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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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教之别宗也。
有長老派者。
美國人為多。
中國新教以此派為最盛。
有浸禮派者。
以浸為洗之派。
有薩拔脫派者。
以通行禮拜日之上一天行禮拜者也。
以上八派。
皆新教之行于中國者。
派不同者事亦不同。
然大旨無殊。
亦體察教務者所不可不分别研究。
即遇有國際交涉。
亦當随之而異其操縱者也。
得旨、覽。
○壬寅。
護理直隸總督崔永安奏、京商銷滞累深。
原停引目仍難複額。
請再展限五年。
以恤商艱而保課運。
下部知之。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查明粵路弊混确據。
該路接收已逾三年。
總理已曆兩任。
用款至七百四十餘萬圓。
成路祗一百二十八裡。
尚有合興公司原築三十裡在内。
種種敗壞。
不可枚舉。
請饬部整頓推持。
以裨路政。
得旨、着郵傳部切實查辦。
○湖南巡撫岑春蓂奏、省城巡警教練所業經遵章改辦。
惟各廳州縣地方沖僻。
固不相同。
經費盈绌。
尤難一緻。
不得不量予變通。
拟暫定分等教練之法。
一等額定百名以上。
二等七十名。
三等五十名。
四等三十名。
每屬各設一所。
一面認真教練。
一面實力推廣。
務期名額程級悉能遵合定章。
下部知之。
○實授溥善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
○以押解赈款。
感疾身殒。
予湖南試用知縣饒廣裕照積勞病故例優恤。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山東辦理禁煙。
事多蒙混。
請饬查辦一摺。
着孫寶琦按照所陳各節。
嚴密确查。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鹽運使張蓮芬前曾因病吸煙。
現已戒斷。
知縣許業珍。
盛津頤均系确無嗜好。
請一并免其置議。
至禁煙為目前要政。
仍當随時派員密勳。
期絕根株。
不敢稍涉松懈。
得旨、着即認真辦理。
毋稍疏懈。
○又谕、有人奏、山東陽谷縣境内墾務委員杜秉寅等妄指民田作為官荒等語。
着孫寶琦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回護。
原片着鈔給閱看。
○翰林院侍讀吳士鑒奏、詳繹咨議局章程第二十二以下各條。
督撫于咨議局議案。
有憲法上所謂附再議權。
而并無裁可權。
查附再議權。
惟民主立憲之法蘭西。
美利堅兩國有之。
君主立憲國則僅有裁可權而已。
曰裁可者。
即含有不裁可之義在其中。
中國系君主立憲之國。
似不應于各省咨議局反采用民主國再議制度。
論者每慮各省督撫有蔑視咨議局之心。
故縮小裁奪範圍。
然獨不慮咨議局以萬不可行之議。
強迫督撫施行乎。
萬一事事送資政院核議。
資政院能勝其繁擾乎。
此種辦法。
東西各國皆無先例。
現在官制未定。
财政未理。
咨議局所議事件。
既無一定之準則。
安能盡見諸施行。
<?圭黾>滟兄倉卒期閑所選之議員。
賢者固不乏人。
然亦豈能一律。
驟假以民主國議院之特權。
現在尚無對待之上議院以酌劑之。
其弊患何可勝道。
臣愚一得之見。
莫如以各省行政官之會議廳。
與咨議局作為對立。
遇咨議局有不應議決之議案。
呈請督撫施行。
即由督撫發交會議廳公同審查。
說明原委理由。
