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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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酒禮。
題主屆時。
協辦大學士榮慶、大學士鹿傳霖恭題神主。
奉安寶座。
仍命肅親王善耆恭代行虞祭禮畢。
恭奉神牌奉安黃輿内。
跪送啟行。
○命禮親王世铎、肅親王善耆等恭奉孝欽顯皇後神牌黃輿回京。
遣順承郡王讷勒赫沿途恭代行朝夕祭禮。
○以大葬禮成。
遣官告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定陵。
定東陵。
惠陵。
并菩陀峪定東陵後土。
菩陀峪之神。
○遣官告祭德宗景皇帝暫安寝殿。
○遣官告祭奉先殿。
○谕内閣、沈秉<?辶黎>方■土奏、雲南署平彜縣準補新平縣知縣陳策賢、辦理禁煙。
不遵定章。
自私自利。
卸辦羅平厘金試用典史傅明賢、抽厘舞弊。
确有贓私。
均着即行革職。
傅明賢贓款。
并着嚴行追究。
卸辦平彜厘金即用班補用知縣楊寬、卸辦陸源厘金即用班補用知縣曹瀛于司巡舞弊。
毫無覺察。
均屬庸懦無能。
惟系正途出身。
文理尚優。
俱着以教職歸部铨選。
○又谕、前據禦史胡思敬奏、疆臣嗜酒廢事。
貪黩營私。
并貴陽府知府謝文翹縱子行兇。
嫉民如仇各摺片。
當經谕令沈秉<?辶黎>方■土确查具奏。
茲據查明具奏稱貴州巡撫龐鴻書被倢■<?曰融>■<?石木>各款。
查無實據。
惟嚴于律己。
馭下未免稍寬等語。
龐鴻書被倢■<?曰融>■<?石木>各款。
既無實據。
着免其置議。
該撫身任疆寄。
嗣後務當振刷精神。
于行政用人。
力求整饬。
傥敢因循敷衍。
斷難稍示姑容。
貴州貴陽府知府謝文翹雖無縱子行兇等事。
惟性情謬戾。
不恤人言。
署天柱縣知縣印江縣知縣鄒毅洪居心殘忍。
辦事欺飾。
按察司照磨劉名晉捏禀移局。
緻釀重案。
均着即行革職。
試用知縣李祖章查無實在劣奣<?虘阝>亦。
着俟起複回省後。
随時察看。
候選通判劉澤沛物議滋多。
着勒令回籍。
宗彜、呂聯奎辦理學務。
尚能認真。
着免其置議。
什長聶紹初着饬鄒毅洪交案審辦。
歲貢生蕭堉熙着地方官嚴加管束。
○察哈爾都統誠勳奏、前據西林果勒盟長、西烏珠穆沁副盟長等因聞京張鐵路将通。
深恐蘆鹽浸灌。
有礙蒙銷。
懇請設法保護。
業經訂立合同條約。
奏明辦理。
茲複據東西蘇呢特派出專員。
陸續來口。
與公司當面定議。
凡行銷直隸熱河大同等處者。
均願歸公司認包。
并請派勇驅逐外來遊民。
均歸蒙人自運。
惟西蘇呢特有運銷山西歸化等處之白鹽。
據稱仍願自運銷售。
不歸公司認包。
自應聽從其便。
嗣後遇有該旗運往山西歸化等處銷售白鹽。
應由公司查驗所随時給予運票。
任其前往所指地方銷售。
以順蒙情。
其西烏珠穆沁一旗。
因路途遙遠。
尚未據派員來口。
應俟到日。
與公司直接定議。
以歸一律。
下部議。
○護理雲貴總督沈秉<?辶黎>方■土奏、準度支部咨、奏準推廣牌照捐一案。
當經前督臣錫良以滇省禁煙。
