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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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區域。
練足馬隊十六營。
步隊七營。
以符額數。
加給官弁薪費。
什兵服裝。
及雇備車扈兵夫。
以資利用。
并請将營務處名目暫緩裁撤。
下所司議。
○命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奎煥留京當差。
賞頭等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榮恩副都統銜為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以山西按察使志森為布政使。
浙江鹽運使王慶平為山西按察使。
○以嗜好未除。
革銮輿<?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筆帖式貝都哩。
暨黑龍江銀庫筆帖式毓秀等四員職。
永不叙用。
○己醜。
谕内閣、前奉先朝谕旨。
諄諄以籌備立憲為要圖。
業經嚴定年限。
各專責成。
期于計日程功。
屆時頒布。
不啻三令五申。
朕臨禦以來。
又複晶■宜降明谕。
或于批摺内诰誡再三。
其于憲政前途實事求是之心。
早為天下臣民所共見。
現據各部院堂官。
各直省督撫奏陳第一二屆籌備事宜。
均尚妥協。
果能實心實力次第興辦。
何難日起有功。
所慮積習相沿。
難保無以一奏塞責者。
須知此項要政。
上禀前谟下慰民望。
關系至為重大。
自茲以往。
益當振刷精神。
認真整饬。
無取夫虛文粉飾。
徒事鋪張。
若揆諸現在情形。
辦理或有窒礙。
亦準其剀切胪陳。
并妥籌善法。
仍一面持以毅力。
務底于成。
斷不可遇事畏難。
互相诿過。
方今時事多艱。
朝廷宵旰憂勞。
無時或息。
丙内外諸臣受國厚恩。
理宜殚竭血誠。
擔負責任。
傥稍涉虛假。
将來憲政不克依限實行。
試問能當此重咎否耶。
即着憲政編查館将所奏成績。
随時稽核。
如查有措辦遲逾。
或因循敷衍。
毫無實際者。
據實倢■<?曰融>■<?石木>奏。
朕惟有懔遵上年八月初一日谕旨。
按照溺職例懲處。
紀綱具在。
決不姑寬。
要之仔肩固無旁貸。
而協力乃克有成。
尤望爾内外諸臣共矢和衷。
屏除私見。
毋黨同而伐異。
毋勤始而怠終。
庶幾上下一心。
弓滟<??兪>滟弓成郅治。
朕心實嘉賴焉。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理藩部奏、查明敖漢劄薩克郡王出缺無嗣。
亦無親兄弟。
應行遴選承襲。
聲明例案。
請旨辦理一摺。
着依議。
○兩江總督張人駿奏、前督臣端方于光緒三十四年奏準舉辦江陰要塞。
原以該處扼長江門戶。
有險可守。
系為慎重防務起見。
惟今昔情形不同。
要當合全局以統籌。
不容據一隅而專注。
以長江流域論。
江陰猶重門也。
吳淞猶外戶也。
主人防盜。
斷無洞開外戶、而緊守重門之理。
臣前親詣履勘。
周覽形勝。
竊謂以此防内。
尚屬合宜。
若以此禦外。
則未為握要。
為防内計。
則原有之各路石滟駁台。
設法整頓。
已足以資鎮攝。
若撤各路之防。
而全力專注于一區。
萬一内匪乘虛竊發。
其将何所恃以防禦。
是未見其利。
而先受其害。
且要塞與海軍相輔而行。
應在何處設立。
如何籌辦。
應俟海軍大臣通盤籌畫。
審定施行。
查此項工程需銀五十萬兩。
系在新案鹽斤加價項内提用。
本屬設法騰挪。
既非急不及待之工。
又值财政萬窘之際。
似應從緩辦理。
仍俟海軍成立以後。
再行會同海軍大臣擇要設防。
妥籌商辦。
以歸實際而免虛糜。
下所司議。
○又奏、江南添練混成一協。
原期厚集兵力。
惟饷需奇绌。
迄今三年之久。
僅成步隊一營。