行局知照。
不交覆議。
其應付覆議者。
仍照章辦理。
如是兩得其平。
督撫不能徇一己之私。
議員亦可免越權之害。
又奏、各省議員宜限制兼差。
以防流弊。
又奏、各省行政司法官吏。
宜慎擇其人。
由憲政館覆核奏派。
得旨、均着憲政編查館議奏。
○給事中聯魁奏、保舉太濫。
請将已保實官升階人員。
分别開去底缺。
歸入所保官階候補。
下部議。
尋奏、嗣後除仍申明定制。
無論何項勞績。
不得再保京堂并丞參等官外。
其已保之各司員。
應酌照例載各案。
量予變通。
以杜取巧。
果系越次保升。
應開底缺者。
不當派司員各項烏布。
從之。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臣下車伊始。
即聞廣東有緝匪花紅一事。
既而詳詢僚屬。
證之案卷。
乃知花紅者。
即緝匪之賞格。
他省多取之官。
而廣東獨取之民。
恭讀光緒八年三月閑谕旨、有人奏、廣東潮州鎮總兵方耀創立花紅名目。
勒捐富戶。
半歸私橐等因。
是廣東花紅之稗政。
早在先朝睿慮之中。
又前督臣陶模檄饬所屬。
亦雲廣東各處往往以匪已在逃。
勒繳花紅了事。
始僅責成匪之父兄。
繼遂推至匪之親屬。
甚且及于疏族祖祠。
直匪飽劫掠之資。
平民受追呼之慘。
言亦絕痛。
然以臣所聞。
其流毒尚更有可悲可駭者。
吾國戶籍法未完。
父子兄弟一家之财産。
皆公共之财産也。
一家之中有一人為匪。
即籍沒其一家之财産。
于是其父兄子弟知無可幸免。
亦胥迫而為匪。
是以一匪之牽連。
而驅多數人于為匪之路也。
可悲駭者一。
其或父兄子弟财産之不足。
則更粥及匪之妻子。
夫匪誠不義。
其妻豈盡不貞。
匪誠不慈。
其子豈盡不孝。
徒以追繳花紅之故。
而至于鬻妻賣子。
且非特匪之妻子也。
并有累及親屬疏族。
而亦鬻妻賣子。
以償花紅之費者矣。
可悲駭者二。
祠産亦一族公共物也。
祖宗雖賢。
亦不能禁子孫無一人之不肖。
以緝匪之故。
而脔割其祠産。
以為花紅。
生者無以存。
死者亦将餒矣。
前明九族連坐之慘。
尚不至此。
可悲駭者三。
如果有花紅而竟能緝匪。
或匪風因之稍戢。
猶可說也。
十餘年來。
廣東之盜風如故。
廣東之花紅亦仍如故。
積而久之。
緝匪者之心中目中。
祗知有花紅而不知有匪。
是花紅之無益于緝匪。
适以懈緝匪者之責。
而長地方豢匪之風。
且使無所控告之民。
強者散四方。
弱者轉溝壑。
立法之不慎。
上背朝廷罰锾之意。
下益鄉裡魚肉之資。
此弊不除。
非特不可維新。
抑亦不能守舊。
可長太息也。
欲正本清源。
非一律永遠革除不可。
臣節與水師提臣晤商。
如從前懸有花紅。
俟緝獲正匪。
仍按格給賞。
其匪名賞格。
豫為宣布。
通饬榜示周知。
屆時緝獲。
咨會給領外。
其餘不得分文勒派匪之親屬。
以絕禍累。
并由官家切實撙節。
另儲常年款項。
專為緝匪給賞之用。
總不得逾萬兩之數。
其着匪懸賞較巨者。
則另行籌撥。
此次後文武衙門如再有私收匪族花紅者。
即以贓論。
嚴加治罪。
如所請行。
○又奏、欽廉防務。
理應欽遵谕旨遴員接辦。
惟實無熟悉邊務之人。
懇暫饬奏調知府夏文炳前往布置。
俟接替得人。
再行赴滇差委。
得旨、夏文炳已有旨署理雲南開化鎮總兵。
着迅即饬赴滇任。
所請留辦欽廉防務。
着毋庸議。
○以因公擅殺。
革廣西安化同知蔣航職訊辦。
○以恃符滋事。
革甘肅在籍守備李淩雲職究辦。
○以查驗禁煙。
未具保結。
革防禦敬福職。
永不叙用。
○開複故已革禮部尚書李端棻原官。
○以遺愛在民。
予故陝西興安府知府童兆蓉宣付史館立傳。
○以戰功卓着。
予故廣西左江鎮總兵官黃忠立照軍營立功後積勞病故例優恤。
并宣付史館立傳。
○甲辰。
谕内閣、毛慶蕃奏、考核吏治。
