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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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援直隸成案。
試辦公債票。
以資彌補。
并将貸還公債期限數目。
及貸還公債章程。
繕單呈覽。
下度支部議。
摺包 ○又奏、拟在武時省城設立武漢勸業獎進會。
并附設南洋出品協會。
以擴實業。
下部知之。
摺包 ○調察哈爾都統誠勳為熱河都統。
以禮部尚書溥良為察哈爾都統。
現月 ○以署正紅旗滿洲都統載振為鑲紅旗蒙古都統。
仍兼署正紅旗滿洲都統。
現月 ○以鑲紅旗蒙古都統葛寶華為禮部尚書。
現月 ○以内閣學士吳郁生署法部左侍郎。
現月 ○以聲名惡劣。
革湖北試用道馨齡職。
永不叙用。
摺包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翰林院侍讀文華奏、江蘇學界。
習染賭風。
亟宜認真查禁一摺。
着學部知道。
○海軍處奏、出洋考察海軍。
酌帶随員。
拟請賞給寶星。
得旨、梁誠、曹汝英、均允行賞給。
其餘随員。
均緩賞給。
摺包 ○又奏、拟請賞給籌辦海軍事務處參贊譚學衡寶星。
得旨、着緩行賞給。
摺包 ○出使義國大臣錢恂奏、和蔺儒者葛羅脫着英文書兩冊。
以中國貶排異教為書名。
所關實钜。
請饬駐和使臣購取此書送部。
将英文譯成漢文。
逐條評正。
獎其是而駁其非。
以明我國于外教初無歧視。
觀彼所引錄。
昔年誠不免有禁教之談。
但所禁在邪教。
而非西教。
即偶亦指明西教。
乃指當時借教行邪之奸民。
而非指崇拜耶稣之宗教。
反複辯論。
以與彼書相抵。
并譯成通暢雅訓之英文。
刊印布行。
俾西人知我國初非排教。
更非排外。
則于将來頒布憲法。
厘定民教章程。
可免一層阻力。
下外務部知之。
摺包 ○又奏、立憲之國。
于憲法條文。
莫不明着許人民自由信教。
然不于法律中明定專條。
确使教不涉政。
則信教自由。
終難無弊。
選舉教育兩大端。
實有不可不與宗教劃清者。
查各國議員選舉法。
凡屬臣民。
苟資格與定例相符。
即有舉人權及被舉權。
未聞因信教而歧視之我國選舉法之不擯除信教之民也。
固無疑義。
第觀各國議會中。
德國有黑衣僧黨之名。
法國有保護舊教之黨。
義國則教王尚居羅馬。
雖昔日無限之法力。
今僅得施于宮禁。
而對于議員。
尚欲嗾使其護教。
西班牙則議員有教派非教派之分。
伐異黨同。
各争門戶。
每置國事于不問。
甚或藉教要挾。
于教有利。
則政府舉動。
彼必贊成。
于教不利。
則無論何事。
彼必持異。
所以然者。
非信教自由之弊。
實政教不分之害也。
今者德法二國。
曾于前數年明布法律。
教會禁談國政。
議員禁兼教司。
已可漸無流弊。
若義國固建都于千餘年之舊教土。
故于政教分立。
較他國為難。
彼中興君相。
當時頗費經營。
防之甚密。
終以其民迷教過深。
至今日尚不無牽涉。
若西班牙本教勢最盛之國。
防患未周。
今春以改教。
黨派争權。
釀成内亂。
迄未安穩。
獨日本議會。
絕無教派。
是雖素崇儒學之功。
亦未始非先事防維之效。
考日本初開議會時。
内務省曾頒命令。
凡人民之授神官神職者。
除應得之選舉權外。
禁加入政會。
發表政見。
所謂神官神職者。
尚是指舊日固有之神佛教而言。
至光緒二十六年。
開第四次議會。
又複提議宗教法案。
則所指自廣。
雖議而未決。
意至周也。
我國亦應取法各國。
明定界限。
庶人民得享自由信教之特典。
國家得保政不涉教之常經。
更有進者。
觀今日西國内政。
固輕視宗教。
而外交仍利用宗教。
數十年來對于我國之要求。
無非宗教創其端。
言之滋痛。
德法二國。
于國内則抑教惟恐不嚴。
于東方則扶教惟恐不力。
教王雖有聯絡東方之志。
而迫于國際。
有願莫伸。
姑無論我國未必徑與聯絡也。
即與聯絡。
亦恐辦理不善。
未能驅除教害。
适以助張教權。
教務既十分棘手。
國會即不能靜谧。
我邦建國東亞。
儒術昌明。
士大夫讀書明理。
毋庸過慮。
而愚民滋多。
外情難測。
亦當作未雨綢缪之計。
此選舉之對于宗教宜加限制者一也。
自政教分立之制定。
一國教育。
有國民教育與宗教教育。
一則為培植國民起見。
于砥砺學問之中。
兼寓激發忠義之意。
學制由國家主之。
故立校雖分官民。
學制必歸一律。
全國人民。
固無不在誘導裁成之列。
一則為培植教民起見。
于砥砺學問之中。
兼施尊奉神道之教。
學制由教會自定。
而國家容許之。
故學校皆分宗而立。
學制亦依派而殊。
惟孤苦無依之青年。
與冀得教職之信徒。
始扳依受教。
教育之宗旨既殊。
國家之對待自異。
