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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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
亦于國立大學。
廢止神科。
于中小兩學。
削除教語。
以明國立教立之有别。
我國昔日制度最寬講宗教者。
僅道觀佛寺之師徒授受而已。
自海禁大開。
西方教士來中國傳教。
租界内地。
恒有宗教學校。
其初生徒不多。
校舍自少。
近年興學。
彼亦藉口代興教育。
大事擴張。
又因我國初談教育。
諸未谙習。
不免向彼考詢。
更或資彼财力。
夫一國教育。
既有國民教育宗教教育之分。
即同是國民。
講宗教教育者。
尚不許講宗教以外之學術。
豈有傳教之外人。
可代他國謀國民教育之理乎。
惟比年以來。
士習厭故。
心醉歐風。
此種學校。
不但不以為越俎。
并且轉生其羨慕。
循此以往。
漸推漸廣。
名為助我造人才。
實為彼教增勢力。
為今之計。
雖不能驟加幹涉。
應由學部默為主持。
凡宗教學校。
不得援民立學校之例。
請邀獎叙。
請給出身。
庶幾界限分明。
舊教新教。
雖許自由信奉。
政術學校。
仍有一定指歸。
此教育對于宗教不可不加限制者又一也。
目下教徒于選舉上尚未有十分影響。
所慮者實在學校。
必須防微杜漸。
以免他日藉教侵政。
緻生政教不分之患。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又奏、自同治五年中義訂結商約以來。
中國徵稅。
須遵兩國約章。
義國徵稅。
仍按彼國法律。
訂約之初。
專定義國向中國進口之稅。
不兼定中國向義國進口之稅。
則是大失持平者。
查一國之關稅制度凡二。
一曰。
獨定關稅政策。
一曰。
協定關稅政策。
中義約内。
專言我之徵稅。
不言彼之徵稅。
于是彼之徵稅。
以獨定而可以自由。
我之徵稅。
以協定而不能增損。
考諸西國。
無此成例。
是為對待東方國之特别政策。
日本于同治四年。
與義國訂結之商約。
與中國今日中義商約大緻相同。
至明治立憲。
厘定稅律。
幾經籌備。
幾經磋商。
于光緒二十年冬。
改訂義日商約。
始行更正。
我國當以日本為鑒。
先将各國條約詳細調查。
确實研究。
以豫籌他日改約之方法。
成效雖難驟見。
果能詳參利弊。
洞悉竅要。
堅忍以持。
終有改正之一日。
茲将上屆義國徵收中國貨物進口稅數。
及義國國定稅類目繕覽。
下外務部知之。
摺包 ○命協辦大學士榮慶、鹿傳霖、為實錄館正總裁官。
現月 ○壬寅。
谕内閣、鹿傳霖等奏、特倢■<?曰融>■<?石木>道員煙癖未斷。
巧為掩飾。
請從嚴懲處一摺。
江西裁缺督糧道錫恩投所請驗。
多方挾帶。
意圖蒙混。
着革職永不叙用。
江西候補道江忠赓瞻徇出結。
咎有應得。
着交部議處。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總督端方等、電奏整頓捐務。
籌拟核實報銷各項辦法。
着度支部議奏。
電寄 ○又谕、電寄馮汝骙、電奏查明宜春縣匪徒起釁。
及獲匪情形各等語。
該地方官于劣紳苛捐斂怨。
并不嚴禁。
及亂兆已萌。
又複遷延不報。
實屬颟顸庸懦。
咎有應得。
袁州府知府周邦翰、代理宜春縣事袁州府經曆吳德祿、前署宜春縣事試用知縣張善祿、均着即行革職。
仍着速饬嚴拏盧元弓滟<??兪>滟弓。
務獲懲治。
其苛細雜捐。
查明分别停減。
并确查有無與盧元弓滟<??兪>滟弓通同苛捐之人。
一并究辦。
所有清鄉緝匪事宜。
務饬所屬。
趕緊辦理。
以靖地方。
電寄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署法部尚書紹昌差務較繁。
着毋庸進文職班。
○又谕、有人奏、職官居鄉不法。
地方官扶同徇隐。
請饬懲治一摺。
着增韫确查具奏。
尋奏、遵查被倢■<?曰融>■<?石木>各款。
請将丁憂山西知府牟勉即行革職。
并拏問治罪。
從之。
現月 ○專司訓練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大臣貝勒載濤等奏、制造爵章式樣。
并拟定頒發章程。
及頒發禮節。
得旨、依議。
爵章留覽。
摺包 ○都察院奏、四川候補直隸州州判湖南拔貢唐啟虞條陳政策。
下會議政務處知之。
摺包 ○轉外務部右參議曹汝霖為左參議。
并署左丞。
以郎中曾述棨為右參議。
并署右丞。
現月 ○賞朝陽、安定、西直等門外粥廠、藍靛廠粥廠、資善堂暖廠、同仁粥廠、廣仁堂、敬節會善堂米石有差。
其王恕園等處粥廠。
已改設教養局。
習藝所。
米石仍照案賞給。
現月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陳夔龍、電奏悉。
鄂省災後。
民食維艱非借資鄰省。
不敷接濟。
着湖南四川江西各督撫。
通饬産糧各屬。
勸谕紳民。
毋得阻糧出境。
以救鄰災。
電寄 ○吉林巡撫陳昭常奏、吉省水災極重。
設立籌赈處辦理赈撫。