無論栽種販吸。
均先後奏明縮限于上年年底一律淨盡。
毒苗既絕。
出産毫無。
趸售之商、零販之店。
靡不依限歇業。
實無買賣煙膏煙土之人。
牌照捐無憑開辦。
下所司知之。
○豁免雲南趙州被水田畝上年應徵糧銀。
○辛巳。
谕内閣、肅親王善耆等奏、承差不力。
據實糾倢■<?曰融>■<?石木>一摺。
孝欽顯皇後梓宮永遠奉安。
典禮至為重要。
承辦各員應如何恪恭将事。
以昭誠敬。
乃馬蘭鎮總兵恩霖事前毫無豫備。
實屬咎無可辭。
内務府郎中文蔭于應行典禮。
漫不經心。
尤屬異常疏忽。
恩霖、文蔭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尋議馬蘭鎮總兵恩霖、内務府郎中文蔭、均即行革職。
○湖南巡撫岑春蓂奏、前因常澧水災。
城專滟瓦開裂。
城堤亦多沖刷。
晶■宜經饬屬查勘。
分别籌修。
旋據武陵縣職員餘嘉錫等禀稱沅水發源貴州。
建瓴而下。
直射城根。
郡城地勢。
北低于南。
北門外後鄉一帶二十餘村。
則愈形低窪。
全恃郡城為之障蔽。
城垣設有疏虞。
城内生靈及後鄉各村。
皆有其魚之患。
郡城西北一帶圮裂各處。
固急宜修築。
東南濱江三面。
每遇盛漲。
水高城卑。
亦須加高培厚。
需費非五六萬串不辦。
然常德之大患有二。
一則因對岸善卷村沙洲挺峙。
一則以洞庭湖日形淤塞。
随處興修堤垸。
已占全湖之半。
若為一勞永逸之策。
則必盡廢堤垸。
疏浚全湖。
此其力萬不逮。
而于勢必不行。
惟有暫救目前之急。
于常德略事補苴。
以冀稍緩其禍。
查常郡對岸沙洲。
經前任湖廣總督臣畢沅奉旨查勘。
彼時因人力難以挑穵。
以城之東西花貓堤。
楊泗廟。
回峰寺。
落路口等處舊有石櫃四座。
藉以逼溜刷沙。
業已頹壞。
奏請動帑修複。
近年沙力愈淤愈高。
每當盛漲。
石櫃沒于水底。
無物與水相敵。
郡城始受其沖。
今惟有将石櫃加高八九尺及五六尺不等。
使之高出水面。
縱未能除已成之溜。
而可刷方來之沙。
較之修築城垣。
為益甚大。
估計需錢五萬餘串。
合之城工。
約需錢十萬餘串。
值此庫款奇绌。
萬難籌此钜款。
查光緒三十三年因建造西路師範學堂校舍。
經費無出。
由學堂監督呈請于西路行銷各岸淮鹽。
每斤捐錢一文。
用資興辦。
目下業已限滿。
請将前項鹽捐展收三年。
作為常德修理城垣石櫃經費。
以保生靈等情。
即經電商兩江督臣張人駿查複照辦。
并由臣饬藩司善後局籌墊款項。
遴委妥員。
乘冬令水涸。
趕緊興修。
以禦水患而資保障。
其湖濱已潰堤垸。
應如何分别修築。
統俟各該府縣勘明。
再行核辦。
下部知之。
○又奏、嚴禁洞庭沿湖居民私築堤垸。
并購置穵泥機器。
以資開浚。
下部知之。
○又奏、洞庭湘江淤淺等處。
分别設立浮樁镫塔。
下所司知之。
○又奏、澧州等屬災重赈繁。
統計籌辦工赈冬赈及補買備荒谷石。
共需銀一百五十餘萬兩。
捐項驟難湊集。
拟提借官銀錢局銀錢鈔票。
以濟急需而救民命。
下部議。
○又奏、鄂省饑民到湘。
由官酌給錢糧。
妥為資遣報聞。
○又奏、上年籌撥煉礦公司官款。
改借為助。
下部知之。
○出使大臣錢恂奏、竊臣于光緒三十三年奉命充第二和會全權議員。
目者滟見各國之胸有成竹。