據實舉劾一摺。
甘肅署臯蘭縣事議叙通判賴恩培、署河州事丹噶爾同知張庭武。
署狄道州事甯州知州陳必淮、既
英教之别宗也。
有長老派者。
美國人為多。
中國新教以此派為最盛。
有浸禮派者。
以浸為洗之派。
有薩拔脫派者。
以通行禮拜日之上一天行禮拜者也。
以上八派。
皆新教之行于中國者。
派不同者事亦不同。
然大旨無殊。
亦體察教務者所不可不分别研究。
即遇有國際交涉。
亦當随之而異其操縱者也。
得旨、覽。
○壬寅。
護理直隸總督崔永安奏、京商銷滞累深。
原停引目仍難複額。
請再展限五年。
以恤商艱而保課運。
下部知之。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查明粵路弊混确據。
該路接收已逾三年。
總理已曆兩任。
用款至七百四十餘萬圓。
成路祗一百二十八裡。
尚有合興公司原築三十裡在内。
種種敗壞。
不可枚舉。
請饬部整頓推持。
以裨路政。
得旨、着郵傳部切實查辦。
○湖南巡撫岑春蓂奏、省城巡警教練所業經遵章改辦。
惟各廳州縣地方沖僻。
固不相同。
經費盈绌。
尤難一緻。
不得不量予變通。
拟暫定分等教練之法。
一等額定百名以上。
二等七十名。
三等五十名。
四等三十名。
每屬各設一所。
一面認真教練。
一面實力推廣。
務期名額程級悉能遵合定章。
下部知之。
○實授溥善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
○以押解赈款。
感疾身殒。
予湖南試用知縣饒廣裕照積勞病故例優恤。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山東辦理禁煙。
事多蒙混。
請饬查辦一摺。
着孫寶琦按照所陳各節。
嚴密确查。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鹽運使張蓮芬前曾因病吸煙。
現已戒斷。
知縣許業珍。
盛津頤均系确無嗜好。
請一并免其置議。
至禁煙為目前要政。
仍當随時派員密勳。
期絕根株。
不敢稍涉松懈。
得旨、着即認真辦理。
毋稍疏懈。
○又谕、有人奏、山東陽谷縣境内墾務委員杜秉寅等妄指民田作為官荒等語。
着孫寶琦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回護。
原片着鈔給閱看。
○翰林院侍讀吳士鑒奏、詳繹咨議局章程第二十二以下各條。
督撫于咨議局議案。
有憲法上所謂附再議權。
而并無裁可權。
查附再議權。
惟民主立憲之法蘭西。
美利堅兩國有之。
君主立憲國則僅有裁可權而已。
曰裁可者。
即含有不裁可之義在其中。
中國系君主立憲之國。
似不應于各省咨議局反采用民主國再議制度。
論者每慮各省督撫有蔑視咨議局之心。
故縮小裁奪範圍。
然獨不慮咨議局以萬不可行之議。
強迫督撫施行乎。
萬一事事送資政院核議。
資政院能勝其繁擾乎。
此種辦法。
東西各國皆無先例。
現在官制未定。
财政未理。
咨議局所議事件。
既無一定之準則。
安能盡見諸施行。
<?圭黾>滟兄倉卒期閑所選之議員。
賢者固不乏人。
然亦豈能一律。
驟假以民主國議院之特權。
現在尚無對待之上議院以酌劑之。
其弊患何可勝道。
臣愚一得之見。
莫如以各省行政官之會議廳。
與咨議局作為對立。
遇咨議局有不應議決之議案。
呈請督撫施行。
即由督撫發交會議廳公同審查。
說明原委理由。
行局知照。
不交覆議。
其應付覆議者。
仍照章辦理。
如是兩得其平。
督撫不能徇一己之私。
議員亦可免越權之害。
又奏、各省議員宜限制兼差。
以防流弊。
又奏、各省行政司法官吏。
宜慎擇其人。
由憲政館覆核奏派。