于是教立學校。
禁講政治。
國立學校。
禁講宗教。
教立學校。
尤不得擅标大學之名。
特開政治之科。
以與國立學校相颉颃。
是為立憲國通行之例。
即義國為宗教根據之
拟援直隸成案。
試辦公債票。
以資彌補。
并将貸還公債期限數目。
及貸還公債章程。
繕單呈覽。
下度支部議。
摺包 ○又奏、拟在武時省城設立武漢勸業獎進會。
并附設南洋出品協會。
以擴實業。
下部知之。
摺包 ○調察哈爾都統誠勳為熱河都統。
以禮部尚書溥良為察哈爾都統。
現月 ○以署正紅旗滿洲都統載振為鑲紅旗蒙古都統。
仍兼署正紅旗滿洲都統。
現月 ○以鑲紅旗蒙古都統葛寶華為禮部尚書。
現月 ○以内閣學士吳郁生署法部左侍郎。
現月 ○以聲名惡劣。
革湖北試用道馨齡職。
永不叙用。
摺包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翰林院侍讀文華奏、江蘇學界。
習染賭風。
亟宜認真查禁一摺。
着學部知道。
○海軍處奏、出洋考察海軍。
酌帶随員。
拟請賞給寶星。
得旨、梁誠、曹汝英、均允行賞給。
其餘随員。
均緩賞給。
摺包 ○又奏、拟請賞給籌辦海軍事務處參贊譚學衡寶星。
得旨、着緩行賞給。
摺包 ○出使義國大臣錢恂奏、和蔺儒者葛羅脫着英文書兩冊。
以中國貶排異教為書名。
所關實钜。
請饬駐和使臣購取此書送部。
将英文譯成漢文。
逐條評正。
獎其是而駁其非。
以明我國于外教初無歧視。
觀彼所引錄。
昔年誠不免有禁教之談。
但所禁在邪教。
而非西教。
即偶亦指明西教。
乃指當時借教行邪之奸民。
而非指崇拜耶稣之宗教。
反複辯論。
以與彼書相抵。
并譯成通暢雅訓之英文。
刊印布行。
俾西人知我國初非排教。
更非排外。
則于将來頒布憲法。
厘定民教章程。
可免一層阻力。
下外務部知之。
摺包 ○又奏、立憲之國。
于憲法條文。
莫不明着許人民自由信教。
然不于法律中明定專條。
确使教不涉政。
則信教自由。
終難無弊。
選舉教育兩大端。
實有不可不與宗教劃清者。
查各國議員選舉法。
凡屬臣民。
苟資格與定例相符。
即有舉人權及被舉權。
未聞因信教而歧視之我國選舉法之不擯除信教之民也。
固無疑義。
第觀各國議會中。
德國有黑衣僧黨之名。
法國有保護舊教之黨。
義國則教王尚居羅馬。
雖昔日無限之法力。
今僅得施于宮禁。
而對于議員。
尚欲嗾使其護教。
西班牙則議員有教派非教派之分。
伐異黨同。
各争門戶。
每置國事于不問。
甚或藉教要挾。
于教有利。
則政府舉動。
彼必贊成。
于教不利。
則無論何事。
彼必持異。
所以然者。
非信教自由之弊。
實政教不分之害也。
今者德法二國。
曾于前數年明布法律。
教會禁談國政。
議員禁兼教司。
已可漸無流弊。
若義國固建都于千餘年之舊教土。
故于政教分立。
較他國為難。
彼中興君相。
當時頗費經營。
防之甚密。
終以其民迷教過深。
至今日尚不無牽涉。
若西班牙本教勢最盛之國。
防患未周。
今春以改教。
黨派争權。
釀成内亂。
迄未安穩。
獨日本議會。
絕無教派。
是雖素崇儒學之功。
亦未始非先事防維之效。
考日本初開議會時。
内務省曾頒命令。
凡人民之授神官神職者。
除應得之選舉權外。
禁加入政會。
發表政見。
所謂神官神職者。
尚是指舊日固有之神佛教而言。
至光緒二十六年。
開第四次議會。
又複提議宗教法案。
則所指自廣。
雖議而未決。
意至周也。
我國亦應取法各國。
明定界限。
庶人民得享自由信教之特典。
國家得保政不涉教之常經。
更有進者。
觀今日西國内政。
固輕視宗教。
而外交仍利用宗教。
數十年來對于我國之要求。
無非宗教創其端。
言之滋痛。
德法二國。
于國内則抑教惟恐不嚴。
于東方則扶教惟恐不力。
教王雖有聯絡東方之志。
而迫于國際。
有願莫伸。
姑無論我國未必徑與聯絡也。
即與聯絡。
亦恐辦理不善。
未能驅除教害。
适以助張教權。
教務既十分棘手。
國會即不能靜谧。
我邦建國東亞。
儒術昌明。
士大夫讀書明理。
毋庸過慮。
而愚民滋多。
外情難測。
亦當作未雨綢缪之計。
此選舉之對于宗教宜加限制者一也。
自政教分立之制定。
一國教育。
有國民教育與宗教教育。
一則為培植國民起見。
于砥砺學問之中。
兼寓激發忠義之意。
學制由國家主之。
故立校雖分官民。
學制必歸一律。
全國人民。
固無不在誘導裁成之列。
一則為培植教民起見。
于砥砺學問之中。
兼施尊奉神道之教。
學制由教會自定。
而國家容許之。
故學校皆分宗而立。
學制亦依派而殊。
惟孤苦無依之青年。
與冀得教職之信徒。
始扳依受教。
教育之宗旨既殊。
國家之對待自異。
于是教立學校。
禁講政治。
國立學校。
禁講宗教。
教立學校。
尤不得擅标大學之名。
特開政治之科。
以與國立學校相颉颃。
是為立憲國通行之例。
即義國為宗教根據之