深慨我國之毫無準備。
懲前毖後。
曾于事畢奏陳應豫備第三次豫會事宜。
奉朱批該衙門議奏。
嗣又奏陳各約之未可輕押。
宜由京外臣工詳審機宜。
嗣又奏陳仲裁裁判。
可贊成不可輕信。
均奉朱批外務部知道。
欽遵在案。
查該會原定甲寅年即宣統六年開第三會。
而先于壬子年即宣統四年發表第三會應議各題。
徵各國之意見。
臣維二會畢事。
已越兩年。
三會開始。
僅餘兩年。
歲月不居。
轉瞬即屆。
傥彼時毫無提議。
固為列國所讪笑。
或提議一二。
或敷泛不切于利害。
甚或昧于所不利。
而争其所無害。
尤招列國之輕侮。
溯自第一會以後。
我中國不加講求。
緻無以應第二會之事機。
今三會又來。
若不亟事研究。
則必仍蹈故轍。
自非先事豫備不可。
而先事豫備之法。
臣愚以為宜仿各國通例。
将該會約文速行頒布。
選深通中國舊學之法律家。
深通外國情勢之外交家、輔以兼通中外文字之新學家。
組成一研究會。
以研究該約之利害。
利害明而三會之應提何議。
自有定見。
現在二會豫會各國。
均将約文及本國議恉。
刊印專書。
頒示全國。
分贈友國。
良以條約關于軍事者多。
既頒示全國。
則本國所業經承認之條。
軍民所共守。
可免外人口實。
分贈友國。
則本國從違之意恉。
顯着無隐。
一旦有事。
可援成說以應付。
而不為條約所拘。
我國海陸軍政方事振興。
軍事之經驗未深。
約文之利害難辨。
故研究考訂。
較各國當更為慎重。
臣躬參和會。
見聞較切。
查和會成文十三約。
言國際解紛者二。
言國際軍事者十一。
國際解紛之法。
注重仲裁裁判。
此外十一約之言軍事者。
挈其大綱。
曰宣戰規則。
曰陸戰規則。
曰陸戰中立規則。
曰開戰後處置敵國商船規則。
曰商船改充戰艦規則。
曰敷設自動水雷規則。
曰海軍石滟駁擊口岸城鄉規則。
曰海戰紅十字會規則。
曰捕獲中立國船隻規則。
曰設立國際捕獲審判所規則。
曰海戰中立規則。
此十一事或關交戰。
或關中立。
雖多國際交涉。
實為國内要政。
惟列國并峙于大地。
海陸之形勢迥殊。
形勢殊而此國之法律以為是者。
彼國之法律或以為非。
故當兩國開戰之際。
無論為交戰國。
為中立國。
往往以違背公法之舉。
互相诘責。
終以各據國法。
各引成例。
而辯之有理。
各不任咎。
和會開議之初。
有鑒于此。
欲求舉動一緻之法。
遂采輯列國之軍規。
擇取戰史之舊例。
訂為條約。
互相遵守。
用意非不善。
但一經商議。
各擇合本國法規者争事贊同。
背本國法律者争事排斥。
磋商良久。
于關涉軍事之數十議題中。
僅訂成十一約。
訂成之後。
豫會各國既不甘不畫押以放棄應享之權利。
亦不肯輕然諾以勉盡責難之義務。
遂于各約中提出不便本國之條。
聲明不表贊同。
是各國謀舉動一緻之說。
雖難實踐。
而各國不自便起見。
計至周也。
我國海陸軍事。
尚無各項專律。
既不能執國法以相印證。
即不能抱一見以決從違。
自非先訂各項專律不可。
而各項專律。
又非互證和會各約。
不能承訂。
此和會約之關于軍事法律而不可不亟事研究者也。
又一國軍事教育。
固以講求戰術為第一要義。
而戰術之中。
若捕獲船隻。
若待遇俘虜。
若救護病傷。
國際應守之例。
彼果違犯例規。
此必遽施報複。
