已久。
強置身戎行之人。
作躬耕隴畝之計。
實為情所不便而習所難安。
拟請停止兵丁。
改招民佃。
以變通為補苴。
洵足以救前失而圖後效。
如果着有成績。
再行切實擴充。
于實塞殖民。
均有裨益。
下部知之。
摺包 ○正黃旗蒙古副都統署江北提督王士珍因病乞休。
以直隸通永鎮總兵雷震春署江北提督。
現月 ○丙午。
貝勒載洵等奏、崇陵工程各段工作。
近日所進匠役。
已較去年加多。
原以工程重要。
自不得不上緊趕辦。
惟查第一段地宮分位。
左右刨深之處。
漸露巨石多處。
錾打頗覺費力。
且性頗潮濕。
有無砂水。
尚難豫料。
方城地基。
土質近似砂石。
将來打樁。
誠恐不易着手。
第二段隆恩殿地基。
西北角近倚山根。
迤逦東南。
土石深淺不一。
打樁試驗。
施工甚難。
第三段殿倅之下。
亦多見有砂石。
第四段自碑亭牌樓門前。
以次地勢愈低。
多有砂石積水。
現饬各廠商妥慎設法辦理。
得旨、即着承修大臣妥籌善法。
以期鞏固而昭敬慎。
摺包 ○以前内閣學士陳寶琛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
現月 ○命興京副都統靈熙留京當差。
現月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憲政編查館會奏、遵議考驗外官畫一辦法。
并續增章程一摺。
着依議。
現月 ○都察院代遞廣東京官胡蓉第等呈、廣東賭害甚烈。
胥一省之人。
無貧無富無老無少。
君■羊陷溺于賭博之中。
蕩産傾家。
強壯者散為賊盜。
老弱者流為餓莩。
甚至婢仆因賭起竊。
為家長呵責而輕生。
婦女因賭喪财。
為匪類引誘而失節。
種種禍端。
不堪枚舉。
是以廣東盜風。
甲于他省。
賭害一日不除。
即盜風一日不息。
或謂廣東賭饷。
皆為待支的款。
一旦短收。
勢必支绌異常。
諸事更形竭蹶。
職等亦知賭饷甚钜。
籌措為難。
然粵省以富庶着稱。
出入款項。
果能認真整頓。
亦無難籌措。
就令一時未能抵足。
度支部總攬天下财政。
酌盈劑虛。
理應設法代謀。
以資挹注。
拟請饬下兩廣督臣實力嚴禁。
另籌抵款。
并饬度支部協同謀畫。
挹彼注茲。
藉資彌補。
下部知之。
摺包 ○戊申。
谕内閣、督辦鹽政大臣載澤奏、遵旨詳議一摺。
各督撫電奏鹽政章程不無窒礙各節。
既據該大臣詳細聲明。
酌量變通。
應如所奏辦理。
各省鹽務糾轕紛纭。
非統一事權。
不足以資整頓。
各該督撫等務當謹遵上年十一月十九日谕旨。
與該大臣和衷共濟。
妥協辦理。
以副朝廷整饬鹾綱之至意。
現月 ○又谕、霍倫泰奏、請饬查明贓款。
籌還國債一摺。
援引既屬錯誤。
措詞尤多失實。
至片奏各節。
乃舉地方案件。
胪列多端。
率請查辦。
副都統本無糾察之責。
外官賢否。
豈能深悉。
其為受人嗾使。
情節顯然。
着傳旨申饬。
原摺片擲還。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張人駿等、據電奏、揚州購米平粜。
約需六萬石。
通州購米五千石。
運回接濟。
請饬沿途關厘各卡一并免納稅厘等語。
着照所請。
電寄 ○翰林院侍讀榮光奏、大學堂所設經學三科。
于詩不曰詩科而曰毛詩科。
于春秋不。
曰春秋科而曰左傳科。
詩齊魯韓三家。
何以獨專用毛。
春秋公谷左胡四傳。
何以獨專用左。
縱不知經義廣大。
欲以專制手段治經。
亦祇可正其名曰詩科。
而旁注曰專習毛。
正其名曰春秋科。
而旁注曰專習左。
使箋記傳注之名。
不得與經相混。
請饬下學部速為更正。
以維經學而宏造就。
下部知之。
現月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遵籌新軍善後事宜。