馬隊兩營。
即已成之第九鎮。
亦尚多缺額。
與其兼顧并營而兩俱阙略。
何如專心一緻而務底完全。
拟請将混成協即行裁撤。
并将各營目兵挑補第九鎮缺額。
庶一舉兩得。
不至徒骛虛名。
下所司議。
○又奏、自強軍底饷無力籌解。
請饬部改撥的款。
以供支用。
下部議。
○黑龍江巡撫周樹模奏、江省财政。
自前署将軍程德全到任後。
歲入較增。
計向來未經報部之款。
如牲畜土藥等稅十餘款。
火耗平餘等費數項。
均經随時動支。
無可稽核。
應請援案變通辦理。
免其分年造報以省繁牍。
下部知之。
○以馬蘭鎮總兵耆齡未到任前。
仍命貝勒載瀛暫行署理。
○庚寅。
谕内閣、憲政編查館會奏、覆核各省州縣事實。
分别勸懲。
開單呈覽一摺。
着依議行。
各省州縣事實。
原以考核吏治。
鼓勵人才。
乃近來各督撫所開事實。
詳核者固多。
而疏略者在所不免。
揆諸事理。
殊難憑信。
似此積習相沿。
實于憲政前途大有妨礙。
即如巡警一項。
所報事實。
或僅寥寥數名。
或尚未經舉辦。
餘事可以類推。
定限綦嚴。
豈容任意诿飾。
着各督撫查照曆次奏定章程。
認真辦理。
務将事實表冊據實造報。
嚴定等第。
毋得稍涉虛濫。
緻負朝廷實事求是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陳夔龍、電奏悉。
該督向來辦事認真。
北洋地方緊要。
所請收回成命之處。
着毋庸議。
仍遵前旨迅速來京陛見。
○憲政編查館奏、提法使一官。
名為提刑所改建。
實乃法曹之分司。
其制雖為各國所無。
而其集權中央之旨則一。
臣等遵核原定官制。
計其中應行斟酌者尚有四端。
一原拟四科。
并為三科。
一佥事改為科長。
并于科長之次酌設一二等科員。
一經曆等官應以所官錄事及相當之職調用。
不得改補推事檢察書記等官。
亦不得徑升審判檢察廳相當之官。
一監獄官職掌繁重。
斷非數條例文所能赅載。
拟請析出。
由該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另輯監獄法。
以資遵守。
其餘章程内詞義未協。
及字句歧異之處。
臣等公同商酌。
逐條修改。
仍厘定為十八條。
并附考用提法司屬官章程十條。
繕單呈覽。
請旨頒行。
從之。
○庫倫辦事大臣延祉奏、哈拉格囊圍地方金砂暢旺。
拟設廠開辦。
下部議。
尋奏、核與成案相符。
自應按照定章一律開辦。
從之。
○庫倫辦事大臣延祉因病解職。
賞歸化城副都統三多副都統銜署庫倫辦事大臣。
○以記名副都統麟壽為歸化城副都統。
○辛卯。
谕内閣、監國攝政王面奉隆裕皇太後懿旨。
十一月初三日崇上徽号。
是日皇帝在宮内行禮。
王大臣着在慈甯宮行禮。
三品以下文武百官着在午門行禮。
在外公主福晉命婦均着進内行禮。
○又谕、張人駿等電奏、蘇屬溧陽等處各赈需款。
籲懇恩施等語。
本年溧陽、金壇、荊溪、宜興四縣被災奇重。
且頻年災祲。
倉谷空虛。
元氣未複。
餘如丹徒。
丹陽。
震澤等處同受偏災。
現在節屆隆冬。
饑民待哺。
朝廷殊深憫恻。
加恩着賞給帑銀三萬兩。
由度支部給發。
該督等即派委妥員。
按照所屬災區。
查明戶口災情輕重。
分别散放。
務使實惠均沾。
毋任失所。
用副朝廷轸念災黎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禮部奏崇上皇太後徽号。
恭進奏書等日。
王公百官入内奏事及在署辦事服色一摺。
十一月初三日均穿補褂挂朝珠。
初二初四日應穿貂褂者穿貂褂挂朝珠。
不應穿貂褂者。
常服挂珠。
○又谕、電寄瑞澂、電奏悉。
湖廣地方重要。
朝廷以該署督辦事認真。
肬■閑署斯任。
所請收回成命之處。
着毋庸議。
仍遵前旨迅速來京陛見。
○禮部奏、八旗并各省駐防保送舉貢。
拟由禮部選取。
從之。
○山西巡撫寶棻奏、晉省陸軍混成協業已成立。
計步隊兩标六營。
馬石滟駁各一營。
工辎各一隊。
軍樂隊半部。
月需饷薪銀三萬三千餘兩。
惟财力艱困。
一切雜支裝具車輛。