故各國軍事學校莫不有戰時國際法一科。
供将士研究。
今最新之戰時國際法。
悉本此十一約以立論。
以國與國交涉。
題主屆時。
協辦大學士榮慶、大學士鹿傳霖恭題神主。
奉安寶座。
仍命肅親王善耆恭代行虞祭禮畢。
恭奉神牌奉安黃輿内。
跪送啟行。
○命禮親王世铎、肅親王善耆等恭奉孝欽顯皇後神牌黃輿回京。
遣順承郡王讷勒赫沿途恭代行朝夕祭禮。
○以大葬禮成。
遣官告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定陵。
定東陵。
惠陵。
并菩陀峪定東陵後土。
菩陀峪之神。
○遣官告祭德宗景皇帝暫安寝殿。
○遣官告祭奉先殿。
○谕内閣、沈秉<?辶黎>方■土奏、雲南署平彜縣準補新平縣知縣陳策賢、辦理禁煙。
不遵定章。
自私自利。
卸辦羅平厘金試用典史傅明賢、抽厘舞弊。
确有贓私。
均着即行革職。
傅明賢贓款。
并着嚴行追究。
卸辦平彜厘金即用班補用知縣楊寬、卸辦陸源厘金即用班補用知縣曹瀛于司巡舞弊。
毫無覺察。
均屬庸懦無能。
惟系正途出身。
文理尚優。
俱着以教職歸部铨選。
○又谕、前據禦史胡思敬奏、疆臣嗜酒廢事。
貪黩營私。
并貴陽府知府謝文翹縱子行兇。
嫉民如仇各摺片。
當經谕令沈秉<?辶黎>方■土确查具奏。
茲據查明具奏稱貴州巡撫龐鴻書被倢■<?曰融>■<?石木>各款。
查無實據。
惟嚴于律己。
馭下未免稍寬等語。
龐鴻書被倢■<?曰融>■<?石木>各款。
既無實據。
着免其置議。
該撫身任疆寄。
嗣後務當振刷精神。
于行政用人。
力求整饬。
傥敢因循敷衍。
斷難稍示姑容。
貴州貴陽府知府謝文翹雖無縱子行兇等事。
惟性情謬戾。
不恤人言。
署天柱縣知縣印江縣知縣鄒毅洪居心殘忍。
辦事欺飾。
按察司照磨劉名晉捏禀移局。
緻釀重案。
均着即行革職。
試用知縣李祖章查無實在劣奣<?虘阝>亦。
着俟起複回省後。
随時察看。
候選通判劉澤沛物議滋多。
着勒令回籍。
宗彜、呂聯奎辦理學務。
尚能認真。
着免其置議。
什長聶紹初着饬鄒毅洪交案審辦。
歲貢生蕭堉熙着地方官嚴加管束。
○察哈爾都統誠勳奏、前據西林果勒盟長、西烏珠穆沁副盟長等因聞京張鐵路将通。
深恐蘆鹽浸灌。
有礙蒙銷。
懇請設法保護。
業經訂立合同條約。
奏明辦理。
茲複據東西蘇呢特派出專員。
陸續來口。
與公司當面定議。
凡行銷直隸熱河大同等處者。
均願歸公司認包。
并請派勇驅逐外來遊民。
均歸蒙人自運。
惟西蘇呢特有運銷山西歸化等處之白鹽。
據稱仍願自運銷售。
不歸公司認包。
自應聽從其便。
嗣後遇有該旗運往山西歸化等處銷售白鹽。
應由公司查驗所随時給予運票。
任其前往所指地方銷售。
以順蒙情。
其西烏珠穆沁一旗。
因路途遙遠。
尚未據派員來口。
應俟到日。
與公司直接定議。
以歸一律。
下部議。
○護理雲貴總督沈秉<?辶黎>方■土奏、準度支部咨、奏準推廣牌照捐一案。
當經前督臣錫良以滇省禁煙。
無論栽種販吸。
均先後奏明縮限于上年年底一律淨盡。
毒苗既絕。
出産毫無。
趸售之商、零販之店。
靡不依限歇業。
實無買賣煙膏煙土之人。
牌照捐無憑開辦。
下所司知之。
○豁免雲南趙州被水田畝上年應徵糧銀。
○辛巳。