查近年幫滟刃辦新軍。
沿用徵兵名詞。
遂謂各府縣均應彳滟扁徵。
不問其習慣如何。
風尚如何。
于是遊惰之民。
及兵匪夾雜之處。
亦或派員前往召募。
又慮招之不至也。
複設為當兵應得種種權利以歆動之。
而于兵人應如何服從命令。
耐習勤苦。
概置不講。
而上官或即以應募之多寡為考成。
迨募集以後。
帶兵之員又非即募兵之員。
情意既多隔閡。
黠者遂得閑而乘之。
先餂以自由獨立似是實非之學說。
使軍心披渙。
脫離服從之羁絆。
于是一切邪說。
浸潤漬灌。
鹹深入其彀中而不覺。
各省新軍釀變。
其近因或由于無意思。
既也遂至橫決離奇。
不可收拾。
所由來者漸矣。
今日懲前毖後。
斟酌變通。
應先從根本解決者有三。
一曰展緩成鎮期限。
上年前督臣奏報。
本有先成一鎮之說。
今茲之變。
舊有者已去七營。
此七營弁兵。
有确系有心從逆者。
有臨時猝被裹脅者。
有并不知情。
畏避逃去者。
其時人心惶惶。
若不暫予遣散。
仍恐良莠不齊。
難保無外來脅誘。
内為接應之慮。
當即明訂遣散章程。
通饬辦理。
今為成鎮年限計。
則今屆但能募足已散之七營。
其餘所缺營數。
于明年補足。
精加挑選。
既非強迫。
亦非利誘。
須令人人先知當兵服從勤苦之義務。
稍寬其召募之時閑。
從容演講。
俾被募名兵。
不至如從前之誤會。
募兵之員即酌派為下級以下各官長。
以期情意浃洽。
似此實事求是。
步步為營。
不患其不速。
但患其不達。
即論粵省财力。
截長補短。
亦僅止于此。
拟展至宣統四年。
先成一鎮。
再行赓續辦理。
一曰酌定募兵處所。
粵省瀕海。
幅員綿長。
邪說鼓吹。
亦較他省為甚。
其向來多數學說纰缪之處。
亦暫時勿徵。
将來指定地段。
如質樸剛勁。
有當兵資格。
無一切遊惰嚣張之習。
及夾雜匪類者。
乃派往召募。
從前直隸初辦新軍。
亦指定數府州縣召募。
并非邑邑相屬。
到處皆徵。
然尚有根本中之根本焉。
曰軍人教育。
曰辦事權限。
二者必相輔而行。
查各國軍人均受有普通教育。
吾國教育尚在幼稚時代。
安得如許身受教育之才。
列入軍界。
其号稱剛勁者。
或資質椎魯。
其桀黠之徒。
稍稍知書識字。
則動為邪說所中觀于此次新兵釀事。
其主動多在中下級以下各官長。
聚無數椎魯桀黠之兵。
而仍寄之椎魯桀黠者之手。
更浸淫乎外來之誘脅。
蓋自古治兵。
未有危于今日者矣。
急宜變通章程。
予統将以特權。
而籌備各事之權。
則屬之督練公所。
賞罰行政之權。
則操之協部。
庶綱舉目張。
畫一不紊。
又軍咨處奏定陸軍人員。
補官暫行章程。
載明各項官佐。
必須由陸軍學堂出身。
方準補充。
夫中下級以下各官長。
職司管帶訓練。
誠非該學堂出身。
不能造車合轍。
至于上級官長。
則必學識與經驗兼備。
而又忠果樸實。
知整軍經武。
實為我國卧薪嘗膽最後時代。
此其人即
庚戌。
三月。
乙巳朔。
籌辦海軍大臣貝勒載洵等奏、海軍成立尚待時日。
請将浙省水師各營暫緩裁撤。
以資防<?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
依議行。
摺包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粵省辦理審判廳粗具規模。
一編制期限期單。
酌定商埠各級廳數。
并确計建築經費、官吏薪公。
一造就各項司法人才。
一通籌全省監獄看守所。
以上三端。
均屬提綱挈領之事。
經臣督率主務各員統籌全局。
循序進行。
又奏、各國法庭皆設律師。
為兩造代理一切質問诘駁等事。
日本明治維新。
即首定代言人職制。
後複改為辯護士法。
推行至今。
有利無弊。
我國現值改良審判之始。