尚未完備。
應即酌量緩急。
竭力置辦。
俟内外均有可觀。
再行奏請欽派大臣校閱。
以符定制。
下所司知之。
○出使大臣錢恂奏、使職色色近有創為宜改從西式之說者。
事關巨典。
非臣所敢輕言。
傥一旦朝廷議改。
凡在臣工。
孰敢不遵。
今朝廷尚未議改。
則三百年來制度。
又豈可私自違背。
查翦發易服之習。
起于留學生。
在學生入彼學校。
又隻身就學。
諸事宜從肬■閑易。
誠不得不翦發易服。
在使館中無關輕重人員。
苦于在外無薙發匠。
無成衣匠。
偶一為之。
亦尚可原。
若夫身膺使任。
名為代表。
與彼邦君相時相過從。
而亦翦發易服。
試問果為何國之代表。
臣二十餘年從未敢私改西裝。
臣每與翦發易服者同入酬酢之場。
同登禮法之庭。
彼邦貴官恒問臣保以一改裝一不改裝。
果遵何項法律。
語含嘲笑。
臣代為赧顔。
夫不遵法律而擅自改裝。
不但不能見重友邦。
并益為友邦所輕。
此近來使界之病。
不可不亟伸嚴诏。
以崇國體者也。
又恪奉正朔。
亦臣民定範。
中西曆日殊異。
年來亦有創為宜改用陽曆之說者。
查日本于紀年仍用明治。
而月日已改從陽曆。
我中國若果由朝廷議改。
自必一體遵奉。
今朝廷尚未議改。
則饩羊又何可不存。
向來使館中與彼邦公牍。
均專用西國月日。
而不列本國正朔。
夫在外交涉。
原不能不用彼國月日。
然本國月日何妨并列。
查俄國與各國月日不同。
其所緻他國公牍。
無不兩曆并存者。
我國正可仿照書寫。
臣任使兩年。
公牍無不兼用兩曆。
外人頗以為然。
不以為非。
可見事非不可行者。
其如何饬在使人員無忘本國正朔之處。
并候聖裁。
下部知之。
○派貝子銜鎮國将軍載振管理新舊營房城内官房事務大臣。
○以山西禁種土藥肅清。
予候補知府覺羅元嶲。
在籍候選郎中喬廷選等五十一員升叙加銜有差。
○以編纂論說。
有益交涉。
賞德人胡恩寶星。
○纂修官歐家廉恭纂 總纂官熊方燧恭輯監修總裁世恭閱二簽正月初三日正總裁那月日專司蒿■禾本陸恭覆閱甲寅正月二十三日 徐月日 榮月日副總裁唐月日 宗室寶恭閱二簽十月初一日 陳恭閱十二簽十一月初五日 熙月日 郭恭閱十一月十六日 宗室麒月日
練足馬隊十六營。
步隊七營。
以符額數。
加給官弁薪費。
什兵服裝。
及雇備車扈兵夫。
以資利用。
并請将營務處名目暫緩裁撤。
下所司議。
○命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奎煥留京當差。
賞頭等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榮恩副都統銜為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以山西按察使志森為布政使。
浙江鹽運使王慶平為山西按察使。
○以嗜好未除。
革銮輿<?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筆帖式貝都哩。
暨黑龍江銀庫筆帖式毓秀等四員職。
永不叙用。
○己醜。
谕内閣、前奉先朝谕旨。
諄諄以籌備立憲為要圖。
業經嚴定年限。
各專責成。
期于計日程功。
屆時頒布。
不啻三令五申。
朕臨禦以來。
又複晶■宜降明谕。
或于批摺内诰誡再三。
其于憲政前途實事求是之心。
早為天下臣民所共見。
現據各部院堂官。
各直省督撫奏陳第一二屆籌備事宜。
均尚妥協。
果能實心實力次第興辦。
何難日起有功。
所慮積習相沿。
難保無以一奏塞責者。
須知此項要政。
上禀前谟下慰民望。
關系至為重大。
自茲以往。
益當振刷精神。
認真整饬。
無取夫虛文粉飾。
徒事鋪張。
若揆諸現在情形。
辦理或有窒礙。
亦準其剀切胪陳。
并妥籌善法。
仍一面持以毅力。
務底于成。
斷不可遇事畏難。
互相诿過。
方今時事多艱。
朝廷宵旰憂勞。
無時或息。
丙内外諸臣受國厚恩。
理宜殚竭血誠。
擔負責任。
傥稍涉虛假。
将來憲政不克依限實行。
試問能當此重咎否耶。
即着憲政編查館将所奏成績。