谕内閣、肅親王善耆等奏、承差不力。
據實糾倢■<?曰融>■<?石木>一摺。
孝欽顯皇後梓宮永遠奉安。
典禮至為重要。
承辦各員應如何恪恭将事。
以昭誠敬。
乃馬蘭鎮總兵恩霖事前毫無豫備。
實屬咎無可辭。
内務府郎中文蔭于應行典禮。
漫不經心。
尤屬異常疏忽。
恩霖、文蔭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尋議馬蘭鎮總兵恩霖、内務府郎中文蔭、均即行革職。
○湖南巡撫岑春蓂奏、前因常澧水災。
城專滟瓦開裂。
城堤亦多沖刷。
晶■宜經饬屬查勘。
分别籌修。
旋據武陵縣職員餘嘉錫等禀稱沅水發源貴州。
建瓴而下。
直射城根。
郡城地勢。
北低于南。
北門外後鄉一帶二十餘村。
則愈形低窪。
全恃郡城為之障蔽。
城垣設有疏虞。
城内生靈及後鄉各村。
皆有其魚之患。
郡城西北一帶圮裂各處。
固急宜修築。
東南濱江三面。
每遇盛漲。
水高城卑。
亦須加高培厚。
需費非五六萬串不辦。
然常德之大患有二。
一則因對岸善卷村沙洲挺峙。
一則以洞庭湖日形淤塞。
随處興修堤垸。
已占全湖之半。
若為一勞永逸之策。
則必盡廢堤垸。
疏浚全湖。
此其力萬不逮。
而于勢必不行。
惟有暫救目前之急。
于常德略事補苴。
以冀稍緩其禍。
查常郡對岸沙洲。
經前任湖廣總督臣畢沅奉旨查勘。
彼時因人力難以挑穵。
以城之東西花貓堤。
楊泗廟。
回峰寺。
落路口等處舊有石櫃四座。
藉以逼溜刷沙。
業已頹壞。
奏請動帑修複。
近年沙力愈淤愈高。
每當盛漲。
石櫃沒于水底。
無物與水相敵。
郡城始受其沖。
今惟有将石櫃加高八九尺及五六尺不等。
使之高出水面。
縱未能除已成之溜。
而可刷方來之沙。
較之修築城垣。
為益甚大。
估計需錢五萬餘串。
合之城工。
約需錢十萬餘串。
值此庫款奇绌。
萬難籌此钜款。
查光緒三十三年因建造西路師範學堂校舍。
經費無出。
由學堂監督呈請于西路行銷各岸淮鹽。
每斤捐錢一文。
用資興辦。
目下業已限滿。
請将前項鹽捐展收三年。
作為常德修理城垣石櫃經費。
以保生靈等情。
即經電商兩江督臣張人駿查複照辦。
并由臣饬藩司善後局籌墊款項。
遴委妥員。
乘冬令水涸。
趕緊興修。
以禦水患而資保障。
其湖濱已潰堤垸。
應如何分别修築。
統俟各該府縣勘明。
再行核辦。
下部知之。
○又奏、嚴禁洞庭沿湖居民私築堤垸。
并購置穵泥機器。
以資開浚。
下部知之。
○又奏、洞庭湘江淤淺等處。
分别設立浮樁镫塔。
下所司知之。
○又奏、澧州等屬災重赈繁。
統計籌辦工赈冬赈及補買備荒谷石。
共需銀一百五十餘萬兩。
捐項驟難湊集。
拟提借官銀錢局銀錢鈔票。
以濟急需而救民命。
下部議。
○又奏、鄂省饑民到湘。
由官酌給錢糧。
妥為資遣報聞。
○又奏、上年籌撥煉礦公司官款。
改借為助。
下部知之。
○出使大臣錢恂奏、竊臣于光緒三十三年奉命充第二和會全權議員。
目者滟見各國之胸有成竹。
深慨我國之毫無準備。
懲前毖後。
曾于事畢奏陳應豫備第三次豫會事宜。
奉朱批該衙門議奏。
嗣又奏陳各約之未可輕押。
宜由京外臣工詳審機宜。
嗣又奏陳仲裁裁判。
可贊成不可輕信。
均奉朱批外務部知道。
欽遵在案。