得旨、均着憲政編查館議奏。
○給事中聯魁奏、保舉太濫。
請将已保實官升階人員。
分别開去底缺。
歸入所保官階候補。
下部議。
尋奏、嗣後除仍申明定制。
無論何項勞績。
不得再保京堂并丞參等官外。
其已保之各司員。
應酌照例載各案。
量予變通。
以杜取巧。
果系越次保升。
應開底缺者。
不當派司員各項烏布。
從之。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臣下車伊始。
即聞廣東有緝匪花紅一事。
既而詳詢僚屬。
證之案卷。
乃知花紅者。
即緝匪之賞格。
他省多取之官。
而廣東獨取之民。
恭讀光緒八年三月閑谕旨、有人奏、廣東潮州鎮總兵方耀創立花紅名目。
勒捐富戶。
半歸私橐等因。
是廣東花紅之稗政。
早在先朝睿慮之中。
又前督臣陶模檄饬所屬。
亦雲廣東各處往往以匪已在逃。
勒繳花紅了事。
始僅責成匪之父兄。
繼遂推至匪之親屬。
甚且及于疏族祖祠。
直匪飽劫掠之資。
平民受追呼之慘。
言亦絕痛。
然以臣所聞。
其流毒尚更有可悲可駭者。
吾國戶籍法未完。
父子兄弟一家之财産。
皆公共之财産也。
一家之中有一人為匪。
即籍沒其一家之财産。
于是其父兄子弟知無可幸免。
亦胥迫而為匪。
是以一匪之牽連。
而驅多數人于為匪之路也。
可悲駭者一。
其或父兄子弟财産之不足。
則更粥及匪之妻子。
夫匪誠不義。
其妻豈盡不貞。
匪誠不慈。
其子豈盡不孝。
徒以追繳花紅之故。
而至于鬻妻賣子。
且非特匪之妻子也。
并有累及親屬疏族。
而亦鬻妻賣子。
以償花紅之費者矣。
可悲駭者二。
祠産亦一族公共物也。
祖宗雖賢。
亦不能禁子孫無一人之不肖。
以緝匪之故。
而脔割其祠産。
以為花紅。
生者無以存。
死者亦将餒矣。
前明九族連坐之慘。
尚不至此。
可悲駭者三。
如果有花紅而竟能緝匪。
或匪風因之稍戢。
猶可說也。
十餘年來。
廣東之盜風如故。
廣東之花紅亦仍如故。
積而久之。
緝匪者之心中目中。
祗知有花紅而不知有匪。
是花紅之無益于緝匪。
适以懈緝匪者之責。
而長地方豢匪之風。
且使無所控告之民。
強者散四方。
弱者轉溝壑。
立法之不慎。
上背朝廷罰锾之意。
下益鄉裡魚肉之資。
此弊不除。
非特不可維新。
抑亦不能守舊。
可長太息也。
欲正本清源。
非一律永遠革除不可。
臣節與水師提臣晤商。
如從前懸有花紅。
俟緝獲正匪。
仍按格給賞。
其匪名賞格。
豫為宣布。
通饬榜示周知。
屆時緝獲。
咨會給領外。
其餘不得分文勒派匪之親屬。
以絕禍累。
并由官家切實撙節。
另儲常年款項。
專為緝匪給賞之用。
總不得逾萬兩之數。
其着匪懸賞較巨者。
則另行籌撥。
此次後文武衙門如再有私收匪族花紅者。
即以贓論。
嚴加治罪。
如所請行。
○又奏、欽廉防務。
理應欽遵谕旨遴員接辦。
惟實無熟悉邊務之人。
懇暫饬奏調知府夏文炳前往布置。
俟接替得人。
再行赴滇差委。
得旨、夏文炳已有旨署理雲南開化鎮總兵。
着迅即饬赴滇任。
所請留辦欽廉防務。
着毋庸議。
○以因公擅殺。
革廣西安化同知蔣航職訊辦。
○以恃符滋事。
革甘肅在籍守備李淩雲職究辦。
○以查驗禁煙。
未具保結。
革防禦敬福職。
永不叙用。
○開複故已革禮部尚書李端棻原官。
○以遺愛在民。
予故陝西興安府知府童兆蓉宣付史館立傳。
○以戰功卓着。
予故廣西左江鎮總兵官黃忠立照軍營立功後積勞病故例優恤。
并宣付史館立傳。
○甲辰。
谕内閣、毛慶蕃奏、考核吏治。
據實舉劾一摺。
甘肅署臯蘭縣事議叙通判賴恩培、署河州事丹噶爾同知張庭武。
署狄道州事甯州知州陳必淮、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