随時稽核。
如查有措辦遲逾。
或因循敷衍。
毫無實際者。
據實倢■<?曰融>■<?石木>奏。
朕惟有懔遵上年八月初一日谕旨。
按照溺職例懲處。
紀綱具在。
決不姑寬。
要之仔肩固無旁貸。
而協力乃克有成。
尤望爾内外諸臣共矢和衷。
屏除私見。
毋黨同而伐異。
毋勤始而怠終。
庶幾上下一心。
弓滟<??兪>滟弓成郅治。
朕心實嘉賴焉。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理藩部奏、查明敖漢劄薩克郡王出缺無嗣。
亦無親兄弟。
應行遴選承襲。
聲明例案。
請旨辦理一摺。
着依議。
○兩江總督張人駿奏、前督臣端方于光緒三十四年奏準舉辦江陰要塞。
原以該處扼長江門戶。
有險可守。
系為慎重防務起見。
惟今昔情形不同。
要當合全局以統籌。
不容據一隅而專注。
以長江流域論。
江陰猶重門也。
吳淞猶外戶也。
主人防盜。
斷無洞開外戶、而緊守重門之理。
臣前親詣履勘。
周覽形勝。
竊謂以此防内。
尚屬合宜。
若以此禦外。
則未為握要。
為防内計。
則原有之各路石滟駁台。
設法整頓。
已足以資鎮攝。
若撤各路之防。
而全力專注于一區。
萬一内匪乘虛竊發。
其将何所恃以防禦。
是未見其利。
而先受其害。
且要塞與海軍相輔而行。
應在何處設立。
如何籌辦。
應俟海軍大臣通盤籌畫。
審定施行。
查此項工程需銀五十萬兩。
系在新案鹽斤加價項内提用。
本屬設法騰挪。
既非急不及待之工。
又值财政萬窘之際。
似應從緩辦理。
仍俟海軍成立以後。
再行會同海軍大臣擇要設防。
妥籌商辦。
以歸實際而免虛糜。
下所司議。
○又奏、江南添練混成一協。
原期厚集兵力。
惟饷需奇绌。
迄今三年之久。
僅成步隊一營。
馬隊兩營。
即已成之第九鎮。
亦尚多缺額。
與其兼顧并營而兩俱阙略。
何如專心一緻而務底完全。
拟請将混成協即行裁撤。
并将各營目兵挑補第九鎮缺額。
庶一舉兩得。
不至徒骛虛名。
下所司議。
○又奏、自強軍底饷無力籌解。
請饬部改撥的款。
以供支用。
下部議。
○黑龍江巡撫周樹模奏、江省财政。
自前署将軍程德全到任後。
歲入較增。
計向來未經報部之款。
如牲畜土藥等稅十餘款。
火耗平餘等費數項。
均經随時動支。
無可稽核。
應請援案變通辦理。
免其分年造報以省繁牍。
下部知之。
○以馬蘭鎮總兵耆齡未到任前。
仍命貝勒載瀛暫行署理。
○庚寅。
谕内閣、憲政編查館會奏、覆核各省州縣事實。
分别勸懲。
開單呈覽一摺。
着依議行。
各省州縣事實。
原以考核吏治。
鼓勵人才。
乃近來各督撫所開事實。
詳核者固多。
而疏略者在所不免。
揆諸事理。
殊難憑信。
似此積習相沿。
實于憲政前途大有妨礙。
即如巡警一項。
所報事實。
或僅寥寥數名。
或尚未經舉辦。
餘事可以類推。
定限綦嚴。
豈容任意诿飾。
着各督撫查照曆次奏定章程。
認真辦理。
務将事實表冊據實造報。
嚴定等第。
毋得稍涉虛濫。
緻負朝廷實事求是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陳夔龍、電奏悉。
該督向來辦事認真。
北洋地方緊要。
所請收回成命之處。
着毋庸議。
仍遵前旨迅速來京陛見。
○憲政編查館奏、提法使一官。
名為提刑所改建。
實乃法曹之分司。
其制雖為各國所無。
而其集權中央之旨則一。
臣等遵核原定官制。
計其中應行斟酌者尚有四端。
一原拟四科。
并為三科。
一佥事改為科長。
并于科長之次酌設一二等科員。
一經曆等官應以所官錄事及相當之職調用。
不得改補推事檢察書記等官。
亦不得徑升審判檢察廳相當之官。
一監獄官職掌繁重。
斷非數條例文所能赅載。
拟請析出。
由該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另輯監獄法。
以資遵守。
其餘章程内詞義未協。
及字句歧異之處。
臣等公同商酌。
逐條修改。
仍厘定為十八條。
并附考用提法司屬官章程十條。
繕單呈覽。