約分三法。
一移民。
二工赈。
三再放續赈。
又奏、裁撤方言學堂。
改設優級師範選科。
并下部知之。
摺包 ○
亦于國立大學。
廢止神科。
于中小兩學。
削除教語。
以明國立教立之有别。
我國昔日制度最寬講宗教者。
僅道觀佛寺之師徒授受而已。
自海禁大開。
西方教士來中國傳教。
租界内地。
恒有宗教學校。
其初生徒不多。
校舍自少。
近年興學。
彼亦藉口代興教育。
大事擴張。
又因我國初談教育。
諸未谙習。
不免向彼考詢。
更或資彼财力。
夫一國教育。
既有國民教育宗教教育之分。
即同是國民。
講宗教教育者。
尚不許講宗教以外之學術。
豈有傳教之外人。
可代他國謀國民教育之理乎。
惟比年以來。
士習厭故。
心醉歐風。
此種學校。
不但不以為越俎。
并且轉生其羨慕。
循此以往。
漸推漸廣。
名為助我造人才。
實為彼教增勢力。
為今之計。
雖不能驟加幹涉。
應由學部默為主持。
凡宗教學校。
不得援民立學校之例。
請邀獎叙。
請給出身。
庶幾界限分明。
舊教新教。
雖許自由信奉。
政術學校。
仍有一定指歸。
此教育對于宗教不可不加限制者又一也。
目下教徒于選舉上尚未有十分影響。
所慮者實在學校。
必須防微杜漸。
以免他日藉教侵政。
緻生政教不分之患。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又奏、自同治五年中義訂結商約以來。
中國徵稅。
須遵兩國約章。
義國徵稅。
仍按彼國法律。
訂約之初。
專定義國向中國進口之稅。
不兼定中國向義國進口之稅。
則是大失持平者。
查一國之關稅制度凡二。
一曰。
獨定關稅政策。
一曰。
協定關稅政策。
中義約内。
專言我之徵稅。
不言彼之徵稅。
于是彼之徵稅。
以獨定而可以自由。
我之徵稅。
以協定而不能增損。
考諸西國。
無此成例。
是為對待東方國之特别政策。
日本于同治四年。
與義國訂結之商約。
與中國今日中義商約大緻相同。
至明治立憲。
厘定稅律。
幾經籌備。
幾經磋商。
于光緒二十年冬。
改訂義日商約。
始行更正。
我國當以日本為鑒。
先将各國條約詳細調查。
确實研究。
以豫籌他日改約之方法。
成效雖難驟見。
果能詳參利弊。
洞悉竅要。
堅忍以持。
終有改正之一日。
茲将上屆義國徵收中國貨物進口稅數。
及義國國定稅類目繕覽。
下外務部知之。
摺包 ○命協辦大學士榮慶、鹿傳霖、為實錄館正總裁官。
現月 ○壬寅。
谕内閣、鹿傳霖等奏、特倢■<?曰融>■<?石木>道員煙癖未斷。
巧為掩飾。
請從嚴懲處一摺。
江西裁缺督糧道錫恩投所請驗。
多方挾帶。
意圖蒙混。
着革職永不叙用。
江西候補道江忠赓瞻徇出結。
咎有應得。
着交部議處。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總督端方等、電奏整頓捐務。
籌拟核實報銷各項辦法。
着度支部議奏。
電寄 ○又谕、電寄馮汝骙、電奏查明宜春縣匪徒起釁。
及獲匪情形各等語。
該地方官于劣紳苛捐斂怨。
并不嚴禁。
及亂兆已萌。
又複遷延不報。
實屬颟顸庸懦。
咎有應得。
袁州府知府周邦翰、代理宜春縣事袁州府經曆吳德祿、前署宜春縣事試用知縣張善祿、均着即行革職。
仍着速饬嚴拏盧元弓滟<??兪>滟弓。
務獲懲治。
其苛細雜捐。
查明分别停減。
并确查有無與盧元弓滟<??兪>滟弓通同苛捐之人。
一并究辦。
所有清鄉緝匪事宜。
務饬所屬。
趕緊辦理。
以靖地方。
電寄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署法部尚書紹昌差務較繁。
着毋庸進文職班。
○又谕、有人奏、職官居鄉不法。
地方官扶同徇隐。
請饬懲治一摺。
着增韫确查具奏。
尋奏、遵查被倢■<?曰融>■<?石木>各款。
請将丁憂山西知府牟勉即行革職。
并拏問治罪。
從之。
現月 ○專司訓練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大臣貝勒載濤等奏、制造爵章式樣。
并拟定頒發章程。
及頒發禮節。
得旨、依議。
爵章留覽。
摺包 ○都察院奏、四川候補直隸州州判湖南拔貢唐啟虞條陳政策。
下會議政務處知之。
摺包 ○轉外務部右參議曹汝霖為左參議。
并署左丞。
以郎中曾述棨為右參議。
并署右丞。
現月 ○賞朝陽、安定、西直等門外粥廠、藍靛廠粥廠、資善堂暖廠、同仁粥廠、廣仁堂、敬節會善堂米石有差。
其王恕園等處粥廠。
已改設教養局。
習藝所。
米石仍照案賞給。
現月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陳夔龍、電奏悉。
鄂省災後。
民食維艱非借資鄰省。
不敷接濟。
着湖南四川江西各督撫。
通饬産糧各屬。
勸谕紳民。
毋得阻糧出境。
以救鄰災。
電寄 ○吉林巡撫陳昭常奏、吉省水災極重。
設立籌赈處辦理赈撫。
約分三法。
一移民。
二工赈。
三再放續赈。
又奏、裁撤方言學堂。
改設優級師範選科。
并下部知之。
摺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