似宜采用列邦通判。
以臻完善且近來通商各埠。
人民延請外國律師辦案。
已成習慣。
将來收回領事裁判權之後。
國際私法之交涉。
日益繁多。
使非養成多數辯護之才。
尤恐相形見绌。
核閱現行部章。
于法制經畫已極詳明。
若再加入律師一門。
似較完備現經遴選法政畢業生。
專開律師研究班。
以資練習。
拟請饬下法部訂定律師專法頒行。
一面通饬各省審判廳準用律師參與審問。
似于司法前途。
不無裨補。
均下部知之。
摺包 ○東三省總督錫良等奏、江省地廣人稀。
上年于劄赉特蒙旗所屬之哈拉火燒地方。
試辦屯墾。
采用屯田之法。
兼寓殖民之方。
原為實邊至計。
乃開辦逾年。
殊鮮成效。
固由擇地不審。
用人不當。
亦以兵民分途已久。
強置身戎行之人。
作躬耕隴畝之計。
實為情所不便而習所難安。
拟請停止兵丁。
改招民佃。
以變通為補苴。
洵足以救前失而圖後效。
如果着有成績。
再行切實擴充。
于實塞殖民。
均有裨益。
下部知之。
摺包 ○正黃旗蒙古副都統署江北提督王士珍因病乞休。
以直隸通永鎮總兵雷震春署江北提督。
現月 ○丙午。
貝勒載洵等奏、崇陵工程各段工作。
近日所進匠役。
已較去年加多。
原以工程重要。
自不得不上緊趕辦。
惟查第一段地宮分位。
左右刨深之處。
漸露巨石多處。
錾打頗覺費力。
且性頗潮濕。
有無砂水。
尚難豫料。
方城地基。
土質近似砂石。
将來打樁。
誠恐不易着手。
第二段隆恩殿地基。
西北角近倚山根。
迤逦東南。
土石深淺不一。
打樁試驗。
施工甚難。
第三段殿倅之下。
亦多見有砂石。
第四段自碑亭牌樓門前。
以次地勢愈低。
多有砂石積水。
現饬各廠商妥慎設法辦理。
得旨、即着承修大臣妥籌善法。
以期鞏固而昭敬慎。
摺包 ○以前内閣學士陳寶琛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
現月 ○命興京副都統靈熙留京當差。
現月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憲政編查館會奏、遵議考驗外官畫一辦法。
并續增章程一摺。
着依議。
現月 ○都察院代遞廣東京官胡蓉第等呈、廣東賭害甚烈。
胥一省之人。
無貧無富無老無少。
君■羊陷溺于賭博之中。
蕩産傾家。
強壯者散為賊盜。
老弱者流為餓莩。
甚至婢仆因賭起竊。
為家長呵責而輕生。
婦女因賭喪财。
為匪類引誘而失節。
種種禍端。
不堪枚舉。
是以廣東盜風。
甲于他省。
賭害一日不除。
即盜風一日不息。
或謂廣東賭饷。
皆為待支的款。
一旦短收。
勢必支绌異常。
諸事更形竭蹶。
職等亦知賭饷甚钜。
籌措為難。
然粵省以富庶着稱。
出入款項。
果能認真整頓。
亦無難籌措。
就令一時未能抵足。
度支部總攬天下财政。
酌盈劑虛。
理應設法代謀。
以資挹注。
拟請饬下兩廣督臣實力嚴禁。
另籌抵款。
并饬度支部協同謀畫。
挹彼注茲。
藉資彌補。
下部知之。
摺包 ○戊申。
谕内閣、督辦鹽政大臣載澤奏、遵旨詳議一摺。
各督撫電奏鹽政章程不無窒礙各節。
既據該大臣詳細聲明。
酌量變通。
應如所奏辦理。
各省鹽務糾轕紛纭。
非統一事權。
不足以資整頓。
各該督撫等務當謹遵上年十一月十九日谕旨。
與該大臣和衷共濟。
妥協辦理。
以副朝廷整饬鹾綱之至意。
現月 ○又谕、霍倫泰奏、請饬查明贓款。
籌還國債一摺。
援引既屬錯誤。
措詞尤多失實。
至片奏各節。
乃舉地方案件。
胪列多端。
率請查辦。
副都統本無糾察之責。
外官賢否。
豈能深悉。
其為受人嗾使。
情節顯然。
着傳旨申饬。
原摺片擲還。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張人駿等、據電奏、揚州購米平粜。