請旨頒行。
從之。
○庫倫辦事大臣延祉奏、哈拉格囊圍地方金砂暢旺。
拟設廠開辦。
下部議。
尋奏、核與成案相符。
自應按照定章一律開辦。
從之。
○庫倫辦事大臣延祉因病解職。
賞歸化城副都統三多副都統銜署庫倫辦事大臣。
○以記名副都統麟壽為歸化城副都統。
○辛卯。
谕内閣、監國攝政王面奉隆裕皇太後懿旨。
十一月初三日崇上徽号。
是日皇帝在宮内行禮。
王大臣着在慈甯宮行禮。
三品以下文武百官着在午門行禮。
在外公主福晉命婦均着進内行禮。
○又谕、張人駿等電奏、蘇屬溧陽等處各赈需款。
籲懇恩施等語。
本年溧陽、金壇、荊溪、宜興四縣被災奇重。
且頻年災祲。
倉谷空虛。
元氣未複。
餘如丹徒。
丹陽。
震澤等處同受偏災。
現在節屆隆冬。
饑民待哺。
朝廷殊深憫恻。
加恩着賞給帑銀三萬兩。
由度支部給發。
該督等即派委妥員。
按照所屬災區。
查明戶口災情輕重。
分别散放。
務使實惠均沾。
毋任失所。
用副朝廷轸念災黎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禮部奏崇上皇太後徽号。
恭進奏書等日。
王公百官入内奏事及在署辦事服色一摺。
十一月初三日均穿補褂挂朝珠。
初二初四日應穿貂褂者穿貂褂挂朝珠。
不應穿貂褂者。
常服挂珠。
○又谕、電寄瑞澂、電奏悉。
湖廣地方重要。
朝廷以該署督辦事認真。
肬■閑署斯任。
所請收回成命之處。
着毋庸議。
仍遵前旨迅速來京陛見。
○禮部奏、八旗并各省駐防保送舉貢。
拟由禮部選取。
從之。
○山西巡撫寶棻奏、晉省陸軍混成協業已成立。
計步隊兩标六營。
馬石滟駁各一營。
工辎各一隊。
軍樂隊半部。
月需饷薪銀三萬三千餘兩。
惟财力艱困。
一切雜支裝具車輛。
尚未完備。
應即酌量緩急。
竭力置辦。
俟内外均有可觀。
再行奏請欽派大臣校閱。
以符定制。
下所司知之。
○出使大臣錢恂奏、使職色色近有創為宜改從西式之說者。
事關巨典。
非臣所敢輕言。
傥一旦朝廷議改。
凡在臣工。
孰敢不遵。
今朝廷尚未議改。
則三百年來制度。
又豈可私自違背。
查翦發易服之習。
起于留學生。
在學生入彼學校。
又隻身就學。
諸事宜從肬■閑易。
誠不得不翦發易服。
在使館中無關輕重人員。
苦于在外無薙發匠。
無成衣匠。
偶一為之。
亦尚可原。
若夫身膺使任。
名為代表。
與彼邦君相時相過從。
而亦翦發易服。
試問果為何國之代表。
臣二十餘年從未敢私改西裝。
臣每與翦發易服者同入酬酢之場。
同登禮法之庭。
彼邦貴官恒問臣保以一改裝一不改裝。
果遵何項法律。
語含嘲笑。
臣代為赧顔。
夫不遵法律而擅自改裝。
不但不能見重友邦。
并益為友邦所輕。
此近來使界之病。
不可不亟伸嚴诏。
以崇國體者也。
又恪奉正朔。
亦臣民定範。
中西曆日殊異。
年來亦有創為宜改用陽曆之說者。
查日本于紀年仍用明治。
而月日已改從陽曆。
我中國若果由朝廷議改。
自必一體遵奉。
今朝廷尚未議改。
則饩羊又何可不存。
向來使館中與彼邦公牍。
均專用西國月日。
而不列本國正朔。
夫在外交涉。
原不能不用彼國月日。
然本國月日何妨并列。
查俄國與各國月日不同。
其所緻他國公牍。
無不兩曆并存者。
我國正可仿照書寫。
臣任使兩年。
公牍無不兼用兩曆。
外人頗以為然。
不以為非。
可見事非不可行者。
其如何饬在使人員無忘本國正朔之處。
并候聖裁。
下部知之。
○派貝子銜鎮國将軍載振管理新舊營房城内官房事務大臣。
○以山西禁種土藥肅清。
予候補知府覺羅元嶲。
在籍候選郎中喬廷選等五十一員升叙加銜有差。
○以編纂論說。
有益交涉。
賞德人胡恩寶星。
○纂修官歐家廉恭纂 總纂官熊方燧恭輯監修總裁世恭閱二簽正月初三日正總裁那月日專司蒿■禾本陸恭覆閱甲寅正月二十三日 徐月日 榮月日副總裁唐月日 宗室寶恭閱二簽十月初一日 陳恭閱十二簽十一月初五日 熙月日 郭恭閱十一月十六日 宗室麒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