查該會原定甲寅年即宣統六年開第三會。
而先于壬子年即宣統四年發表第三會應議各題。
徵各國之意見。
臣維二會畢事。
已越兩年。
三會開始。
僅餘兩年。
歲月不居。
轉瞬即屆。
傥彼時毫無提議。
固為列國所讪笑。
或提議一二。
或敷泛不切于利害。
甚或昧于所不利。
而争其所無害。
尤招列國之輕侮。
溯自第一會以後。
我中國不加講求。
緻無以應第二會之事機。
今三會又來。
若不亟事研究。
則必仍蹈故轍。
自非先事豫備不可。
而先事豫備之法。
臣愚以為宜仿各國通例。
将該會約文速行頒布。
選深通中國舊學之法律家。
深通外國情勢之外交家、輔以兼通中外文字之新學家。
組成一研究會。
以研究該約之利害。
利害明而三會之應提何議。
自有定見。
現在二會豫會各國。
均将約文及本國議恉。
刊印專書。
頒示全國。
分贈友國。
良以條約關于軍事者多。
既頒示全國。
則本國所業經承認之條。
軍民所共守。
可免外人口實。
分贈友國。
則本國從違之意恉。
顯着無隐。
一旦有事。
可援成說以應付。
而不為條約所拘。
我國海陸軍政方事振興。
軍事之經驗未深。
約文之利害難辨。
故研究考訂。
較各國當更為慎重。
臣躬參和會。
見聞較切。
查和會成文十三約。
言國際解紛者二。
言國際軍事者十一。
國際解紛之法。
注重仲裁裁判。
此外十一約之言軍事者。
挈其大綱。
曰宣戰規則。
曰陸戰規則。
曰陸戰中立規則。
曰開戰後處置敵國商船規則。
曰商船改充戰艦規則。
曰敷設自動水雷規則。
曰海軍石滟駁擊口岸城鄉規則。
曰海戰紅十字會規則。
曰捕獲中立國船隻規則。
曰設立國際捕獲審判所規則。
曰海戰中立規則。
此十一事或關交戰。
或關中立。
雖多國際交涉。
實為國内要政。
惟列國并峙于大地。
海陸之形勢迥殊。
形勢殊而此國之法律以為是者。
彼國之法律或以為非。
故當兩國開戰之際。
無論為交戰國。
為中立國。
往往以違背公法之舉。
互相诘責。
終以各據國法。
各引成例。
而辯之有理。
各不任咎。
和會開議之初。
有鑒于此。
欲求舉動一緻之法。
遂采輯列國之軍規。
擇取戰史之舊例。
訂為條約。
互相遵守。
用意非不善。
但一經商議。
各擇合本國法規者争事贊同。
背本國法律者争事排斥。
磋商良久。
于關涉軍事之數十議題中。
僅訂成十一約。
訂成之後。
豫會各國既不甘不畫押以放棄應享之權利。
亦不肯輕然諾以勉盡責難之義務。
遂于各約中提出不便本國之條。
聲明不表贊同。
是各國謀舉動一緻之說。
雖難實踐。
而各國不自便起見。
計至周也。
我國海陸軍事。
尚無各項專律。
既不能執國法以相印證。
即不能抱一見以決從違。
自非先訂各項專律不可。
而各項專律。
又非互證和會各約。
不能承訂。
此和會約之關于軍事法律而不可不亟事研究者也。
又一國軍事教育。
固以講求戰術為第一要義。
而戰術之中。
若捕獲船隻。
若待遇俘虜。
若救護病傷。
國際應守之例。
彼果違犯例規。
此必遽施報複。
故各國軍事學校莫不有戰時國際法一科。
供将士研究。
今最新之戰時國際法。
悉本此十一約以立論。
以國與國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