約需六萬石。
通州購米五千石。
運回接濟。
請饬沿途關厘各卡一并免納稅厘等語。
着照所請。
電寄 ○翰林院侍讀榮光奏、大學堂所設經學三科。
于詩不曰詩科而曰毛詩科。
于春秋不。
曰春秋科而曰左傳科。
詩齊魯韓三家。
何以獨專用毛。
春秋公谷左胡四傳。
何以獨專用左。
縱不知經義廣大。
欲以專制手段治經。
亦祇可正其名曰詩科。
而旁注曰專習毛。
正其名曰春秋科。
而旁注曰專習左。
使箋記傳注之名。
不得與經相混。
請饬下學部速為更正。
以維經學而宏造就。
下部知之。
現月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遵籌新軍善後事宜。
查近年幫滟刃辦新軍。
沿用徵兵名詞。
遂謂各府縣均應彳滟扁徵。
不問其習慣如何。
風尚如何。
于是遊惰之民。
及兵匪夾雜之處。
亦或派員前往召募。
又慮招之不至也。
複設為當兵應得種種權利以歆動之。
而于兵人應如何服從命令。
耐習勤苦。
概置不講。
而上官或即以應募之多寡為考成。
迨募集以後。
帶兵之員又非即募兵之員。
情意既多隔閡。
黠者遂得閑而乘之。
先餂以自由獨立似是實非之學說。
使軍心披渙。
脫離服從之羁絆。
于是一切邪說。
浸潤漬灌。
鹹深入其彀中而不覺。
各省新軍釀變。
其近因或由于無意思。
既也遂至橫決離奇。
不可收拾。
所由來者漸矣。
今日懲前毖後。
斟酌變通。
應先從根本解決者有三。
一曰展緩成鎮期限。
上年前督臣奏報。
本有先成一鎮之說。
今茲之變。
舊有者已去七營。
此七營弁兵。
有确系有心從逆者。
有臨時猝被裹脅者。
有并不知情。
畏避逃去者。
其時人心惶惶。
若不暫予遣散。
仍恐良莠不齊。
難保無外來脅誘。
内為接應之慮。
當即明訂遣散章程。
通饬辦理。
今為成鎮年限計。
則今屆但能募足已散之七營。
其餘所缺營數。
于明年補足。
精加挑選。
既非強迫。
亦非利誘。
須令人人先知當兵服從勤苦之義務。
稍寬其召募之時閑。
從容演講。
俾被募名兵。
不至如從前之誤會。
募兵之員即酌派為下級以下各官長。
以期情意浃洽。
似此實事求是。
步步為營。
不患其不速。
但患其不達。
即論粵省财力。
截長補短。
亦僅止于此。
拟展至宣統四年。
先成一鎮。
再行赓續辦理。
一曰酌定募兵處所。
粵省瀕海。
幅員綿長。
邪說鼓吹。
亦較他省為甚。
其向來多數學說纰缪之處。
亦暫時勿徵。
将來指定地段。
如質樸剛勁。
有當兵資格。
無一切遊惰嚣張之習。
及夾雜匪類者。
乃派往召募。
從前直隸初辦新軍。
亦指定數府州縣召募。
并非邑邑相屬。
到處皆徵。
然尚有根本中之根本焉。
曰軍人教育。
曰辦事權限。
二者必相輔而行。
查各國軍人均受有普通教育。
吾國教育尚在幼稚時代。
安得如許身受教育之才。
列入軍界。
其号稱剛勁者。
或資質椎魯。
其桀黠之徒。
稍稍知書識字。
則動為邪說所中觀于此次新兵釀事。
其主動多在中下級以下各官長。
聚無數椎魯桀黠之兵。
而仍寄之椎魯桀黠者之手。
更浸淫乎外來之誘脅。
蓋自古治兵。
未有危于今日者矣。
急宜變通章程。
予統将以特權。
而籌備各事之權。
則屬之督練公所。
賞罰行政之權。
則操之協部。
庶綱舉目張。
畫一不紊。
又軍咨處奏定陸軍人員。
補官暫行章程。
載明各項官佐。
必須由陸軍學堂出身。
方準補充。
夫中下級以下各官長。
職司管帶訓練。
誠非該學堂出身。
不能造車合轍。
至于上級官長。
則必學識與經驗兼備。
而又忠果樸實。
知整軍經武。
實為我國卧薪嘗膽最後時代。
此其人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